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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所缘缘论释解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3日
来源:不详   作者:欧阳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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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所缘缘论释解
  欧阳渐
  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96册
  1978年03月初版
  页24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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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者,察义﹔为能虑、为能缘、为见分。所缘者,有境
  义﹔为所虑、为相分。缘者,能生义﹔为所托、为实体。观
  所缘缘者,谓能缘起时,带此相分有境,此境体实,能生识
  现﹔观察之为所缘缘也。成唯识论,谓若有法,是带己相﹔
  心或相应,所虑所托,是也。此所缘缘,有亲有疏。亲为挟
  带,为体相之相分,为智缘真如﹔疏为变带,为相状之相分
  ,八识本质,变相状故,为识缘生灭。一切法界,相分摄尽
  。成唯识论,若与能缘,体不相离,是见分等内所虑托,应
  知彼是亲所缘缘﹔若与能缘,体虽相离,为质能起内所虑托
  ,应知彼是疏所缘缘,是也。悲夫凡外愚迷,不了山河大地
  ,为共有之相分,小乘差谬。不了眼色为缘,实带起之自性
  ﹔执境执外,长劫沈沦。陈那哀之,所以造论。护法增释,
  理更加详。萨婆多执极微,具体而阙相,为无所缘。经部执
  和合,具相而阙体为非缘义。正理执和集,克实等极微,同
  前所破。立三破量,成一唯识。若论真空,内有分别,同是
  执情。但依世谛,阙过既彰,便非能立。为自净之地,开纵
  许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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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量所以神,因明所以妙也。论文易晓,释说难明。引而申
  之,为便讽籀,岂有别见,衿着于篇。
  若言能令毒智人,为令其慧极明了,及为消除于罪恶,
  稽首敬已观其义。
  此护法将欲释论归敬偈也。不了三界唯心,万法唯识,能所爱憎,
  日相寻逐,是为毒智。了则一真自性,平等如如﹔是如消除罪恶,
  稽首三等。观此论义以观自性之义。
  论曰﹕诸有欲令 (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 者,或执
  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
  眼等五识 (有法) ,以极微作所缘缘 (宗) ,许有实
  体能生识故 (因) 。眼等五识 (有法) ,以和合作所
  缘缘 (宗) ,以识生时带彼相故 (因) 。外二量如此
  。
  释曰﹕诸许眼等识者,于所弃事 (析须弥为七分,弃六
  用一,辗转相析相弃,成极微事) 及所收事 (收极微,六以
  合一而成七,辗转相收相合,成和合事) ,或舍或取,是观
  察果故。所舍事体及颠倒因,是所显示 (无正因,名颠倒因
  ,为彼宗所取因) 。
  诸执识缘外色之小乘,于极微事及和合事,或舍或取,是彼
  宗观察抉择之智。而所舍所取之事体,是彼宗显示教人之法。
  此中等言,谓摄----他许依其色、根五种之色,他许五
  识,依外色、依外根,由他于彼一向执为缘实事故﹔意识不
  然,非一向故。许世俗有缘车等 (实事) ,故从许意识缘实
  事境有其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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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能将识相似之相离无其境,于根等识,境不相离得成就已
  方为成立,是故于此不致殷勤。
  此中等言,彼宗等摄前五识,而简意识由外小之旨,
  前五识缘实事能一向长远﹔故意识不能一向长远。虽
  世间有意识缘实境之事,非是一分之缘耳。其一分随
  即能将此车等,变为影质境,而离弃车等之实事境也
  ﹔必五识于实事,境长不相离,成就事后,方为成立
  。故等之为言简六识,而不取。
  又复于串修果智所了色 (假想观中极微色) ,诚非呾迦
  (意识名) 所行境故,及如所见而安立故。 (意识缘本质色
  ,安立名言﹔即彼妄执假想观中,分析极微者) 今此但观闻
  思生得智 (意识名) 之境也﹔如斯意识所缘之境全成非有,
  此于自 (极微) 、聚 (和合) 不能缘故。复缘过未非实事故
  ,犹若无为。为此等言,摄五识身。
  又复意识于假观极微色,及其分析极微色,诚不能缘
  ,而但缘问思生得之非有境也﹔是意识所缘之境,全
  成非有境,不能缘极微、和合故也。又缘过未,事既
  非实,犹若无为,与不缘等。故等之为言,摄五识而
  非余。
  若尔,根识引生所有意识,斯乃如何﹖此非共其根识同
  时﹔或复无间皆灭,色等为所缘故﹔或缘现在此非根识曾所
  领故。斯乃意识自能亲缘外境体性,此则遂成无聋盲等。复
  违比量,知有别根此遮增色 (五识,缘本质自相色,复从此
  色起长、短、方、圆假相之色,是名增色。比量者,如见地
  、水、火、风,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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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是坚、湿、暖、动,必托增色,推明增色,既遮比量,遂
  阙) ,是所欲故。
  诘之云﹕若如尔说,意识既非长远又非实事,简而不
  取,是诚然矣﹗然根识是实,则引生之意识,亦不为
  不实,斯又何说﹖外有三答﹕一、引生意识非同时答
  ,二、引生意识乃缘已灭之色答,三、引生意识所缘
  之现在非根识已曾所缘答。据此三答,斯乃意识与根
  识两不相涉,不藉根识自缘外境,则色不待目而见,
  声不待耳而闻,天下遂绝聋盲之种,此一谬也。又复
