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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宜远人:明朝藏地僧俗贡使违规私茶处罚的立法与实践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3日
来源:不详   作者:邓前程 徐学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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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宜远人:明朝藏地僧俗贡使违规私茶处罚的立法与实践
  来源:西藏研究  作者:邓前程 徐学初
  [关键词]茶法;藏地僧俗;违制;宽宥
  [摘要]与明朝茶禁无论是茶立法上,还是执法实践中,严厉惩治把关将吏失职及自营和茶商违禁相比,对藏地僧俗兴贩和夹带等违制行为,其立法相对粗略,处惩力度不但较轻,而且极为灵活。这种双重评判标准的立法与园地域因人事的实践操作方式,实质上,充分显现出明朝有别于元清的治藏特色,就是要以经济手段“联番制虏”,促使并强化藏区政治内向。
  [中图分类号]Ki28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一0003(2006)03—006—06
  查诸明代史料,不难发现这样一种事实,那就是,与明朝茶禁无论是茶立法上,还是执法实践中,严厉惩治把关将吏失职及自营和茶商违禁相比[1],对藏地僧俗兴贩和夹带等违制行为,其立法相对粗略,处惩力度不仅较轻,而且极为灵活。之所以如此,既有明朝传承历代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怀柔与羁縻之道的一面,但更重要的是因明朝要以经济手段“联番制虏”,促使并强化藏区政治内向。换言之,茶叶这种草木之物,在明代统治者那里已被赋予了浓厚的政治内容,由经济之物蜕变为政治商品。本文试图以此立论,对明朝茶禁立法上和执法运作中,就藏地僧俗违制的宽宥处置作系统考察、探究,并求教于方家。
  一
  藉茶之经济功能以致控驭边疆,即“以茶驭番”,是明朝有别于前朝治藏的一大显著特色。茶法制度之完备,故清人修《明史》时有:“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2](卷80“志”56“食货”四“茶法”)。其“驭番”茶制之密,不仅表现在建立起较唐、宋二朝更完备而庞大的榷茶职能机构,“凡中茶有引由,出茶地方有税,贮放有茶仓,巡茶有御史,分理有茶马司、茶课司,验茶有批验所’[3](卷37,“茶课”),而且更为突出的是,制定了一套缜密的杜绝私茶人番的“非常法”,[4](卷188,嘉靖十五年六月乙亥)。
  但是这种缜密茶禁立法和严厉的执法实践,更多地体现在对把关将吏失职及自营和茶商违禁上。而对藏地僧俗的违制私茶,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上,明廷均显得相对粗略和较为宽弛。即便是在茶禁极其严厉的洪武、永乐时期,竟然没有对藏地僧俗兴贩和夹带等违制行为的禁约规定。正统以后,即使是有了明文规定,亦仅停留在诸如由“官司盘检”,若有违制,予以没收。天顺二年下令:有“私茶违禁等物”,“茶货等物人官”(卷37,“茶课”);弘治三年令:“今后进贡番僧,该赏食茶,给领勘合。行令四川布政司,拨发茶仓,照数支放。不许于湖广等处收买私茶,违者尽数人官”(卷37,“茶课”)。嘉靖三十一年令:“如有夹带私茶,不拘多寡,即没人官”(卷37,“茶课”)。如此等等,在可接触到的明代文献史料中,并不多见。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另一重要事实,本来明政府对藏地僧俗的私贩或夹带等违制行为的禁约在立法上就相当粗略且处惩力度较轻,而在执法实践过程中不仅没有照章实施,甚至给予例外的宽宥。
