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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佛教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8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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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Beijing。英文缩写:B · A · B 。

  第二条本会是北京市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北京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市各民族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佛教协会在教务上的指导和检查,并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接受北京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依法管理。

  第五条 本会任务

  ( l )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各民族佛教徒,深人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 2 ) 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团结进步,遵纪守法。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和假借佛教名义进行各种违法活动。

  ( 3 ) 督导本会所属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服务社会。

  督导本会所属寺院及居士团体依法管理好各项教务工作。凡重大的人事、外事、财务和大型法务活动由本会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加强其行政领导。

  ( 4 ) 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北京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编写佛教文史资料,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 5 ) 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创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 6 ) 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发展同各国佛教界、国际佛教友好组织、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 7 ) 北京市所有佛教的房产均系佛教财产,应以本会名义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切实做好佛教房产所有权的落政、确权和领证工作,加强佛教房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鸦儿胡同31号,邮政编码100009。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 l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2 )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3 ) 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 4 ) 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

  ( 5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的报告;

  ( 6 )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 7 ) 决定终止事宜;

  ( 8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条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条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会所属寺院及居士团体按照本会分配的名额推荐,报本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 l ) 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 2 )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 3 ) 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 4 )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 5 ) 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 l )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 2 ) 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3 )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4 )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届。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职权。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l ) 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 2 ) 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 3 ) 督促和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4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三至五人组成,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 l ) 设监事长一人;

  ( 2 )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3 ) 督导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 北京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 4 ) 督导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 5 ) 监督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情况;

  ( 6 )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二十二条本会常设机构由办公室、财务室、房产管理办公室、教务管理办公室、总务室组成。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 l ) 佛教房产收人;

  ( 2 ) 兴办自养事业的收人;

  ( 3 ) 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院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的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所收经费必须用于佛教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 4 ) 接受海内外佛教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自愿捐助;

  ( 5 ) 其它合法收人。

  第二十四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务求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务工作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资产管理规定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关于修改《 北京市佛教协会章程》 的说明

  牟小东( 2003年12月14日)

  各位代表:

  我受北京市佛教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的委托就《 北京市佛教协会章程》修改草案,作以下说明。

  北京市佛教协会章程自1981年由本会第一次代表会议制定以来,先后于1986年、1992年、1999年经本会第二、第三、第四次代表会议作过三次修改。特别是在1999年第四次代表会议时,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推进本市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对章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五年来的本市佛教工作实践证明,这种修改和补充是完全必要的、及时的和正确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对各行各业加强法制建设,实行规范管理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我们的佛教事业也正处在新旧交替、进入新世纪发展的关键时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要求,以及当前佛教事业发展的新的需要,我们对现行章程中的若干条款作了必要的修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依照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佛教的合法权益,保障佛教事业沿着健康、稳定的轨道向前发展。

  本次章程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具体要求,将原章程归类分章,使行文更加条理化。

  二、增加了“本会定名为北京市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Beijing 。英文缩写:B · A · B ”。

  三、根据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以及党和政府对佛教事业建设与发展的要求,修改草案在现行本会章程的宗旨中增加了“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倡导人间佛教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本会的宗旨更加鲜明,富于时代气息。

  四、为了使本会理事会的任期与市人大、市政协以及本市其他爱国宗教团体的任期一致,故相应地将原四年一届改为五年一届。

  五、为了更好地推进本市佛教事业的发展融汇集体智慧,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在现行章程的基础上,必须强化常务理事会的职能,因此,修改草案增加了“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的内容。

  六、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蓬勃发展,本着民主理财的理念,加强对本会经费的管理,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因此在本会章程修改草案中增加了第三章“资产管理”,对本会的经费来源以及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修改章程第二十四条特别强调“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本会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七、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要求,章程修改草案增加了第四章“章程的修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八、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章程修改草案增加了第五章“终止程序”。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九、为了充分发挥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章程修改草案对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出席作出了规定。同时对代表会议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作出了规定。

  十、章程修改草案将现行章程“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修改为“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职权。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鼓楼鸦儿胡同31号广化寺

  邮 编 100009

  电 话 010-6404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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