  与比量相违,何以故意识之知,既不待根引而生,则
  别有其根,别根既有,增色遂遮,以是为欲,比量之
  路斯绝,此二谬也。
  然于意识不复存怀,眼等诸识,色为依缘而方有故。无
  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许是无,本意如此。
  二谬虽彰,然彼于此意识,仍是简去不复存怀,以为
  眼识等许极微。色如缘者,极微体既自然有不作性,
  又德本坚常而能生识,乃可为所依之缘﹔有此二者,
  方得为有故也。眼识等不许无表色为缘者,无表如意
  识所缘之色,但有不作之性﹔而无坚常之德,阙一不
  生故也。彼宗自许简去意识之本意,乃如此。
  此于所缘将为现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为此正
  意遮所缘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时之根,功能之色,将
  设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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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意以极微为所缘缘,遂将以为五识现量者,是彼有
  所执取之性,深陷邪途之所致也。为此应一一破之,
  然意有所属,遮破其所缘缘性,则彼所依性,因便而
  亦遮破,正不必缕缕细陈也。所依既破,则执五识,
  而简意识之能依,更不待破而解矣﹗破所缘缘,具下
  二量,同时之根为五根,功能之色为极微、和合,量
  中不但遮之,方将设许之耳。
  言外境者,彼执离斯 (识也) ,而有别境﹔此显其倒,
  显彼执有异事可取,故言境也。如何﹖当说或言总聚,由非
  总聚实事应理。识如来难,彼自前后道理相违,余复何失。
  论言﹕以外色作所缘缘者,何言及外境耶﹗盖彼宗执
  离识外而有别境,为显其颠倒,显其执取有异识之事
  ,故以外境立言也。如何为异识之事﹖当为明说,以
  彼宗或有言和合者﹔由不言和合,则又执极微为应理
  也。诚如上来诸难之义,彼过既彰,于我何失。
  缘其实事及缘总聚是所许故,将欲叙其别过,为此且放
  斯愆,或许极微。虽复极微,唯共聚已而见生灭,然而实体
  一一皆缘,不缘总聚﹔犹如色等。设自诸根悉皆现前,境不
  杂乱,彼根功能各决定故,而于实事断割有能,一一极微成
  所缘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识之因性故,是彼生起亲支分义
  。然而有说其所缘境,是识生因在诸缘故。
  极微实事、和合总聚﹔彼宗所许,我宗不许犯,所别
  不极成过,将欲叙其因中阙过之义,为此且置宗过不
  论,既不置论,何妨言陈。论中或执极微云﹔云者,
  谓彼宗虽以积微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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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见生灭,然缘微不缘聚﹔犹如五尘,都缘别相,从
  五根齐发﹔五尘亦必齐应,不相凌乱。彼五根决定,
  于诸极微,分别不紊,微亦如是。一一极微,分别不
  紊,成所缘境,斯乃因性如是,眼识等之因性如是,
  是生识之亲支,非疏支之义也。汝大乘亦有说,其所
  缘境,是生识因在诸缘故之言,可引为证﹔彼极微宗
  所执之义如此。
  或复于彼为总聚者。彼诸论者,执众极微所有,合聚为此所
  缘,相识生故。由于总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彼为所缘。如
  有说,云若识有彼相,彼是此之境。此二论者,咸言彼相,
  应斯理故。
  又论中或执和合云﹔云者,谓彼宗执微之聚为所缘缘
  ,识从此相发生故﹔由于和合而生其识,是故定知和
  合为所缘缘。汝大乘亦有说,若识有彼和合相﹔和合
  即是识境之言,可引为证﹔彼和合宗所执之义如此。
  凡此二宗,自以极微、和合之相,与理相应,故立为
  宗。
  论曰﹕二俱非理,所以者何﹖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
  ,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
  ,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
  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
  。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论文易知。
  释曰﹕若不言因,此因无喻﹔犹如因等成因等性,极微
  总相是所缘性而成之。又能自许不于识外缘其实事,应有有
  法自相 (阙一相字) 违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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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不立量言因,破其过失,则执见何由开悟﹔此极微
  之能生,因和合之有境。因不能一因具全二义,为不
  定因,因既不定,喻中有能立不成过,是为无喻﹔凡
  因明例用已成因。成、未成宗﹔以因成宗,非以宗成
  因。今之立宗,犹若为能生因性,而立极微,为有境
  。因性而立,和合以成,是所缘缘之二义。非先有一
  因,具二之性,以成是极微、和合。则因既不定,喻
  则无有﹔宗亦非净﹔三支互阙,故必立量言因,破其
  执而开悟也。又若立内色如外现 (有法) ,为识所缘
  ,宗自许不于识外缘其实事故 (因) 。彼外现有法,
  为自宗所不许。如今立之,应有有法、自相相违过。
  出过量云﹕汝所言内色,为非内色﹔汝所言似外现,
  乃实外现﹔宗自许不于识外缘其实事故 (因) 。实事
  明明言陈意许,但不缘耳为示他悟﹔为防自失,都以
  设立破量,为安妥故,论立量言因也。外小不明唯识
  ,特在不知所缘、相分义,故陈那造论,辨明所缘缘
  义﹔则唯识无境,昭然若揭。然止是能破而非能立﹔
  盖破极微、和集为阙有相义,与破和合为阙能生义﹔
  则具此二义之为内色有者,不言而知。故内识如外现
  之四句偈,非立量言,乃明义言也。唯识真量,至唐
  玄奘,始乃成立。量云﹕真故极成色 (有法) ,定不
  离眼识 (宗) ﹔此宗除寄言简过外,克实言之,为相
  分色不离自证分识也。量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