  在公认茶禁立法最严的明前期,于汉藏茶马互市中,在明最高统治者“贱其所有,贵其所无”的“驭番”指导方针下,对于“以马为赋”的甘、青藏区,无论是前期的“金牌制”,还是后期的“勘合制”,一直强行茶贵马贱,避免因茶过多人番而失其“所慕”,进失“归向之心”。但亦有例外的宽大灵活处置。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十二月己亥,朝廷命右军都督府榜谕河州等处,禁民毋鬻官马。而因“西人所赖者畜牧为生,旧常以马过河鬻售,今既禁遏之,恐妨其生计。”明太祖“乃命右军都督府谕守关者:今后止禁官印马匹,不许有自贩鬻;其西番之人自己马无印者,及牛羊杂畜之类不问多寡,一听渡河售易,关吏阻者,罪之”[5](卷230)。对于明中央王朝直接统治的甘、青藏区,“以马为赋”并酬以茶价,这本身就显示明政府对该地臣民应尽国家义务上给予了优待。又如永乐十三年(1415年)二月戊戌,四川长河西、鱼通、宁远等处军民宣慰司奏准“西方无他土产,惟以马市茶为业。近年禁约之后,生理甚艰,乞仍开市,庶民有所养”[6](卷161)。再听之“渡河售(马)易(茶)”或准予“开市”之求,此与厉禁汉地茶商贩茶入番的违制处罚,形成明显对比。
  更为甚者,还在于明政府一方面三申五令禁止茶叶人番,另一方面又在实际行动中给予藏区僧俗使团大量的赐茶。虽然在汉藏茶马互市中,终明之世,政府一直奉行茶贵马贱。但又特别优赐贡马,有学者统计,明初“贡马一匹约相当于两匹茶马的酬价”,宣德时“一马官赏数倍”[7]。尤其令贡使乐此不疲的是,他们可以通过朝贡“专讨食茶”。成化以前,朝廷赏食茶多少,无定数可考,但凡贡使返回大多有赐茶的记载。成化时,明廷规定:贡使由洮河人者,人均赐食茶50斤;由四川路者赐茶60斤(卷111)。今存藏文奏文“西番馆来文”即有如此记载:“乌思藏辅教王差来使臣沙加里等奏,为乞讨食茶事:臣乌思藏地方僧众数多,食茶甚少。今来进贡,专讨食茶,望朝廷可怜见,给予食茶勘合,前去湖广等处支茶应用,并乞与官船脚力等项回运便益”[8](卷165)。食茶是朝廷对贡使们的例赏,勘合是取茶凭证,内填支付茶库及数额,一般是在湖广、四川茶库提取,并由政府替他们办理人藏。弘治三年(1490年)正月丙子,明廷确定就近在四胆茶库提取,以省水陆运输之费[9](卷34)。至于明廷是否按制赏茶,文献记载不详,但据《历代茶马奏议》卷2载:“灵藏一族年例进贡止该一百五十余名……给赏食茶之数计有二万四千余斤,一族如此,他族可知。”从当时人的表述看,可以判断,明廷回赐贡使的食茶数,多有突破定额。
  另外,由于明代藏区寺院日增,寺庙均置有熬茶锅,每日熬茶以备僧侣食用。是时明朝皇帝向寺庙布施茶叶,僧侣们即以念经“祝廷圣寿”,求福消灾作为报偿,叫做“熬茶布施”。过往行人沿途向寺庙馈赠茶叶,叫做“熬茶通道”。不少朝贡僧人就利用“熬茶布施”和“熬茶通道”的宗教习俗,申请布施和购买茶叶。如正统五年(1440年)八月乙亥,乌思藏喇嘛三竹藏卜等奏:“求布施大寺院食茶五万斤”,只因数量太大,故“上不允”[10](卷70)。成化十二年(1476年)二月乙未,大能仁寺大悟法王札巴坚参奏:“自货茶二万七百斤……乞命沿途军卫有司供应转递,往陕西临洮、河州、西宁等处熬茶施僧。”许之[11](卷150)。现存档案文献亦有类似记载:“乌思藏阐化王差来使臣远丹坚参奏,臣等三百人赴京进贡,蒙天皇帝给与赏赐,臣等感戴不尽,今望朝廷可怜见,乞准臣等买茶带回熬茶,广祝廷圣寿便益”(卷165)。总之,明廷对朝贡使团沿途购茶,是有禁不制。尤其是对朝贡僧人要求布施或购茶的诉求,虽未完全满足其购茶数量,但藏僧上层利用其特殊身份,购茶返回几成合法途径[12]。
