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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文与变曲的关系考论——变文之变的渊源探讨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富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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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文与变曲的关系考论
  ——"变文"之"变"的渊源探讨
  富世平
  [北京]文学遗产,2004年第2期
  37-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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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富世平,1973年生。现为四川大学文学院博士生。发表过《〈子虚〉〈上林〉的分合及其相关问题新探》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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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敦煌变文中“变”字的含义与渊源,一直是中外敦煌学者努力探讨的问题。本文在前贤时修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乐府中变曲的考述和变曲与变文关系的探讨,认为变文之“变”来源于乐府变曲。“变”本为乐舞章节的单位,通过组曲的形式(“某变”)来表现一定的内容,“因事制歌”,其辞有时也称为“某某变”。受其影响,后来将具有类似特点的其它表演也称为“变”,变文的得名实由于此。同时指出,作为一种说唱艺术,本名为“变”,案头化之后才称之为变文,并非如学界普遍的看法,“变文又简称‘变’”。
  敦煌变文中“变”字的含义与渊源,一直是中外敦煌学者试图解释而至今仍然尚无定论的问题(注:各家之说,详见周绍良、白化文主编《敦煌变文论文录》(上册)有关论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近年来的探讨,参见陆永峰《敦煌变文研究》(巴蜀书社2000年版)、李小荣《变文讲唱与华梵宗教艺术》(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中的有关章节。此外,张鸿勋《回顾与展望:敦煌变文研究二题》一文对此有较为详细的综述,见《敦煌研究》2000年第2期。)。20世纪30年代向达先生的著名论文《唐代俗讲考》(注: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三联书店1957年版。又见《敦煌变文论文录》。),将其起源追溯到六朝乐府清商旧乐“变歌”一类。但由于向先生没有将这一观点作深入论述,同时人们对变歌本身的认识也有局限和误会,因此他的这一推断被学术界一直认为是“仅以‘变’字之偶同,尚乏中间环节”(注:张鸿勋《敦煌说唱文学概论》,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93年版。),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注:“仅以‘变’字之偶同,尚乏中间环节”并非个别看法。20世纪40年代周一良先生《读〈唐代俗讲考〉》一文就说:“除去乐府里有变歌以及若干以变为名的曲子以外,似乎中间找不出连锁来。”向达先生自己《补说唐代俗讲二三事——兼答周一良、关德栋两先生》一文中,也认为“可能以南朝的清商旧乐为其来源之一”,是“一个假设”。这一问题“尚等续考”。此后很少有人将两者联系起来。)。然而正如美国学者梅惟恒先生所言:“除非我们懂得变文的含义,要勾划出变文文献的轮廓是不可能的。”(注:(美)梅惟恒著,杨继东、陈引驰译《释“变文”的底蕴?前言》,载王元化主编《学术集林》(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版)卷三第173页。)对变文本身没有准确的把握,变文的进一步研究也必然受到很大的限制。故而治变文者,无不试图对此作一合理的揭示。然众说纷繁,总难使人感到十分恰当。近年来,学术界对变文文体特征的认识一步步深化,尤其对六朝变曲的认识更为深入,这为我们进一步探讨变文与变曲的关系提供了可能。
