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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易散记──坎卦六爻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2日
来源:明伦创刊   作者: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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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五。坎不盈,恺既平,无咎。

  虞仲翔注:「盈,溢也。艮为止,谓水流而不盈。坎为平。恺,安也。艮止坤安,故恺
既平。得位正中,故无咎。」
  依李氏《疏》解释。《说文》:「盈,满器也。」所以虞注:「盈,溢也。」《礼记.
祭义》:「乐主其盈。」郑康成注亦说:「盈,犹溢也。」九五在上体坎,又在互体艮,坎
水流行,艮阻止之,所以注云:「水流而不盈。」《尚书大传》说:「非水无以准万里之平
。」《释名.释天》说:「水,准也。准,平物也。」所以注云:「坎为平。」恺,虞注引
自京房以及许氏《说文》解释:「恺,安也。」坤卦卦辞云:「安贞吉。」所以注云:「艮
止坤安。」既安且平,是水之德。九五,以九居,得位得中,故「无咎。」
  《象传》说:「坎不盈,中未光大也。」
  虞仲翔注:「体屯五中,故未光大也。」
  依李氏《疏》解释。屯卦九五象传说:「屯其膏,施未光也。」以其在坎中也。坎卦二
至上是互体屯,九五居屯中,离伏不见,所以「中未光大也。」成既济,济出,则光大矣。
张编修解释:「屯五,屯其膏,施未光也。以其在坎中。成既济,体离,则光大也。」
  惠徵君注解:「阳称大,五阳位,而居,故为大中。乾五之坤,阳陷阴中,故未大。经
言恺既平,美其德也。传言中未大,举其象也。」
  来氏知德注:「中者,中德也。未光者,时也。中德虽具,而值时之艰,未大其显施而
出险也。」
  屯九五,坎九五,皆未光大,皆未出险。成既济,则能光大而出险。既济六爻皆正,正
则险境自然消失。故成既济是出险之道。