  不仅如此,藏区僧俗进贡使团还利用朝贡沿途贩茶私购。对此,明廷虽然在所立茶法中有限制性规定,但事实上对藏区僧俗朝贡使团沿途违制贩茶以及夹带行为,往往给予更大程度上的宽宥,甚至特许。其事例,兹以《明实录》择要者,缉录于次:
  洪武三十年(1397年)八月丁酉,朵甘、乌思藏使臣私购茶叶出境,被“把关者”扣留,奏请依法处置。明太祖诏令:“禁令以防关吏及贩鬻者,其远人将以自用,一时冒禁,勿论”(《明太祖实录》卷254)。永乐三年(1405年)二月乙丑,四川布政司言:“诸番以马易茶者,例禁夹带私茶……等物出关。今番商往往以马易茶……”上日:“边关立互市,所以资国用来远人也,其听之”(《明太宗实录》卷39)。
  宣德九年(1435年)十二月辛亥,镇宁河州西宁都督刘昭奏报:“比乌思藏阐化王所遣使乩藏等以朝廷赐物易茶,至临洮。临洮卫疑为私茶,拘留乩藏等,收茶于库。请释乩藏等还其茶。”宣宗命行在户部“悉如昭所奏,庶不失远人之心”(《明宣宗实录》卷115)。
  正统四年(1439年)五月辛酉,行在礼部奏:“番僧温卜什夏坚藏等来朝,欲买茶六千斤带回,已有明禁,未敢擅许”。以上番僧僻处远方,非可以中国法令拘也……宜令减半,自备车辆载回(《明英宗实录》卷55)。
  正统五年(1440年)四月壬午,遣禅师葛藏、昆令为正副使,赴乌思藏封职。“葛藏等复私易茶、綵数万以往,乞官为运至乌思藏。”礼部言:“茶,綵出境有禁”。上以远人特许之,但令其自僦舟车(《明英宗实录》卷66)。
  正统六年(1441年)二月丙戌,河西般思播儿地面纳儿哥等寺星吉坚赞等6人奏市茶2万斤,摄刺星吉等13人市l万3千斤。上谕行在礼部臣:“茶不可过与,第令人市三百斤”(《明英宗实录》卷76)。
  正统八年(1443年)二月辛亥,陕西西宁瞿昙寺国师喃葛藏卜奏买茶1万5千斤,命止买5千斤(《明英宗实录》卷101)。
  景泰四年(1453年)八月甲辰,四川董卜韩胡宣慰司番僧、国师、禅师、喇嘛进贡毕日,许带食茶回还。因此货买私茶至万数千斤……不许似前生事扰人,违者治罪(《明代宗实录》卷232)。
  万历六年(1578年)十一月葵丑,礼部题:“各夷年例进贡,惟西番人数甚众,其赏赐甚厚。然而发去支茶勘合及支半赏咨文,恐伴送人员串同夷人别有洗改情弊。及至回文到日,则彼已冒支,事属外夷,类从宽处”(《明神宗实录》卷81)。
  由是可见,在明朝驭番茶法中,禁约的对象实际是边官将吏和汉地茶商,而不是藏区僧俗贡使。在如此指导思想下,即便在茶禁立法明确、执法严厉的明朝前期,太祖、太宗父子对于贡使违制贩茶及夹带,在“徕远人”目的下,均以“一时冒禁”为理由,予以宽大处理。之后嗣君无不秉承这一宗旨。因而,对于藏区僧俗贡使违制的处罚,往往停留在如此层面上:要么减低数量;或惩让其自备车船运回;或治罪“生事扰人。
  在此情势下,正统以后,贡使频繁,他们采购的茶叶数量亦不断增加,远非自带食茶的问题,而是购茶图利。鉴此,明廷不得不申令,限制其带茶数量。正统七年(1442年)十月葵巳敕四川都市按三司,“朝贡番僧刺麻….其回口所带出关食茶,人止许二百斤”(卷97)。嘉靖年间,亦有“到京并留边番僧每人许自买食茶一百斤”(卷37,“茶课”)。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并未严格按规定执行。正德十三年(1518年)五月葵亥,四川天全六番招讨司贡使和乌思藏贡使“得赐番茶六万斤……挟带私茶至六倍所赐,而贿带商茶尤多’[13](卷162)。嘉靖年间,甚至“沿途势要之家,见得西番买茶数多,先期收集,临时发卖,坐获厚利。故各夷每年车辆箱匮,少者数百,多者千余,妄称礼部准买食茶……出境每次数十万斤”[14](卷2)。
  正因为藏区僧俗贡使利用其特殊身份,致使如是现象出现:
