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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西彭措堪布:般若品易解句义释·净水如意宝讲记(四十三)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3日
来源:   作者:益西彭措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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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西彭措堪布:般若品易解句义释·净水如意宝讲记(四十三)

 

  癸二、遮无心色法为因

  分二:一、破极微为因;二、破主为因。

  一、破极微为因

  【外道当中,伺察派等许常法极微为世间之因。前文已遮极微故,此处不必重述。】

  伺察派等承许常法极微是器情世间的因,也就是器情万物都是从不生不灭的最细无分微尘而来。看起来跟有部、经部的主张一样,其实大有差别。有什么差别呢?第一、前者承许极微是不生不灭的常法,而后者承许是生灭无常的法;第二、前者承许器情是由极微所生,而后者承许是由心造业所感。

  这样所破就是常法极微是万物之因(注意“常法”两字)。破的方式是:只要证成常法极微不成立,由它生万物就不成立。所以集中在破“常法极微”这一点上。能破是前文所说的由“六尘围中尘”的正理。这已经做过阐述,不再重复。

  二、破主为因分四:(一)总破从“主”生一切变异;(二)破乐等为色法;(三)破乐等为常法;(四)断除“以能量识虚妄则量果空性不成立,修习空性也应成不合理”的诤难。

  (一)总破从“主”生一切变异分二:1、略述他宗;2、次第破除主、三德及一切变异。

  1、略述他宗

  【其次,数论派承许常主为众生之因,即喜忧暗三德平衡,称为变异之因——“主”,失衡则生种种众生变异。】

  (“主”是万物中首要的意思,又称为“自性”。“众生”就是由因缘所生的根身、器界。)

  数论师承许常存不灭的主是一切众生的因,也就是根身、器界等万物都是由主所生。“主”是什么东西呢?怎么由主生众生现相呢?喜、忧、暗三德或三种成分达到平衡的状态就是“主”。当三德成分不平衡(比如喜的成分偏多、忧暗的成分偏少等)时,就产生种种众生变异。

  这里说的忧、喜、暗三德,相当于佛教说的苦、乐、舍。但内外教认定的体性不同,外教认定这是色法(或物质体性),内教认定这是心法,即只是按自心不同的感受状况而安立苦、乐、舍,此外没有心外的苦、乐、舍。

  2、次第破除主、三德及一切变异

  【破斥:独一的主有三德体性,内自相违,有三则非独一故。故无常、一的主或自性。如是三德也不存在,一一亦有三分故,若无则离自性之相。再者,若无因之三德,则许有所生声等变异也应成极杳然或远离有,如无泥之瓶。】

  这段分四步解释:一、解释“独一”;二、以“独一”和“具三德”相违破“主”;三、以同等理推出“三德”不成立;四、以“无因则无果”推出三德所生的变异无一存在。

  首先,“独一”不是指对多个支分的积聚假立为“一”,而是没有任何部分的实有的“一”。比如对50根火柴堆积一处假立为“一盒”,这是假立的“一”,不是独一。又比如对车头、车身、车尾等很多支分的积聚假立为“一辆”,也是假立的“一”,不是独一。实有的“一”没有任何部分,所以用“独”字表示。

  其次“独一”和“具三德”相违。也就是,喜、忧、暗三德是三种不同相状的法(比如:是喜就不是忧、是忧就不是暗等,就像盐巴、白糖、味精是三种东西一样)。这样三德平衡的“主”就像盐巴、白糖、味精三种成分达到均衡那样,只是三合一,不是独一。这样就破掉了独一的“主”。再者你说“三德平衡为主,失衡名众生”,那一定有从平衡改变成不平衡,而所谓的改变,一定要舍离平衡才会出现不平衡;如果舍离平衡,那平衡就不是常住,因此不成立常住的“主”。

  第三、以同等理破三德。“如是”两字是表达破的道理相同。也就是,喜、忧、暗每一种德也有三分的缘故,有三就不是独一,因此不成立实有一体的喜等。那么,为什么每一种德也有三分呢?因为“若无,则离自性之相”。

  以喜为例,如果喜上没有喜、忧、暗三种成分,那喜就跟自性的相状不同。自性是独一没有任何部分的法,如果不是它,就一定是它以外的法。如果喜跟自性的相状不同,那就是自性以外的法,不能说是自性上的成分。所以只能承许喜上也有喜、忧、暗三种成分(有喜中的喜、喜中的忧、喜中的暗),这样喜也成了三种成分的假合(就像白糖、盐巴、味精的“三合一”,不成立是实一的“喜”。)。

  最后推出三德所生的变异无一存在。理由是“无因则无果故”。就像如果泥不存在,由泥显现的瓶子就一无所有一样。“无泥之瓶”表示没有无因之果。意思是,如果你们承许的喜、忧、暗三德实法毫无成立,那由三德不平衡所生的声音等变异就成了极杳然或一无所有。就像梦中的女人不成立,她生的五个孩子就一无所有一样!