  (因) ,此因克实言之,为不于识外缘色故,即相见
  俱依自证起之意也。初三为眼界之尘识根,尘为相,
  识为见﹔根在相见外,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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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妄执,自证所无,在所不摄 (然今所谓眼根实,亦识
  上色功能。但他所不及知,岂如兔角) 。量云﹕同喻
  如眼识,异喻如眼根﹔此同喻之眼识为见分,与相分
  同依自证,故用为同品。自宗不许之眼根外色,为他
  宗所执者,故用为异品﹔克实言之,同如见分,异如
  外色也。此量变所缘缘之有境、能生二义为一名言﹔
  盖初三之中,具相分有境之所缘义﹔摄之为言,具自
  证能生之缘义。因义虽宽,因性实狭﹔狭因能立宽,
  因非立故。陈那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者非立量言,
  乃明义言,用能破即是能立之例故也。
  然法称不许,斯乃于他亦皆共许﹔即以为喻。若但如所
  说,应于所立义而属当之前量。意云﹕论本二因,但是明因
  所以,不即是因,以无共成之喻﹔为此须出彼相应因。
  所以立破他之量如是。然破之为言,立敌俱诤在宗中
  之法,余所不诤也。今法中既不许其所缘义,乃又于
  缘义,而共许之者,何也﹖盖明其因中违悖二义,则
  此违二义之喻,亦难为言,以一义而纵许之,即得以
  一因之义,立其异喻故也。若但如正破之说,应于自
  所立义而相属,相当以为对诤,然前所陈彼宗之量,
  其意盖云﹕彼论本非决定之一因,乃犹预之二因﹔但
  是以极微、和合成因义之所以,而不即是一定之因,
  以无二义共成之喻,为此之故。所以须设许彼有相应
  之半因,以便能破之立言也。
  何以如此。次复显己所论之理是无谬妄,明他共许,置
  第五声 (第五声者,八转声中第五相从,就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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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为从声纵许之辞,非实辞也) 。设许为因,犹如共许诸非
  有事、非有性故。非因极微,而且纵许诸极微体是其因性﹔
  但说不合是所缘性。
  极微原非缘,何以纵许﹖岂独无过。故次复显非所缘
  ,谓我论无谬,不妨许彼非有之事,非止许彼极微为
  因,又且许其极微有因性﹔但不许其为所缘性。则彼
  过已彰,于我无失。
  由非彼相、极微相,故此云根识、极尘非境。如根者言
  ,犹如于根纵,实是识亲依之因,无根相故非彼之境,极微
  亦尔。
  上来破彼立宗之意如此。今彼因中所言,由以彼极微
  之相,为非相故﹔所以此云﹕五根识上,非有极微尘
  境。今彼喻中所言,根纵为识亲依,然识不见于根,
  根非识上境,眼根喻如是﹔极微宗亦然。
  诸无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谓也﹖为此说其名境者等。
  言自性者,谓自共相 (境之自相,具二种功能,名自共相)
  ,了者定也。如何此复名如了耶﹗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
  同 (同者带也) 彼相貌而识生起,由随彼体故﹔此则说明了
  彼境也,而实离识无别所了,可与其识为因性耶﹗然而但有
  前境相状,于其自己犹如镜像,而安布之共许,名斯为了其
  境,然非极微 (一一自体识,随彼状) ﹔由此极微,而为境
  体。
  彼极微相,非此识境,何也﹖说彼与名言假境等,非
  与此自性实境等。称自性实境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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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明了自共相者,定其称也。云何为了﹖如彼相故,
  谓能缘生时,带起所缘相貌,并随托所缘实体而缘之
  ﹔两义具备,名了斯境,而实离自证分,识无别所了
  。彼极微离识,岂可许为所缘缘之因性耶﹗但所缘缘
  虽具二义,亦止如依他起之相状,而安布在镜体实性
  中,名为了境耳。然此一一自体之识,随彼相状之义
  ,绝非属于极微﹔而言极微为彼境体,故曰彼非斯境
  也。
  纵有因性,由非因义所缘。如根,虽是因性,不为所缘
  ﹔若由因性,许作所缘,根亦同斯应成彼也。斯言前说彼相
  应理故,因有不成过。然而意显非唯因性﹔即是其根所缘之
  相。若如所说,因将为能立者﹔则彼因性故为所缘性耶,于
  根亦有成不定过。
  极微非彼境矣﹗纵许彼为有缘之因性,而非许彼为有
  所缘之因义。譬如眼根,虽有缘义,无所缘义﹔若许
  极微如所缘义,则根亦应同彼许,殊非当理之论。此
  言谓前许彼相,与缘义之理相应者,以无所缘,因不
  遍是宗法性,有一分随一不成过,业已显其因过也。
  然而以喻合成,更有过在﹔以意中所显,非惟以因性
  所缘,亦即喻根所缘,如是以喻成因为能立者,无此
  道理。又为以喻根合成其因中,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
  之过 (同答如眼识有缘义一分转异,喻如眼根,非所
  缘遍转) 。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义何也﹖为明成立自己之宗,
  由非但述他宗过故,己义便成,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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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彰。非即能生自识相故 (因) ﹔境非极微 (宗) ,犹如眼
  等 (喻) ,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明他共
  许。此时意在遮他显己,能破义成,置斯言矣﹗宗许,定彼
  不定,他宗恐其不许。
  问曰﹕彼立极微,有过如是,斥之为非所缘斯已,何
  必又立量言因。答曰﹕欲明自宗之义,非但斥他便成
  ,故必立破他之量,此由非彼相之言,为彰明破他之
  因量也。若设许之言,如前时宗中言耳,此言因之时
  ,则在夺他显己成就能破,必弃置纵许之名言矣﹗因
  中夺而宗中许者,将以所许,定彼不定过也﹔他宗固
  惟恐人不许耳。
  向者与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凡言不定