  (一)以朝廷赐物沿途易茶,甚至扰民。有些贡使将朝廷赐物变卖,以换购所需之物。宣德九年(1435年)十二月辛亥,阐化王所遣贡使“以朝廷赐物易茶”[15](卷115)。甚至,还有贡使大肆购物,逼有司派遣人马为其驮运。如景泰元年(1450年)八月壬申,敕谕董l、韩胡宣慰使司指挥同知克罗俄监赞:“尔等每岁遣人远来进贡……但所遣番僧中间多有强悍不循礼法,或起程回还多索船马,辱骂官司,或沿途多买货物,一概诈称钦给之物,逼要有司起倩军夫运送,所过扰害不可胜言”[16](卷196)。如此现象频频发生,以致朝廷不得不于天顺二年(1458年)十月壬午,“命户部揭榜禁约番僧进贡回者,毋得沿途贩购私茶,扰人装送”(卷296)。
  (二)假朝贡之名,行商业活动之实。如正统十四年(1449年)辛亥,四川左布政使侯轨发现,“自今番僧朝贡……假进贡之名,潜带金银,候回日市买私茶等货”(卷177)。
  (三)近边寺僧假冒乌思藏来者。成化三年五月丙子,陕西按察司副使郑安就察见,“进贡番僧,其自乌思藏来者,大率三分之一,余皆洮、岷近境寺僧”(卷42)。又弘治元年正月丁巳“成化中,以乌思藏番僧人贡烦数劳费中国,其中又多有近边番人冒名来贡者”(卷9)。致使弘治时明廷为杜假冒,议行勘合以辨贡使身份。
  (四)假冒番僧冒充贡使。当时不仅有藏商冒充贡使,甚至有如景泰四年八月甲辰巡抚湖广右都御史李实所奏:“边民见其进贡得利,故将子女学其言语,投作番僧,通事混同进贡”(卷232)。
  二
  表面上看,明廷在茶禁中对汉藏违制采用双重评判标准的立法与因地域因人事的实践操作方式,未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明朝为了促成藏区僧俗内附而对其宽弛之策,也与其“以茶驭番”本身似有自相矛盾之嫌。一方面,明廷严茶法,不惜采取各种严酷的惩治手段,维护其法规的威严,以期对川陕茶业官营垄断。另一方面,又对藏区僧俗贡使的私贩和夹带,立法上语焉不详,具体执行中网开一面。而且,在厚予招保的指导思想下,随着僧俗首领朝贡队伍的扩大,朝贡次数的增多,就意味着不仅贡马匹可获厚值,而且可通过“讨食茶”、私贩和夹带,带回远远多于通过茶马易所能得到的茶叶。其结果是,政府虽有诸多限制茶马交易的措施和手段,以控制藏区民众对内地茶叶的需求和马匹的外销,但朝廷又分别以“钦赐”食茶与赏贡马的形式予以实现藏地对茶叶输人和马匹外销的需求。同时,至明中期以后,随着官营茶马体制的衰微,茶禁的松弛,汉藏茶马交易的民间化,贡马与赐茶在一定程度上便成为明朝“以茶驭番”的变换形式,其原有的刚性色彩日渐退化,致使朝贡茶马互市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广泛性。诸此均可能对明朝原有的茶禁及官营茶马体制带来巨大的冲击。
  但这只反映了“驭番”茶禁立法问题的一方面.而且还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明政府之所以在茶禁立法及其实践中,采取双重评判标准和灵活而富有弹性的处置方式,不仅是对历代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怀柔与羁縻之道的传承,而且根据时代需要,赋予了新的内涵,寓于更深的用意。
  (一)“联番制虏”,“断匈奴右臂”,以固“藩篱”。有明一代,朝廷对于如何处置残元蒙古问题,不仅攸关明朝北部及西北边疆地区的统一和稳固,而且事关明政权的存亡,因而倍受明廷上下关注和重视。为抵御蒙古势力的南下,明朝设置“九边’’军事重镇,并将诸皇子分封至沿边镇守。于西北边防“法汉武创河西四郡隔绝羌、胡之意”,实施“隔绝蒙番”战略,“建重镇于甘肃,以北拒蒙古,南捍诸番,俾不得相合”(卷33l,“两域二”)。以期致“东起鸭绿,西抵嘉峪,绵亘万里,分地守御”(卷91)。
