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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丈清规》及其历史与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王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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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丈清规》及其历史与现实意义
  作者:王永会
  〔摘要〕本文对《百丈清规》的创制缘由、主要内容及其演变作了考述,指出:《百丈清规》以佛教固有的思想与制度、儒家的伦理思想与制度、中国佛教创制僧团管理制度的经验为主要的渊源;其内容在以后的发展中有相当大的变化;它具有广泛而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百丈禅师;《百丈清规》;中国佛教;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B9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139(2001)01-107-05《百丈清规》亦称《古清规》,是中国禅宗寺院(丛林)最早成型的组织管理制度和寺院僧众(清众)的日常行事章则,是中国佛教独创的僧制。《禅门正统》载:“元和九年(814年),百丈怀海禅师,始立天下丛林规式,谓之清规。”惜此书原本在南宋亡后全部散佚。现存的可考资料,只有《宋高僧传》卷十《怀海传》、《景德传灯录》卷六所附《禅门规式》、《禅苑清规》卷十《百丈规绳颂》、《敕修百丈清规》卷八所附《古清规序》。本文试对《百丈清规》的思想、制度渊源及其历史与现实意义作一探讨。一、《百丈清规》创制、主要内容及演变
  1.百丈禅师创制清规的缘由唐代百丈怀海禅师(720-814),据《指月录》载:“洪州百丈山怀海禅师,福州长乐人,王氏子。”少小即对佛学发生兴趣,尝曰:“(佛)形容与人无异,我后亦当作佛。”即“早岁离尘”,依潮阳西山慧照出家,从衡山法朗受具戒,又曾往庐江(今安徽庐江县)浮槎寺阅藏经多年,终至“三学该练”。后“闻大寂(即马祖道一,大寂禅师为其谥号)始化南康(今江西赣县),倾心依附,虚往实归,果成宗匠。”〔1〕他奉事马祖六年,“与西堂智藏禅师同号入室”〔2〕得其印可,成禅宗一代宗师。关于怀海创制清规的缘由,《宋高僧传》卷十载曰:“后檀信请居新吴(今江西奉新县)界,有山峻极可千尺许,号百丈屿。海既居之,禅客无远不至,堂室隘矣!且曰:吾行大乘法,岂宜以诸部阿笈摩教为随行邪!或曰:《瑜伽论》、《璎珞经》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随乎?海曰:吾于大小乘中,博约折中,设规务归于善焉。乃创意不循律制、别立禅居。”这里说到两个原因:一是物质上的,四方禅客归依者太多,原有的殿堂容纳不下;二是思想上的,怀海折中大小乘戒律,欲创建新风貌的禅居。〔3〕杨亿在《古清规序》中还追述道:“四来同居,凡圣孰辨。且如来应世,尚有六群之党,况今像末,岂得全无。……且立法防奸,不为贤士,然宁可有格而无犯,不可有犯而无教。”〔4〕这是说怀海创制清规还有第三个原因:立法防奸。关于这一点,《敕修百丈清规》卷二中有具体说明:“宋翰林学士杨亿推原百丈立规之意,略曰:有或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别致喧挠之事,即当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褡,摈令出院者,责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然百丈创规,折衷佛律五篇七聚,弘范三界。梵檀摈治自恣举过,以肃其众。国朝累圣戒饬僧徒,严遵佛制。除刑名重罪、例属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干犯,当以清规律之。若斗诤犯分,若污行纵逸,若侵渔常住,若私窃钱物,宜从家训,毋扬外丑。