  ,未必决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须立量﹔或可由斯非彼
  相者,于诸极微非定了性。如相识生是谓决了,既彼非故明
  知决了此,亦无由应可说非决了性故,唯出此因不是所缘。
  又问﹕论前言二俱非理,已成彼不定过,即是能破,
  何必又申量言因,乃为能破耶﹗答﹕空言不定,犹未
  决定其故,敌必致疑,故须立量言其所以。因量既立
  ,彼宗或可由此得悟,极微非自证分之了性。盖如彼
  相生乃为决了者﹔极微既非此境,则决了之性必为明
  知也。然此宗中所陈,亦不必真说非决了性。唯言极
  微之因不是所缘,彼必由因量,而悟及之因明之所以
  最妙也。
  258页
  如根极微,有余复作诸识差别,显其成立眼识不能了极
  微色 (宗) ,无彼相故 (因) ,如余根识 (喻) 。如是余识
  ,翻此应言﹕如根之言,诚为乘也。其喻别须义准而出,又
  复纵是因性之言为无用矣﹗彼虽因用非所缘性,此亦如是,
  实为有用。然非声等,所有极微可是余根之识生因。
  如陈那破量之根,喻与极微宗,有余,师复另以诸识
  差别之喻,显其成立之量云云。又以余识,如其量翻
  成多量﹔则如根之喻,犹如轮乘,诚可通转为用也。
  其喻止须,义准其量而出之耳。又复此师之量宗中不
  用纵许矣﹗此师量中无彼相因,虽用非所缘之意﹔而
  陈那之因,亦复如是,惟纵许稍异﹔顾纵许之妙,实
  为有用。此师不用,未为善因明者。然声等上色,不
  能生余根等上之识,则如决定之理。
  论曰﹕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
  二月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
  。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
  等识,无有缘义。
  论文易知
  释曰﹕有说于识自体无聚现 (极微聚,而现相,名聚现
  ) ,故非是所缘﹔如根众微,由境相状,安布于识,是彼相
  性,此非有故﹔理即说其无有聚现。如是且述钵罗摩怒 (极
  微名) 不是所缘。彼之
  257页
  能立不相应,故及 (非境性量) 善成故。
  有诸余乘,心服破量﹔乃即说言,于识自体中无极微
  ,故诚非所缘﹔盖如根之喻,众微之宗所成之破量,
  言彼由所缘具在识中,为相性者而乃无有,理应说无
  极微。以如是量意,故以极微为非所缘也。他宗能立
  不成,则论主破量善成矣﹗
  若尔总聚是境。然由所说诸有能立,若望谟阿 (大乘名
  ) 宗皆有不成性,理实如此。然而总聚实有,彼相有是所缘
  。无因性,故由彼相,识不能生。其总聚相,识总聚不生。
  彼既不生此识,如何令此缘彼所缘之相。不相应,故非所缘
  义。由此前云﹕彼相应理,斯乃不成。
  有余诸乘,虽心服善,执迷未空,旋即转计﹔若如所
  说,极微非境,则和合为境﹔然彼宗之种种能立,若
  较大乘,皆不成性,理诚如是,非故斥之。盖和合有
  相,设为所缘,而无实体﹔识不能从彼相上而生,既
  和合之识,不生于和合境,则境不生识,两不相到,
  如何令不相到之识,缘不相到之境,此理诚不相应,
  绝非所缘缘,以是之故,彼宗于前,自许应理,斯乃
  不成。
  若尔,何谓所缘之相﹖凡是境者,理须生其似自相识,
  随境之识。彼是能生,彼是所缘。有说凡为境者,理必须是
  心及心生起之因也﹔此既生已,随境领受而与言论,于时 (
  是也) 名此为所缘境。若义具斯二种相者,此乃方合名为所
  缘,是能生性、所缘之境。引阿笈摩 (大众部经名) ,
  258页
  此即便是说生 (能生义) 、缘 (所缘义) 性,由是生因,彼
  识生缘﹔共许是其所缘之境,自体相现。此中无益,故不言
  之。
  问曰﹕极微、和合,皆非所缘缘。则汝大乘以何为相
  ﹖答曰﹕凡是识境,当生似尘之识,名随境之识﹔此
  之一法,具二功能。若者为能生,若者如所缘﹔斯为
  大乘所缘缘义。岂惟大乘,汝小乘亦有说言﹔凡为识
  境者,理必须心及心生起之因,以是生识,识生之后
  ,随逐其境而作领受言论诸事,于是得名此境为所境
  、缘境。义具二相,方合名为所缘缘﹔所谓能生性及
  所缘境之二相也。上来所引阿笈摩,即是汝小乘所说
  能生及所缘二相,由是能生因,令彼识得生于所缘,
  乃大小二乘共许为所缘缘之体相﹔更有言说,非此所
  取,略而不论,所缘缘相如此。
  能非总聚,是能生者,非实事故﹔由其总聚不是实事,
  此于有聚一、异二性不可说故。又复无有不实之事,能有生
  起果用功能﹔犹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识。
  论主和合破量云。云所以能破其计,和合为能生者,
  以恃彼体实无之因故也。和合不是实事者,一性异性
  ,俱不可得。以言一,则和合有极微﹔以言异,则极
  微为和合故也。又复无有假事,能生诸法之理。故论
  言二月﹔如第二假月,本无所有,不能发起瞻视故也
  。
  第二月相若尔,何因有斯相现﹖根损害故,若时眼根,
  由翳等害损其明德,遂即从斯损害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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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见二月生。非实境故﹔由此二月纵有彼相,然非斯境。
  如第二月,纵令此识有彼相状,由不生故不名斯境。此由非
  实事,有性等总聚,不是识之生,因非实性故。如第二月,
  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缘还如二月。又复将此第二月喻
  ,于彼相因,应知说其不定之过。复由识,义理成就故﹔至
  是相违。
  问曰﹕二月与和合同相如是﹔和合以极微成假,二月
  以何因成相﹖答曰﹕根损害故,眼根由翳损明,遂从
  损处见月,并非实有其境﹔则二月纵有相现,非眼根
  真缘之境也。以喻合法,二月如是﹔则此识纵亦似有
  和合相现,以和合不生,而亦非此识真缘之境也。此
  法执之由,由于破其极微,遂转计此无体之和合,岂
  识本能生,而本为非实。又以喻合法,二月如是﹔以
  喻之假月相,而成法之非因性,意有所属,岂所缘是
  实,而还如月假。又复以喻合法,则彼相之因,有同
  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之过。复由辨明唯识之后,则其过
  全成比量相违,立纵许宗,以喻合因,如是而已。
  复缘眼识 (有法) ,不缘青等聚集极微 (宗) ,为由彼
  体非生性故 (因) ,如余根识 (喻) 。此喻共许,故不别言
  。第二月喻非实事故,应知此是于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
