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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乌石寺院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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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游县乌石寺院管理规定

  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从事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造福社会,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院须保持清净壮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发挥积极作用。

  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 : 乌石寺宗教活动场所对外开放,在龙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和佛教协会的领导下,由僧人自主管理,在教内受佛教协会领导,并依照本制度做好寺院管理工作。

  第二条 :乌石寺必须按现代化十方丛林目标,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寺院僧众要发扬农禅并举,注重佛学研究和国际友好交往三大优良传统,把寺院建设成高品位,高文化,庄严肃穆,环境优美的佛教道场和旅游胜地。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同时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工作的负责人,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住持在任期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寺院住持职务,须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龙游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第五条: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管理。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乌石寺设立寺务管理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五年。

  寺管会章程

  为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寺院的管理,促进对寺院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一、机构名称:全称“乌石寺寺务民主管理委员会”(简称乌石寺寺管会)是本寺寺务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寺管会宗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协助政府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发扬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坚决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民族宗教寺务局和佛教协会的领导和监督,加强自身建设和道风建设,以六合原则协调处理内部寺务管理体制和规约,以寺为家、忠于职能,为促进和发展我寺建设成为规范化丛林。

  三、寺管会组织:寺管会以寺院僧众为主、居士为副的信教群众组织。由寺院的教职人员和居士推举产生,并报经民族宗教寺务局和佛教协会批准备案。寺管会组织是本寺最高权力机构,全体委员大会行使最高权。全体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决策会议。

  四、寺管会任务:修订寺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管理寺院的山场土地。监督财务民主管理,建立治安、消防。落实重大决策、制定寺院发展发案;负责寺院整体规划和建设,协商和调动寺院人事完善寺院管理。

  五、寺管会是我寺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推举大会进行换届,必要时经多数委员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委员增减由法定代表人提名,由教职人员和居士民主推举产生。

  六、委员的义务和权力:当选委员要遵守寺管会制度和有关决定的义务,参与和协助寺管会工作,同时也有对寺管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章 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七条: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庄严威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八条: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力行十善、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具足正信。

  第九条:寺院应保持清净庄严,环境清洁,不得在殿内高声喧哗、抽烟、唱戏等,提倡文明敬香,献花礼佛,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于佛教的迷信活动。

  第十条 :佛事活动寺管会应召开会议,具体安排佛事内容和时间,做好治安、消防和人事安排,保证绝对安全。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批准后在进行佛事活动。

  第三章 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十一条:要求出家的人,须年满十八周岁,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寺管会考察一年以上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二条: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人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三条: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条件的僧人,寺管会同意帮助受戒人到宗教事务部门和佛协开具相关证明,本人持身份证、寺院证明、师傅号条和宗教事务部门和佛协的证明,到传戒寺院发心受戒。年龄超过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受戒。外省受戒必须到浙江省佛教协会征得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和佛协审定。在规定名额内,接受常住僧人,必须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寺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和佛协审定同意后,才真实属于乌石寺常住僧人。

  第十五条: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回戒牒、度牒。违犯重戒、不遵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管会讨论决定,予以迁单。对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门、影响极坏者,召开寺管会决定,报县民族宗教寺务局和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其戒牒、度牒,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滥开证明酿成严重后果者,须追究责任。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流动人口的规定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手续。

  第十七条: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如有违犯,劝说不听的,应随时起单。

  共住规约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旨在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光大法门,自利利人,造福社会。本此精神,订立共住规约,全寺上下,均须遵守。

  一、全寺僧众,必须遵纪守法,爱国爱教,以寺为家,勤修三学,同守六和。

  二、全寺上下均须谨遵佛制,戒行清净,相互和谐,自尊自爱,僧装威仪。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寺院负责人均应忠于职守,尽心尽职,爱护常住,关心大众,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借权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四、早晚课诵、二时斋供、念佛听讲、集体劳动,除特殊职责以外,因病、因事均应请假;无故缺席者,应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五、尊师重道,爱护僧众,服从寺管会安排,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打架斗殴,恶口相骂,挑拨是非,妄评他人见地,轻视老成,拉帮结派,破和合僧,情节严重而不悔改者,不共住。 七、全寺僧众均须僧装整齐,及时剃除须发,清净素食,禁止饮洒、赌博、邪淫。如有违犯,经批评教育而不悔改者,不共住。 八、不昧因果,爱护常住之物,若有偷窃常住或私人财物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侵吞和损坏的财物应照价赔偿,情节严重,寺院开除后依法处理。 九、有事外出须请假,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而不改者,不共住。

