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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历程和启示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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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历程和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宗教工作逐渐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走上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之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重要经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改革开放以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酝酿阶段(1978年—1990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在拨乱反正、落实宗教政策的同时,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于1982年发布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全面恢复和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各级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也逐步恢复工作,爱国宗教组织陆续恢复活动,宗教工作走上了正轨。与此同时,我国在宗教法制建设方面也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主义时期的历部宪法都规定了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义务,《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都有涉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1988年3月,广东省政府率先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开辟了地方制定宗教法规的先河。但就全国范围而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还没有正式提出,也没有形成全国性专门的宗教方面的法律。

  二、起步阶段(1991年—2003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宗教领域在思想观念、管理方式、价值观念、法律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宗教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大,涉及到大量社会公共事务。根据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党和政府逐步将宗教工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组成部分,由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鲜明提出了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并明确要求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两个单项宗教行政法规,国家宗教局颁布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三个配套部门规章。各省(区、市)也都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宗教事务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宗教工作实现了从过去单一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管理和政策指导并行并重的管理方式的转变。

  三、形成阶段(2004年—现在)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认识逐步深化。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宗教事务逐步纳入法治轨道,更加法律化和规范化。2004年,按照中央“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的统一部署,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迈上了新台阶。该条例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把党对宗教的方针政策具体化为行政法规,为依法管理涉及宗教的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等一系列有关宗教工作的规章,各地也都陆续修订本地已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有关宗教工作的法律框架体系已构建起来,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增强,宗教事务行政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逐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局面基本形成。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历程,认真总结、科学把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规律,对于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宗教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始终坚持将党的宗教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

  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中一个特定的领域,比起经济问题和其他社会问题,宗教立法工作起步更晚。我国现有宗教法规的一个重要的直接来源,就是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党的宗教政策。长期以来,我们党根据我国宗教的特点,制定了以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为核心内容的宗教政策。依靠这些政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宗教界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宗教事业在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把党的宗教政策以立法的形式转化为国家意志,作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落实,既能严格依据党的宗教政策来制定宗教法律法规,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将宗教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规的“刚性”弥补政策的“弹性”。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的思维要从过去主要运用政策手段,较多地转变为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并重,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宗教工作的开展。要建立和强化依法执政的理念,从法律上去探源,强化依法行政,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法律法规,成为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

  二、始终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国土广阔,受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民族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遇到的宗教问题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即使各地在宗教工作中所面对的实际问题和突出矛盾也不完全一样。因此,制定宗教法律法规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经验,也不可能采取“齐步走”的方式、搞一刀切,必须立足国情,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宗教法制体系。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在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宗教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始终坚持从我国宗教工作和各宗教的实际情况出发,由国家制定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由省区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对本地区宗教事务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要注重制定与我国宗教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法规。这个立法思想不但有利于完善国家制定宗教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不足,而且更有利于从实际出发,灵活地解决宗教事务中存在的问题。

  三、始终坚持与教规教义相结合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既包括教务活动、教会管理等内部事务,也包括宗教与国家、社会以及其他方面的公共事务。所以,我们不能把宗教事务等同于公共事务,直接把所有宗教事务作为依法管理的客体。因此,做好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要依法加强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应发扬教义教规当中的积极因素,通过完善宗教内部自我管理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宗教团体及宗教场所的内部事务。改革开放以来,各宗教团体恢复活动之后,不断加强和完善自我管理机制,建立与健全自身的各种规章制度,比如中国天主教主教团选圣主教的规定、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以及清真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等。这些内部规章制度,虽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性质,但作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补充,促进了宗教活动的正常化与规范化。在宗教工作中,我们也要引导宗教的内部事务朝着民主管理、合法管理的方向努力,逐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朝着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去发展。这也应成为宗教事务管理的一个方向。

  四、始终坚持综合运用各领域法律法规共同管理

  宗教工作是社会综合性工作,宗教事务所反映的问题,有些并非完全是宗教问题,而是社会具体事务。在宗教法律法规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对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出版物等作了规定。但宗教事务中有很多问题反映在其他领域法律范畴内,并非宗教部门自身可以处理的,如有些寺院涉及到的土管、园林、规划、城建等问题,要通过这些部门的行政法规去处理。在财务上,也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法税制、会计法的规定来操作。长期以来,我国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都较好地考虑了宗教的因素,多部法律都规定有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很好地调节了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律关系。但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宗教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更加需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宗教事务的管理。比如,对擅自乱建寺观教堂和借建民房的名义审批土地建寺观教堂,需要土地、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制定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建筑规划许可的管理办法;对非法印刷、出售宗教书刊和宗教用品,需要文化、新闻出版、工商部门完善对宗教文物、宗教书刊、宗教用品的管理办法;对党员干部组织参与或利用职权资助宗教活动,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督查处办法,等等。因此,在继续推进宗教法制建设过程中,各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在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服务等领域制定法律法规时,统筹考虑宗教等各方面因素,更好地与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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