  以上总的破除了“从主生一切众生”。从中看出万物不是由三德平衡的主所生。承许主是万物之因只是非因计因而已。

  (二)破乐等为色法分二:1、略破;2、破救。

  1、略破

  【此外以量成立受是心法,无心的衣等不容有乐等。】

  “量”是指自证现量。以自证现量成立不论苦、乐、舍哪种受都是心上的法,不可能在无心的衣服等上有乐等。

  也就是,谁都自明自知:只是自己的心在感受各种苦、乐,而不是无心的衣服等在感受苦、乐。所以受唯一是心上的法,不是心外的色法。

  2、破救

  【若说:声音等事是乐等之因的体性,故无过失。】

  对方说:比如美妙的音乐能使人欢乐,美丽的景色能使人心旷神怡,美味佳肴能使人生起欢喜。像这样,外物是苦乐之因的体性,所以“承许苦乐是色法或物质体性”并没有过失。

  意思是:从“物质生乐等”这一点能看出乐等是色法。比如品尝美味的乐是由美味所生,以美味是物质的缘故,美味所生的乐就是物质的体性。像这样,处处见到:由好的色、声、香、味、触生起乐,由不好的色、声、香、味、触生起苦。声音等物质是苦乐的因,所以所生的苦乐是物质体性。

  破除分二:(1)以比量破;(2)以现量破。

  (1)以比量破分二:① 胜义中破;② 名言中破。

  ① 胜义中破

  【破斥:胜义中已遮实有。】

  这里所破是对方承许的“乐等是胜义中的实法”以及“由衣服等产生乐等”。

  破法是:以上对于人我和身、受、心等的万法,已经以理否认了它在胜义中实有。乐等三德也是万法之一,因此也不成立实有。再者,“由衣服等生乐等”也不成立,因为衣服等是万法中的色法,它的实有也已经被否认,这样它不是实有的缘故,它所生的乐等也不成立实有。

  ② 名言中破

  【名言中也与自许相违,因为你许衣等之因为乐等三德,又许衣等之果为乐等,这样既是衣等之因,又是衣等之果,为人所笑,如甲是乙父又是其子般。若乐等有多体,又失坏独一自性。】

  名言中这样安立也和你自身的承许相违,因为:你说三德平衡的“主”是生23种变异的因,这样衣等的因就是乐等三德;你又说衣等的果是乐等三德。这样“乐等既是衣等的因,又是衣等的果”就成了可笑之处,就像说甲是乙的父亲、又是他儿子一样。(以上的要点是:名言中同一个法的因和果相状不同,不可能并集在一个法上。从时间上说,一个法的因是在它前面存在,而果是在它后面存在,时间上有先后的缘故,同一法的因和果不会是一体,就像同一个人的父亲和他儿子不会是一体一样。不然就成了“祖父”是“孙子”的笑话。)

  如果你说乐等有多种体性,有因上的一种、有果上的一种,这样就有因上的乐、果上的乐、因上的苦、果上的苦、因上的舍、果上的舍,而这些都是“主”的成分,这不仅失坏了一体的“主”,而且失坏了一体的喜、忧、暗。

  (2)以现量破

  【又与现量相违,即从未见有“由彼乐等产生衣等”。如此只见“由衣及檀木珠等出生乐等”。以此,由彼衣等尘许不成故,无有彼所生乐等独立安住。】

  所谓与现量相违,是指对方说的“由乐等产生衣等”和现量所见相违。现量没见到有“由乐等产生衣等”(比如没见到谁一快乐就生出了衣服、电器、小车等)。相反,只见到由柔软的衣服生起乐受、由不柔软的衣服生起苦受、由檀香木念珠所发的妙香生起乐受等。