盖悉称释氏,准俗同亲,属守祖规,随事惩戒。”显然,杨亿“推原之意”中掺入了自己的阐释,因为怀海之世是祖师禅大行之时,怀海创规是为了更好地传扬禅南宗,这从怀海在殿堂设计上就可看出:“不立余殿,唯树法堂,表法超言象也。”这种风格正好体现了祖师禅人法当前的禅风。而杨亿在近200年后“推原”怀海之意,似更着重在僧团纪律的严格管理上。不过,怀海清规中确有约束僧众的条款(详下)。但“立法防奸”不是怀海创制清规的主要原因,却是可以肯定的。2.《百丈清规》的主要内容及其特色:从现存《百丈清规》的资料和后世僧人追述清规创制的理由,我们知道《百丈清规》的主要目的就是规定寺院中的组织管理制度、日常章则。现依据现存的史料对《百丈清规》所涉及的内容分类叙述如下:
  在僧团的组织制度上,规定了职务、名衔、职责。寺中最高领导者为长老(方丈),“非崇其位,则师法不严,始奉其师为住持,而尊之曰长老,如天竺之称舍利弗、须菩提,以齿德俱尊也。”〔6〕充任此职的条件是“具道眼”、道德高。主要职责为“教化主”,为僧徒表率。每日“上堂升座”,管理寺院僧众和为僧众开示讲学说法,指导全寺僧众的实践修行。其下设有十务(十职),“置十务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7〕他们主管寺院日常行政事务,“主饭者目为饭头,主菜者目为菜头,他皆仿此。”〔8〕其他各部为何,惜记载缺失而无从得知。在纪律监察方面,设维那(或曰为十务之一)一人,负责僧团纲纪,“或假号窍形,混于清众,别致喧挠之事,即当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褡,摈令出院者,责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集众公谇行责,即以柱杖杖之,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8〕在日常行事方面,有职务的与一般僧众,无有高下,都居于僧堂,“所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以夏次安排。”并于僧堂中“设长连床,施椸施架,挂褡道具。”僧众行信坐卧须“具四威仪”,“卧必斜枕床唇。谓之带刀睡。为其坐禅既久,唯偃息而已。”〔10〕在修禅方面,规定以修行为要:“合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者上堂升座,主事徒众,雁立侧聆。宾主问酬,激扬宗要。”在奖惩方面,“除入室请益,任学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准。”“凡有犯于此规者,悉由维那检举,集众公议,令其自悔,乃至摈弃出院。”〔11〕在寺院经济制度方面,规定僧众“饮食随宜,”务于节俭。全体僧人均须参加劳动,自力更生,行“上下均力”之“普请法”(集体劳动),正所谓“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在寺院殿堂建制上,只建方丈、法堂、僧堂、寮舍,“不立余殿,唯树法堂,表法超言象也。”〔12〕从以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怀海清规赋予的僧团组织管理方面的特色,即:导之以德,齐之以规:分工明确,层级简单,运作有效;地位与经济的平等;民主自由。
  3.《百丈清规》的演变《百丈清规》出现后不久,由于其诸多优点,颇能与中国社会适相应,为各禅林争相效仿沿用,所谓“天下禅宗如风偃草。”〔13〕后来的佛教诸宗寺院,莫不以《百丈清规》为其基本制度模式。但伴随寺院经济的兴旺发达和僧众的不断增加、禅院事务的日益复杂,再加上晚唐以后,禅宗又有五家七宗之分立,各宗门庭与制度因人、因时、因地的不同,《百丈清规》不可避免地发生损益的变化,故而历代都有增订改修甚或新作清规出现。但多散佚,现在可考的,尚有以下几种:北宋崇宁二年(1103)真定宗赜所编《禅苑清规》十卷(亦称《崇宁清规》);南宋嘉定二年(1209)宗寿所编《人众日用清规》;南宋咸淳十年(1274),金华惟勉所编《丛林校定清规总要》二卷(又称《咸淳清规》);元代至大四年(1311),东林戈咸所编《禅林备用清规》十卷(又称《至大清规》);元顺帝元统三年(1355),江西百丈山住持德辉奉敕重辑而成的《敕修百丈清规》二卷;清道光三年仪润整辑的《百丈清规证义记》十卷。另有《入众须知》、《幻住清规》、《日用清规》、《禅林两序须知》等,日本有《大鉴清规》、《永平清规》、《莹山清规》等书。上述诸本,历时既久,增益颇多,与最初的《百丈清规》相去甚远。近代以来,因应时势之变化,各地新出清规更多,且多在新社会形势下产生,与古《百丈清规》之内容相去更远。二、《百丈清规》的思想和制度渊源
