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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理论思考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张新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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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理论思考
  张新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全党全民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一份引导宗教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对于宗教和宗教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做出了具有创新意义的重要论述,不仅体现了党中央对宗教问题的高度重视,而且为丰富与深化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开拓了广阔的道路。
  《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
  把“宗教关系”列入五个重大关系之中,表明中央已把宗教问题视为在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件大事。促进包括宗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宗教关系”作为反映社会不同成员和群体社会存在状态的一个方面,从来没有被提到像今天这样重要的程度。这是党中央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深刻认识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存在规律的必然结果。
  2001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见《江泽民文选》第三卷《论宗教问题》一文)指出:“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宗教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的观点。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也精辟地指出,要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即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要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即宗教问题的群众性;要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即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这一根本判断出发,就能够对宗教在社会主义中国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与未来社会发展的漫长过程和岁月相伴随的情况有清醒的理解。而且,由于这种长期性不但是建立在深刻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之上,也是建立在复杂的心理根源之上,在我国处于社会结构变动和全球化浪潮冲击、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和利益格局冲突加剧、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标准失衡的态势面前,“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转向宗教信仰当中寻求心理支撑和精神慰藉,乃至去寻求生命意义,并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现象。没有这样的现象,反而不符合“存在决定意识”的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将随时面临来自国内外的各种挑战,当前的难题解决了,还会遇到新的难题,和谐社会是在妥善应对和化解这些挑战的过程中不断构建完善的。宗教在此期间的规模化延续,尤其是信仰者人数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明显增加,既是这些挑战的外在形式,也显示了社会应对和化解这些挑战的可能方式,其中包括一些社会成员个人通过“信仰救济”而适应和舒缓某些挑战的努力。我们当然无须夸大宗教的功效,宗教从来不是“拯世救民”的万应灵丹,但作为社会“减压阀”、“缓冲区”的行为控制、关系调节、心理调适功能值得开发。因此,把宗教整体的、多维度的存在,看作我们这个社会的一种常态,习惯于用合乎宗教自身运动规律的方法,去处理这种与人类文明史上几乎所有社会形态都结下了“不解之缘”的精神表象和现实事物,认真探索与之建立协调、自然、顺畅、有序的互动模式,促成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共存,直至基本转化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正是《决定》提出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客观依据和逻辑内涵,并且由此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命题赋予了深远的理论发展空间。
  党中央注重“宗教关系”,除了立足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切实谋求与宗教建立长久和谐相处之道以外,还着眼于宗教信仰的群众性特点。《决定》把重申宗教工作的“四句话”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与“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连在一起加以强调,这充分说明,我们党是站在维护、增进群众利益的高度去对待“宗教关系”问题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地贯穿于包括宗教政策在内的国家公共政策的指导思想和操作实践。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当然也是广大宗教信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经过数十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特别是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信教群众将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国家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联的自觉性大大增强,总体上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因此,我们就要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尊重和维护他们追求合法宗教利益的自身权利。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之所以是真诚的、稳定的、与时俱进的,完全是出于对宗教存在客观规律的认识,出于执政党和人民群众与生俱来的血肉联系,出于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想图景的信心,而不是什么权宜之计或无奈之举。随着宗教信仰群体的扩大,宗教政策在国家公共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社会作用和对外影响将更加显著。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团结信教群众的最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团结的最有效途间的团结,是社会和谐的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的保证。《决定》在当前我国宗教信仰多元化发展和信教人口增量变动的重要阶段,强调 “两个团结”,非常及时,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
  毫无疑问,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特别是无神论者,在思想意识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不同宗教或不同教派的信仰者,思想意识差异有时也并不亚于前者。差异造成矛盾,矛盾折射利益。世界历史上,因信仰方面的矛盾为理由而引发的社会动乱和国际冲突比比皆是,后患一直延续到现在。在当今的西方社会,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之间的矛盾,不同宗教或不同教派的信仰者之间的矛盾,往往与缺乏“宗教宽容”精神有关,这也是宗教作为由共同信仰所集聚的社会力量最易于表露其消极性的一面。从这个意义上引申,无产阶级政党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基础的宗教政策,是比实质上只偏重于“信教自由”的资产阶级“宗教自由”政策更宽容、更人道的政策,因为它同等地尊重和保护人们按照自己的愿望选择“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同等地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者依法表达自己的信仰与非宗教信仰者依法表达自己对宗教态度的自由,并且倡导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相互尊重他人享有的这些自由权利。这些都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对人民群众的高度信赖和对引领社会主义发展进程的充分自信,印证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废除作为人民幻想的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53页)和“就国家而言宗教是个人私事”等论断的正确性。
  中国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文明古国,各宗教间有着“存异求同”、“和而不同”的良好传统,“和谐”、“和合”的思想成为各主要宗教义理学说的内在成分,这使得我们的工作不但可以依靠现有的政治优势,还可以依靠得天独厚的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这就给加强“两个团结”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虽然我们面临的国情已发生深刻变化,影响“两个团结”的国际国内因素有所增加,但是,中国共产党是善于总结历史经验的成熟的执政党,认识和驾驭形势的能力随着国力的增强而与日俱增,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或不同教派群众之间,一定能达到更高水平的和谐融洽,为当今这个宗教纷争不断的世界展示一处“风景这边独好”的例证。
  《决定》关于宗教和宗教工作的论述,无论是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还是要求加强“两个团结”,目的只有一个“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在中央如此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中,认定并鼓励宗教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的积极作用,是对宗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正面功能给予的高屋建瓴式的评价,也向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向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向支持中国现代化事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海内外人士提出了一项历史任务。作为宗教研究工作者,这又是我们必须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探索和阐释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要在《决定》所确定的构建和谐社会总体构想和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认真完成时代交付给我们的学术使命,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抑制和缩减其消极作用,不断推出党和国家需要的研究成果。
  “九万里风鹏正举”,“蓬舟吹取三山去”。在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发展史上,在反映中国特点的宗教学体系创立之初,我们有幸迎来了今天这样的机遇,我们是应该大有作为的。(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副所长)
  (摘自《中国宗教》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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