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宗教研究>> 综合研究>>正文内容

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3日
来源:不详   作者:钰瑾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

  钰瑾

  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什么?一九八二年三月党中央发出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中阐述得十分明确:“应当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的问题和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质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自由选择的问题,规定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在宗教信仰上有着充分的自由,即: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则明确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信仰的自由又不能与国家政治制度相矛盾,宗教信仰只能仅仅属于公民个人精神生活的范围,即: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恢复,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既不允许用行政命令和其它强制手段处理宗教信仰问题,也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政治权力,影响社会制度。

  党中央阐述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这一实质,为全面正确解决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首先,这一实质的提出,体现出我们党紧紧抓住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上的一个核心问题。马克思在宗教问题上有大量论述,但经常强调的重点是,必须使宗教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当国家摆脱了国教并且让宗教在市民社会范围内存在时,国家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同样,当单个的人已经不再把宗教当做公事而做自己的私事来对待时,他在政治上也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3页)这清楚地表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核心,它指明了无产阶级建立政权的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两个准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在宗教信仰上应当享有的充分自由。无产阶级政权的国家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它最彻底、最全面地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感情。这样的国家在尊重人民群众的其它权利和自由的时候,根本不可能对宗教信仰这种思想感情上的东西采取任何强制禁止的办法,只能是尊重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在以往阶级压迫的社会里,信仰统治阶级推崇和保护的宗教有自由,信仰其它宗教没自由,宣扬无神论将受到残酷的迫害和打击。社会主义国家宣布宗教信仰为个人的私事,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人们追求精神生活平等的要求。二是制止宗教对人民群众的压迫和剥削。这也是无产阶级要建立的没有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无产阶级领导人民推翻阶级压迫的革命,必然要革除剥削阶级利用宗教压迫人剥削人的这一手段,必然要求任何一种宗教同政治分离,使公民在法律保护下,把宗教仅仅作为个人私事来对待,以摆脱宗教势力的控制和束缚。

  我们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的论述,不仅正确的继承、而且丰富下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对国家来说仅仅是私人事情的原则。党的宗教政策以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两个方面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这是十分重要的。另外,只有在宗教信仰上的完全自由,才能真正使宗教成为个人的私事,反过来说,只有使宗教成为个人的私事,宗教信仰自由才能得到完全保证。它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核心思想: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既不能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不能禁止某种宗教,反过来,宗教既不能干涉国家政治、司法、教育,也不能控制信教群众,建立自己的某种特权,只能使宗教以个人不同的精神生活形式存在下去。还有,宗教从一开始就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二重作用。在我国阶级社会,宗教被统治阶级利用,成为麻醉、控制和利用群众的重要手段,对群众进行压迫和剥削。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成为人民内部的矛盾。如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防止和减少宗教的消极作用,党中央阐述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中并列的两个方面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规定宗教信仰由个人自由选择,就从政策上堵绝任何用强制手段迫使人们信不信教,国家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规定宗教信仰仅仅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则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控制、压迫和剥削信教群众,国家防止和打击非法的宗教活动,如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生产生活、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和教育,严厉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这样既确定了宗教的正常活动范围和非法活动范围,也确定了信教群众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

  其次,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质的阐述,说明我们党通过总结建国以来在处理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清除了左的影响,恢复了马克思主义路线。

  第一,正确把握了马克思主义揭示的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宗教是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的社会现象,只有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消除以后,才会逐渐趋于消亡,而这些条件的消除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中包括着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因此,党中央郑重告诫全党同志,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使宗教成为个人的私事的政策,正是体现了我们党对宗教做长期工作的思想。

  第二,正确把握了宗教作为意识形态的特点。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当人们对这种外部力量的支配无法摆脱的时候,就往往把人间的苦难解释成上帝的惩罚、神的意志、命中注定、前世造孽的报应等等,这就必然阻碍人们正确的认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从而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我们同时应当懂得,对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对此,实践已经作出过回答。

  第三,正确把握了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在意识上的差异,不妨碍他们为同一的政治经济目标进行共同努力的原则。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徒在世界观上的对立,不妨碍他们结成爱国的统一战线,为祖国的富强进行共同奋斗。这就在策略上解决了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马克思主义者同爱国的宗教徒的联合问题。“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主要的是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党的宗教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团结、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把他们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我们国家这样幅员辽阔有着多种宗教、众多的宗教徒和各种宗教职业人员的大问题,充分肯定了信教群众的政治地位。所以,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政策。

  再次,以党阐述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为指导思想制定的宗教政策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1)党的宗教政策规定每一个公民有不接受任何一种外部压力自由选择信不信教的权力。指出“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允许的”(1226页)。这样,既保障了人们信教的自由,也保障了人们不信教的自由,为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提供了保证。宗教职业人员在宗教场所可以自由宣传有神论和宗教教义。党还要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帮助宗教组织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出一大批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较高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代表人物。依靠他们对群众精神生活的影响作用,引导同一宗教中各个教派的团结及信教和不信教群众间的团结。另外,要求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以及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这些都是避免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使宗教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的重要方法和步骤。

  (2)党的宗教政策,在消除宗教对信教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消极作用,采取了积极措施,这是使宗教成为公民个人私事的必要条件。历史事实证明,宗教一经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结合,就形成对信教群众严厉的政治压迫和残酷的经济剥削。党的宗教政策规定,必须切断宗教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之间的联系。其中,主要是使宗教同政治分离,即: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具体问题上也注意分清哪些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哪些是宗教影响下的民族习惯和生活习惯,哪些是违法活动。另外,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教、动员、游说、规劝别人信教、散发传单和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宗教书刊,也是干预国家政治的行为,应该禁止。

  (3)为了保障宗教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政策还规定要坚决打击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和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使公事变成私事。

  我们党的宗教政策正确解决了使宗教成为公民个人私事的实践问题。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的其它经典作家对于宗教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这一问题曾经作出了许多正确的论述,但他们没有或没有来得及参与更多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实践。如何在实践中正确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党根据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的解决宗教问题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提高了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其中最主要的是:一、解决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成为个人私事,必须保障人们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使宗教信仰完全成为凭自己意愿选择的事情。二、解决了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里,使宗教成为个人私事,必须限制和消除宗教对人的政治控制和经济剥削。我们党的宗教政策中“四个绝不允许”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三、解决了在多民族多种宗教信仰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使宗教成为个人私事,必须促进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平等团结,马克思主义者与宗教徒的统一和联合,把全体人民的注意力引导到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上来。这些问题的解决,证明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的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对国家来说是个人私事的原则的一个发展,它为社会主义国家正确解决宗教问题提供了新鲜经验。

标签:五明研究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