  说之,纵有相性,然非彼境﹔斯言复是非彼因。
  义复有余师,缘立别量云云。此量之喻,众所共知,
  不为特别之言。然二月非实之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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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彼非因之性,而特别立之,意有所属也﹔如是而言
  ,宗中之一纵、一夺,其言亦为破彼因义,而特别立
  之耳。
  若言无有第二月者,如何现见有二相生﹖谓从内布功能
  ,差别均其次已,似相之识而便转生﹔犹如梦时,有见境起
  ,由此令似妄作斯解,于其月处乘更睹余。
  问曰﹕前以根损,证二月无有﹔若言无有,如何现见
  相生﹖答曰﹕从其内境所作,先损根,后现月,次第
  布已,似二月识转生﹔如梦见境,因作妄解,于真月
  处转更睹余。所陈正义,唯识无境。
  诸有说云﹕而于眼识双现之时,此二次第难印定故,将
  作同时于斯二种相貌之后,意识便云﹕我见月之第二月也。
  或复有云﹕于共许月数有错乱,由根损故。若望 (不许外境
  ) 之宗,如斯众见,但是妄执。
  诸师解二月者,第一师说云﹕月及二月双现之时,眼
  识难为印定,将于二相同现之后,意识执取名为二月
  也。第二师云﹕一月频乱,为第二月由根损,故止见
  第二耳﹔众见如是。若以大乘唯识所观,执境、执色
  ,都无实义。
  由非眼识所缘,无间引生意识供于一时双缘二相,作如
  斯解,见二月耶﹗又于声等缘彼之识,不知其次,应有二声
  等见同时起耶﹗好眼之人,意识次第,尚多难解﹔何况依于
  色根之识,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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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差别,便成多有二相等见一旃达罗 (月名) ,若时离识许
  实有者,斯乃何劳妄增二月,而言于数有其错乱。
  汝第一师所云者﹕由我破汝二月,非眼识所缘﹔遂将
  眼识无间引生之意识能缘二相,作如是解,以为眼见
  二月耶﹗眼识所计如是﹔不又于声等处,耳识等不知
  其次,应有二声如二月等见同时起耶﹗好眼人用,意
  识悬揣二月之真妄次第,尚多难解﹔何况以亲依色根
  之现识,而能测其真妄差别﹔是则便成于一月上有二
  相等见,于理难通。汝第二师所云者﹕谓其时二月双
  现,离识实有,则二月非假,斯乃何劳增月为妄,而
  立数有错乱之言。
  论曰﹕故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
  释曰﹕离识之外,执有二种极微、总聚,此皆阙其一分
  义故。又如所说,能立能斥道理力故。以之为境,成不相应
  阙一分故。自体相现及能生性具斯二分,方是所缘。于极微
  处,即阙初支﹔于第二边便亡第二。若如是者,如向所论二
  种过失,重更收摄,令使无差。
  彼宗于识外执极微、和合,二者皆阙一分义。论主能
  立量斥之者,据理为言耳,彼以极微、和合为境,不
  应道理互阙一分之义故也。必自体相与能生性二分义
  具,方为所缘缘。彼极微阙相,和合阙体,以如是故
  。论主所以斥其过失,欲使彼宗谨饬,归至无差﹔乃
  菩萨方便慈悲,开示迷悟之至意,立破逞能,抑扬人
  我,方斯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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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曰﹕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
  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
  与五识作所缘缘。此亦非理,所以者何﹖和集 (有法) ,如
  坚等 (喻) ,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 (法) ,许极微相故
  (因) 。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
  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
  彼俱执为极微相故。
  极微和集既破,乃执外色有多种假相,于中一分本极
  微相,是现量真相﹔为诸假极微所资,诸极微资之,
  遂亦一一极微,各有一一相,名为和集。此和集相,
  固是实有,而又不离极微之体,能发生似己相识。二
  支不阙,为所缘缘。论主立量破之,谓极微于本极微
  相﹔如山水之于坚湿﹔坚湿离山水,无别实坚湿之相
  。则极微无相,和集亦无相也,所破之文可知。
  释曰﹕有说集相者,于诸极微处各有集相,即此集尘而
  有相现,随其所有多少极微,此 (和集也) 皆实有。在极微
  处,有总聚相,生自相识实有性故 (有和合相,具一支,以
  其实有体性,能生自相识,又具一支) ,应是所缘,斯乃双
  支皆是有故。此即于前所有成立,求进无由,为聚集相即是
  极微,为不尔耶﹗
  彼宗转计和集如此,此盖于前所成立之极微、和合,皆
  有过失,无由进计,遂转以聚集相,即是极微,而自以为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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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诸境义有众多相,即此诸微,许有微状,亦有集相。
  如何得令二相,共居一事,为应理乎﹗
  然有六种妨难证汝过失,第一、为二相一事难。汝许
  诸微,有微相,有集相﹔是以一事中,同居二相。二
  则不一,一则不二﹔而汝违此,岂为应理。
  有众多相﹔凡诸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为性。彼
  皆自性有胜功能,青黄等相,随事随根而为了别。即此于其
  众多相处,极微之处有总集相﹔即将此相为眼等识所行境故
  ,是现量性。若如是者,于诸微处,识有聚相。何不言之。
  第二、聚相生识难。汝解众多相,谓凡现见之物,皆
  以四大为性。性有功能,变青黄等相,为色声等事,
  随事随根相对了别。为众多相,即此众多相以四大为
  性之处,比知极微上有总集相,而用为五识缘境。若
  如尔说,微处有相,则于诸微处生眼识时者,亦应即
  有总聚相,共生眼识也。何不言之耶﹗
  尘有聚相,何不言识有聚相耶﹗