  然而,在冷兵器时代,如与蒙古这样的善骑射民族对抗,农耕民族难具优势。加之蒙古人远居漠北,大规模的军事进攻只能削弱其实力,却无法占领他控制的广阔地带,而蒙占骑兵一旦南下,一次决定性的胜利就可能使明王朝垮台。就此而言,仅靠与蒙古的武力对抗,既非明之所长,亦对明王朝之边疆巩固与和谐发展不利。因之,为更好地巩固边疆,明朝非常用心于与蒙古有着传统亲和关系的藏族治理,进而“联番制虏”,以“断匈奴右臂”,从而集中精力应对蒙古势力的危胁。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就是针对“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的特点,“限制边茶以制之”。即如嘉靖十五年六月乙亥巡茶御史刘良卿言:“陕西设立三茶马司,收茶易马,虽以供边军征战之用,实以系番夷归向之心。考之律例,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并凌迟论死,一何重也!盖西边藩篱莫切于诸番,番人恃茶以为生,故严法以禁之,易马以酬之。禁之使有所畏,酬之使有所慕”。(卷188)。并且被杨一清认为“贤于数万甲兵,此制西番以控北夷之上策”[17](卷115,“为修复茶马旧制以抚驭番夷安靖地方事”)。
  亦正因为此,明廷严格控制茶源,还有防止蒙古拥有茶叶的用意。因为“谙达(即俺达部)今求茶市意不在茶,在得番人耳”[18](卷60)。否则,“番以茶为命,北狄若得,借以制番,番必从狄”(卷80“志”56“食货”四“茶法”)。“驭番”之主动权,不仅“不在我”,而且“虏转以茶系番人之心,各番所资以为命者既不在我,而其势不得不与虏合’’[19](卷74,万历六年四月丁亥)。因此,在“俺达封贡”之前,明朝基本上皆以银绢、布粮与蒙古易马。蒙古俺达部屡请开茶市,一直来被准许。即通过经济手段达到政治上隔绝“番虏”,并控制和驾驭“西番”,使之达到明御残元蒙古之“藩篱”的目的。
  (二)“番人也是朕之赤子,番人地方都是祖宗开拓的封疆”。此乃明后期最高统治者神宗基于祖制传统,对藏地及生息于此地民众的认识(卷225,万历十八年七月乙丑)。早在明朝刚建立而尚未统一全国前的洪武三年(1370年)四月乙丑,太祖原本“论武功以行爵赏”,“缘吐蕃之境未人版图,”是以“报功之典未及举行”(卷51)。
  而明朝对元藏区主权承袭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手段,以维护其边疆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是时背景下,需要明最高决策者正视两方面的现实:一是,藏地的历史与现实。二是,边疆民族关系的格局。事实是,元中后期以来藏区地方豪势及宗教势力,均发生变局。而且,对于以汉族作为统治民族主体的明朝来讲,无论是自元以来所形成的边疆民族关系的格局,还是中原中央王朝的自身实力,亦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而,明朝之治藏政策,既要故踵元制,又要有所损益[20]。实际情况是,明朝适时地调整了对藏统治方式,政治上设治众封的同时,采取“以夷制夷”,进至“以夷治夷”。这就是人们在总结明朝治藏政治特色所说的“崇重喇嘛以化之”,“建立土司以羁之”。
  不过,仅凭上述政治措施,对明之藏区致治和边疆地区的统一和稳固,难承此重任。在这里,明统治者抓住了另一根救命稻草,那就是藏汉二地基于各自所处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文化传统,形成各种不同的经济类型及丰富多彩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此种按自然条件的特殊性而发展起来的经济类型和产业结构地区性差异,便决定了古代中原农耕民族与青藏高原及其边缘游牧民族之间互通有无与经济合作的必要性。汉藏茶马贸易,即是二者长期形成的经济互补关系。为此明朝在茶马定价上始终坚持“贵其所无,贱其所有”,而且试图通过荼禁立法及相关严厉制裁措施和手段,禁止私茶入番,控制茶叶输入藏地数量,达到“限制边茶以制之”的目的。