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佛学杂论>>正文内容

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十二)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十二)

  1.1.4.5.1.1.2 人死永灭论与外因决定论

  人死永灭论者的基本矛盾观是什么?在人死永灭论中,不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前面我通过总结得出人的自身至少具有八种基本矛盾,任何一种矛盾存在都将意味着精神的存在。但是在人死永灭论者中,其基本观点是随着生命结束,这八种基本矛盾会因死亡的来临,自然、没有原由的消解殆尽。
  我们知道,在绝大数情况下,人的死亡都是外在物质性因素所导致的,几乎不存在由自身内部矛盾属性——八种矛盾属性自主断灭导致的个体死亡。这种外在原因果真能够促使人的内部矛盾性永远灭绝吗?如果果真存在这样的逻辑,那么这不是极为典型的外因决定论——无与伦比的外因决定论吗?在机械唯物主义中的外因决定论虽然强调外因的决定作用,但是它所说的外因决定论是指事物在发生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后,出现某种结果时,外因起到决定促成因素,内因是次要因素,而并非是说可以因为外因作用使得被作用事物出现永远泯灭——事物本体永灭而不是现象永灭,因此,我这里说这是“无与伦比的外因决定论”。也就是说,人死永灭论是对机械唯物主义的外因决定论的无限制夸大运用。这恐怕就是机械唯物主义者也会摇头如拨浪鼓的。机械唯物主义主要是从机械运动中归纳总结出来的理论,由于机械运动中物质这种事物本体不会永远泯灭,只是现象会泯灭,因此机械唯物主义也是会否定人死永灭论的无限制运用。
  辩证唯物主义和机械唯物主义观点都是建立在肯定事物本体永存的基础之上出现的观点,没有一种观点肯定事物本体泯灭,否则每个客观存在的事物对于其他事物总是存在内因或者外因的关系,这样相互决定的结果必然是世界上将不存在任何事物——任何物质、能量,任何精神活动,机械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唯心主义都将不存在。
  由于人死永灭论采用的是外因决定论,而机械唯物主义是外因决定论的大本营,因此我常常说人死永灭论是机械唯物主义无限制夸大运用的产物。这虽然有失实之处,但却情由可原。实际上,机械唯物主义也是承认“任何事物都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这个规律的,虽然他们进行错误的理解与改造,但还没有绝对的肯定事物本体泯灭,这与人死永灭论仍然存在根本分歧。因此,人死永灭论这种说法,并非唯物论,因为没有任何一种具体的唯物论理论可以检验与推证这种说法——无论机械唯物主义,还是辩证唯物主义都无法推证出这个结论。而从前的关于人死永灭论属于唯物论的说法根本就是欺人之谈!它仅仅由于对人的肉体与精神相互依存或同一性进行确认而后依据现象主观推出该结果,这并不能够说就是唯物论结论。
  我们知道,任何事物在与客观事物发生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后会发生变化,而事物在变灭之后总是会产生新的事物作为矛盾延续的替代物,而对于人的精神却又出现了什么样的结果呢?人死永灭论者的观点完全、彻底的否定了这一客观事实。一方面,人死永灭论者坚持认为人具有物质属性、人的精神是存在的,另一方面却又得出了与客观事物变化规律(客观存在的事物其本体不会在变化中泯灭,泯灭的只会是现象。)相反的结论——人死永灭论这里得出人的精神这一客观存在的事物本体泯灭的结论,这不是极为典型的自相矛盾吗?
