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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佛教推动慈善事业制度化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王仲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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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佛教推动慈善事业制度化
  作者:王仲尧
  历史上佛教僧侣积极介入社会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与佛教之因果报应和福田思想有密切关系,也是中国传统文化本有之义。
  从汉朝开始出现由由朝廷兴办、名为『常平仓』的仓储制度;隋朝己有以地方劝募为主的『义仓』;南宋出现了主要由社区管理,居民普遍加入,带有一定社会保险意义的『社仓』。中国古代还有济贫、养老和育幼等慈善事业,最早是南北朝的六疾馆和孤独园。唐宋间的悲田养病坊,采取官方财政补助下由佛教寺院和僧人负责具体管理的制度形式,或在僧人主持下,由官方委托地方名人管理。这样的管理体制,既较易取得社会各界信任,亦方便与各社会诸领域的沟通,所以得到较大发展。
  唐代慈善事业之制度化
  唐宋时期的慈善事业,海内外学者己取得丰硕研究成果。本文先从唐代谈起。唐朝悲田养病坊是中国平民慈善事业的正式开端。佛经《象法决疑经》云:
  我于处处经中,说布施者,欲令出家在家人修慈悲心,布施贫穷孤老乃至饥狗。我诸弟子,不解我意,专施敬田不施悲田。敬田者即是佛法僧宝,悲田者贫穷孤老乃至蚁子。此二田者,悲田最胜 悲田是佛教用语,是对贫穷孤老乃至动物的布施。悲田养病坊是专门收容贫穷老人、病人、残疾人及孤儿的慈善机构。唐悲田养病坊的最早史料是玄宗开元五年(七一七)宋憬奏言:
  悲田养病,从长安以来,置使专知。国家矜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安庇,各有司存。今骤聚无名之人,著收利之便,实恐通逃为数,隐没成奸。若子路于卫,出私财为粥,以饲贫者,孔子非之,乃覆其馈。人臣私惠,犹且不可,国家小慈,殊乖善政,伏望罢之。其病患人,令河南府按此分付其家。
  但是学者『置使专知』一词中之『使』字的理解有出入,可能导致对悲田养病坊性质是官方事业还是民间经营的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从宋憬奏文看,所谓『置使专知』,是指国家设官加以专门管理之意,因此是国家主导的官营事业。而悲田养病坊若脱离政府控制,就『事实上成为由寺院主持的民间慈善机构』。
  这个认识方法是错误的。因为由佛教寺院经营未必就是民间事业,宋代佛教纳入政府管理的机制,中央一级左右街僧录司是政府机构,敕额寺院、品级寺院(如南宋之五山十刹)亦同。唐宋时这类机构只能由佛教寺院及僧人经营,否则会被认为层次既不够,而社会信任度亦不足。以往学者多注意高僧大德的思想研究,对宋代佛寺运作机制的关注度不够,也导致对寺院经营慈善事业的重大文化意义认识不足。
  宋璨要求取消悲田养病坊的奏文未得到玄宗批准。李德裕《论两京及诸道悲田坊状》中引录宋憬奏文后云:『元(玄)宗不许。至二十二年,断京城乞儿,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钱取利给之。』唐玄宗时悲田养病坊仍由寺院经营。开元二十二年,把京城所有乞丐收入悲田养病坊,由国家经费补贴。武宗会昌五年(八四五)发动废佛,于是悲田养病坊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李德裕《论两京及诸道悲田坊状》曰:『今缘诸道僧尼尽己还俗,悲田坊无人主管。必恐病贫无告,转致困穷。臣等商量,缘悲田出释教,并望更为养病坊。其两京及诸州各于子录事者年中,拣一人有名行谨信、为乡闾所称者,专令勾当。其两京望给寺田十顷,大州镇望给田七顷,其他诸州望委观察使,量贫病多少,给田五顷三二顷,以充粥饭。如州镇有羡余,官钱量与,置本收利,最为稳便。若可如此方圆,不在更望给田之限,各委长吏处置。讫闻奏。』可见悲田养病坊始终未废止,并由政府拨给田地以充经费。
