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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学增:妥善处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宗教矛盾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8日
来源:不详   作者:龚学增 ( 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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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提出的重大任务和奋斗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其中,妥善处理好宗教方面的矛盾,保持宗教领域健康稳定的局面,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一、高度重视我国的宗教矛盾问题    我国不仅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还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还有东正教、一些民间宗教和少数民族的传统宗教。各民族信教人数有1亿多人,分布很不平衡。汉族人口最多,但信仰宗教的人数占汉族人口的比例很小。而信仰藏传佛教、南传上座部佛教和伊斯兰教的20多个民族的群众至今仍是大多数群众信教。多宗教的国情决定了由各种宗教内部产生的矛盾、由不同宗教之间产生的矛盾及由宗教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产生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由此构成了社会上十分关注的宗教问题。宗教方面的矛盾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的矛盾相交织,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宗教又常常与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影响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宗教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重大作用,对宗教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二、目前我国宗教矛盾的主要表现    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宗教状况及社会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基本方面来说,当代中国的宗教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基本上是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控制和剥削阶级利用的宗教,是爱国守法并能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是以合法宗教活动满足信教群众宗教信仰的宗教,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局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敌我矛盾。    1.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    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是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以及信教群众内部基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出现的矛盾。主要表现为:    第一,对待宗教信仰认识不同造成的矛盾。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信教者和不信教者之间的矛盾。从全国来看,不信教的人占绝大多数,而且我国党和国家的性质又决定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实质上是无神论)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思想,因此,如何对待少数人的有神论的宗教信仰是一个重要问题。另一方面,信教者分布的不平衡又造成局部地区信教者占大多数,如何对待这些局部地区的少数不信教者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在社会上经常出现由于信仰的差异而造成的不信仰宗教的人对信仰宗教的人的不理解不尊重,甚至伤害其宗教感情及合法权益事情的发生。此外,在多数人都信教的地区,不信仰宗教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甚至被强迫信仰宗教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二是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之间的矛盾。我国各种宗教的分布往往交错在一起。一般来说,每种宗教都视自己为神圣,都力图扩大自己的势力和影响,这样,不同宗教的发展及相互间交往的过程中,必然也会出现矛盾。三是同一宗教内信仰不同教派的人之间的矛盾。教中有派,这是普遍现象。不同教派之间涉及信仰、礼仪上的分歧以及对教权的争夺引发的矛盾是经常发生的。这类矛盾在基督教和回族信仰的伊斯兰教的门宦中表现比较突出。    第二,由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一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落实宗教政策方面在经济上还有一些遗留问题。二是一些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有所强化。三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引起的搬迁位置是否合理,经济补偿是否充足等利益上的矛盾数量也有所上升。四是为追逐市场利益,近些年社会上一些人、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为了赚钱牟利,搞所谓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在非法建造的许多所谓寺庙中乱招非宗教人员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借宗教敛财,损害了合法宗教形象。一些出版物为所谓畅销逐利,引发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端时有发生。五是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侵犯了宗教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宗教组织的不满。六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利用宗教活动或通过办企业事业,在经济上获取丰厚收入,由此带来的内部经济利益之争也在发展。    第三,围绕对宗教事务管理问题上的矛盾。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国家在强调全面正确地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很自然的。一段时间,由于宗教界一些人士对依法管理与宗教信仰自由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对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涵义的理解,以及这一种管理归根到底是为了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切身体会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也由于政府部门对宗教事务如何界定,如何实施正确的依法管理,也要有一个探索、实践的过程,于是出现了既有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又有乱管一气、简单粗暴的现象也并不奇怪。两方面的现象,反映了实施管理者和接受管理者对“管理”都不大适应的矛盾。这一矛盾现在还处于逐步解决之中。    第四,涉及宗教发展政治方向性的一些矛盾。如在国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等因素影响下,某些宗教的一些人围绕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坚持“自治、自养、自传”与出现的动摇倾向的矛盾;将爱国与爱教对立起来的倾向;对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前宗教封建剥削及特权制度以及某种程度的恢复引发的问题。    2.宗教方面的敌我矛盾。    第一,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政治渗透与我们进行反渗透的矛盾。这种渗透是指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等活动。    第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罪恶活动与我们反分裂之间的矛盾。局部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在境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近些年加剧了分裂祖国的罪恶活动。打着宗教的旗号,煽动宗教狂热,争夺对寺庙的领导权甚至从事暴力恐怖活动是他们惯用的手法之一。西藏达赖分裂集团以及新疆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和暴力恐怖分子的罪恶活动就是主要代表。    第三,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与保持社会稳定之间的矛盾。有些人借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甚至冲击党政机关;一些地方的极端宗教势力为了扩充自己,不惜置国法于不顾,从事打、砸、抢,甚至与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相勾结。    第四,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的犯罪活动。如打着基督教旗号的“呼喊派”、“全范围教会”、“门徒会”;盗用佛教道教一些成分的“法轮功”组织等。    宗教上的敌我矛盾是我国现阶段一定范围阶级斗争在宗教领域中的反映,尽管这是一个不大的局部,但是其严重性不可低估。    三、宗教矛盾的主要特点    1.宗教矛盾与民族矛盾交织的情况突出。    某些宗教的民族性出现强化的趋向。如前些年伊斯兰教由于受到来自社会某些方面的伤害而引发的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强烈反应,是建国以来少有的。    2.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程度增强。    这在藏传佛教信仰达赖问题和天主教信仰罗马教皇问题上表现得十分明显。十四世达赖是图谋西藏独立的分裂主义政治集团的总头子,他利用自己宗教的神圣外衣,大搞反动政治活动。而相当多的信教群众甚至一些干部还不能正确认识达赖利用宗教活动进行反动政治活动的本质。对罗马教皇的信仰是天主教的特征之一,中国的天主教徒持这种信仰是很自然的事。但是梵蒂冈罗马教廷在政治上依然同台湾保持外交关系,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通过单独任命主教控制中国天主教的领导权,策动和扶植地下势力,分裂我国天主教,破坏我天主教政治上独立自办的方针。