  十、师友亲朋来寺,经主管执事同意、安排后,方可留膳宿,不得私自擅留膳宿。

  十一、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二、寺院竹木花草茶果,均应爱护培植,保护寺院山林的生态环境,不得私自砍伐,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照价赔偿。

  十三、寺院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戒律,不得心生邪念,在寺内乱搞男女关系,违反规约者,不共住。

  十四、要做好治安、消防工作,保护寺院的安全,特别是防火责任重大,如有意或无意破坏森林防火,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五、保持殿堂庄严,环境清净,保持僧房、客房整洁,爱护寺院文物及花果、树木等

  第四章 财务制度与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寺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健全现代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政府拨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寺院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管会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交财务报表,接受财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和核查。

  财务规章制度 常住经济收入来之十方施主,即是因果钱,又是寺院发展生存的基础。所以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寺院的兴衰。为了使财务上做到管好财、理好财,谨订立制度如下,希严格执行。

  一 、管理财务的监院与会计、出纳必须思想健康,作风正派,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使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二、出纳员必须按时到银行取回对帐单交会计,会计必须在每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的十天内做好当月报表交主持审查,每月财务报表上报主管部门。

  三、会计有权不定时跟出纳员核对库存现金,出纳应主动配合;掌管财务的监院应不定期查帐,并随时接受县民宗局和佛协对资金状况的询问,会计和出纳以及掌管财务的监院要如实汇报。

  四 、所有从正规单位购进的商品,必须要有正规单位的发票或收据,票据上盖有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背面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方可予以报销。

  五、交通差旅费报销,必须凭正规票据,报销人员在票据背面签字,由监院审查核实后方可报销。 六 、常住派专人负责管理本寺的收款收据,对票据建立严格的领发登记制度;领取票据时,须由领票人填写领取单,经监院批准签字,方可领取;收回后的存根必须与记帐联核对,并存档保管。 七 、常住刻有统一财务章,专人保管,寺院的收款收据须统一印发 , 须盖有财务章后方可领用。 八 、常住所有经济实行统一管理,设会计、出纳,财务监督小组对经济收支进行监督和核查,财务室必须无条件自觉地接受监督和核查。财务监督小组每月三十号对寺院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 、寺院所有的现金收入都必须由出纳接收和开出收据交给交款人,主管财务的监院与会计不得收受现金;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当日交给出纳。 十、斋堂采购,购买蔬菜时,若特殊情况开不出正式发票,可凭干净白字条报销,但必须写明卖方地址,金额合计数额要大写,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十一 、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不放在保险柜内),不得超过伍千元,除此之外,应及时送交银行,存款时常住应派车、派人护送同去银行。 十二、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必须及时开出收入凭证交给会计记账。财务现金的收入、支出,必须经会计开出凭证,再由出纳根据凭证、付款。 十三、佛事功德款由客堂收取,每次佛事活动结束后,应将佛事功德款上交出纳,除此之外的款项一律由财务室直接收取。 十四、保管员所领收据,须作为记账收据。但必须和出纳核对。用完一本再到保管员领取,用完后的存根交保管员核对后入档备查。

  十五、凡常住与外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乃至基建项目,其复印件必须交财务室一份,以便会计掌握该项开支。

  十六、寺院财务现金一律不得外借。 常住所有的报销和开支都必须由寺院领导人审批签字,500元以内监院签字,500元以上须经寺管会共同签字后生效;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票据和不合理的开支,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 寺院物资(包括寺内所有文物)应清理和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分类造册登记、注明来源,历史价值。凡涉及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应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护,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寺院应清理、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山林等财产的契证。契证遗失的,报请颁证部门查档复制或补发契证;手续不全的,抓紧补办并完善法律手续。寺院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本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寺院物品,必须指定库房负责人专责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并定期检查清点。