  《百丈清规》的创制,并非是无本无源、凭空而得,而是有其思想与制度渊源的。其主要的思想和制度渊源有如下几个方面:
  (1)佛教固有的戒律思想与制度《百丈清规》系百丈禅师“于大小乘中,博约折中”而得,所谓“百丈创规,折衷佛律五篇七聚,弘范三界”。〔14〕因此,它的基本思想仍是取法于佛教本有的戒律与制度,与佛制戒律“悉称释氏”。不同的是,作了中国化的转变。“遂圣贤乘时继作驰张迭用循环不穷,所以通其变也。佛之为教必先戒律,诸部之义大小毕陈,种种开遮唯以一事。去圣逾远局为专门,名数滋多道日斯隐。是故达磨不阶方便直示心源,律相宛然无能留碍。世降俗末诞胜真离,驰骋外缘成邪慢想。是故百丈弘敖(疑为敷)轨范辅律而行,调护摄持在事皆理。”〔15〕德辉禅师亦云:“佛宜制律创规相须为用。使比丘等外格非、内弘道。虽千百群居,同堂合席,齐一寝食,翕然成伦,不混世仪,不挠国宪,阴翊王度。通制之行尼于彼达于此。”〔16〕又,《百丈清规》中也有原始佛制的内容,杨亿《古清规序》中有曰:“凡具道眼者有可尊之德,号曰长老,如西域道高腊长呼须菩提等之谓也。即为化主,处于方丈,同净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长老”是“高年大声闻’(梵文AgramahaSravaka;巴利文为AggamahaSravaka)的大乘化的等称,与早期佛教僧团中的舍利弗和须菩提相似。其它由于原本的佚失而难知其详。对此南怀瑾先生曾说:“从表面上看,丛林的清规与佛的戒律,似乎不同。实际上,清规是以佛的戒律做骨子的。所以它的内部,仍以严守戒律为主。”〔17〕(2)儒家的伦理思想与制度百丈身处唐代中叶,佛教传入中国已历七八百年,百丈在创制清规中,直接或间接地吸收了儒家很多的思想。如儒家有关尊师重道、师道尊严的看法。《百丈清规》将住持或方丈作为整个僧团的核心,既为法师,又是僧团的管理首脑,被尊称为“长老”、“教化主”,“师道尊严”也有反映:“长老上堂升座,主事徒众雁立侧聆。”〔18〕又如中国强调“纲常立国”,伦理道德有泛化的特点。《百丈清规》无疑也打上了这方面的烙印,如要求“长老”须“有道眼”、“有可尊之德”,惩罚上“令其自悔”等,这与儒家的德治主张是极为一致的。再从《百丈清规》的基本精神上来看,其“所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以夏次安排”、“入室请益”、“行普请法”、“宾主问酬、激扬宗要”、“具四威仪”等规定,可以说是天然地融合了儒家的礼乐精神。释东初在评价丛林制度的特色时说得很明白:“丛林制度的最大特色:就是保持了佛教传统的制度,及融会了儒家礼乐为主的生活制度。所以丛林制度在形式上,是属于佛教僧众的团体;但在精神上,却实现了礼运大同篇天下为公的社会制度。”〔19〕最后,《百丈清规》所规定的“上下均力”的“普请法”,实际上是儒家所主张的小农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佛教中的翻版,是儒家经济意识及观念在佛教僧团中的反映。总而言之,儒家伦理与制度之于《百丈清规》,是重要的思想、制度渊源,儒家的许多思想与观念在《百丈清规》中得到了继承与发扬。这里举个反证的例子。程颐某次到某禅寺,目睹众僧用斋时“趋进揖逊之盛”,不由叹曰:“三代威仪,尽在是矣!”〔20〕这一方面说明其时佛教规制甚为严细,与原始儒家礼仪多有相似,有所承袭。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儒家礼仪不甚完备,佛教诚可为儒之借鉴仿效。后来朱熹也盛赞佛教“其克己,往往吾儒之所不及!”〔21〕也说明了儒禅的这种关系。(3)中国佛教创制僧制经验佛教自东汉传入中国,便开始了与中国固有思想与制度适应与融合而创制新制的传统。东晋道安首创僧尼规范三例,开在戒律之外别立禁约的先河,其后有支遁立众僧集仪度,慧远立法社节度,乃至梁武帝造光宅寺于金陵,命法云为寺主,创立僧制,用为后范。