  我们知道,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是,客观事物进行相互作用之后,事物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是外因形成,而不是事物内部原因起决定作用。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并非如此,唯物辩证法讲事物内部原因才是事物发生变化的决定因素,而外在条件是形成的辅助因素。这是两种对立的观点。按照形式逻辑来说,只能有一个是对的,而另一个是错误的。我们自然知道唯物辩证法是正确的。依照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依据,自然是人生前要遵循变化法则,即事物的内部矛盾性做为内因是主要因素,起决定性作用,在人死之后,该条规律也必然适用。
  人死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大致有如下几种:疾病、水溺、火烧、饿殍、仇杀、自杀、官杀、窒息、毒死、摔死、车祸、战乱、生理命尽、自然灾害等等。这许多种外因作用于人体导致人死亡,除个别原因是精神范畴,大部分是物质性外因。这许多的外因导致人们死亡,只是作用于人的肉体之上,但对精神世界无法触及。于外因作用于人的肉体之上,导致人永远绝灭,这不是明显的外因决定论吗?许多导致人死亡的原由,没有一项因素直接作用于人的精神之上,没有一项事物能够使得人前一念泯灭,后一念复生——这一意识流变过程出现断灭,没有一种事物可以使人断灭爱、恨、傲慢、嫉妒、疑虑、欲望等等精神世界内矛盾,生前如此,死后也必然如此。如果存在一种事物,可以打断前一念泯灭,后一念复生——这个意识流变过程,可以打断爱、恨等精神世界内矛盾,那么这种事物是什么?谁人能够告之?寻遍所有的可能,这是不可能的!故而人命尽之后,人的内部矛盾性决定必然生起新的矛盾,新的事物。因此,人死永灭论是机械唯物主义观点无限制运用的衍生物,与机械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都根本矛盾,不是机械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本身能够推导出来的科学结论。
  在人死亡过程中,导致人死亡的因素在与肉体进行相互作用时,存在外界因素与细胞的相互作用,存在外界因素与肉体其他物质的相互作用,存在外界因素与精神世界的相互作用。依据机械唯物主义基本观点,这些相互作用结果并不会出现事物本体泯灭,而只是导致事物本体的数量上发生改变。但是这个观点被人死永灭论给否定了。在人死永灭论中得出了相互作用的结果却是本体永灭——数量和性质是发生了改变,但却是质化为没有数量、没有性质/作用的事物。这种数量和性质的转变既与机械唯物主义观点不一样,也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不一致。辩证唯物主义所说的数量和性质变化,是存在质量互变规律的,性质变化也是指事物从一种性质到另一种性质的转变,而不是转化为没有任何性质和作用的事物。世上存在人死永灭论列举的事物吗?世上存在这样的转化吗?谁人能够提供/举说这样的例证?虽然物质向能量进行转化,能量似乎没有性质,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深入分析之后,能量仍然是存在性质和作用的。如果按照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事物在相互作用之后,往往只有数量上的转变,而没有性质的转变)进行分析,则自然是精神世界在与外界因素进行相互作用时,最后也只会出现精神世界性质/作用功能的数量上的变化,而不会出现人死永灭论的局面——精神世界数量和性质的双重扬弃!可见,人死永灭论是对机械唯物主义外因决定论的极端运用,这种运用自然不能被机械唯物主义本身的观点所认可。
  我们知道,很少有人能够主宰自己五蕴生灭矛盾、六根生灭矛盾等八种矛盾,比如物质身体寿命随着自己的意志而随意住世,喜悦感受出现完全由自己做主,想怎样思维思想就怎样思维思想——如想忘记痛苦的事情就忘记等等……这可能吗?鲜有人能够实现自己主宰自己的意识生灭相续过程,自己使得自己的意识流变过程随着自己的主观意志而运作。比如前一意念灭后,后一意念随着自己的意志想要如何出现就如何出现,想多久出现就多久出现,这可能吗?对于六对矛盾属性也是同样如此,又有谁人能够作到主宰六对矛盾属性,使得六对矛盾想生就生,想灭就灭?人的自身具有主观能动性尚且不能做到主宰,又为何因为被动运作的客观事物外加于人反而出现了矛盾的永灭?人的精神内部矛盾并非是物质世界所拥有的,客观物质世界也不存在这些矛盾,导致人死亡的诸多原因是如何发挥出灭绝效果的呢?人死永灭论观点就如拿起一把大刀去砍杀虚空,砍杀的结果竟然使得虚空出现绝灭一样,这是多么荒谬的事实和逻辑!因此,人死永灭论是无法用任何已知的科学知识和科学理论进行解释的。
  人的意识生灭相续过程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很少有外界事物能够改变它的生灭相续流变过程。这个过程很有点象元素衰变过程,在元素衰变时,元素衰变周期几乎不受外在的事物、各种外加条件影响。或许人类通过对元素衰变的深入研究可以揭破人的意识生灭相续过程的秘密!但是这仅仅具有一定的可比性而不可能完全等同,因为元素衰变仍然是被动的发生,而人却是具有一定主观能动性,它们仍然具有质的不同。在人死永灭论者的观点中,他们盲目的、肤浅的、片面的得出人的意识生灭相续过程会随着死亡的到来而永远终止,——既不知道意识生灭相续过程出现永远断灭的原因是什么,也不知道什么事物可以直接的作用于意识生灭相续过程上,且能够打断人的意识生灭相续过程,——这是多么苍白无力的结论!