  这样,你说的“由乐等生衣等”和“由衣等生乐等”两者中,“由乐等生衣等”已经以现量破除。所以只能是“由衣等生乐等”。现在对衣等做观察,由于衣等在真实中没有微尘许的实法,由此就不会有它所生的乐等独立安住。意思是:如果真实中没有衣服、还有乐存在,那这个乐的实法就成了独立存在,而不是由衣服所生。

  以上以观待理破了以衣服等生实有的乐等。也就是:名言中乐等是观待衣服等而生,但胜义中观察衣服等时,得不到微尘许的实法,既然得不到它,那观待它而生的乐等也不可能独立存在。

  (三)破乐等为常法

  【若说:乐等不需观待衣等,主为常恒性。】

  对方说:乐等的存在不需要观待衣服等,因为主是常恒的体性。也就是:乐等三德是自然本具的真实存在,并不是有衣服等才有它,没有衣服等就没有它。所以以“衣服等是虚妄的”来破乐等实有,并不合理。

  【破斥:如此应成乐等何时不退而恒时可得,以乐等可得且不容舍前性而变动故。然而绝无恒时见故,不应道理。】

  中观师破斥:这样就成了乐等永远不退而恒时可得,原因有两点:一、乐等是可得的法,或者可领受到的法;二、乐等不可能舍弃先有的自性而变成其它。也就是,乐等并不是无法领受的东西,而是可以鲜明领受到的,就好比声音存在,就能由耳识鲜明地领受到它(这里“可得”要解释成可以领受到)。其次,乐等是常法,不可能舍弃先有的自性而变成其它。这样既是心能领受到的,又是常存不灭的,那就应当恒时领受到。但没有“恒时见显现同一种乐等”,所以不合理。

  【若说:乐等虽恒常安住,然有显隐之别,故非恒时得见。】

  数论师说:实际上,乐等是恒时存在的,但因为有显和不显的差别,所以有时它显出来,就能见到;有时它不显出来,就见不到。所以“恒时存在”不等于“恒时就能见到”。

  比如:乐显在心前时,心就有鲜明的领受;乐不显在心前时,心就毫无领受。就好像白天和夜晚都有星星存在,但有显和不显的差别,白天星星不显在眼前,一无所见,就没有对它的领受;夜晚星光闪闪,显在眼前,就有对它鲜明的领受。虽然星星在昼夜都存在,但不是昼夜都能见到星星。同样,乐等恒时存在,但不是恒时能领受到它。

  【破斥:若乐等毕竟不显,则无人知故,说彼存在也不应理,你也不如是承许;若乐等某时显了,何故不恒时持有领受?即:乐等可见,又遍于所缘境中,且恒时安住故,如眼前明灯。】

  中观师这样破斥:乐等总的不出两种:要么是毕竟不显,要么是某时显了。如果乐等毕竟不显或者根本就不显在任何人心前,那就没有人了知它。如果没有人了知它,那说有它存在就很不合理。(就像没有任何人见过“海猪”,还说有“海猪”存在,那一定是胡编乱造了。因为没人见过的东西是不能承许有存在的。)

  所以只能承许乐等某时会显在心前,这样为什么不恒时持有对它的领受呢?因为:(一)乐等不是不可见而是可见,即对它有鲜明的领受;(二)乐等不是局部存在,而是遍于一切所缘境存在,即一切境界都是由乐等三德所现,因此在境界显现的当处都有乐等存在;(三)乐等又是常存不灭的。这样一切时一切处都存在,又以心能领受到,所以就应当恒时都有对它的领受。

  比喻是:“眼前的明灯”。意思是:明灯是可见的,又已经呈现在眼前,怎么会不见到呢?决定见到。同样的道理,一切眼、耳等根的所缘境上一切时都有显了的乐,而且心能领受到它,为什么不恒时领受到呢?

  以下对方就说明没有恒时领受到的原因。

  【若说:粗者显了乐等转成细者后,是不显之功能体性,故不能领受。】

  他说:粗的显了乐等成了细者后,是不显了的功能体性,而这样的功能体性以眼、耳等无法领受到,所以不是恒时有领受。

  这里说到乐等有粗、细两种。“粗”是指有显在眼耳等前的相状,以眼、耳等能领受到它。“细”是指功能体性的细相,没有显在眼耳等前的相状,以眼、耳等领受不到。就像种子上有生果的功能,但这一功能并没有显在五根前的粗相,所以眼睛见不到、耳朵闻不到、鼻子嗅不到,因此是细相。但生果时,有颜色和形状显在眼根前、有香气显在鼻根前、有味道显在舌根前等,所以是显在心前、以眼耳等能领受到的粗相。总之,不能把粗、细理解成形体的大、小,而应当理解为:眼耳等能见的是粗相,不能见的是细相。

  【破斥:乐等既是常恒、独一,为何成为体性相违、不同分位的粗细二者?】

  中观师破斥:既然乐等是永不坏灭的独一的相,为什么成了体性相违、不同分位的粗细两种呢?