  库房规章制度

  为了寺院物品的管理,爱惜常住物,如护眼中珠。对物品的管理和有效利用特定制度如下

  一、库房人员在寺管会的领导下,设立专人负责库房物品管理,

  二、库房负责人协助监院管好库房工作,责任重大,爱护库房一切物品,做好本职工作。

  三、库房负责人要有责任心、积极工作、任劳任怨、尽心尽职、不存私心、要做到公私分明。

  四、库房要建立入库和出库手续,分类造册登记,寺院购买所有物品都要进行入库,出库须有提货人签字领取,重要物品须监院签字方可领取。

  五、库房工作人员要抓好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食品、物品要分类妥善管理,严防虫类、老鼠沾污损坏,引起物品变坏,变坏物品要及时处理,要发心做好库房清洁与防霉工作。

  六、库房工作人员要管理好物品,随时接受寺管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为了寺院食堂规范化管理,未转法轮,先转食轮。食堂米、油、酱、醋、菜都来之不易,古德云:“常住一粒米,大如须弥山,今生不了道,披毛戴角还。特定制度如下

  一、食堂工作人员在寺管会的领导下,设立司务长一名,管理食堂的一切日常事务。

  二、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要服从司务长的安排,爱护食堂一切物品,要做到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浪费,做好烧饭本职工作。

  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敬岗爱业、积极工作、任劳任怨、语音柔和、文明,向大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食堂工作人员要抓好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工作人员的身体检查;食品要分类妥善保管,严防苍蝇、老鼠沾污损坏,引起变质,不得以变质食物供众;要发心做好餐具的清洁与消毒工作。

  五、食堂采购人员应和烧饭人员商量开单购物,须廉洁奉公,不得收取回扣, 假公济私,损害常住大众利益;购买蔬菜要保证新鲜,不得积压;干品要保证质量,不得购买发霉、腐烂、变质的伪劣食品;购买后签字入库。做饭时,由司务长向库房领取食品,须填写领取单,经库房负责人亲付方可,不得随便自取。 六、食堂要做好厨师的培训工作,使饭菜品类多样化,让僧众、信徒吃得营养可口,有利于大家的身体健康;并对信众供养物品造表登记。 七、食堂工作人员要管理好蔬菜物品、柴火、煤气,必须检查是否安全,避免煤气发生爆炸、火灾、中毒等意外事故发生。 八、食堂对香客、游客凭买饭票吃饭,由司务长负责购买饭票,但必须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日结,所有购入物品必须要有正规发票或收据,所有报销发票收据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过磅人)、审批人签字,司务长对食堂工作要认真负责。

  九、食堂工作人员应爱护厨房一切设施,要做到人离上锁;常住亲朋和来往客人用餐时,须由司务长通知厨房,方可凭餐券用斋。

  十、寺院常住人员、香客、游客严禁带荤菜入寺,厨房严禁烧荤,保持素食清净,有益身体健康。

  第五章 生产自养事业与布施佛事收入

  第二十四条:根据农禅并举的传统,因寺制宜,举办符合寺院特点的农业、林业、手工业等事业和法物流通处、素斋馆、招待所等其他自养事业,逐步做到以寺养寺。生产、自养事业,可以吸收必要数量的职工,也可单独核算,但人事、财务、业务,必须由寺管会统一管理。寺院应在布局上把生产服务区同主要殿堂、寮房划分开 。

  第二十五条:要加强寺院僧众与职工的团结合作。寺办生产自养事业单位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寺务会议。寺院要关心职工的生活福利;职工要尊重寺院的清规和宗教习惯,服从寺管会管理。对个别严重违犯宗教政策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寺管会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寺院不接受社会上的单位或个人在寺院区划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如确有需要,须征得寺方同意,并报请县宗教事务部门和佛协批准,方可办理。所设网点和举办的活动均应以不影响寺院清净庄严、不损害寺院合法权益为原则,纳入寺院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寺院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寺院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院摊派财物。