〔22〕到了中唐,马祖道一始创从林,倡导一种农禅结合的习禅生活,其门徒散居南方偏僻山林,各自创建根据地,聚徒受禅,自给自足。而怀海师从马祖六年,其门风宗意,多有承继。怀海创制清规,正是对其师创建丛林的继承与发展,故禅宗和研究僧史的有“马祖建丛林,百丈立清规”的评价。三、《百丈清规》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百丈清规》是唐代社会和中国佛教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出现是中国传统文化智慧的结晶,在历史上对于中国佛教的发展、中国宗教文化与制度文化的继承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其所蕴含的精神与思想在现代仍不失去现实意义。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百丈清规》是在佛教生死存亡的关头出现的,它的出现使得佛教在经济、组织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作出了划时代的变革,更能与中土政治、经济、文化相适应,从而奠定了中国佛教数百年发展的基础。此后,它更成为一种制度文化,为其它宗教所吸收借鉴。
  首先,《百丈清规》从组织管理上完成了佛教中国化的历程,推动了佛教在中国的发展。佛教为了在中国生根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与儒道斗争融合而中国化的历程。在这个方面,佛教思想的中国化相当成功,但在创制堪可适应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僧团制度与寺院管理制度方面却相对滞后。如前有述,道安、慧远、梁武帝等人在管理僧团方面都有所作为,但究实而论,其所立者,皆因简略难成规制,不足为后世发展了的各宗各派所遵行。而《百丈清规》在经济和组织管理形式与制度上,吸取了中国文化传统的合理内核,创制了组织明析、分工明确、功能合理、协调一致的组织管理体系,以及僧众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使佛教僧徒摆脱了以往那种经常陷于经济经营和参政干政的窘境,使佛教寺院和僧团真正成为了一种修道集体性质的团体,并使其在世俗政治、经济参与之外能合理有效地运作,从而成为佛教摆脱世俗政治影响而独立发展的制度保证。
  尤其是其“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经济制度——普请法的确立,对于中国佛教来说更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它与中国传统很吻合,即重视农耕和小农经济的自产自足,另一方面,改变了比丘不事生产、靠乞食为生的传统和寺院依靠经营工商业、出租土地和帝王权贵封赐、信众捐赠的状况。于是丛林寺院,一面实行垦山林、辟农田,以资生产,一面严守戒律,真参实学。从而一改中国佛教以往依赖性的经济为独立自主的经济,佛教经济的中心也从城市转移到山林农村。九世纪中叶发生会昌法难,“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迈出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召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23〕此举使寺院经济丧失殆尽,佛教失去了昌荣的经济基础。其后的农民战争、五代之乱,民生凋敝,更使佛教连遭冲击。但佛教却能在法难之后不长的时间内得以重恢乃至绍续发展,与《百丈清规》创下的自力更生基础是分不开的。对禅宗而言,《百丈清规》使禅宗的体制更加中国化,对禅宗自身的发展也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其“别立禅居”,使禅宗从与其他寺院混居状态中分离出来,成为自主的部分,折中大小乘创立《清规》,凸显禅宗自身特点。这使禅宗不仅在思想上,而且在物质基础、组织制度上完成了宗派独立的过程。即使在唐武宗会昌法难后,禅宗也能延续甚至光大,这与《百丈清规》为禅宗制定的自主的制度、自足的经济“发展战略”是分不开的。