  人在世间必然要有行为发生,行为发生就必然产生矛盾,矛盾解决也必须通过行为来解决。如果能够通过物质之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运动——绝对没有主观因素参与,比如水的流动、空气流动、树木生长、沙丘移动、天降陨石、天空雷电等等,——这些物质性的外因,就可以化解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相互之间的矛盾,那么,人类就不存在没有解决不了的矛盾,实际上这现实吗?没有人会相信这种现实与逻辑——除了白痴。但是人死永灭论者却告诉我们存在这样的真理!难道不是吗?人类相互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但却都是通过主体与主体之间行为来化解的——就是这样,许多矛盾在生前仍然没办法化解,没有说通过纯物质运动就化解了,这是常识。可惜的是,人死永灭论者连最起码的常识都不具备,如同白痴一般!

  1.1.4.5.1.2 人死永灭论的立论依据

  人死永灭论者在论述自己观点时,主要的、可能的论述方法有下面一些,这里就主要的、可能的论述方法作些认真揣摩,看看人死永灭论者论述的是否正确。
  按照人死永灭论者的主要推理依据——身心同一论来说,是不能因此理论得出人死永灭论的。人死永灭论者之所以得出人死永灭论,那是因为他们进行了错误的逻辑推理。这里简单探讨一下。
  在人死永灭论的观点中,肉体是实体,精神是肉体的作用和功能。即肉体与外界事物的对立统一规律就是精神与外界事物的对立统一规律,精神世界内的对立统一规律就是肉体的对立统一规律,否则身心同一论就不能成立。此理然否?对不对检验一下。意念存在生灭的对立统一规律,肉体的哪一部分存在类似的对立统一规律?感受存在生灭的对立统一规律,肉体的哪一部分存在类似的对立统一规律?善与恶存在对立统一规律,肉体的哪一部分存在类似的对立统一规律?爱与恨存在对立统一规律,肉体的哪一部分存在类似的对立统一规律?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存在对立统一规律,肉体的哪一部分存在类似的对立统一规律?施舍与吝啬存在对立统一规律,肉体的哪一部分存在类似的对立统一规律?贪污腐败与清正廉洁存在对立统一规律,肉体的哪一部分存在类似的对立统一规律?牵挂与舍去存在对立统一规律,肉体的哪一部分存在类似的对立统一规律?……这样看来肉体的对立统一规律与精神的对立统一规律显然不同,既然不同,身心同一论就无法立足如磐石。换而言之,身心各自有不同的对立统一规律,不是等同的。既然不是等同的,身心又存在依存关系,那就不能因为肉体的死亡,而使得依存的彼方也永远失去对立统一规律,否则就将出现逻辑上和实践上的背谬。
  另外,就算把身心同一论认定是正确的立论,肉体的对立统一规律就是精神的对立统一规律,精神的对立统一规律就是肉体的对立统一规律,那也是不能因此推断出人死永灭论的。为什么?因为在人死永灭论的观点中,精神的作用和功能必将永远不起作用,即永远不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由于他们的观点是肉体的作用和功能就是精神的作用和功能,也就是意念生灭的对立统一规律,感受生灭的对立统一规律,善与恶的对立统一规律,爱与恨的对立统一规律,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的对立统一规律,施舍与吝啬的对立统一规律,贪污腐败与清正廉洁的对立统一规律,牵挂与舍去的对立统一规律……统统属于肉体的对立统一规律之一,但是肉体必然死亡,难道这些对立统一规律也都统统永远的消失?这是对立统一规律吗?对立统一规律虽然也讲消失,但却是对立面相互转化之中的消失,而不是指没有对立面存在啊!按照人死永灭论的观点分析,唯物辩证法最基本、最主要、最核心的思想——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全然错误,这可是对辩证唯物主义最大的挑战了!虽然机械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存在矛盾、摩擦,可也不至于到如此地步啊!
