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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易散记—大过六爻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9日
来源:明伦创刊   作者: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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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六。过涉灭顶凶。无咎。

  虞仲翔注:「大壮震为足,兑为水泽。震足没水,故过涉也。顶,首也。乾为顶。顶没
兑水中,故灭顶凶。乘刚,咎也。得位,故无咎。与灭耳同义也。」
  依李氏《疏》解释。注「大壮震为足」者,大过上体兑反为巽,巽旁通大壮上体震,故
云:「大壮震。」《说卦传》:「震为足。」故云:「大壮震为足。」注「兑为水泽」者,
《说卦传》:「兑为泽。坎为水。」上体兑,兑上两爻,是半坎之象,故云:「为水泽。」
《风俗通义》说:「涉始于足。足率长十寸,十寸则尺。一跃三尺,法天地人,再跃则涉。
」《後汉书.赵典传》载,典的兄子赵温说:「於《易》,一为过,再为涉,三而弗改,灭
其顶凶。」灭顶的「灭」是说上六。案涉字从水从步。步长六尺,以长比深,则是涉水深及
六尺,震足没水,故为过涉。过涉,是指涉水者之过。注云:「顶,首也。乾为顶。顶没兑
水中,故灭顶凶。」这是解释爻辞「灭顶凶」。《尔雅.释言》:「颠,顶也。」所以注云
:「顶,首也。」《说卦传》:「乾为首。」九五是互体乾,是为首,上六则是顶。顶没于
上体兑泽中,即是乾没于阴,故云:「灭顶凶。」上六乘四刚,应当有咎,但以六居上,即
是阴爻居于阴位,得正其位,故无咎。注云「与灭耳同义」者,噬嗑上九,互坎之水自下没
上,故曰灭耳,与此大过「灭顶」相似。虞注「与灭耳同义」,是指大过上六「灭顶」与噬
嗑上九「灭耳」同义。噬嗑来自否卦。就消息卦说,否卦上九如不反之为泰,则必由其内卦
坤弑父弑君。而噬嗑上九,就是否卦上九不反,所以噬嗑上九云:「何校灭耳凶。」大过上
六「灭顶」与噬嗑上九「灭耳」虽然同义,但依张编修解释亦有别义。张氏解释如下:「噬
嗑由否之泰,消息卦,否上不反,坤弑父弑君,故曰何校灭耳,凶。此(大过)本大壮,阴
伤阳。(大壮,阳息泰而成。阳过盛,为阴伤)。五已之初,(大壮六五之初,而成大过)
,而上阴灭乾,(此上阴就是大过上六),故凶。与「灭耳」同义。然大过之时,坤生乾没
,上妻二,(上兑嫁与二乾),生子,得位续阴,非其咎也。」
  李氏道平案语:「愚案。自初至五,全体象巽。巽为草木,柔爻象草,故初言茅。刚爻
象木,故二三四五言杨言栋。至上,兑泽始成,故言灭。灭木,灭顶,皆谓上也。」
  《象传》说:「过涉之凶,不可咎也。」
  《九家易》注:「君子以礼义为法,小人以畏慎为宜。至于大过之世,不复遵常,故君
子犯义,小人犯刑,而家家有诛绝之罪,不可究也。大过之世,君子逊鑁,不行礼义,谓当
不义则争之,若比干谏而死,是也。桀纣之民,可比屋而诛,上化致然,亦不可咎。曾子曰
: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是其义也。」
  李氏《纂疏》:「曾子曰,至勿喜,《论语》文。此以君子犯义,小人犯刑,为过涉,
不应经义。王弼注云:志在救时,故不可咎。盖喻仗节死义之臣,行虽过而理无害。若所云
比干谏而死之类,得其解矣。」
  注:「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引自《孟子.离娄篇》。注:「比干谏而死。」引自《论
语.微子篇》及《史记.殷本纪》。注:「桀纣之民,可比屋而诛。」引自王充《论衡.率
性》篇。
  孔氏颖达《疏》:「处大过之极,是过越之甚也。以此涉危难,乃至於灭顶,言涉难深
也。既灭其顶,所以凶也。无咎者,所以涉难灭顶至于凶亡,本欲济时拯难,意善功恶,无
可咎责。此犹龙逄比干,忧时危乱,不惧诛杀,直言深谏,以忤无道之主,遂至灭亡。其意
则善,而功不成,复有何咎责。此亦过涉灭顶凶无咎之象。故《象》云不可咎。言不可害於
义理也。」
  来氏知德注:「无咎者,上六本无咎也。不可咎者,人不得而咎之也。以人事论,过涉
之凶,虽不量其深浅以取福,然自死难之节,而蜛免之羞。论其心,不论其功。论是非,不
论利害。人恶得而咎之。」
  惠氏栋《周易述》:「顶,首也。《释言》曰:颠,顶也。故知上为顶。虞氏以五乾为
顶,而没上兑水中,故灭顶。不以上为顶,于卦义稍阙也。」
  《尔雅.释言》:「颠,顶也。」《说文》:「顶,颠也。」是知顶为头顶,即指头的
顶端而言。此卦上六灭顶的顶字当属上六,而虞氏以九五互乾为顶,诚如惠氏云:「于卦义
稍阙。」上六涉水,不量浅深,以致灭顶,《象传》说为「不可咎」者,是喻於人事,取其
舍己为人之义。
                      第405期 公元2010年6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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