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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导言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0日
来源:不详   作者: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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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导言

  作者:杨健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从努尔哈赤在天命元年(1616)建立后金[1]起,历十二帝,统治了二百九十六年。

  有清一代,佛教一直是信徒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的宗教。佛教事务管理是整个清王朝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清代统治者在借鉴历代封建王朝管理佛教事务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本朝的客观情况,针对佛教事务进行了全方位、细致人微的管理。

  “佛教事务管理”一词在清代文献中已有类似表述。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2]载:康熙六十一年(1722)定: “特派王、贝子各一人,管理喇嘛念经及办造佛像事务。”[2]喇嘛念经及办造佛像显然均属于佛教事务的范畴。尽管该资料中的“管理”并不能与现在通用的管理学意义上的“管理”一词画等号,但从广义来说,二者大同小异。此外,《大宋僧史略》中有“管属僧、尼”的说法,它也被称为“僧、尼管属”,这种表述侧重对“人”的管理。本书所讲的“佛教事务管理”,是指政府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对整体佛教采取的所有控制原则、策略和措施,并不局限于对佛教僧众或佛教某个具体方面的治理。

  本书讨论的“佛教事务管理”与一般所讲的“佛教政策”也有区别,这体现在三点:第一,政策作为一种行动准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静态的规范,而管理是主体对作为客体的管理对象的管辖与控制,它体现的不仅是静态的管理原则和管理方法等,同样体现为具有动态性质的管理过程。第二,政策一旦制定完成,它在相应的范围内就具有了权威性,体现为一种宏观性的普遍适用原则,而管理既可以是宏观的,也可以是微观的。第三,政策制定的依据虽然来源于客观现实,但政策一旦形成就体现出一定的刚性,不容轻易更改,并且要求自上而下加以遵循。因此大致可以说,政策的执行过程自上而下,基本上是单向度的。而管理不仅注重从上到下的过程,它同样注重被管理者的反馈,体现出一种双向互动的过程。当然,这两个概念也相互联系。 “管理”一词的外延比“政策”大。从一定意义来说,政策同样是一种管理原则或管理策略。

  研究清王朝的佛教事务管理可以深化对宗教理论中政教关系的探讨。政教关系是当前学术界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宗教理论学者往往从普遍的理论人手,试图阐释宗教与政治的一般规律。诚然这种理论层面的探讨能对我们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正如有观点认为,研究政教关系一般应当从具体人手,“先搞清楚中国历史上各种宗教组织与历代政权的具体关系,然后再来概括它们中间的规律”。[3]本书正是从具体人手,在收集、爬梳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力图对清代佛教与政治之间的一般规律有所揭示。

  研究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对深入探讨清代宗教与民族的关系问题有所帮助。清王朝是以满族贵族为统治阶级而建立起来的封建王朝,它的统治对象主要是广大的汉族地区。民族矛盾在有清一代始终存在,在明末清初,还一度超过阶级矛盾上升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此外,从总体上来说,满族统治者尊崇的是藏传佛教,而分布范围最广、信徒最多的却是汉传佛教。因此,清王朝的佛教事务管理不可避免地涉及宗教与民族的关系问题。清朝统治者对待汉传、藏传佛教的管理策略有同有异,同时他们善于吸取前朝(主要是明朝)的经验与教训,制订适用于本朝的管理策略,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变更,体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研究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鉴前世之兴衰,可以考当今之得失。清王朝的灭亡离现在还不到一百年的时间,深入分析清王朝在佛教事务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评判它们的成败与得失,能对当今的佛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我们理解宗教与政治、宗教与民族的相互关系,为我们制定、实施正确的宗教管理办法,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启迪。

  本书在收集、整理和辨析清代诸多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清代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内容,借鉴已有的重要研究成果,首次对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贯通性研究。

  本书主要回答了以下重要问题:清王朝对佛教事务实施了哪些方面的管理?这些管理措施包括什么具体内容?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过了怎样的嬗变,嬗变的内在原因是什么?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的特点是什么?这种管理的最终结果怎样?清朝统治者怎样处理佛教与儒教、民间宗教的关系?藏传佛教僧官制度具有哪些汉传佛教僧官制度所没有的特色?度牒制度在汉、藏佛教中历史命运迥异的原因是什么?

  本书的主要内容分六章。第一章:僧官制度。清朝出现过两个僧录司长期并存的特殊现象,它们的驻寺都发生过迁移。北京僧录司设置过“八座”、正印、副印和八城协理等僧官。“八座”与正、副印在选补上有重大区别。“八座”的选补在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内容。盛京僧录司在驻寺,僧官的名称、人数、管辖范围等方面与北京僧录司大相径庭。清代地方僧司的设置主要以行政体制为依托,但也兼顾到了僧官机构的特殊性。府级僧官制度出现过重大变化,体现在僧纲司僧官的名称、人数和品级上。湖南衡山县和山西五台县出现过特殊的僧纲司(或都纲司)。地方僧官的选补在四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呈现不同的内容。清王朝对僧司印信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地方僧司的印信曾经全部被废除过。清代僧官的职责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度僧、僧籍及度牒制度。清初免除了试经度僧的制度,使清朝僧人素质低下。清王朝规定出家的条件,限制女性出家,并严禁、惩治私度。天聪朝,度牒制度就已经建立。顺治朝,清政府在是否纳银给牒方面出现了多次反复,暴露出两个方面的矛盾。乾隆帝试图通过度牒制度、僧籍制度来削减僧人的数量甚至消灭佛教,他实行了颁发度牒、招徒传牒、停发度牒、缴销度牒、督抚年终奏报等诸多措施,结果使度牒制度、僧籍制度中四个内在要素(度牒、免除丁税权、僧籍、僧人)之间以及僧官制度与度牒制度之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五个矛盾,从根本上动摇了度牒制度存在的基础,加上四个外在条件,导致度牒制度在汉传佛教中被废除。这五个内在矛盾和四个外在条件才是度牒制度被废除的真正原因。度牒制度被废除使僧籍制度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度牒制度和僧籍制度的巨变对汉传佛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章:僧众管理。明末清初,大量遗民逃禅。大多数人以此作为拒绝与清朝统治者合作的手段。遗民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尽管文化素质较高却并非虔诚的佛教徒,他们并没有对佛教作出多大的贡献,相反却不守戒律,给佛教带来消极影响。顺治、康熙、雍正等清帝都曾利用上层僧侣来达到管理僧众的目的。人关之初,清王朝照搬《大明律》中的法律条文来管理僧众。随着时间的推移,清政府根据本朝的具体情况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佛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以利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通过保甲制度,清朝统治者将僧众管理落实到了最基层。

