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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人心以安社会而强国家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30日
来源:不详   作者:道源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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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正人心以安社会而强国家

  中轮沙门 道源法师

  近年以来,社会上时常发生凶杀惨桉,实属国家之不幸!我们研究凶杀惨桉发生之原因,大约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为色情而凶杀者:我国的旧式婚姻,是受诸父母之命,听诸媒妁之言而结婚的。结婚的男女青年,皆不得自作主张。所以旧式的婚姻,称之为强迫式的婚姻,这已为时代所摒弃。新式婚姻,男女青年只要到了法定年龄,即可以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现代的青年男女,不会受到媒人的欺骗,亦不会受到父母的压迫,真是太幸福了!然而不幸的是:这种自由式的婚姻,有成功的,就有失败的。失败者遭受到失恋的痛苦!精神上受了刺激!顿起杀人之念!不但杀死女友,而且杀其全家,连无知的婴儿都不能幸免于难!真是惨绝人寰啊!

  第二、为钱财而凶杀者:我国人,过去的心理,是自尊自大。视外国为夷狄之邦,既然瞧不起外国人,当然不会向外国人学习,不幸,自前清末叶,屡次吃到外国人的苦头,我国人的心理,竟起了一大转变!由瞧不起外国人,一变而为崇拜外国人。对于外国人的一切,都极力的羡慕,尽力的模彷。更不幸的是,不学外国人的本事,只学外国人的享受!不但想着住洋房,坐汽车,而且想着尽情的吃喝玩乐。可是我国人的收入很少,那有这么多的钱,供其支出呢?于是谋财害命的惨桉发生了!只要有财可谋,连交往几十年的好朋友,都不惜将他杀死!真够令人寒心啊!

  第三、为瞋怒而凶杀者,此可分为二类:一类是为仇恨而凶杀者。一类是为意气而凶杀者。报仇雪恨,情尚可原。但有仇有恨者,只是一人;所谓:“冤有头,债有主。”而现在之所谓报仇者,动辄杀其全家,必使对方惨受灭门之祸而后快!真是穷凶极恶啊!至于为意气而凶杀者,则更是不应当的了。此类凶杀桉,多出于二十岁上下的青年,血气方刚,好勇斗狠,不讲道理,专尚意气,一言不合,拔刀相向,以斗殴为豪杰,以杀人为英雄,及至闯祸被捕,身陷囹圄,后悔已经迟了!

  凶杀惨桉之发生,必有其外缘与内因。外缘且置勿论。现在专究其内因,实由于一种错误之心理观念有以致之。

  情杀桉之凶手:他一定认为“恋爱至上,自由第一。”设若恋爱失败了,则一切的一切全完了,活着还有什么意思?实则生不如死!又想到恋爱是他的自由,谁要阻碍他的恋爱,就是干犯了他的自由。“不自由,毋宁死!”但是自己要死,也不能让他人活着;于是举起卡宾枪,一阵乱射!然后饮弹自杀,同归于尽!

  这种人间悲剧,实导源于错误的心理,必须加以纠正。首先应当知道:恋爱只是人生之一部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须知古今中外之大伟人,不少是独身主义者。我们应当把眼光放大,把目标提高!将救国家、救民族的责任,负担起来!时时刻刻思念着自己负有救国救民之重大责任!自己的宝贵生命,怎么好为一个女人而随便牺牲?若能常作如是思想,则“恋爱至上,自由第一”之偏差执着,自然不会生起了。

  谋财害命之凶手:自己本来是个穷人,却想享受富人的生活。这种人生欲望,人人皆有,不能加以苛责,批评他不对。但是提高生活,必须开辟财源。开辟财源,必须走正当的道路。社会上白手起家的人有的是,十年前的穷人,今日成为富翁的,真是多的不可胜数。这些新财主,或者依着自己的技能,由小工业发展为大工业。或者靠着自己的资本,由小商店扩充为大商店。绝无侥幸致得者。倘若放着正路不走,看见人家的钞票就眼红!甚至不择手段,将人害死!以为这样就可以很快的发财了。这种心理就大错特错了!

  瞋怒杀人之凶手:率皆意气之争,卤莽从事。求其真正为报仇而杀人者,则千百人中不得其一。大多数皆为一时之情感冲动,或者妄作首领,或者盲目相从;以为能杀人者便是英雄。真是岂有此理!

  现在对于好杀者之错误心理,再加以总纠正:我们心中有三大毒素,第一是贪欲,第二是瞋恚,第三是愚痴。前面所说的三类凶杀者,第一是为色而杀,第二是为财而杀,是皆由“贪欲”而起“瞋恚”。第三是为怒而杀,这是由“瞋恚”而起“瞋恚”。其结果是“难逃法网”“杀人者死”,害人适以害己!这便是由“贪欲”“瞋恚”而起的“愚痴”。吾人若能时常反省,扫除“贪瞋痴”三种毒心,则一切错误心理,自然不会发生了。因为这“三毒”是“三根本烦恼”;“根本烦恼”不起,“枝末烦恼”自然不生了。

  上来所说:依照反省的功夫,来纠正错误的心理;这理论或者仍嫌高深。现在再就安定社会富强国家的事实,加以劝导:

  凶杀桉之主角,都是青年壮年人。这些人,富有生产力,正是社会上的中坚份子。富有勇敢力,正是国家的战斗人员。倘若把精神用到正当事业上,则社会赖以繁荣!国家赖以富强!不幸因一念之差,大有作为的人,竟成了个悲剧制造者!有功于国家社会的人,竟成了个国家社会的罪人!恐非始料所及啊!

  试想因为发生一件“灭门惨桉”,社会上要受到多大的恶劣影响?国家要受到多大的意外损失?每一件惨桉发生,必须迅速破桉!因之动员全体刑警,增加巨额公费!幸而破桉了,则一审再审,给法院中平添很多麻烦!这许多人力财力的支出,不都是因为你一个人而给国家增加的浪费吗?即使你愿意自杀,肯于自首,虽然给刑警人员减少了麻烦;然而你却没想到因为你一个人做错了事,使人与人之间,发生了很大很深的误会!给国家,给社会,留下了难以补偿的损失!真是死有余辜啊!

  诸位青年们!诸位壮年们!你们都是社会的主人!你们不应当抛弃正当事业,而给社会制造恐怖!制造误会!你们应当安定社会!繁荣社会!你们都是国家的长城!你们不应当放弃保卫国家的天职,而削弱国家的实力!你们应当保护国家!富强国家!这都是你们应尽的责任啊!

  (中国佛教第四卷第二期,民国四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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