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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外佛教文献》录文校勘体例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3日
来源:不详   作者:方广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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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外佛教文献》录文校勘体例
  方广锠
  方按:
  《藏外佛教文獻》,慘淡經營了10多年,今年將出版第十、第十一、第十二輯。曾經有人在網上批評,說《藏外》的體例不正規。坦率地說,什麽樣的體例纔算“正規”,恐怕見仁見智,難以討論得清。但《藏外》有自己的一套體例,與別人都不同,這是事實。爲什麽要制定一個與別人都不同的體例?因爲以前人們定的那些整理古籍的辦法,用來整理敦煌遺書,都不能完全適用。祗能針對我的整理對象,另行設計一套方法。這套方法,也在實踐中、發展中。已經修訂過一次,最近發現一些新情況,看來還要再修訂。登載在這裡,也想聼聼朋友們的意見。
  2008年4月7日
  《藏外佛教文獻》錄文校勘體例
  一、整理者應儘量收齊所整理典籍的各種文本,以供校勘之用。
  如收集到的文本的數量少於十種,則全部用於校勘。如數量超過十種,則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其中選擇有代表性的若干文本(十種左右)用於校勘,而將其他文本在題解或附錄中一一予以說明。如文本數量超過二十種,則不必一一說明,但應該列舉主要文本(不少於二十種)的名稱(或編號、出處)。
  如因某些文本錯漏甚多,或因其他理由,亦可不按上述規定列爲校本,或祗利用其準確的部分,但必須予以說明。
  確定用於校勘的文本後,於其中指定某本作爲底本,而將其餘諸本指定爲校本。校本以天干次序排列。底校本的指定情況在題解中予以交代。如果底本乃由若干文本拼合而成,則在題解中以“底本由某本、某本、某本依次拼合而成,具體情況隨文說明”這樣的語句敍述之,並在正文中隨文說明諸本作爲底本之拼合起訖。在這種情況下,凡某本在某段文字中被指定爲底本,則其餘諸本(包括在其餘文字中曾經作爲底本使用的文本)一律作爲校本。
  二、整理者撰寫題解一篇,內容一般依次爲經名、異名、定性語、著譯者、卷數、內容簡介、研究價值、流傳概況(包括歷代經錄有無著錄)、異本、整理本所用底、校本情況等。題解置於整理本之前。
  歡迎整理者對所整理文獻作文獻學方面考證研究,題目自定,一般作爲附錄載於原文獻之後。
  三、校勘錄文時,如遇異文,整理者應慎重考訂,選擇其最準確者納入整理本,以吸收諸本精華;而將諸本之異文一概納入校記,以供研究者參考。
  四、校錄時,因原文本殘缺而使文獻首、中、尾殘缺者,以“(首殘)”、“(中殘)”、“(尾殘)”表示之。
  如文本不殘,但抄寫者未抄完整而使文獻殘缺者,則分別以“(首缺)”、“(中缺)”、“(尾缺)”表示之。
  五、因底本殘缺而使文字殘缺者,以“□”表示之。殘字可考字數者,一字一“□”。殘字不可考字數者,以“□…□”表示之。
  六、原文雖然殘缺,但尚留有殘字筆痕可據以擬補,或可據上下文意、其他文獻擬補者,予以補出。此時出校記說明補正依據。
  七、原文本因抄寫者未抄而留下的空格,錄文時如可以擬補者,仿照上條擬補之。如不可擬補者,以“□”表示之,出校記說明。但如果屬於行文格式需要之換行空、敬空等,照錄原文,不出校記。
  原文本之字實在無法辨認者,用“◇”表示。
  八、校本如有殘缺,則略去不校,亦不出校記。
  九、校記的原則:逢異必出,儘量簡略,達意爲主。
  如底本正確,則應在校記中羅列諸本異文,如:
  “白”,甲、乙本作“黑”,丙本作“紅”,丁本無。
  如底本錯誤,則據他本改正錄文後,校記作:
  “黑”,底、戊本作“白”,丙本作“紅”,丁本無,據甲、乙本改。
  如底本漏字據某本補,或底本衍字據某本刪,則校記註明爲“據某本補”或“據某本刪”。
  雖無校本依據,但行文明顯錯誤者,可進行理校,出校記說明。如無把握,可原文照錄,而把理校意見記入校記。
  必要時可出解釋性、研究性校記,但應文字簡練。
  十、古今字、異體字、正俗字、武周新字一律改爲標準繁體字,不出校記。原文筆誤、筆劃增減及變體者,徑直改爲正字,不出校記。
  錯別字改爲正字,出校記。如在同一篇文獻中某些錯別字反復出現,則僅在首次出現時予以註出,其後不再一一出校記。
  通假字第一次出現時改爲正字,出校記;以後徑直改爲正字,不出校記。
  專有名詞中的字一律照錄,不作改動。
  錄文所用繁體字,以《漢語大字典》(四川人民出版社與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1993年11月第一版)爲准。該詞典未包括的漢字,則斟酌其他辭書決定之。
  十一、原文有倒勾、刪除符號者,一律依照改正,不出校記。原文有塗改者,祗錄改正後的文字。不能確定哪些是改正後的文字者,酌選其一,而將其餘文字錄寫在校記中。原文寫在行外的補字,錄文時補入行內,不出校記。不能確定補在何處者,錄寫在校記中。
  十二、引文能查核原出處者,儘量查核,此時加引號,並註明出處。一時查不到原出處,但可以確定首尾者,加引號。不能確定其首尾者,不加引號。
  十三、一般文獻不保留原行款,依照內容需要另行分段、分節,必要時並加段號或節號。特殊文獻必須保留原文行款者,則予以保留。
  十四、錄校時一律採用新式標點。
  十五、本書採用國標擴充碼(GBK)字庫整理文獻。考慮到網上閲讀及電子文檔流通的需要,凡屬GBK字庫沒有的漢字,使用一般組字法來表達。
  一般組字法的基本規則,參見附錄。
  十六、特殊情況,隨文說明。
  2003年1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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