  第三、识有聚相难。谓所缘尘上之聚相既可言,则能
  缘识上之所作相,亦应可见,何不言耶﹗
  所以复云﹕然于微处有总聚相﹔即以此言为其方便,亦
  显识有极微总相。若尔,一一极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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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相者,何故﹖复云﹕总集相也。
  第四、赘说总集难。汝言微处有总聚,为汝方便,许
  识中亦有。若尔,一一极微已具总集,止言极微已足
  ,何必复言总集,岂非赘说。
  色聚众多,极微分别,是论所许。此即是其总聚性故,
  不是实有。如前已陈,何劳重述,有别意趣 (何有别意而劳
  重述) 。纵令实事 (极微名) ,别别体殊 (具总集相) 。然
  此相状,但于集处更相借故,而可了知,说观集相更无余矣
  ﹗ (纵极微有总相,但可于总处了知其有,更无余处可了)
  第五、余处了知难。谓总集于总集处见,不能于极微
  处见。
  又复设使诸有极微合聚为性,然而一事有其胜劣 (和集
  易见为胜,极微不见为劣,胜能隐劣) ,随事观之,且如苍
  色 (喻和集) 是其地界 (喻极微) ,如是等说,诚为应理。
  纵许如是,如极赤物,初生起时多事皆强 (青、黄、白、黑
  与苍、赤等名为多事) ,遂无容矣 (容隐也) 矣﹗依容有处
  ,作此诪议。
  第六、胜劣不隐难。谓极微具合聚者,合聚胜相能将
  极微劣相隐夺,使根不见﹔然苍色隐地界。若多色齐
  苍色,则地界不能隐,证知和集隐极微。若多集齐和
  集,则极微又安能隐耶﹗尚得有处有隐可凭,为此诪
  张之议耶﹗六难如是,和集已破。
  若尔,如何说诸极微非根所见,又复何如唯有如知 (意
  识名) 能见极微。由其尘相非是识义,非是依根识之境界,
  故曰非根。非根之义,独是如知之所观察。复如何理现见极
  微,尘形不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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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性等,如坚润等,于彼青等纵有其事,非是眼等识之境界
  。根之功能各决定故,尘亦如是,无违共许,岂非显微。无
  其坚性由别体故。此对宗法许其十处,但是大种斯言无过,
  然此已陈。
  问曰﹕如何五根不见极微,惟意识能见。答曰﹕由极
  微,无能缘识体上变带之义,非根识境界,故曰非根
  所见,此非等识所见之假物,独意识妄现耳,更有何
  理,能见妄现之极微耶﹗尘形难睹,如坚性等,纵彼
  坚润于青等色上有其实事,然眼识不到,无其境界﹔
  犹如五根功能,分途各定,耳不闻色,眼不见声,尘
  亦如是,眼根所及,不见极微,乃共许之理,无所违
  誖,岂非显明极微为不可见乎﹗是则眼识上无其坚性
  及无其极微之别体,有断然者,坚性为能变,根尘十
  处为所变,许是实有,然已陈言,但极微是假,不同
  坚性是实,又为必然之理也。
  论曰﹕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瓶
  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瓶瓯等
  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
  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瓶等别形,惟在
  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
  所以者何﹖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
  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 (有别形量) ,舍微圆
  相故 (相不可析,是名圆相,析则失相成空故) ,知别形在
  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
  彼觉可舍。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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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论文易知,一以极微多少,成形大小,同是极微一相
  所成,破其相别为妄,所形别非极微别,析彼别形至
  一极微,异见即一,破其觉别为妄。
  释曰﹕汝瓶瓯等觉者,汝如是证者,于瓶及瓯便成根觉
  相似,而观于其自境识不差故。复由根觉随现有境,而相生
  ,故识境不别。
  论主破极微、和合已﹔彼即转计极微体具和集,以显
  二法皆有。论主又以如坚之喻破之,彼又转计和集之
  体,即是极微﹔谓有别生。论主复以瓶瓯等喻破之﹔
  今释最后之破,如汝以觉瓶瓯之觉,证有别生者,此
  乃于瓶瓯上生其相似之觉,其自体实境之识仍不差别
  。如是例推,即凡根觉于诸有现物上,随而相生者,
  亦其自体实境之识仍不差别也。
  如何得知。由匪于其囗瓯等处,众微有别而此言说。
  问﹕如何得知彼为妄计﹖答﹕由彼不于瓶瓯处,审其
  众微有别、无别,而漫然言说故也。
  然诸极微,以总聚相而为其境﹔固非于彼囗等自体了别
  之时,于众多聚,体有片 (分也) 别。彼之实事相貌之外,
  无别积聚体可得故。缘彼根识便成相状,无有差殊﹔由此方
  成于尘自体是所缘性,复非于彼无别相处覆审之缘。异解性
  故。
  彼以总聚为极微境者,以了别瓶等时之囗等,与他众
  聚,体无分别﹔囗等即众聚故也。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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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相外无众聚可得﹔缘聚之根,亦无相貌差殊﹔是则
  仍以极微自体为所缘性,复非于极微处,为瓶等所覆
  有审度而知之缘故﹔但是彼宗异解执性。
  如缘青等,若相殊故﹔所言殊者相,谓形状布置有殊,
  于其囗 (音釭长颈瓶名) 、瓯胭 (瓶颈) 、腹 (瓶腹) 、底
  (瓶足) 等殊异状故。由境有别觉乃遂殊,诚为应理。无如
  是事,非于根识所观境处极微,有殊。然此总聚,是三佛粟
  底 (即三摩钵底,此云假) 。而此总聚非根识境,此已斥破
  。复非非境有别 (无别境即极微) ,而令识相有殊,可为应