另一方面,敦促和鼓励并厚赏僧俗朝贡,甚至不惜打破定例,给予减地贡使格外优待,“厚予赏赐以诱之”。以致万历六年(1578年)十一月葵丑,礼部官员感叹道:“各夷年例进贡,惟西番人数甚众,其赏赐甚厚”(卷81)。厚赏之下,形成“彼利其物,我利其安”的双赢局面(卷149,“王氏家藏文集”)。此种“羁縻之术”,可使“番人有马而无所于市,吾之茶有禁而无所于通,其势必相求,而制之之机在我”(卷106,梁端肃公奏议五”)。驾驭之主动权便始终掌控在明统治者手中,即便“不抚”,亦困“番族无茶”,“将自来”(卷115,“为修复茶马旧制以抚驭番夷安靖地方事”)。
  这实质上反映出,明朝是要通过禁茶立法,使政府直接干预传统的汉藏民族间的余缺调剂关系,借助政权的力量插手经济活动,并以经济手段去替代政治、军事所无法完成的统治功能,使藏区僧俗势力因经济内向而政治内驱。这既是汉藏荼马贸易对明代产生实质变革的根本原因所在.亦是明朝治藏策略的一大特色[21]。
  (三)“生熟番”控驭难易各异,统治手段不同。藏族在其分布区内,由于其族体形成先后有别,与汉民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交往的频度不一致,藏民族在其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又呈现多元性特征。而且,藏地归附中原政权的先后亦有差异。历来封建统治者将藏族人民带有污辱性地分为所谓“生番”、“熟番”。如万历十八年(1590年)七月乙丑,辅臣申时行说:“番族有两样:中茶纳马的是熟番,其余的是生番”(卷180)。至于何为“生番”、“熟番”?《明史》上说:“蕃有生熟二种。生蕃犷悍难制,熟蕃纳马中茶,颇柔服”(卷330,“西域=”)。可见,生熟番之别,有两个方面的标志。第一,是否“纳马中茶”。纳马中茶者为“熟番”,否则即是“生番”。第二,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如何。“生番”,“犷悍难制”;“熟番”,“颇柔服”。同时,亦因藏区内各部分对于明朝来讲其战略地位有轻有重。 
  故此,明朝对藏地不同区域,采取相应治策。对乌思藏、俄里思,以内部事务自理为主;近内地四川,以及甘、青藏区,无论是设制封官,还是具体的管理方式及手段,皆按“其与内地关系,依其地位远近,仪化深浅而有不同”。“制驭之术,亦因而各别。于附着诸行省边鄙番族,则重在镇慑开化,使进于内地。厚边军以控驭之,建土司以统率之,而卫所之责乃重”[22]。大致采取从东至西由直接统治向间接控制过渡的策略。
  正是由于明朝将藏区采取生、熟分治的战略,因而,无论是茶禁立法,还是具体的实践操作,以及在对待藏区僧俗贡使的回赐之厚薄上,均显现无遗。其用意无非是要以物质上的诱惑,刺激“生番”朝贡,以密切中央政府与之的政治关系,隔断传统的蒙藏联系,进而实现政治控制。此外,明廷鉴于藏地宗教势力较大、有凌驾于世俗力量之上之势,因而对藏区贡使的赏赐,采取宗教首领较俗官重;私贩和夹带私茶的处罚,宗教首领较俗官轻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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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分别为: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四川成都610066;西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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