对天主教宗教性与敌视我国的政治问题交织的状况,一些天主教神职人员和教徒群众认识上还不是十分清楚的。    3.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交织情况加大。    例如媒体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造成的恶劣影响起初大体上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但是,在事态的发展中,也确实有敌对分子以维护宗教神圣为借口煽风点火,推波助澜,扩大事态,甚至把群众的抗议情绪和活动,引向推翻政府,不惜搞打、砸、抢。敌对分子混杂在大批群众之中,阵线一时分不清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问题的难度。    4.人民内部矛盾出现对抗性的情况增多。    比如某些宗教内的教派矛盾,社会上出现的对信教群众的伤害引发的事端后来发展到了对抗,一方面有坏人从中捣乱,火上加油,另一方面也有党政一些部门由于定性不准或延误解决问题的时机,或打击面过宽而造成大的乱子。    四、妥善处理好宗教矛盾    当前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呈现出的状况和特点是由国内国际的形势决定的。从国内情况看,目前我国改革开放正处于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会更复杂、更突出。社会生活的各种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反映到宗教领域中来。从国际情况看,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世界仍很不安宁,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其中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仍时起时伏,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国际恐怖势力在我国周边一些地区仍相当活跃。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和“分化”的图谋没有改变。这都会对我国的宗教问题产生影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矛盾问题。    宗教领域中的稳定和谐,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局部,但又是一个特殊的局部。因为宗教方面的矛盾,首先是涉及亿万信教群众的信仰问题,还涉及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问题,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又十分敏感,宗教方面的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就会影响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方面已有深刻的经验教训。    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一基本判断。同时对人民内部矛盾与一定程度敌我矛盾交织的情况,对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会出现对抗性的局面也决不能掉以轻心。    处理宗教矛盾的主体是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的方针,努力提高处理宗教矛盾的水平。    1.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增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上来。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2.国家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强化用法律手段处理宗教矛盾。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在宗教法制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今后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    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早就有关于宗教方面的条文。《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此外,《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也有相关条款。《宗教事务条例》则全面体现了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了规范。它是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宗教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宗教事务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条文体现出“重在保护”的精神,即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条例》也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从事宗教活动等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总之,《条例》是国家一个成熟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执行必将有力推动党和国家宗教工作方针的全面执行,必将充分调动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参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性。    3.要善于采取不同办法处理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    对于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要善于采取不同办法,如利益矛盾,需用经济方法处理;对于管理矛盾,要通过依法加强管理处理;对于思想认识问题,要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对于对抗性矛盾,要及时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处理。要十分重视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积极探索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办法、新途径。    4.妥善处理因宗教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处理因宗教因素发生的突发事件,首先,领导干部旗帜要鲜明,态度要坚决,要善于透过宗教现象抓住事端的本质。对于破坏社会稳定的乱子,必须坚决反对,及时采取措施,力求将事端解决在萌芽状态,绝不能犹豫不决,当报不报,当断不断,姑息迁就,延误时机,酿成大乱。其次,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法律本身体现国家意志,依法办事,规则明确,可避免乱斗一气,乱整一气。维护了法律尊严,大家都有依法办事的意识,肇事者有所收敛,事端就会大大减少。第三,争取民心,取信于民。民族宗教方面的乱子平息以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一个地方出了乱子之后,有如大病初愈,群众难免伤了一点元气,情绪不顺;领导与群众之间也难免伤了一点和气。最好的办法,就是领导要做出表率,注意重新树立好的形象,使群众看到领导真正能体察民情民意,特别是能纠正自己的失误。此外,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特别是进行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的教育。第四,尽量缩小问题的范围,减轻问题的性质和分量。缩小范围是为了尽量避免局部乃至全局的震荡。减轻问题的性质和分量是为了尽可能争取和团结大多数群众,尽量避免对经济建设中心的干扰。出了乱子后,领导者应首先清理自己的错误,对群众的一些行动要谅解一些,处理时要适度,涉及面不要太广,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从容应付、内紧外松、处理适度。第五,要善于调动爱国宗教界人士做好工作。爱国宗教人士在各自所联系的群众中往往具有我们的领导干部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样的语言,由他们向群众说出来,有时比领导干部说更容易被接受;同样的工作,由他们到群众中去组织和开展,有时比干部去做效果更显著。特别是在事端发生过程中群众情绪比较激烈、矛盾可能趋于激化的时候,由他们站出来说话,群众能够比较听得进去。因此,平时要注意做好这些代表人物的培养、联络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民族团结方面的积极作用。    5.稳、准、狠地打击利用宗教的敌对势力。    在坚持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的渗透;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决不能手软;对利用宗教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加以惩治。在打击利用宗教的敌对势力的斗争中,要认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掩盖自己罪恶活动的本质,务必不要触及正常的宗教活动,不要伤害爱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全面提高党政干部处理宗教矛盾的能力。    宗教领域的矛盾错综复杂,能否处理妥当关键在于全面提高党政干部特别是统战、宗教事务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处理宗教矛盾的能力。这些能力大体涉及提高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把握宗教工作正确方向的能力;提高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的能力;提高掌握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规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提高适应世界宗教问题突出的新形势,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渗透的能力;提高正确处理宗教方面的矛盾,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提高组织、宣传、服务群众,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这些能力,需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特别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宗教理论;熟悉并能自觉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不断总结处理宗教矛盾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勇于实践,在不断参与处理宗教矛盾的过程中增长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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