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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傅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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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傅铁山
  《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宗教界和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是我国宗教事务管理走向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
  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宗教事务的法制建设。从20 世纪80年代开始,就着手宗教事务立法的调研和探索。1994 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后废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两个宗教方面的单项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颁布和制定了地方性宗教法规,使宗教事务的管理逐步实现了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宗教事务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许多新问题,现行的法规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急需制定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调整和规范,《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因此应运而生。
  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我国宗教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并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党和国家审时度势,从工作全局的高度,对宗教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近年来,中央正确处理了宁夏西吉、山东阳信等重大事件,在班禅转世问题上取得了同达赖集团斗争的胜利;取得了同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斗争的胜利。支持藏传佛教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支持天主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推进民主办教; 支持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支持伊斯兰教开展解经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也积累了许多重要经验。这些重要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可以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保持下去。实践证明,通过宗教立法,把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变为国家意志、社会准则,是确保宗教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有效途径,也是在新形势下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确保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保证。
  自上个世纪90 年代初开始,政府有关部门加快了宗教立法工作的步伐,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从1999年开始进行《宗教事务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要求不能就法规谈法规,就条例谈条例,而是要站得高一点,想得深一点,看得远一点。通过系统地总结经验,使条例的制定立意高远,内涵深刻,在简单明了的具体条文背后,要有深厚的理论依托和丰富的实践基础,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多次听取了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宗教、法律、人权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多次征求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借鉴和学习了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宗教事务条例》的起草是一个集思广益、深入论证、反复协商、统一认识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权威和精神。
  《宗教事务条例》作为我国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诸多权利,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集中体现了党和政府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立法宗旨,并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规范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从2005 年3 月1日起已经开始正式实施。要贯彻执行好《条例》,应从三方面入手。
  一、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要模范遵守各项义务《宗教事务条例》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在起草制定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吸收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反映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普遍要求和愿望。但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宗教事务条例》还规定,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制止。这些规定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与宗教界人士历来爱国、护国、保国、报国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各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应认真遵循和积极贯彻。
  二、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宗教事务条例》是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几十年来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总结现有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的经验,同时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做必要的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要管理好宗教事务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都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宗教事务条例》,把《宗教事务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三、依法管理与政策指导相结合长期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得到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衷心拥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以思想教育为手段进行政策指导的原则。宗教工作从根本上讲是做人的工作,在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的同时,不能将我们多年形成的做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束之高阁,而应依法管理与政策指导并行并重,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相互尊重,在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上相互支持、相互协作,为维护宗教界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而共同努力。
  处理好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和国际形象。我们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宗教工作,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创造和谐的社会氛围,使广大信教群众与全国人民一道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把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上来,做出宗教界应有的贡献。 (摘自《中国宗教》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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