  一
  对乐府中变曲的解释,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以王运熙先生20世纪40年代末的《吴声西曲杂考》第四节《子夜杂曲考》中的解释为准(注:见王运熙《乐府诗述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认为变曲就是“从旧有曲调中变化出来的新声”。仅仅从“变”字最普通的义项出发,完全忽视了变曲的本质。2000年《文史》第一辑(总第五十辑)刊载朱刚先生大作《六朝吴歌“变曲”考论》,对此提出疑问,并对“变曲”做了新的考释。认为“变曲”就是“同调复奏所构成之组曲”,“之所以要采取这样的音乐形式,则是为了歌辞可以获得足够的长度,以适应叙事、抒情、描写等各种表达的需要”。朱先生此说洵为卓见,但由于他对变曲的考论,局限在六朝乐府清商曲辞的吴歌一类,相关材料自然有限,有的地方不免推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观点的准确性。本文首先在朱先生研究的基础上,从更广阔的范围,以更丰富的材料,对变曲及相关问题作一补论。
  乐府中有关“变曲”的材料,实际上不限于吴声歌曲。相反,郊庙歌辞中更为多见。此外,正史礼乐志中亦多有提及。晋傅玄作《地郊飨歌》,其词中有:
  乐八变,声教敷。
  《北齐南郊乐歌》,迎神奏《高明乐》,其词中有:
  士备八能,乐合六变。
  又《北齐北郊乐歌》,迎神奏《高明乐》,其词中亦有:
  士备八能,乐合八变。
  此外,隋唐五代宋郊庙歌辞中,“三变”、“六变”、“八变”、“九变”等等屡见。那么它们是什么意思呢?通过下面的材料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
  《旧唐书》卷三十《志》第十:“降神用《豫和》,圆钟宫三成,黄钟角一成,太簇徵一成,姑洗羽一成,以上六变词同。”
  卷三十一《志》第十一:“享太庙乐章十三首,贞观中魏征、褚亮等作。迎神用《永和》,黄钟宫三成,大吕角二成,太簇徵二成,应钟羽二成,总九变词同。”
  《新唐书》卷十三《志》第三:“古者祭天于圆丘,在国之南;祭地于泽中之方丘,在国之北。所以顺阴阳,因高下,而事天地以其类也。其方位既别,而其燎坛、瘗坎、乐舞变数亦皆不同,而后世有合祭之文。”
  《旧五代史》卷一百四十五《志》第七:“于何日行何礼,合用何调何曲,声数长短,几变几声,议定而制曲,方可久长行用。”
  《宋史》卷一百二十七《志》第八十:“神宗熙宁九年,礼官以宗庙乐节而有请者三。”其二曰:“大乐降神之乐,均声未齐,短长不协,故舞行疾徐亦不能一。请以一曲为一变,六变用六,九变用九,则乐舞始终莫不应节。”“元丰二年,详定所以朝会乐而有请者十。”其四曰:“……舞者发扬蹈厉,为猛贲趫速之状。每步一进,则两两以戈盾相向,一击一刺为一伐,四伐为一成,成谓之变。至第二表为一变,至第三表为二变,至北第三表为三变。……复至南第一表为六变而舞毕。”
  由此可见,“变”当为乐舞的章节单位。“成谓之变”,或者“以一曲为一变”;乐舞性质不同,施用场合不同,长短不同,即有“三变”、“六变”、“八变”、“九变”等的不同;同一乐舞中的各变,构成组曲的形式(注:有“三变”、“六变”等名称,却未见“一变”单独出现,可以说明这一问题。),但并非一定如朱刚先生所言为同调复奏,上引《旧唐书》中的两例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这些表演中,诗乐舞是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诗可以是一首长诗,与整个乐舞各变相始终,也可以是一首短章,乐舞各变反复演唱同一歌词,如:“开元十一年玄宗祀昊天于圆丘乐章十一首,降神用《豫和》,……以上六变词同。”
  同一组曲中,虽然并非一定是同调复奏,但它们有密切关系,合起来表现一个完整的内容:
  《旧唐书》卷二十八《志》第八“音乐一”:“谨按《凯安舞》是贞观中所造武舞,准《贞观礼》及今礼,但郊庙祭享奏武之乐即用之。凡有六变:一变象龙兴参野,二变象克靖关中,三变象东夏宾服,四变象江淮宁谧,五变象猃狁蛰伏,六变复位以崇,象兵还振旅。谨按《贞观礼》,祭享日武舞惟作六变,亦如周之《大武》,六成乐止。”
