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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寺1937》公映遇冷合作者打官司要传真法师还钱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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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合同约定:如盈利,双方各自收回投资后按投资比例分配;如亏损在200万元以内,精汇公司收回投资成本,三藏公司给予精汇公司20万元作为拍摄工资;如亏损在200万元以上,三藏公司不再给予精汇公司拍摄工资,精汇公司收回投资成本即可。

  被称为中国首部佛教僧人爱国爱教抗战影片的《栖霞寺1937》,早在2005年就拿到了国家广电总局的公映许可证,但这部由南京三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藏公司)和南京精汇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汇公司)合作拍摄。

  与电影遭受冷遇相比,合作拍摄此片的双方却因为官司不断,三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传真法师而引发关注。昨天,双方关于是否应该返还投资成本的一场上诉案件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双方均不愿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新闻背景

  一部电影惹来多场官司

  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侵华日军展开了震惊中外的大屠杀。当时,栖霞寺的监院寂然法师和寺里众僧冒险收留了两万多名难民,不但耗尽寺财,多位僧人还因此献出生命。

  1987年9月,传真法师在栖霞寺出家后,慢慢了解了这段历史,也被栖霞寺的僧人感动,便萌发了要将这段历史公之于众,并通过电影形式展现的念头。遇到精汇公司的张瑞平后,两人很快便达成了协议,共同将这段历史展现出来。传真法师了解这段历史,张瑞平熟悉电影拍摄技巧,在各自募集到一定资金后,电影拍摄工作全面展开。

  “我怎么都没有想到,电影拍好了,纠纷却也开始出现了。”昨天,传真法师表示,这部电影是他的一次尝试,但除了在2005年8月份曾在南京公映一个星期后,电影几乎被打入冷宫,“那个公映的一周,还是一位香港商人自掏腰包包场,免费赠票的。”在这部影片公映后,传真法师开始酝酿另外一部电影《三藏塔1942》,但官司出现后,这个工作只好搁置。快报曾报道过,2005年10月8日,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南京正则联合会计事务所对影片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006年6月19日,审计报告列出了六大疑问,其中关键的是精汇公司的出资情况:精汇公司货币资金出资157万余元中,有140万元是用八笔现金存入银行的,但是在存入银行的当日或前几日在摄制组账上有八笔相等金额的提现。

  记者了解到,在《栖霞寺1937》公映后,因为影片引发的三藏公司和精汇公司之间的官司,至少有四五个。至于下面还会不会有,目前还难以预计。

  案件直击

  一审判三藏公司付221万,二审双方又有激辩

  2004年11月29日,传真法师和精汇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就拍摄资金筹集、影片摄制组管理等做了约定。国家广电总局于2005年5月24日颁发了《栖霞寺1937》的公映许可证,该证载明的出品单位为三藏公司和精汇公司。此后,双方产生了矛盾。昨天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的,是关于是否应该返还投资成本的一场上诉案件。

  精汇公司索要投资款

  2005年7月8日,以传真法师为法定代表人的三藏公司和精汇公司又签了一份书面合同,明确了三藏公司出资480万元,精汇公司出资320万元,影片共计投资800万元,三藏公司占影片60%股份,精汇公司占40%。

  双方还就影片分成做了进一步约定:如盈利,双方各自收回投资后按投资比例分配;如亏损在200万元以内,精汇公司收回投资成本,三藏公司给予精汇公司20万元作为拍摄工资;如亏损在200万元以上,三藏公司不再给予精汇公司拍摄工资,精汇公司收回投资成本即可。为了发行需要,双方还约定由三藏公司和精汇公司分别出资30万元和20万元成立三藏精汇公司,作为《栖霞寺1937》的发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传真法师。之后,三藏精汇公司与中影发行公司签订了联合发行协议,约定发行期限为两年。

  精汇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江苏吴晓喜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晓喜表示,发行的两年期限已过,精汇公司曾多次要求三藏公司公布发行收益,但遭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的最坏情况,电影亏损超过200万元,三藏公司应该返还精汇公司的投资成本。”

  一审判三藏公司付221万

  一审此案的鼓楼法院审理认为,精汇公司和三藏公司签署的合同及合作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审理过程中,三藏公司表示,联合发行协议到期后,并没有延长发行期限。精汇公司选择依照补充合同中的规定,主张三藏公司返还投资成本,具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走访多家相关单位和主管机关,最终确认精汇公司的实际投资成本应为221万多元。据此,一审法院宣判,判决三藏公司一次性支付精汇公司221万多元。

  传真法师:发行没结束

  三藏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江苏兴玄武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永松律师则认为,截至目前,双方还未就发行后的成本回收实行审计,精汇公司就要求返还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万永松还认为,精汇公司在2005年2月与上海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让这家公司发行电影,违背了由三藏精汇公司发行的条款。

  三藏公司认为,双方约定影片的发行工作由三藏精汇公司负责,即便双方因发行分配收益产生纠纷,精汇公司也应先行起诉三藏精汇公司公开账目。传真法师也坚称,“目前电影的发行工作仍在继续,还无法测算出发行阶段的具体收益和亏损情况,没有测算怎么支付投资成本?”因此,当一审法院判决三藏公司支付精汇公司221万多元时,三藏公司当即提出上诉。

  昨天,上诉案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传真法师在庭审现场表示,《栖霞寺1937》电影,至今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单位与其已经达成或者正在洽谈购买事宜,“其中一些单位在购买时,需要精汇公司配合。但我们和精汇公司发生诉讼后,他们不愿意配合,造成了目前尴尬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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