  第二十八条:寺院可以接受外国友人,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不附带政治条件和无损寺院主权的捐赠。

  第二十九条: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的以外,均归常住。

  第三十条:寺院应根据本身财力,积极兴办佛教文化和教育事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举办安养院、医疗诊所、修桥、修建公路等利生事业,对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全国佛教事业是一个整体,提倡寺院之间互相支援与协作。

  第六章 接待外宾与海外联谊

  第三十一条:认真做好接待外宾工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联谊活动。在接待工作中,应做到热情友好,文明礼貌,在教言教,体现政策,自重自爱,注意威仪。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十二条:寺院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寺院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如遇特殊情况需先报中国佛教协会批准后方可商请。

  第七章 文物保护与园林管理

  第三十三条:寺院的文物、树木等属寺院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

  第三十四条:寺院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第三十五条:对寺内文物保管人员,应组织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文物保护,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文物部门的专业指导。

  第三十六条:寺院园林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搞好绿化,管好山林,整洁环境,美化景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园林部门专业指导。

  第八章 做好治安与加强消防

  第三十七条:寺院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安小组,特定制度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治安规章制度

  为加强寺院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寺院安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特定制度如下:

  一、在寺管会的领导下,成立治安小组,负责寺院的治安保卫工作,治安小组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治安小组负责组织大众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提高法律政策水平,要懂法、守法,爱寺、护寺,防止各类破坏活动。

  三、治安小组人员工作要认真负责,遇到问题大胆管理,做好询问、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寺院监院汇报,协助公安机关办好要办的任务。

  四、治安人员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好寺院内的秩序。及时制止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盗窃、侮辱妇女及迷信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生各类案件及灾害事故,安排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侦破、查案。

  五、严禁任何人在寺院内进行不属佛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更不得制造谣言,

  迷惑人心,挑拨是非,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六、非本寺人员留宿,必须经寺院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

  七、来寺香客、游客不得随意破坏寺院任何物品和山林的一草一木,如有意或无意破坏的,经批评教育,破坏严重的送公安部门处理。

  八、治安人员要管好寺院的常住物品和山林竹木、花草、茶果等一切作物,严格控制寺院一切公共物品出寺

  九、本寺举行大型佛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龙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佛教协会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本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寺院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小组,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森林、殿堂火灾隐患。

  消防规章制度

  乌石寺为确保寺院、森林安全,加强消防管理,防止特大事故发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指示,建立消防安全小组,根据《消防法》特定制度如下:

  一、寺院法人代表为防火总负责人,由寺管会建立消防安全小组,寺管会设立专人对寺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森林防火重点、各殿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二、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僧众、信徒防火警惕性,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扑救火灾能力。

  三、加强对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维修,对损坏者应及时更换。

  四、本寺的每个殿堂和各个防火重点,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应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

  易爆物品的管理。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烧纸。切实管理好香烛、明火、油灯、燃气等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防火重点部位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五、防火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三次,重要部位每天检查一次

  六、要定期清理打扫沿路两边的树叶、杂草、杂木等易燃物,必要时对山上树林进行防火治理。

  七、寺院林区严禁吸烟、玩火。严禁在滴水观音洞、天王殿前后、土地庙、塔林、神石母、牌坊燃放烟花爆竹。

  八、本寺举行大型佛事活动,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个防火重点安排人员负责看管,经龙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和佛教协会批准后实施。 九、一旦发现火警、火灾,要及时报警,并积极主动上前扑救,发扬勇于献身精神,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

  十、本寺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消防部门和宗教部门,并妥善进行处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十一、本寺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以上制度希寺院常住人员、居士、香客、游客共同遵守,为了有效的管理和发展,能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为寺院管理和发展提出宝贵建议,促进我寺建设成为规范化丛林,共建社会和谐。

  龙游县乌石寺管委会

  二00八年七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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