  《宋史》也有类似记载。卷一百二十六《志》第七十九:“郊庙殿庭通用《文德》、《武功》之舞。……又陛下以神武平一宇内,即当次奏武舞。按《尚书》:周武王一戎衣而天下大定,请改为《天下大定》之舞,其舞人数、行列悉同文,其人皆被金甲,持戟。引舞二人,各执五彩旗。其舞六变:一变象六师初举,二变象上党克平,三变象维扬底定,四变象荆湖归复,五变象邛蜀纳款,六变象兵还振旅。”
  唐宋武舞都以六个部分即六变表现了以武定天下的全过程,实际上相当于以具体形象的方式分别给我们讲述了他们创业的历史故事。正如《宋书》卷十九《志》第九中所言:“六变诸曲,皆因事制歌。”
  如上文所言,“变”本为乐舞的章节单位。但后来将演奏变曲也称作“变”,如《则天皇后享清庙乐章》第一:“建清庙,赞玄功。择吉日,展禋宗。乐已变,礼方崇。望神驾,降仙宫。”《唐释奠文宣三乐章》中《雍和》辞云:“礼备其容,乐和其变。”又如《唐祭方丘乐章》中《顺和》辞云:“具仪光玉帛,送舞变《咸》《英》。”等等。有的使用变曲的歌词也以变命名,如吴声歌曲中的《子夜变》、《长使变》等。这当是主要以变曲演唱的缘故。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上面所举各正史中有关变曲演奏的材料,表现的都是重大、庄严的内容,施用在重大的郊庙祭祀场合中;吴声歌曲中使用变曲,其事在当时也是人们深信不疑的,如《乐府诗集》卷四十六《清商曲辞》三《华山畿二十五首》下郭茂倩解题引《古今乐录》曰:“《华山畿》者,宋少帝时懊恼一曲,亦变曲也。”后面紧接着讲述了一个美丽而动人的爱情故事。《子夜歌》也是用变调反复演唱的,《宋书?乐志》中同样记载着一个相关的有确切纪年的“真实”故事。相反,如果根据的是那些在当时看来荒诞不经的事情而制歌、奏乐、跳舞,就不会当作正儿八经的变,但仍然属于“变”的范畴:《旧唐书》卷二十九《志》第九:“《散乐》者,历代有之,非部武之声,俳优歌舞杂奏。汉天子临轩设乐,舍利兽从北方来,戏于殿前,激水成比目鱼,跳跃嗽水,作雾翳日,化成黄龙,修八丈,出水游戏,辉耀日出。绳系两柱,相去数丈,二倡女对舞绳上,切肩而不倾。如是杂变,总名百戏。”也有以“变”具体命名的,如《隋书》卷十五《志》第十:“始齐武平中,有鱼龙烂漫、俳优、侏儒、山车、巨象、拔井、种瓜、杀马、剥驴等,奇怪异端,百有余物,名为百戏。同时,郑译有宠于皇帝,奏征齐散乐人,并会京师为之。盖秦角底之流者也。开皇初,并放遣之。及大业二年,突厥染干来朝,炀帝欲夸之,总四方散乐,大集大都。初于芳花苑积翠池侧,帝帷宫女观之。有舍利先来,戏于场内,须臾跳跃,激水满衢,鼋鼍龟鳌,水人虫鱼,遍覆于地。又有大鲸鱼,喷雾翳日,倏忽化成黄龙,长七八丈,耸跃而出,名曰黄龙变。”显然,两个记载讲的是类似的表演,一个称作“杂变”,一个称作“黄龙变”,要之,“黄龙变”属于“杂变”之一种。而之所以叫做“变”,则恐怕是它们规模较大,仍然属于以变曲来表演的歌舞一类;或者与以变曲来表演的歌舞在某些方面很相似的缘故。因为它们仍然是被当作乐舞对待的,只是不同于正式的歌舞表演,而被当作散乐,并非是表现内容奇特、非常的缘故。
  二
  对变曲有了一定的说明之后,我们首先有必要对变文的文体特征作一简单的交代。变文的文体特征,学术界的观点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就大的方面而言,则有许多方面是公认的。即变文属于说唱文学的范畴。体制上韵散结合、说唱相间,演义规模较大的故事。这种文体的起源,学术界的看法不尽一致,这里不想对此多加讨论。但有的学者在讨论中忽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有必要首先辨明。即将文体的起源和文体的命名等同视之,将变文文体的起源和变文中“变”字的含义与渊源这两个问题当作一个问题来探讨,自然很难得出让人满意的答案。所有文体,都是先有了某一类具体的作品,然后才会有具体的文体名称。所以文体的起源和文体名称的起源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联系。
  敦煌文献中的这类说唱文学作品,之所以以“变”命名,我认为是与乐府中的变曲有关系的。结合上文对变曲的论述可以看出,变文和变曲之间的关系是:
  (一)变曲是因事制歌,以组曲的形式讲述故事,而之所以采用组曲的形式,原因当如朱刚先生所言:“为了歌辞可以获得足够的长度,以适应叙事、抒情、描写等各种表达的需要”;变文也以说唱相间的方式较大规模地讲述故事。如敦煌文献中直接以“变”命名的典型变文作品《汉将王陵变》、《舜子变》及《破魔变》等,都以曲折生动的情节演义史书或佛经中的故事,这与乐府中以变曲演唱的《子夜变》、《华山畿》甚至于郊庙歌辞中的武舞背后所表现的故事都是相同的。乐府中的这些变曲和属于杂变的《黄龙变》等一样,如果用文字的形式来讲述并记录它们所表现的故事,简直就是典型的变文。
