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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佛教社会慈善之本——刘元春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4日
来源:不详   作者:刘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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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信力:佛教社会慈善之本——刘元春

  一、公信力是改变社会信任危机的关键

  中国当代面临着一系列的社会病,其中,公信力的危机是中国当代最严重的社会病。这种公信力危机的社会病,有的是社会结构性的矛盾造成的,有的是社会转型造成的,有的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不同步造成的,也有的是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没有与时俱进,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落后、甚至不负责任造成的,也有公众群体或个体道德行为缺失、败坏等原因引发的。

  公信力的核心是信任、信赖,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简单地说,可分为两个内容,一是社会或其中的不同主体对公共机关、民间团体、公众个体的信任度和认可度的一种表示,二是社会大众对社会某种特定权力和角色形象及其言行的心理认同。公信力是很感性的,但其实又是很理性的。

  如果社会不同角色缺少公信力,久而久之,便造成社会大面积的“信任危机”的现象。当一个群体或者个人处在“公信力危机”的边缘上,将是十分可怕的。任何社会群体和个人,如果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尤其是社会慈善事业,就必须具有诚心、诚实、诚信的优秀品格,并且要言行如一、脚踏实地、持之以恒。

  二、佛教社会慈善面临着公信力的挑战

  社会公众对佛教社会慈善的期待值很高,这是佛教慈善的社会宗教神圣性、道德普世性决定的。因此,佛教社会慈善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和评判,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目前,佛教社会慈善还面临着两大困境:

  首先,观念瓶颈难以突破。长期以来,人们还习惯于把“宗教慈善活动”与“宗教社会问题”混淆起来,认为宗教界从事社会慈善活动是一种纯粹的宗教活动,将扩大宗教的社会影响,将削弱社会主体信仰,乃至引发民间宗教信仰热潮,因而对宗教慈善加以严格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甚至阻碍。比如,在社会主流媒体,就不能平等的进行报道。这些带有一定偏见甚至歧视的观念和做法,严重制约了佛教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利于慈善社会化的发展。

  其次,佛教慈善管理机制缺乏。佛教慈善缺乏长远计划,慈善活动表现出随意的、零碎的、分散的等特点,没有形成独具特色的“慈善品牌”,社会影响力不大。同时,慈善的募捐方式、组织管理、人员素质等都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尤其是善款的募集多少和去向管理缺乏透明度。特别是,一些寺院所设立的慈善基金运作出现“家族化倾向”,利用佛教慈善的名义“发家致富”,将给佛教社会慈善带来极大的贬损,也会给佛教界造成严重的伤害!

  三、佛教社会慈善需要法制保障和有效管理

  佛教慈善与一般社会慈善一样,都需要国家法律和专业制度的保障。佛教慈善是社会慈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因而需要在国家法律和慈善制度的监管之下,还要制定佛教内部的慈善管理机制,实行自我约束和有效管理。

  为此,提出一下具体建议:

  第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集思广益,制定《宗教慈善法》,明确宗教慈善活动的社会范围,以及肯定宗教慈善的社会公益性价值,对合法的社会慈善活动给予充分的支持和法律保障。为此,应当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剔除以往的偏见,推进慈善社会化进程。

  第二、成立全国性的佛教慈善组织,加强对佛教慈善活动的有效组织和管理。在国家宗教局指导下,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落实。其工作重点在于对全国佛教慈善活动进行专业指导、监督管理,采取由多方富有代表性人员参与“董事共同管理机制”。

  第三、佛教界共同制定慈善募捐、资金管理、帐务公开等制度,强调合法、合理、民主、公开,坚决防止“家族化”、“个人化”等问题,强化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建立绩效考核和奖惩措施,依法惩处违规、违法,充分奖赏诚信、优秀,引导和培育公民社会慈善的良知与责任。

  第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佛教慈善管理人员道德和专业素质。佛教慈善人员的选配,尽量坚持信仰、志愿的原则,但也不要排斥非信仰的高素质专业管理人员的适当配备,以期实现佛教慈善的现代化科学管理。

  第五、积极引导和培育佛教慈善品牌,让佛教慈善品牌在持续和系统发展中健康成长。中国佛教慈善需要更多的“慈济品牌”,展示佛教社会慈善普世的人文精神,提升中国佛教慈善的社会公信力,增强中国和平崛起的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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