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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玄奘取经看唐代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3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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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玄奘取经看唐代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一、引言
  唐僧玄奘取经的故事经过《西游记》的渲染,已经是家喻户晓。根据《西游记》中的描述,这位为弘扬佛法求取真知的唐代著名高僧是受了唐太宗的敕命而“公派留学”的,所以他是持有朝廷签发的“通关文牒”,每到一国都要“倒换关文”,就是办理类似护照签证的手续,才能顺利通关。可事实上,真正的玄奘法师却是一名不折不扣的“偷渡分子”,书中的描述只是后人美化玄奘的附会。那么,在国势强盛、经济繁荣,对外开放程度非常高的唐代,其对出入境行为究竟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本文将从玄奘出境始末,管窥一斑,略谈一下唐代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二、玄奘出境始末
  史籍中详叙玄奘生平事迹的主要有三种:
  一、冥详所撰《大唐故三藏玄奘法师行状》(简称《行状》)。这是最早的记载。著于麟德元年(公元六6×4年),玄奘圆寂前后。
  二、道宣撰《续高僧传》卷四之《京大慈恩寺释玄奘传》(简称《僧传》)。道宣卒于乾封三年(公元六六七年),距玄奘之卒晚三年。
  三、《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简称《慈恩传》),沙门慧立本,释彦悰笺。慧立是玄奘的弟子,传本五卷。临终交付给门人,后来曾一度散失,但经后人多方搜购,才得以保全。垂拱四年,彦悰为之整理,那时离玄奘之卒,已二十四年。
  其它记载均以此三种为源,因袭而成,其中,《僧传》对玄奘取经的通关经历记述得比较简略,《行状》和《慈恩传》比较详细,因此,本文主要以此二种史料为据,略述玄奘取经过程中的出入境经历。
  玄奘幼年出家,曾游历各地,参访名师,“学俱舍论,皆一遍而究其旨,经目而记于心。”①所以很快在佛学研究上有了很深的造诣。但玄奘通过多年来在各处讲筵所闻,他深感异说纷纭,“各擅宗涂,验之圣典,亦隐显有异莫知适从。乃誓游西方以问所惑。并取十七地论以释众疑。”①当时因“国政尚新,疆场未远。禁约百姓不许出蕃。”①要出境必须获得朝廷的准许,发给关防凭证才能成行。玄奘乃“结侣陈表。有敕不许,诸人咸退,唯法师不屈。”①
  当时唐朝在西域边境的玉门关西北设置五处烽火台,相去百里,各派兵驻守巡逻,烽火台之间一路均无水草。因此,在无法获得朝廷准许的情况下,玄奘便设法找到一个胡人“引渡过关”。但临到了关口,胡人害怕被抓治罪,几欲杀害玄奘逃跑。“谓法师曰:国家法,私向外国罪名极重。前五烽路,游其下必被他投,终无得免,但一处被擒即死人。弟子亦有家累,何能当之。王法不可干,共师还去。”①玄奘不肯,遂独自前去。但刚到第一烽,即被发觉,还差点被守兵乱箭射杀。被抓后,守兵校尉王祥“深相责问。法师具陈行意,声泪俱下。”王祥被感动,“使人盛水及糗饼,自送至十余里。云:师从此路径向第四烽,彼人亦有善心,又是弟子骨肉,姓王名伯陇。至彼可言弟子遣师来。泣拜而别。”②正是由于守关官兵违法“私放”,玄奘才得以平安出关。
  由此可见,玄奘确属“非法出境”,故在归国之时,行至于阗,先行上表,请求太宗赦其“冒越宪章,私往天竺”的偷渡之罪;幸好太宗是开明之君,赦免了他的罪责,但归国初见太宗,还是受到了太宗的呵责。
  二、唐朝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从玄奘西行取经的经历可以看出,当时的人们如果要出国,必须先向官府申请关防凭证,再经由关防守卫进行核对检查,否则将依律判处刑罚,由此反映出唐代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具备了包括出入境资格审批、边防检查和法律制裁等较为系统的规定,比起以前松散的管理有了很大的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入境证件的申领发放制度日益健全。
  秦汉以前,人民的流动是比较宽松的,很多诸侯都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招贤纳士,吸引周边国家的人民归附。同时在频繁的外交会盟活动中,开始持用“符”、“节”作为凭信。最初使用的皆是木制符信,西汉以前通称之为“传”。马缟《中华古今注》中注明:“传者,以木为之,长一尺五寸,书符信于其上。又一版,封以御史印章,所以为期信,即如今之过所也。”后来汉朝开始用另一种以缯帛制成的符传,《后汉书.文帝纪》:“两行书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东汉以后,开始称为“过所”。可见出入关塞,官民都必须要有木制或缯帛制得身份证明的符传,过所驿者和检查者各持其一,对合后方可过关。
  到唐代,对“过所”的申领发放的程序和有关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已经开始具备护照的某些功能。据《唐六典》载:“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即在中央的由尚书省发给,在外地的,由所在地州、府发给。尚书省主管过所事务的是刑部的司门郎中和员外郎,由刑部司门司主判,都官司都官郎中或员外郎判依(审核同判)。在地方,由户曹参军主判,咨议参军等判依。唐人向中央或地方请给过所,大概是缮写二份,一份是正本,由官方加盖官印,发给请过所的本人;一份是副本,形式和正本一样,也都要经过判官、通判官签名,由刑部司门司或都督府、州户曹归档保存③。现存的过所实物样本有日本僧人圆珍的过所④,过所上共盖了“尚书省司门之印”三处。
  因此,玄奘如果要出境,也必须办理严格的报批手续,是否批准,则要看朝廷当时的对外政策是否宽松而定。当时唐朝新立不久,同周边的突厥等国家的关系尚不稳定,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统治的需要,才一概“禁约百姓不许出蕃”。
  此外,为加强对证件的发放和申领行为的管理,唐朝还规定:把证件发给不应发的人以及冒名申领证件的行为都要依律治罪。《唐律.卫禁律》中规定“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因为唐律的处分很重,所以发证官员对过所的判给都非常审慎。