  上六。系用徽蹼,軮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虞仲翔注:「徽蹼,黑索也。观巽为绳,艮为手,上变入坎,故系用徽蹼。軮,置也。
坎多心,故丛棘。二变则五体剥,剥伤坤杀,故軮于丛棘也。不得,谓不得出狱。艮止坎狱
,乾为岁,五从乾来,三非其应,故曰三岁不得,凶矣。」
  依李氏《疏》解释。此坎卦自观卦来。观卦上体巽,下体坤,《说卦传》巽为绳直,坤
于地为黑。故云:「徽蹼,黑索也。」观卦互体艮,为手,在互艮之上的上九变为上六,便
入坎卦,所以坎上六爻辞说:「系用徽蹼。」注:「軮,置也。」引自《说文》。《荀九家
说卦传》:「坎为丛棘。」《说卦传》「坎,其於木也为坚多心。」故称「丛棘」。《春秋
.哀公》八年,以及十二年,《左传》:「吴人藩(围篱)卫侯之舍」,以将执卫侯,「囚
邾子益于楼台,彦(拥塞)之以棘。」用棘来囚禁人,始见于此。今此注云:「狱外种九棘
」,于经 考,不知虞氏何据。观卦上九与六二易位,便成坎卦,所以虞注取二变为象,故
云:「二变则五体剥。」此意是坎九二变为六二,则九五便是互体剥,剥有灭伤之义,坤阴
为杀,伤而且杀,故必「軮于丛棘也。」《周易口诀义》引虞注说:「以置九棘,取改过自
新。」《周礼.秋官.司圜》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所以爻辞「不得」是谓不
能改过而不得出狱。注云:「艮止坎狱。」是谓止于狱,不得出。注云「乾为岁」者,九五
从乾来,乾为天,天数十二,一岁有十二月,是以「乾为岁。」注云「三非其应」者,六三
是上六的敌应,而非阴阳正应。五乾为岁,由六三之上六,经过三爻,是谓三岁。六三非上
六正应,便不应上,故就上六而言,便是三岁不得出狱,故为凶。(此说「天数十二者」,
木星古时称谓岁星,又叫做太岁,以其在天空十二年运行一周,为一小周。古人就用这天数
来纪年。此外,尚有大周。详见《周礼.春官.冯相氏》经文及注疏。冯读凭音。)
《象传》说:「上六失道,凶三岁也。」
  《九家易》注:坎为丛棘,又为法律。案:《周礼》,王之外朝,左九棘,右九棘,面
三槐。司寇公卿,议狱于其下。害人者,加明刑,任之以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
,下罪一年而舍也。案:坎于木坚而多心,丛棘之象也。坎下巽爻,巽为绳直,系用徽蹼也
。马融云:徽蹼,索也。刘表云:三股为徽,两股为蹼,皆索名,以系缚其罪人矣。
依李氏《疏》解释。
  《九家注》○「坎为丛棘」,又「为法律」,皆是《九家易》说卦文。《周礼.秋官.
朝士》:「掌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
位焉。」又曰:「左嘉石,平罢(音皮)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这两段经文,依郑康
成注,解其大意:九棘,是群臣在外朝审议刑事的位置。棘,色赤而多刺。树棘以为位,表
示以赤诚心三审一件刑案,「面三槐」的槐字作怀字讲,即是怀来人之意。「左嘉石,平罢
民焉」者,树立嘉石於外朝门左。嘉石,是文石。罢民,是有罪过之民。平,有成就悔改之
义。使罢民见此文石,思其文理,而能悔过向善。「右肺石,达穷民焉」者,树立肺石於外
朝门右。肺石,就是赤石。此石色赤如肺。穷民,是穷而无告之民。树立肺石之义,是使穷
民能以上达其意见,而又能秉其赤心,不妄告诉。《九家注》「害人者」以下,皆是《秋官
.司圜》之文。司圜「害人者,加明刑,任之以事」者,郑康成在大司寇之职下注云:「明
刑,书其罪恶于大方版,着其背。施职事,以所能役使之。」司圜「任之以事」者,郑康成
引郑司农云:「任之以事,若今时罚作。」「而舍」的舍字,郑康成云:「舍,释之也。」
李《疏》案语。愚案。《论语》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见>子张篇<)爻言:「三岁不得。」谓不得其情也。盖上六阴柔失道,久系不得其
情,故凶三岁也。
  李氏鼎祚案语○「坎下巽爻者,六爻之卦,四为巽爻。或指上体坎初巽象半见。」丛棘
,徽蹼,前面已经解释。马氏亦概言:「徽蹼,索也。」《谷梁传》疏陆德明云:「三纠绳
曰徽,二纠绳曰蹼。」(陆氏《释文》即用刘注解释徽蹼)与刘注合。《字林》又以「纠为
两合绳,蹼为三合绳。」(《昭明文选.贾谊箬鸟赋》「何异纠蹼」李善注即用《字林》解
释徽蹼。)是二股三股,亦无定诂。不如马氏概言「索也」。《论语.公冶长》篇「缧绁」
注云:「缧,黑索。」疏云:「古者以黑索拘挛罪人。」不如虞氏注「徽蹼,黑索也。」为
可据。
  王辅嗣注:「险之极,不可升也。严法峻整,难可犯也。宜其囚执,軮于思过之地。三
岁,险道之夷也。险终乃反,故三岁不得。自修三岁,乃可以求复。故曰:三岁不得凶也。
」孔氏颖达疏:「三岁不得凶者,谓险道未终,三岁已来不得其吉,而有凶也。险终乃反,
若能自修,三岁後,可以求复自新。故象云:上六失道,凶三岁也。」
  何氏楷《订诂》:「坎四阴爻,以处阳外,而陷阳者最凶。故曰失道。初上皆在两阳之
外。初,以柔居险之初,最居下流,故曰失道。上,以柔居险之极,无意出险,亦曰失道。

  上六在坎卦,以柔居在险极之地,不求脱险之道,即是失道。若就法律而论,上六居在
此处,即是失道犯法,故被囚禁,而有三年监狱之凶。但若能悔改,修复所失之道,即可出
险。此道人人本有,只要修去障道之物,则本有之道恢复,一切险境自然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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