  按中观宗所说,胜义中万法是无生无灭的空性,名言中观待各自的因缘而生,是多体、无常的体性。这样,乐等受就是因缘生的彼此不同的多体和无常法,因此可以成立时而苦、时而乐、时而舍等,有种种不同体性的分位。而你说的乐等既是常住又是独一,那就是不变的唯一的相,说它有粗、细两种形态和分位绝对不合理。

  “体性相违、不同分位”是指:如果成了显了在眼耳等前的粗相,就绝不是不显了在眼耳等前的细相;相反,如果成了不显了在眼耳等前的细相,也绝不是显了在眼耳等前的粗相。这就是粗细在体性上相违,怎么相违?就是不显了和显了相违。这样,是一者时就不是另一者,因此有不同的分位。而你承许的乐等是常恒、独一的法,因此是永无改变的唯独一相,绝不会有前后相违的两种体性和分位。

  【若说:舍前粗相而成细者,故无过失。】

  如果说:始终就是那个乐,只是舍了粗相转成细相,所以没有“成为两种法”的过失。

  【驳斥:乐等成为粗细二性,即成立无常。若许显了乐等舍前位而成余者,如是何不许一切有事——二十五性皆是无常?任何现相定无恒时唯见同一相故。】

  按你所说,乐等先前是显了的粗法体性,后来是不显了的细法体性,这样在转成细的体性时,粗的体性已经舍弃,由此成立它是无常性。像这样,如果承许显了的乐等舍弃前位已经转成另一种法,为什么不承许二十五法都是无常呢?因为在任何现相上都决定没有“恒时只见同一种相”。

  也就是,喜、忧、暗每一种德都是无常性,三德平衡的“主”也就是无常性(就像三口之家的每个人都是无常性,三人组合的家也决定是无常性。)。其次三德是无常性,由三德所生的二十三法也就是无常性(就像种子、水、土是无常性,由此所生的茎、叶、花、果也就是无常性。)。第三,由自性和二十三法是无常性,受用它的神我心识也就是无常性,理由是:境有前后的差异,对境的了别也就有前后的差异。因此必须承许一切有事都是无常性。这样万法绝没有常和无常两类,不必说什么神我、自性是常,其它二十三法是无常。

  这是破除了数论派承许的胜义二法——自性和神我,由此趣入胜义的修行也成了盲修瞎炼,毫无结果。

  数论派已经面临灭顶之灾,他必须拿出理由来救护“三德是常住体性”的自宗。因此他说:

  【若说:虽为粗、细,然不舍乐之自性,故不坏常。】

  比如乐虽然有时成了粗、有时又成了细,但始终没舍离乐的自性,所以不失坏乐的常恒性。

  就像水有时是液态,有时冻成固态的冰,有时蒸发成气,虽然相状上有很多改变,但始终不失去湿的体性。同样比如乐有时成了显了的乐(有显在心前的粗相),这是乐的体性;有时又转成不显了的乐(成了不显在心前的细相),也还是乐的体性,所以不失坏乐的常恒性。

  以上是以区分性、相而救护自宗:“虽然乐等在相上有改变,但前后都是乐的自性,所以不失坏乐的常恒性”。对此,中观师扣住性、相关系,分“一”、“异”两路来破除。

  【破斥:粗者与乐为异?为一?若许异,则粗者虽灭,而显了乐不灭,应需恒时领受;若许非异而为一,则乐显然或一定成无常性。】

  中观师说:这粗的相状和乐的自性是不同的两个,还是一个?如果是两个,那这个粗相就是乐以外的法,这样虽然粗相灭了,但显了的乐不灭,应当恒时领受到它。如果不是两个而是一个,那在粗细转成细相时,一定是舍了粗相,也就灭了显了的乐,由此显了的乐就是无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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