  两宋佛教慈善事业制度
  宋代在中国慈善事业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是出现了收养贫病老人的居养院和安济坊,收养遗弃婴孩的慈幼局,帮助贫苦人家抚养婴孩的举子仓以及专业葬珍机构漏泽园等等多种慈善设施。宋代佛教寺院之世俗化与社会化也是重要因素。因为僧侣在社会上原就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和领导地位,僧侣之卓越品质、坚忍情操,加之寺院经济之富厚,也使他们有能力承担重任。
  宋代地方财政困难,公益事业无法顺利展开,要仰赖地方士绅和佛道教团体协助。其中佛教教团之努力和贡献显著。佛教积极参与公益事业,项目繁多,举凡桥梁、水利,道路修筑到地方治安巡逻等都不辞辛劳,出钱出力,令人感动。至于地方上之救济事业如养老、济贫、饥饿、慈幼和医疗等项目,也多由官方责成寺院之僧侣负责行政管理工作,使得宋代官办慈善事业得以顺利进行。
  悲田坊与居养院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慈善事业最兴盛发达的时代。政府和佛教界共同兴办的慈善机构,卓有成效的慈善活动,在中国历史上谱写了不朽篇章,也对社会和谐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北宋首都东京,设东、西二福田院,收容老幼、乞丐与残疾之人。从福田院名称可推知其与佛教的密切关系。福田院是官办机构,始终由寺院经营管理。宋仁宗嘉佑八年(一○六三),增设南、北二福田院,每院收容三百人,四院共计收容一千二百人。可惜除京师外地方城市情况不明。北宋前期除在京城设置福田院以外,从仁宗嘉佑二年始『置天下广惠仓』以救济『在城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此后又提出更具体要求,哲宗元符元年(一○九八)诏在宋代慈善事业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元符元年十月壬午,详定一司救令所言: 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监司所至,检察阅视。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无户绝以官屋居之,及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分,依乞丐法给米豆,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钱充,已居养而能自存者罢。从之。
  诏书要求对鳏寡、孤独、贫穷、不能自
  存之人『官为居养』,并对病人给以医疗,在国家政策方面成为养济院与安济坊先导。
  南宋政府采取更加有力的制度措施,慈善事业之计划详尽、规模宏大、设施齐全、内容广泛,在中国慈善事业史中具有划时代意义。居养院的正式设置,约在徽宗初期。居养院设置并非始于京师,而是始办于外地,而后传入京师。《宝庆四明志》载,明州所辖郸、奉化、慈溪、定海、昌国、象山六县居养院,分别设于哲宗元符元年(一○九八年)至徽宗崇宁二年(一一○三年)间。
  居养院名称亦不一。微宗崇宁五年(一一○六)十月十九日,淮东提举司上言:『安济坊、漏泽园并己蒙朝廷赐名,其居养鳏寡孤独等,亦乞特赐名称,以昭惠泽。』结果『诏依京西湖北(应为京西北路)以居养为名,诸路准此。』这样,漏泽园的名称亦确定焉。
  南宋,居养院历其发展高潮。南宋居养院设置极为普遍,不仅在临安,亦不仅在州、县治所,村野乡间,亦多设立。《朱文公集》载:郭份知常德府,因『义仓岁贩矜寡孤独甚厚,然其惠遍于市井而不逮山谷,请即乡落寺观分置居养院,以活远民之无告者』。然而尽管朝廷时颁诏谕,各地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有些地方仅做官样文章敷衍了事,如镇江府丹徒县设置居养安济院,但『并不置造布絮钠被给散孤老屏弱之人,未副惠养之意』。当然也有地方官重视,做得较好,所建居养院规模颇大。南宋淳熙五年,重建的苏州居养安济院(原创置于北宋),『为屋六十有五、为楹三百有十、为室三十,长廊置础,对关列序,集痕老之无子妻、妇人无夫亲者分处之。幼失估恃,皆得舍焉。籍官民畴千六百六十亩,募民以耕,岁得米七百石有奇。旁著三凛,浚三井,厄舍、蔬圃,食用毕具』。