  理。
  汝言境别觉殊,诚为应理。无如境是极微,极微无殊
  ,总聚假境,已破为非﹔固非一相之极微,能令识相
  有异,是顾可为应理耶﹗
  复如何知诸极微处,别状非有。极微形相,无别异故。
  凡诸事物有支分者,必有别状于方处转,然诸极微体无方分
  ,至穷极处,斯即何曾得有形别﹔于囗瓯等纵令事别,而极
  微性曾无有殊,斯乃一体无增减故。是故定知于总聚处非实
  物有,凡有方偶布列形状,皆非根识所行之境。
  问﹕极微何无别状﹖答﹕极微体,无有方分。凡有方
  分必是合聚假相,乃有别状,非实识境。
  上来如此众多诘责,意欲显其有别相故。
  上来诘责之意,为汝宗欲显极微有别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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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囗瓯等觉,非以别事为所缘境﹔犹如苏佉 (此云乐) 、
  毒佉 (此云苦) 情矣﹗然而极微是不别境,即是彰其非彼境
  性。
  对囗瓯而生觉相,此相不以囗瓯别事为境,意许以极
  微为境也。极微、和合,颠倒妄计,本不生识﹔犹如
  众生颠倒,而生其苦乐之情,实则本无所有矣﹗然而
  虽言极微不别之非境,此中惟在彰彼囗瓯非境,而破
  之耳。
  若相殊故方言殊者。此言意显向云﹕非以不别之事而为
  境 (非以不别极微为境,是以和合为境) 者,是立已成。彼
  意说,言极微为境,其实无殊﹔然为形相别,故别也。
  汝若谓囗瓯相殊,方言觉殊者﹔盖汝意以前执和合为
  境,我大乘已纵许所缘,为已成立。又意以极微为境
  ,其实与和合无殊﹔止为和合、极微形相有别,故名
  称有别,实则和合成,极微亦成也。
  极微无殊,我亦共许,是立已成﹔由诸极微量无别故。
  此显殊事,是其别境。答非已成或可。
  汝欲成此极微无殊,我亦许是生,因为已立成,共以
  微量为无别故。今此囗瓯殊事有别,则极微破量中,
  有已成及非已成二义,我或可用非已成义答汝也。
  此明诸根之识﹔于囗瓯等 (有法) ,无有极微相状性故
  (因) 。极微无有此别状性故,非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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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缘 (法) ﹔犹如余识 (喻) 。余识,谓意或余根识 (释喻)
  ,但缘青时无黄相故。于诸极微,虽体众多无差别故﹔而诸
  根识差别相故,斯乃共成,非尘状性 (释因) 。
  上来皆明,极微上无此别相﹔则囗瓯相假,何能有所
  缘义。
  颂于极微差别之言,同前问答。若其总聚,许覆相已,
  形非实境,理方可成,如斯胜理,是应成立。若言离 (析也
  ) 极微如是等,如离彼者,彼觉便无故,犹如军等﹔此言囗
  等是非实义。由非实事 (瓶等) ,此显余宗诸非不实 (极微
  ) ,皆非舍彼相违事也﹔如于声等青觉非有此形相别,是覆
  相有 (隐覆极微之相而有者) ,以其囗等为境性故。虽引众
  多异见道理,而竟不能显其极微,实事之体有其差别。
  颂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
  故之言,前问﹕复如何知诸极微处别状非有﹖前答﹕
  极微形相无别异故。已明释矣﹗今再释之,颂前二句
  云者,谓若彼知极微量等相无差别,乃总聚之形盖覆
  ﹔而此总聚别形,是假非实理,乃特胜应是成立。颂
  后二句云者,谓形别所生,觉相亦以之差别﹔若析彼
  形相至极微时,所生觉相,决定无有。凡此颂言以囗
  等为非实义,由囗等及余宗极微,皆不能舍弃比量相
  违之过也。如耳对声,于眼觉青上为无,此囗等为盖
  覆极微而有,实相既覆,安能引生差别之识,识不能
  生,汝以囗等假有为境性故。汝虽引比多见,究不能
  显一相极微,为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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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曰﹕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内色
  如外现,为色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外境虽无
  ,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起,及
  从彼生,具二义故。问曰﹕此内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
  能作识缘。答曰﹕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后缘,
  引彼功能故。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明
  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随 (此即五识,彼即五根。有是现行
  ,无是种子。谓识与根俱有现种,而不相离,是唯识义) ,
  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
  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问曰﹕若五识生,惟
  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答曰﹕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
  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
  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
  发识理无别故。在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
  ,定应许此在识非余。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
  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
  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与识一异,或非一