所以宋代赞宁有以下感慨:“禅门独行由(怀)海之始。”〔24〕其次,《百丈清规》在其以后的发展中,又超越佛教的界限成为中国制度文化的一部分而为其他宗教所吸收借鉴。如元代全真道的创立,作为其管理约制全真教团的《全真清规》等便吸收了后世《百丈清规》的许多内容。日本NoritadaKubo博士在其所著《道镜之研究》中甚至有“道教完全模仿百丈清规,作为其道观之规则”〔25〕之语。又如两宋开始流行的儒家的书院制度,其组织形式、书院学规、教学方式等也受到《百丈清规》的莫大影响。〔26〕时至今日,《百丈清规》更是超越其时代与宗教的局限,成为了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倘若我们以现代文明为参照,其普遍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宗教并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理论,它还是特殊的社会组织,同样需要一定的组织管理制度来组织、控制、协调教团成员的行为,使教团成员的个体目标(如成道、解脱)与教团的集体目标都能够得到实现。《百丈清规》正是作为这样一种制度出现的。其中的诸多规制,对于现代宗教如何适应现代社会,制定与完善教团的组织管理制度,实在是值得参考借鉴。同时,百丈禅师创制《百丈清规》中所表现出的不拘常规、契机契理地革旧立新之精神,更是值得现代宗教教团管理者们学习。其次,《百丈清规》作为一种管理制度,是在总结中国佛教僧团过去的管理经验和吸收当时各种管理文化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蕴含的管理思想与管理理念,如它在管理组织上力求分工明确,身份上力求平等,提倡“上下均力”的“普请法”,实行事务决定的民主化,“集众共议”,惩罚上“令其自悔”,注重个体的道德反省,强调领导者要“有可尊之德”,如此等等,对于提升现代管理,创制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理论和管理学,也是大有启发作用的。(本文系台北中流文教基金资助项目成果之一)(责任编辑世山)第七课 佛教与管理“管理学“是因应时代进步而产生的一门学问,顾名思义,指的就是有组织、有系统的运作方式。一个企业团体,有良好的管理,必然迅速发展,长久兴隆;一个国家有良好的管理,必然民富国强,安和乐利。而国家的管理方法,可说就是政治体系。在宗教上,则以自我内心的管理为主,以外在人事的管理为辅。佛教组织的管理学,自僧团成立,即已有健全的系统(四方僧伽、现前僧伽)。例如,“管理“首重团体的“共识”,佛教僧团的管理方法“六和敬“之中,即已揭橥思想统一(见和同解)、法制平等(戒和同遵)、经济均衡(利和同均)等为管理要点。另外,更重要的是净化身心的管理,这在佛陀成道的过程,便已做了最好的管理示范。佛教传入中国之后,在僧团管理上又有长足的发展。以下选出《阿弥陀经》和观世音菩萨所示现的管理方法,以及中国佛教丛林和佛陀的制戒作为管理的范例。阿弥陀佛的管理法
  在建筑的管理上:极乐世界注重都市的规划要宽阔庄严,讲究建筑的雄伟堂皇,配以重重叠叠的美感,以及七宝彩色的搭配,如经云:“极乐国土七宝楼阁、七重栏楯、七重罗网、七重行树,皆是四宝周匝围绕。“阿弥陀佛实在是个善于规划的建筑工程设计师。在自然的管理上:极乐世界把大自然规划得像一座美丽的花园,行树罗列,八功德水,花叶缤纷,大地金色,五彩鲜丽的鸟儿飞翔天际,昼夜六时鸣唱,令听闻者心意清净欢喜;还有修道者的梵音、法语互相回荡,悦耳动听。没有环境污染吵杂,没有生态失衡灾变,没有水火风灾及地震之害,完全是一个庄严安乐的清净世界。
  在人群的管理上:极乐世界的居民注重品德,相互尊重,都是诸上善人,他们在道业上已达不退转的阿鞞跋致境界,因此没有男女纠纷,没有暴力伤害,更没有贪赃枉法,人人友爱合群,互敬互重,这是有德贤者所共同居住的佛国。
