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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寺养寺是僧尼自食其力的正确途径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8日
来源:不详   作者:古格·慈仁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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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寺养寺是僧尼自食其力的正确途径
  来源:西藏研究  作者:古格·慈仁杰博
  以寺养寺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内容。
  寺庙必须从全区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开放意识代替保守陈旧观念,以改革代替固步自封意识,摆脱听天由命、守株待兔的守旧思想,彻底改变依赖信徒度生的单一经济生活方式,要向多种经济成份方向迈进,把一向输血的寺庙经济功能,变成造血的经济功能,开创一条崭新的以字养寺的经济发展道路。本人在此对我区如何搞好以寺养寺提出了自己很不成熟的见解,只是抛砖引玉,错误在所难免,诚恳希望行家指正。
  一、积极为僧尼创造生产劳动的条件。
  要搞好劳动生产,必须要有生产基地。为稳定僧尼思想,进一步巩固来之不易的稳定局势,在全区范围内必须实行两个长期不变的政策,已划分给现有驻寺僧尼的农田、草场和牲畜等暂不予变动。这样一来,不仅能够调动寺庙僧尼投身经济建设的热情,而且僧尼的基本生活除少量由家庭承担外,主要靠自己的双手。同时,组织僧尼们自己动手,开垦种植,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如像山南地区洛扎县桌瓦寺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年年植树造林,种植花草果树共计140亩,盖了两座温室,开荒种田12亩,新修公路5000米,水渠500多米,修筑了一条长1870米、宽1.5米的河坝。所有这些不仅绿化了环境,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也为当地政府减轻了负担。
  二、发挥各自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僧尼参加生产劳动。
  “不劳动者不得食”是一条社会主义原则,僧尼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同样要实行这一原则。根据不同的条件,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寺庙各自的特点。例如,阿里地区噶尔县扎西岗寺的众僧积极投入生产劳动,走以寺养寺的道路,在寺庙所在的乡开了茶馆、商店,经济效益都特别好。还有一辆东风卡车,所创的收入很可观。于是,每年给乡小学培养两名贫困生,还买了一台发电机,免费为周围的群众送电,使该乡结束了无电的历史。为了解决乡里群众吃水难的问题,寺庙又投入了大量的财力,打了一口质量很高的井,解决了吃水问题。还给乡里的群众付劳务费,种植了很多树木,绿化、美化了周围的环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建立了一所藏医诊所,免费给所有的当地群众和外地朝圣者治病,给广大群众带来极大的方便和利益。这是组织僧尼参加生产劳动的一项重要经验。此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土地面积较少、离城市较近、游客较多的寺庙,除了从游客收取门票及香火随喜外,还可积极组织僧尼搞副业生产和服务性行业,诸如开办餐厅、茶馆、销售部、招待所、小型食品加工厂、手工艺厂和搞运输业等多种方法。例如,在山南地区以寺养寺搞得最好的桑耶寺,迄今为止拥有5辆汽车,3只船,1家饭店,2家商店,1家旅馆(200多张床位),80亩农田,167亩林卡,203头牲畜,年收入达到72万元。在日喀则地区的扎什伦布寺以刚坚公司为经济后盾,以农林牧为副业,从上海引进先进设备,创建了牛奶加工厂,还开设了商店、餐厅、旅馆等服务性行业,每年收入可达一百多万元,为自食其力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2、地处高山、远离城市、游人较少的寺庙,可以利用优越的地理条件,就地汲泉,装瓶外销,开发药材、矿产资源、果园资源、林业资源等多种经营,同时还可根据不同的僧尼决定生产内容,有特殊技能者,让其发挥专长,搞适合专长的劳动,诸如从事制作藏香、塑造佛像、绘制唐卡、印制经书等副业。例如,上面已经提及的洛扎县桌瓦寺和日喀则地区江孜县的拉布孜尼姑寺在这方面堪称典范。桌瓦寺民管会主任仁布大师既是全县有名的木匠,又是当地赫赫有名的园艺师,在他的培养、带动下,全寺僧尼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木匠、石匠、绘制壁画。塑造佛像以及电工、家电维修、缝纫等技术。目前,寺庙有面粉加工店、榨油房、水磨房、20千瓦的小型水电站(为附近四个自然村的120户人家送电),这为寺庙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江孜县拉布孜尼姑寺的十几名尼姑,凭自己勤劳的双手在寺庙附近开垦了1000余亩荒地,种植树木,为绿化江孜、美化环境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造福了周围的民众。她们还开设了饭馆、商店等,不仅方便了众信徒,也为自己开创了一条自食其力的崭新道路。