  (二)变文说唱相间、有音乐伴奏,从唐代吉师老《看蜀女转昭君变》及王建《观蛮妓》等诗来看,变文讲唱者还有一定的身体语言。变曲也是诗乐舞紧密结合,两者都是具有表演性质的综合艺术。变文韵散相间,一段说白,一段唱辞,然后又是一段说白,一段唱辞,依次反复,演义故事;变曲也是一变接着一变,依次反复,演义故事。
  (三)变文讲唱的声调,与变曲声辞相近。唐代赵磷《因话录》有一段变文研究者非常熟悉但似乎从未从这一角度来探讨的材料:“有文溆僧者,公为聚众谈说,假托经论,所言无非淫秽鄙亵之事。不逞之徒,转相鼓扇扶树,愚夫冶妇,乐闻其说。听者填咽寺舍,瞻礼崇拜,呼为和尚。教坊效其声调,以为歌曲。”“教坊效其声调,以为歌曲”,说明文溆的俗讲,声调和教坊所演唱的歌曲是相同或相近的。这类讲唱,自然也会被当作散乐来看待,名之曰“变”,就是情理之中的了。类似的例子如《太平广记》卷二百四引《庐氏杂说》:“文宗善吹小管。时法师文溆为入内大德。一日得罪,流之。弟子入内收拾院中籍人家具辈,犹作法师讲声。上采其声为曲子,号《文溆子》。”可知变文讲唱艺术确实与散乐之属是有很大的相同。既然唐人可以“效其声调,以为歌曲”、“采其声为曲子”,说明唐人也是清楚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的。将变文与变曲相联系,并非我们今天的曲意比附。
  我们探讨变文与变曲的关系,目的不在于证明变文的起源,实际上也是证明不了的。而是为了探讨敦煌文献中的这类作品之所以以“变”命名的原因。乐府中以变曲演唱的歌辞,有的已经以“变”命名,与变曲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的表演如《黄龙变》等,也已经以“变”命名;而与变曲亦有一定相同点的变文说唱,自然也会被等同视之,目为杂变之属,而以“变”命名。
  三
  无论变文起源于中国固有的文学传统还是受外来文化影响的产物,但其已经完全为我所用,成为完全民族化的文艺形式是不可否认的。其命名既然找不到外来的任何证据(注:目前为止,尚未发现为梵音音译的任何有力证据,详参张鸿勋《回顾与展望:敦煌变文研究二题》。),自然只能从中国固有的文学传统中寻找源头。目前学术界一般都倾向于认为变文之“变”为神奇变异或改变、变易的意思,多从“变”字的一般意义和变文的内容出发,或者从变文起源的角度出发。前者很难解释为什么“变”突然会作为一个名词术语、一种文体名称而出现;后者则除此之外,又如前文所指出的,忽视了两个问题的区别和文体的出现与文体的命名之间存在的时间差。通过上文对变曲的考论和与变文关系的探讨,我们认为变文之“变”,就是由中国文学传统中乐府歌辞中的“变”字发展演变而来。《周礼?春官?大司乐》中云:“凡六乐者,一变而致羽物及川泽之示,再变而致赢物及山林之示,三变而致鳞物及丘陵之示,四变而致毛物及坟衍之示,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示,六变而致象物及天神。”郑玄注曰:“变犹更也,乐成则更奏也。”贾公彦疏曰:“《燕礼》云‘终’,《尚书》云‘成’,此云‘变’,孔注《尚书》云‘九奏’。”这当是“变”作为乐舞章节单位的来源,也给我们揭示了“变”字这一意义的演变过程。乐府中将乐舞以组曲的形式反复表演称之为“某变”,如三变、六变等,之所以要反复表演,则是为了有足够的长度以完成叙事抒情等的需要。后来将具有类似性质的表演也称之为“某变”,当然不是真正的变,而是所谓“杂变”。再后来新出现的现在见之于敦煌文献的这类说唱类艺术表演,也是以较大的规模讲唱故事,声调又与散乐曲子相同,自然也被归之于杂变一类,而名之曰“某变”,这便有了《舜子变》、《汉将王陵变》等。
  还需要指出的是,学术界基本上都认为变文又简称“变”,实在是一个不小的本末倒置的误会。究其实质,是不晓“变”字的含义与渊源所致。“变”作为“文”实在是后来的事情。起初它仅仅是一种表演艺术,所谓杂变。后来发展演变的结果,这种艺术走向了案头化,才成所谓“文”。本来是“某某变”,就成了“某某变文”。敦煌文献中名曰“某某变”者,当是其最初的名称,名曰“某某变文”者,则是案头化之后的反映,而并非名之曰“变文”,又简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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