  在社会的管理上:极乐世界的宝树罗网,经由轻柔悦意的微风吹拂,扬起微妙的雅音妙乐,演说五根、五力、七菩提分、八圣道分等佛法,使听闻者自然生起念诵三宝之心。此地没有交通事故,也没有作奸犯科,社会安和乐利,与其他世界往来亲善,犹如今日的国际交流,如经云:“其土众生,常以清旦,各以衣,盛众妙华,供养他方十万亿佛。“观音经的管理法从“一心称名“看观世音的管理:在人间,不论是上司与部属,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或是朋友同侪之间,若想获得对方的尊重与爱护,达到人际关系的圆融,首先应该学习爱语布施,这就是观世音菩萨的“一心称名”。人与人之间唯有至诚赞叹,“口中有你,心意诚敬“,双方才能心意相通,圆满融和。从“救苦救难“看观世音的管理:观世音菩萨具足大慈悲、大智慧、大神通、大无畏、大力量,寻声救苦,以千手千眼救苦救难,如:风灾、水患、火难等,菩萨无不伸以援手,主动帮忙他人解决困难,救脱困境,自然能获得众生的信仰崇拜。从“满足愿望“看观世音的管理:观世音菩萨能观世间音声而随缘度化,圆满众生所愿。对于恐惧者即布施无畏;对于多欲、瞋恚、愚痴者,即令称念其圣号,便得远离一切三毒之害;乃至欲生男求女者,皆能满其所愿。从“随机应现“看观世音的管理:一个团体,群我的关系能够和谐,必能发挥巨大的力量。观世音菩萨的随机应现是佛教“同事摄”的体现,“应以何身得度者,即皆现之而为说法“。因此,管理者要能具备随其所需要的“机缘”而适时“应现“,为其纾困解厄,圆满所求。丛林清规的管理法
  从“选贤与能“看丛林的管理:古今丛林接纳十方参学的衲子,因此住持亦须经由十方名德共同推举适任者。同时,寺院重要纲领政策,或领导大众,维系纲纪的职务,也多经由僧众议决、选举投票而产生。这种重视大众意见的民主管理,加强了寺院行政的公信力。从“平等分工“看丛林的管理:佛教提倡生佛平等、人我一如的理念,无贫富、阶级、名位的差别,唯有内在修证境界的不同。丛林事务统分四十八单,各单职务由常住依职事发心、能力、德行、才学的不同而派任,大众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彼此互尊互重,使寺务正常运转。从“公有公用“看丛林的管理:丛林寺院的一切净财、物品来自十方,因此概归常住所有,由常住为大众储蓄道粮、维护寺产、规划福利,使僧众得以安心办道,这种公有公用的管理法,也就是六和敬中“利和同均”的经济理念,可以凝聚个人的力量,为团体创造更大的利益。从“赏罚公平“看丛林的管理:僧团寺院以和合共住为基础,共同奉行戒律、清规以及六和敬的法则,如有违犯,必须接受大众审议处罚;反之,若有功于常住,亦给予褒扬勉励。由于严格赏罚,公平公正,可以巩固大众向心于常住道场。四、戒律仪制的管理法
  从“布萨举过“看戒律仪制的管理:每半月僧团召开羯磨会议,举行布萨仪式,犯过违纪者于此时向大众至诚表露、忏悔之后,即恢复清净,这种藉由大众的力量,圆满解决问题的方式,使僧团恒常维持清净和平。从“僧事僧决“看戒律仪制的管理:每个团体都有其法制、规约,以及事务运作的规则。羯磨制度是僧团“僧事僧决”的最高法制组织,不论是意见不同、行为不法,或者种种生活问题等,通过这个制度,彼此可以达到共识。从“灭诤过程“看戒律仪制的管理:团体中如有争议事件,以下列的灭诤法来解决:双方各说一次,纠纷由长者、尊宿大德裁决。若有人举过,自说有无,只要对三宝、良知负责。言行不正、精神异常,待其正心,作令佛前忏悔。犯者自我发露表白,向当事者或本师表达忏悔。犯者不服其过,亦无悔意,言行矛盾,令停参与公众集会,乃至终身不得受奖及名位等职。彼此互相争论,是非难断,在有德高僧五至七人前,以多数决其是非,如再不服,永摈团体之外。双方互道其错,互为作礼致歉,即视已恢复清净。这七种灭诤法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质,有助于团体组织的融洽和谐。
  从“法制平等“看戒律仪制的管理:有公平而标准的法制,方能形成完备的规章,也是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僧团的序列等级、升等制度、赏罚功过,概依事业、学业、道业等作为考核内容,评鉴程序公开公平,赏罚严明,故能行事一致,发挥弘法度众的功能。佛教的管理方法,从启发心灵及服务大众着眼。两千多年来,佛教以佛、法、僧三宝作为信仰的依归,以经、律、论三藏为管理的法则,令僧徒有明确的方向目标,亦有最佳的修行指南。这个管理方法可用之于国家、社会、各行各业,乃至于个人的身心管理。其功效如何,则端视取材者本身对佛教管理方法体悟的深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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