  南宋居养院管理极严格。入住者必须有保人担保,经官府审查核实,进院要办理登记,以防止官吏舞弊、冒滥支给,以致『委实老疾、孤幼、贫乏、乞丐之人不霜实惠』但是无论怎样严格的管理,总不能彻底杜绝制度本身带来的诸如『胥吏冒请』、地方势要从中『冒滥支给』等弊端发生。
  宋代居养院与安济坊皆由寺院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僧侣,每三年一轮换,在任期间可领取薪金,如管理业绩显著,可得到政府颁授紫衣、师号或度碟。院内具体工作,如管理金钱、米谷帐簿等事项,由各所在州县胥吏担当,有些地方让厢军十兵从事炊事、打扫及其他各种杂役。与此相应,居养院经费,由官府拨给没官田地、雇人耕作、收取、和课以充,若其不足,则由常平仓支出。
  可知其以寺院为主体,以僧人为一首脑,但是沟通官府与民间,以一种具有相当完善性、整体性的机制,实施运作。
  安济坊与安乐庐
  北魏世宗永平三年(五一○)诏:『太常立馆,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处,严敕医署分师救疗』。成立专门为『』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医疗的机构,与上:述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大致相同,是官营慈善机构。北宋后期由于政府重视,成立了专门以救疗为功能的慈善机构,即安济坊。
  宋代安济坊创立与苏轼有关。其列入国家计划、成为官方慈善事业之制度体系成分,乃中元佑四年(一○八九)十一月苏轼知杭州伊始:『轼乃衰集羡缗,得二千,复发私案,得金五十两,以作病坊,稍蓄钱粮以待之,名曰安乐。崇宁初,改赐名曰安济云』。苏轼创立安乐坊,得到中央政府重视,还直接影响了国家政策:
  崇宁元年八月二十日,诏置安济坊。先是权知开封府吴居厚奏乞诸路置将理院……所建将理院,宜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于是有旨仍依赐名。
  安济坊是以『养民之贫病者』、『以处民之有疾病而无告者』为宗旨的慈善机构,设专职医生,每名医生持有医疗登记簿(『手历』),记录治愈人数,年终统计,作为业绩考核。
  南宋,安济坊与居养院合并。《宋会要》载:『绍兴元年(一一三一)十二月十四日,通判绍兴府朱璞上言:『今乞委都监抄札五厢界应管无依倚流移病患之人,发入养济院,仍差本府医官二名看治,童行二名煎煮汤药,照管粥食。』诏依所乞。』同书记载,绍兴十三年(一一四三),『临安府钱塘、仁和县安济坊,遇有无依倚病人,量支钱米养济,轮差医人一名,专切看治,所用汤药,太医熟药局关或。诸路州县遵依见行条令,将城内外老疾贫芝不能自存及乞丐之人养济,每有病人,给药医治。』据此金中枢认为『南渡以后,多合居养、安济而为一,名之曰养济院,由政府差遣医官与童行,分别医疗病人』。正因如此,安济坊不仅在经营管理及经费来源方面与居养院基本相同,而且与居养院一样也担负冬期收养、临时收养、凶荒收养贫民任务。
  南宋宝箱、开庆年间(一二五三-一二五九)真德秀在建康创设安乐庐,性质类似。真德秀在调任江宁后创设二所安乐庐,有房七十二间,并有事务室、管理室、医生居室、厨房浴室及佛堂神祠、门房室等若干,规模可观。对于收容的病人,每人每天给米一升、柴炭钱三百文,病愈后提供回乡路费。
  举子仓与慈幼局
  举子仓与慈幼局皆属慈幼慈善事业。专门慈幼机构成立前,婴儿慈善养育事归居养院,规定『鳏寡孤独应居养者,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遗弃小儿仍应存乳养。』凡七岁以上幼儿,被收养在居养院内,每日支取相当成人一半的居养费用。如无亲人认领,一般到十五岁后许自立。同时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送幼儿入小学读书,《宋史》『振恤』篇有『崇宁初,蔡京当国……孤贫小儿入小学听读,其衣调于常平头子钱内
  给造』记载。