  3、可以利用寺庙的有利条件,借助佛法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如避恶从善等佛法道德规范中与社会公德相同的部分,这在客观上起到协调和处理社会、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祥和的作用。在发扬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传统文化,研究深奥的佛法哲理、医学、天文、历法,整理经典文献等方面都可以作出自己有益的贡献。诸如办各种学习班或讲座,并向全社会开放,收取学费等,从根本上改变那种主要依靠布施和捐助的收入来维持生活的局面。如果有条件,还可以与银行挂钩设立储蓄代办处,也可经营证券贸易或搞保险业及基金会。这样,不仅能使寺庙经济纳入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轨道,而且僧尼们到了晚年时也有充分的生活保障,过得安稳,这应该是今后藏传佛教和苯教寺庙僧尼自食其力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例如,近年来,阿里地区各寺庙积极配合政府,据不完全统计,寺庙僧尼每年为广大农牧民治病、送药、捐牲畜和财物、免费运输、送电等折合人民币价值已超过100万元。
  三、积极向广大僧尼进行技术指导,推广科学种田
  各级政府的宗教工作部门,要经常到当地寺庙指导生产,向僧尼们介绍农牧业科学知识,定期给他们赠送有关科学种田、养畜等方面的科技图书资料,动员僧尼们订阅科教报刊杂志,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不断给寺庙创造更多的财富,为以寺养寺拓宽渠道。
  四、在僧尼中定期表彰先进,交流生产经验,普及现代科技。
  每年,各级宗教团体或协会要召开寺庙农、牧、林、副业生产经验交流会,及时表彰先进,促进生产。有条件时,召开交流经验大会,介绍各自的生产成绩,并评选出寺庙和僧尼个人先进典型,还要颁发奖状、奖金、奖品。另外,民管会班子接受现代科技知识的工作也要落到实处.从自治区到各县统战、民宗部门每年都要制定民管会成员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的培训计划,按时使他们都得到轮训,并形成制度,逐步提高他们的现代科技文化素质。这样,不仅能起到发展寺庙经济、改善僧尼生活的促进作用,还能积极推动寺庙经济的发展。
  五、僧尼使用雇员要公平合理。
  无论在何地的寺庙,种田、放牧和经营各种服务业,原则上要僧尼自己动手,要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有的寺庙保护文物古迹的任务很重,现有僧尼老少不齐,劳力缺乏,人手不够,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雇佣他人种田、放牧和经营各种服务行业,其雇佣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雇佣工人的工资标准,要公平合理,认真按劳动法规支付劳务费,决不能出现新的剥削行为。
  六、无草场寺庙应走签定互利合同的路子。
  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引导寺庙,在收益分配、劳动报酬等方面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合理合同的情况下,各户向寺庙奉献的牲畜仍由各家各户饲养,但决不能恢复和执行那种“不生不死,不增不减”的旧制度。草场问题由寺庙所在的县、乡、村政府通盘考虑。对收益分配、劳动报酬等方面,各地、县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乡政府每到年末要进行严格监督检查,不得放任自流或搞违法乱纪行为。
  七、从寺庙的实际出发搞好以寺养寺。
  各级政府在确定以寺养寺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时,必须要根据各寺的规模、自养能力、收入来源、僧尼的生活情况和管理能力,以及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寺的土地、草场、牲畜和其他服务设施,但原则上也要按自治区批准的数额为准。对寺庙一次性批准的土地、草场、牲畜数额等,不管用什么办法和渠道发展,每到年末不得超过确定数额,违者要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乡规民约惩处。此外,情况特殊的寺庙应特殊对待,目前没有管理能力和缺编的寺庙,原则上也要按批准数额为准,但具体执行时要考虑到管理能力、劳动条件和人员数量,不予一次性落实,待条件成熟时可以随时划分生产资料和安排服务设施。另外,凡寺庙经营的自养业等项目,应该同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等同等对待,在资金投入上要予以支持,也可适当放宽政策,给以优惠。
  八、使用国家土地必须合理化。
  各地、市、县、乡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管什么理由,不得向寺庙随意奉献国家土地和草场。为了以寺养寺,政府划分给寺庙的土地、草场等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而寺庙只有使用权。各寺庙在各级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依法使用土地,不得私自买卖转让,违者须严厉惩处,决不能姑息迁就,应把寺庙使用土地纳入法制化轨道。
  九、寺庙资金必须用到点子上。
  通过以寺养寺的办法所得到的一切收入,除给僧尼,特别是生活有困难的僧尼发放适当的补助外,必须考虑到寺庙的正常活动经费、寺外维修、装修经堂、购买图书、寺内添置宗教用品的费用。大力提倡“取之于教,用之于教”,决不能无计划地挥霍一空,并一定要按《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办理。[责任编辑 仓决卓玛]
  [作者简介]古格·慈仁杰博,现任职于西藏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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