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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宗教团体及其权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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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宗教团体及其权利的规定

  本刊编辑部

  一、什么是“宗教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咸,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就宗教团体而言,首先,宗教团体是社会团体的一种,具有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的性质,即民间性、非营利性。所谓民间性即非政府性,是指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利益、愿望和追求自愿结合而成的组织,它们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政府的下设机构。所谓非营利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是为其成员或社会提供服务。其次,宗教团体是一个宗教界别的社会团体,它是我国务宗教各自组成的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加的爱国爱教的联合组织或教务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

  因此,宗教团体的基本职能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

  需要强调的是,凡属于宗教性质或者以宗教内容为主要业务范畴的社团性质都属于“宗教团体”。根据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成立相同的社团组织,因此,除了五大教宗教宗教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教职人员担任。团体外,原则上都不能成立与宗教有关的社团。

  二、宗教团体有哪些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的规定,宗教团体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的权利。

  1.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条例》第6条也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2,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条例》第27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要由宗教团体认定。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应该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

  此外,宗教团体对本地区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的产生负有一定责任,可以根据当地教职人员的情况,统筹考虑,参与协商,对选聘人进行考察和监督。

  3.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要由宗教团体提出。如果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县(市)未成立宗教团体的,可以通过所在的设区市(州)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所在的市(州)也未成立宗教团体的,可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4.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长期以来,宗教团体编印了大量的宗教经典以及阐释教义、教规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基本满足了信教公民的需要。为使宗教团体的这一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条例》对宗教团体的这项权利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

  5.组织集体宗教活动。{条例》第12条规定,集体宗教活动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第22条规定,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主体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这两条规定赋予了宗教团体组织宗教活动以及大型宗教活动的权利。条例》第11条还赋予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组织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的权利。

  6,举办宗教院校。国家支持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这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一个具体体现。《条例》规定,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举办宗教院校。

  7.选派和接受宗教留学人员。 条例)第10条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8.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条例》第4条规定,宗教团体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目前,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已经成为我国开展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

  9.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我国各宗教都有从事慈善救济、服务社会的传统。近些年来,各宗教在扶贫济困、帮学助残、救难赈灾等方面做了很多事情,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有利于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服务,也有利于宗教自身的健康发展,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条例》第33.34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宗教团体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权利。

  10.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这一规定赋予了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的权利。《条例》第35条规定,宗教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福建宗教》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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