  宋代民间生子不举现象严重,对此曾我部静雄己论之甚详。尽管宋朝法律明确规定:『故杀子孙徒二年』,『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但收效甚微。民间生子不举主要原因,一是生活贫困,二是丁税繁重。为此政府一方面采取减免赋税政策,一方面对产子之家给予补助,免其弃溺婴儿。
  这项措施,始于南宋。绍兴十五年(一一四五)五月十三日,大理寺丞周琳言:『顷因臣僚建言,诸道有生子不举者,屡勤诏旨,申言劝诱,纤悉备至,应贫乏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钱四千,于常平或免役宽剩钱内支给……』户部言:『乞下诸路常平司,依今来臣僚奏请事理行下。所部州县遇有下等贫乏人户生产男女,即时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每人改支米一硕,内乡村去县稍远处,委本县处置,将义仓米准备支散,务要实惠贫弱』。但是政府政策似乎并未得到很好贯彻,绍兴二十二年(一一五二)四月己巳,司农寺主簿盛师文指出:『近于临安市井穷民,未闻有得斗米千钱者,况于乡村与夫穷僻镇聚?』行在临安尚月.如此,其他地方可想而知。因此地方上为遏制溺婴之风,救风俗正人心,乃相率倡导举子仓,以补国家政策之不及。
  举子仓之创设,一般认为是朱熹始倡,得福建安抚使赵汝愚推广,奏而行之。日本学者今倔诚二认为举子仓于绍兴五年(一一三五)在福建路建、剑、汀、邵四州军最先设立,其时朱熹刚满六岁,上述说法不能成立。不过建、剑、汀、邵四州军的举子仓曾一度中断,并未产生广泛影响。举子仓盛行确与朱熹、赵汝愚有密切关系。
  南宋淳熙年间(一一七四-一一八九),赵汝愚在福建任上上书:『许令于民户寺观绝产田并与住卖,召人承佃,将所收租利与安抚司所置官庄及常平义仓钱米通融,以充一路食子之费』,奉旨允行。绍熙四年(一一九三)赵汝愚再任福建安抚使,曾与朱熹书信往还,讨论举子仓运营及杜绝弊病办法。
  南宋举子仓非常普遍,城市乡村,所在多有。南宋孝宗隆兴二年(一一六三),江南歉收,贫民因生计有弃儿于道者。吴兴知州郑作肃,为此设置『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其后育婴机构在各地陆续产生。
  南宋嘉定十年(一二一七),江东转运使真德秀在建康创设慈幼庄,『凡有遗弃小儿,即时责邻保勘会,见得遗弃分明,再行委官审实,附籍给历头与收养之家,每月支钱二贯文,米六斗,至伍岁止。其无人收养者,所属官司召募有乳妇人寄养,月给一同,至七岁止,其欲以为己子者听……抱养之初,极袱未备,则以钱两贯文给之。其病患者,听自陈给与药费,死亡者支钱一贯文,即时除籍。或丰年遗弃稀少,支用有余,则储蓄以备荒岁贩给』。慈幼庄性质同举子仓。嘉定十二年(一二一九)袁甫任湖州通判,时湖州己有『婴儿局』,袁甫《湖州婴儿局增田记》:『有弃儿于道者,人得之,洁其所从来,真弃儿也,乃书于籍,使乳母乳之,月给之粟,择温五人为众母长,众乳各哺其儿,又一人焉以待不时而来者。』南宋淳裕七年(一二四七)十二月,『有旨令临安府创置慈幼局,支给钱米,收养遗弃小儿,仍雇请贫妇乳养。安抚端明赵与筹奉行惟谨,于府治侧建屋,而凡存养之具纤悉毕备,其有民间愿抱养为子女者,官月给钱米,至三岁住支』。政府规定领养弃婴者每月津贴钱一贯、米三斗。宝枯四年(一二五七)这个政策在全国推广,令 『天下诸州建慈幼局』。次年又诏:『联念军民,无异一体,尝令天下诸州置慈幼局……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
  慈幼局在州一级城市中较普遍,如苏州设于宝裕三年,建康和江阴设于咸淳元年。慈幼局受到时人极高评价,是应该引起注意的一个问题。时人评曰:『局名慈幼,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扶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又曰:『贫家子多,辄厌而不育,乃许其抱至局,书生年月日时,局设乳姐鞠育之……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若冬遇积雨雪,亦有赐钱例,虽小惠,然无甚贫者,此宋之所以厚养于民而惠泽之周也。』或不无溢美,但定非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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