  可见,无论是否认可身心同一论,都不能通过身心同一论来证明人死永灭论是正确的。
  身心是相互依存的双方,按照人死永灭论的逻辑,只有肉体与精神是相互依存的,而其他物质与精神却并不是相互依存关系。这个观点虽然错误,但这里就将错就错,看看能否在认可这种立论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按照逻辑和实践求证出人死永灭论。
  身心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依照人死永灭论的逻辑,就是肉体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与精神世界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之间有相互依存关系。换而言之,肉体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与精神世界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虽然各自为政,却又存在相互依存关系。那么能否因为肉体死亡,就必然可以推出人死永灭论是正确的呢?这是错误的逻辑。一个人的肾脏与心脏存在相互依存关系,又各自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难道因为肾脏死亡,心脏就因此而死亡吗?一个人的大脑与心脏存在相互依存关系,又各自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难道大脑死亡,心脏就必定死亡吗?孕妇与胎儿存在相互依存关系,又各自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难道孕妇或胎儿死亡,另一方就必然死亡吗?母子相依为命,母亲与子女存在相互依存关系,又各自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难道母亲去世,子女就必定死亡吗?……何况上面的肾脏、心脏、大脑、孕妇、胎儿、母、子在死亡之后,各自依然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而不是没有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存在。——更何况人死永灭论对物质与精神的依存关系出现定性上的错误。可见,人死永灭论的逻辑是错误的逻辑。既然是错误的逻辑,就不能因此证明人死永灭论是正确的。
  又有人旧话重提:“精神与物质存在对立统一规律,于是精神于死后化为某种物质,而这个继续的物质不再向精神转化,则此物质依然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因此,并非是说人死永灭论就一定认为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不存在。”这个观点有些意思,就讨论讨论。
  首先,从精神向物质进行转化,必须要有条件,如果没有任何条件参与就可以出现精神向物质转化,这是对对立统一规律的严重犯罪。但是在这里,人死永灭论者就提出了这种“可能性”、“必然性”。因为人死永灭论者再聪明,也无法提供或/和确认精神向物质转化的条件,精神向物质转化自然是无条件的转化。这种思想显然要不得!如果人死后精神可以无条件的向物质转化,那在人生前精神也应当无条件的向物质转化,否则就是有条件的。有些诡辩者会说:“死亡就是精神向物质转化的条件”。这只能说诡辩者的嘴与大脑是分家的,而不是依存而统一的!