  第四章:典籍、教义及教派管理。这是仅仅存在于清朝的特殊现象。函可文字狱案和澹归《徧行堂集》案是两起与僧人著作密切相关的文字狱大案。前者发生在顺治朝,是清朝第一起文字狱案;后者发生在乾隆朝,影响很大。雍正帝从政治目的出发,干预禅宗的内部事务,“拣魔辨异”。雍正、乾隆两朝,《龙藏》成功刊印。乾隆帝禁止僧人将著作混入《续藏》,并厘订了汉文《大藏经》中的咒语等。清王朝收缴御书并查禁僧人的其他著述。

  第五章:寺院管理。按照是否纳入官方祭祀系统,清朝的寺院可分为官方寺院和非官方寺院。前者又可进一步区分为皇家寺院和一般性官方寺院。清王朝对性质不同的寺院有不同的管理措施。从王朝的利益和个人的喜好两方面出发,清朝统治者对寺院的修造既有鼓励、支持性的措施,又有限制、约束性的规定。清朝前期,统治者对寺院经济主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对京城寺院的出租严格管理。光绪朝推行的“庙产兴学”运动使侵占寺产的情形达到高潮,佛教界蒙受了巨大损失,面临空前的生存危机。有清一代,寺院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发挥着五个方面的重要功能。清王朝重视佛事活动管理,主要体现在查禁民间赛会和禁上妇女人寺两个方面。

  第六章:佛教事务管理的延伸。在佛教与儒教关系的处理上,清王朝一方面承认佛教是儒教的辅助力量,能起到积极的社会作用,像雍正帝还对佛教的一些内容加以改造、利用,坚决反对士大夫辟佛、反佛的言论;但另一方面,清朝统治者防止佛教力量过大,以免动摇儒教的正统地位。藏传佛教僧官制度主要施行在西北地区,包括岷州、洮州、河州和西宁。藏传佛教僧官制度与汉传佛教僧官制度存在重大区别。藏传佛教度牒制度、僧籍制度延续到了清王朝覆灭之时,这与汉传佛教度牒制度、僧籍制度分别在乾隆三十九年(1774)和乾隆四十一年(1776)被废除的命运迥然不同。清王朝特别注意对佛教与民间宗教加以甄别,并据此进行不同的处理措施。随着清朝统治者处理民间宗教事务的经验不断丰富,相关规定也越来越明晰。

  关于本书,需要说明三点:

  第一,清王朝的佛教事务管理与道教事务管理密切相关,根本无法将两者区分开来。例如,乾隆朝各省督抚奏报每年减少僧、道的人数时,包括顺天府、奉天府和直省共十八个省级行政单位中仅有江苏、湖南、山西三省将僧人和道土进行了严格区分,如果苛求将僧、道加以区别的话,上述资料就根本无法利用了。本书采取如下处理措施:引用原始资料时,对无法严格区分僧、道的,予以照录,行文时主要从佛教的角度来叙述。前者主要是考虑到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后者主要是鉴于在清朝,僧、尼的人数一直远远多于道士。例如,康熙朝《大清会典》载,康熙六年(1667),“礼部通计直省……僧人十一万二百九十二名,道土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5]

  第二,本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汉传佛教,儒教、藏传佛教和民间宗教不是笔者学术范围内的研究对象,但由于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不可避免地涉及上述内容,本书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第三,在认真辨析、仔细考证的基础上,本书直接引用了较多资料,以做到言之有据,不空发议论。对尚未掌握确凿论据的问题,根据现有资料,做出一定的推测,不妄下结论。对有些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也予以提出,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1] 崇德元年(1636)改国号为“清”。

  [2] 本书涉及清代五朝迭加改纂的全部《清会典》及相应的《清会典则(事)

  例》。它们是(康熙朝)《大清会典》,(雍正朝)《大清会典》、(乾隆朝)《钦

  定大清会典》、(嘉庆朝) 《钦定大清会典》、 (光绪朝) 《钦定大清会典》及

  (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嘉庆朝)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和(光绪

  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3] (清)托津等奉敕纂(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内务府·官制·中正殿》

  卷八百八十六,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七十辑,第698册,台湾文

  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年4月,第6548页。

  [4] 张践:《宗教·政治·民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3月,《自序》第1页。

  [5] (清)伊桑阿等纂修(康熙朝)《大清会典·礼部·祠祭司·僧道[喇嘛附]》

  卷七十一,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七十二辑,第720册,台湾文海

  出版有限公司,1992年10月,第3624-3625页。在原始资料中,一些小字的

  字号只有正文的一半,本书用[]括人,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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