  异,随乐应说﹔如是诸识唯内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
  论文易知
  释曰﹕据内境体,谓立自宗所缘之事﹔若也,总拨无所
  缘境,便有违世、自许宗过,四种缘性于经说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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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那内相分色,自宗立为所缘,若亦概拨不立。而唯
  言唯识,则世以五识缘境,经中说所缘有境,俱与相
  违,便犯世间相违、自教相违二过。经说四缘者,因
  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也。
  此中内声,为显不离于识,而有所缘。言境体者,是所
  取分 (相分色,名所取分) ,是识变为境相之义。然在识外
  别分而住 (然世皆以境在识外,而住于极微、和合) ,将以
  为境,违世之过,如前尚在 (今以为内如前犯世间相违过)
  。由诸世俗共许于境在外而住,应云如外﹔此不离识其所取
  分 (相分色) ,如外而现。云﹕我见境生其慢想 (我、见、
  慢、想,并是五识剎那后之意识) ,实此为因,如于眼识现
  其发等 (目劳,则灯现毛轮﹔色虽似外,实不离心) 。外境
  虽无,谓实无其在外之境非了性故。以理究寻,不可了其自
  体定在于外,纵令许彼实有外相,然非识缘非彼相性﹔故非
  极微相现,如似外相显现之时,此即是其所缘缘也,彼相相
  应故。
  颂言﹕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内色者,谓相分色
  ,是识变为境之义。如外现者,寄言简过,而实亦是
  生识之因,为识所缘缘者﹔如长行中,言外境虽无云
  云。外极微境非了性,即非识相,不为识缘﹔则如外
  之内,为识所缘缘,与理相应。
  由若与相,理相应故者﹔此即是此 (此即是此能生,此
  即是此所缘) ,如因性等 (能生因) 。由与自相,理相应故
  ﹔复显所缘差别体相。如云﹕识有彼相故等,明不假藉外事
  为境,如情所计,境相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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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 (意识、情识计度,独影境相随生) 。又情所计,若离于
  识,非外有故 (独影亦不离识,但是疏所缘缘) 。此之境相
  ,原不离识,由此名为内境相也。
  颂言﹕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由内相与理相应者,
  二义俱具,内足自办,不藉外事。亦如六识,随情生
  境﹔又六识境,亦非外有,不离于识,故名内境相也
  。
  此中内声,言不离识,本无其外,望谁为内,及从此生
  (外法,若无内亦不立。本无其外,望谁为内,及从此内而
  生识耶)。有此方生 (定先有此相分,方乃生此五识), 或
  可从此 (从有相从义,相分与识相从而起,为五识。从有、
  从生义,依相分变现,即从变现而得生起,为六识,此言从
  生义)。 由第六、五义有别故﹔由非离境得有其识,是故有
  此方乃识生,不言第五 (第五声纵许之名), 二法合故,明
  其所缘道理合故,显能立也。此即但以共相 (能生、所缘)
  之境为其能立。若差别者,其仳若南 (识蕴即意识名) 不缘
  外事,于其梦位以为显示,如说二种为一能立,识有彼相,
  复是识生,缘此二用,方成一量。
  问﹕外既无有,何必有内。答﹕有内相分,五识方与
  同生,六识方得从此而生。六、五虽云有别,皆非离
  识有境,是故有此相分,六、五乃生,既具二义,理
  合所缘缘﹔故不纵言,直显能立也,此但显六、五能
  立。若就差别而论,六识亦非缘外,所缘梦假,虽与
  五异,然具二能立,亦为梦中之识,有梦境相﹔梦境
  之相,复是识生,所以者何,由有此二义之用,方成
  比量,名为能立。
  273页
  且复纵许有其内相,但观外境妄有相,故言无他相﹔如
  情计境生,其领受境之相状,列在于内,将为应理。如何是
  彼一分得,作同生之缘,其所取分离识无故。斯之一分复还
  生识,便成自体相违之过。复还是彼一分性故,如能取分,
  斯乃便成匪能生性。但由外相染识而生此,即相分与识同起
  ,非二同时有因果性﹔如牛两角。又匪于其不异之事,同在
  一时,以同伴声而合说之﹔亦非于识别说有境。
  意识决实为内,若谓意识但观外境妄相,纵许为内,
  而言无他外相﹔如彼情计境生,领受相状,列之于内
  ,将为应理。如此而言,则如和合之纵许所缘,止具
  一分之义﹔如何一分义得﹔作同生之所缘缘,其所取
  分之所缘,既离识外而为无境,以此一分复还生识,
  便成自教相违之过。又复一分所缘,如彼能取分之能
  缘,俱为一分,俱不成立,斯乃断成为匪能生之性。
  是则外境不生,绝实为内也。然则六五差别,以何而
  知。彼六识但由已生之似外染识为境,更复而生其识
  。此五识即相分与识同起,为此不同耳。七识有三种
  差别之义﹕一种、非相见二义,同时亲起,有因果性
  ﹔如蜗牛两角。一种、非相见不异之事,同在一时,
  以同伴声而合说之。一种、依识妄见之梦境,非如五
  识,相见各别实有。
  斯乃如何名同伴性。理实如是,然由相状差别力故,猜
  卜为异而表宣之。由有见分、相分之殊,遂得此识而有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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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相见既分,何名同伴﹖答﹕理实如是,但由相状
  差别,圣者猜卜为异,而为言说。由相、见有殊,遂
  名识有差别。其实相、见俱依自证而起,自证有何差
  别﹖
  若如是者,缘性亦应但是所执,非分别事有自性体,斯
  乃应成非真缘性,此罔相违。由其缘义,于余所执差别之境
  亦共许之﹔如等无间灭,同分之识为断割时,此识亦以四种
  多缘而为缘也。
  问﹕若如猜卜为异,则所立分相缘性,亦是执情,分
  别无体,非真缘性破极微等,以为相违﹔斯诚谬罔。
  答﹕由其所缘缘义,于极微、和合亦纵许之,但各阙
  一支,不能成立﹔相分能立,意俱不拣执情,如等无
  间缘灭,不能引生同分意识之时,此五识独生,亦将
  以四种多缘,而为其缘,则所缘之为必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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