  其次,精神与物质存在对立统一规律,固然不假,但这并不意味着精神与物质之间就存在相互转化过程。因为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指出,对立物进行相互转化时,必须有条件,而不可能无条件的进行转化。由于精神与物质不存在为人所知的转化条件,自然是不存在相互转化过程——即精神向物质转化或物质向精神转化是不存在的。如果某一天证实有精神与物质相互转化的条件,那以后再说,因为目前还没有发现这样的转化条件。
  再次,精神与物质存在对立统一规律,若假定物质与精神可以进行相互转化,那也是不能因此推出人死永灭论的。因为对立面如果进行相互转化时,并不是单向的转化,而是双向的转化。即精神可以向物质转化,物质也可以向精神转化,而不会是只存在精神向物质转化过程,否则就是对对立统一规律的尖锐挑战。这就是说,不存在人死永灭论的论证过程。
  诡辩者此时又会说:“物质与能量存在对立统一规律——物质与能量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不是只存在物质向能量的单向转化吗?可见你说对立面存在双向转化也并不一定对。”诡辩者这个问题问的好!但可惜这是错误的。一是,科学家目前虽然没有能力通过能量而转化出物质,但并不代表将来也不能。就如同从前的人们是不能通过物质而转化出能量一样,可如今科学家已经实现了,因此未来有可能实现从能量转化出物质。如果认定只有物质向能量的单向转化,而不存在能量向物质的转化,显然过于武断。二是,科学家关于宇宙的形成、黑洞能量的释放已经提出能量可以向物质进行转化的设想。这只需要进一步证实即可。三是,爱因斯坦关于物质与能量的转化关系——质能方程(E=mc2,公式中E代表能量,m代表质量,c代表光速),就已经从理论上肯定了能量向物质转化的可能性或必然性。物质向能量转化,当然可以比较容易找到转化的条件,因为它只是释放出质量所转化的能量,没有被转换系数困扰的问题。但是若从能量向物质转化则条件一时难以实现,因为c2的转换系数是非常巨大的,如何克服这个转换系数的影响是很难的。当科学家找到克服这个转换系数的方法,自然可以打通能量向物质转化的通道。相信这只是时间问题,而不是理论问题。因此,这个诡辩不能证明人死必定永灭。
  最后,精神向物质进行转化,并不意味着精神全部转化为物质。比如唯心主义就持有精神向物质转化的思想,但是唯心主义并不认可精神全部转化为物质,否则神意志论就不存在了。另外,意识生灭总是存在前一意念泯灭之后,后一意念随之出现的过程,如果认为精神向物质转化,那也只能是前一意念泯灭之后前一意念转化为物质,而不是后一意念出现转化为物质。因为转化必然是某种事物泯灭之后才转变为另一种事物,而不是出现某种事物才转化为另一种事物。这样则仍然存在精神,而不是没有精神存在。因此,人死永灭论的推论仍然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认可物质与精神的对立统一规律,是无法证明人死永灭论。参看前面和后面关于身心转化的分析,可以更加清楚。最主要的是,几乎不存在精神向物质进行转化的可能,也几乎不存在物质向精神转化的可能,因为就不存在促使它们相互转化的条件,——这至少现在看来如此,——实际上,也是不会有的。
  人在活着时,总会与周围的人或事发生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产生矛盾,比如常见的一些矛盾:金钱债务矛盾、背信弃义矛盾、忘恩负义矛盾、坑蒙拐骗矛盾、尔虞我诈矛盾、杀人纵火矛盾、冤家仇怼矛盾、偷盗抢掠矛盾、家庭纠纷矛盾、邻里矛盾、爱恨情仇矛盾、国家矛盾、民族矛盾、文化矛盾、宗教矛盾……许多的人在其生前是无法解决这些矛盾的,这些矛盾的存在难道会停止步伐,不产生结果?这种矛盾的存在难道不发生演变,不遵循唯物主义者总结出的规律?这种矛盾的绝对静止性从矛盾的动性中脱胎而出,这不是很可笑吗?这难道不是用静止的眼光看待问题?如按照唯物主义者的观点来分析这种事,岂不是用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可见坚持唯物主义不代表必定要否定人死续存论。至于从前唯物主义得出的人死永灭论是错误的推论,犯下了用静止的眼光分析事物严重错误!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lianxiwo@fjdh.cn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