  (二)边关的出入境检查职能更加突出。
  边防检查是出入境管理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没有独立的职业化边防检查机关,行使边防检查职能的主要是从军事要塞演化而来的边防哨所和关塞。当时古代边关的主要职责是军事防御,同时,也担负着“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⑤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且为加强人民的管制,统治者还在地处国内军事要冲的关津也设置关防,行使人员查验职能。这就形成了“军政合一,内外不分”的做法,以有效地控制人民的流动、串联,维护社会稳定。而到了唐代,由于国力强盛,经济繁荣,内外人员往来比较频繁,层层的关防检查,已不能适应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唐代逐步放开了关防限制,对于外国人入境,唐代规定“蕃客往来,阅其装重,入一关者,余关不讥。”⑥即只要入境时在第一个关津进行了检查的,其余内地关津不再进行检查;对于内地关津,唐时也逐渐停废,“武德九年八月十七日诏:关梁之设,襟要斯在。义止惩奸,无取苛暴。近世拘刻,禁御滋章,非所以绥安百姓,怀来万邦者也。其潼关以东,缘河诸关,悉宜停废。”⑦
  而处在边境的军事关塞则在继续履行防御职能的同时,大大强化了边防检查职能,担负起“掌禁末游,伺奸慝。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⑧的职责。玄奘出境时所要通过的玉门关五处烽火台,就是从边防哨所演化成军政职能合一的边防检查站。相应地,对关防守卫的责任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唐律疏议》,“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谓非众成师旅者⑨)、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而且规定了“关司知情者,以‘故纵’罪论”,因此当时“私放”玄奘的守卫,依律是要判处徒刑的。此外,为防止关防守卫滥用职权,无故刁难阻留旅客,《唐律》还规定,“诸关、津度人,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三)律法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非常严格。
  唐代将偷越国边境罪名划分为3类:私度、越度和冒度。《唐律疏议》中说,“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谓之私度。“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简单的讲,私度就是从口岸偷渡;越度就是从口岸以外的边境线偷渡;冒度就是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出入境凭证偷渡。罪名不同,在定罪量刑方面也有区别。根据《唐律.卫禁律》规定,“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即越度要比私度罪加一等。对越度罪,《唐律疏议》的表述是:“缘边关塞,以隔华、夷。其有越度此关塞者,得徒二年。以马越度,准上条‘减人二等’,合徒一年。余畜又减二等,杖九十。但以缘边关塞,越罪故重。若从关门私度人、畜,各与余关罪同。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对于冒度罪,《唐律》规定:“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对将自己出入境证件转借他人的行为,唐代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疏议》称:“以所请得过所而转与人,及受他人过所而承度者,亦徒一年。”这里的“过所”即指唐代官方签发的通过关、戍、守捉的出入凭证。而且《唐律疏议》还对自首、未遂的情况作了减免刑罚规定,“其私度、越度,自首不原;冒度之罪,自首合免。”以及“越度之人已至官司防禁之所,未得度者,减越度五等,合杖七十。”可见唐律关于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法度是非常严谨细致的。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322条对偷越国(边)境罪的表述,无论采取什么手段或通过什么途径,只要是非法出入国(边)境的,都算作一种罪名,并没有这样细分。对使用他人证件冒名顶替的行为,我们目前主要是依据《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予以处罚:“对持用他人出入境证件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对转借自己证件的行为也并没有规定一律构成犯罪,而是规定必须是将出入境证件用于出售的目的,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这里可见,唐代对出入境管理的法律非常完备,刑罚也十分严厉,所以玄奘在无法以合法途径出境时“众人咸退”,没有人愿意随同他非法出境,甚至找来“引渡”的胡人也因畏法而退缩。
  综上所述,唐代已经初步具备了比较健全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从证件发放、边防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都有了相应的法度,而且已经开始逐渐走向制度化、专职化。虽然玄奘在申办合法出境手续未果的情况下最终进行了“偷渡”,暴露出唐代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上仍存在很多的疏漏,但唐代毕竟通过制度化的形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国家对出入境行为的管理、控制和检查,在维护封建国家的主权和统治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引文注释:
  ①[唐]冥祥:《大唐故三藏玄奘法师行状》。
  ②[唐慧立本.彦悰笺]《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第一。
  ③王仲荤《隋唐五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450页。
  ④现藏于日本三井寺。
  ⑤《礼记.王制》
  ⑥《新唐书卷五十一.志第三十六》
  ⑦《唐会要卷八十六.关市》
  ⑧《唐六典》
  ⑨《唐律疏议》注云:“谓非众成师旅者”,依周礼:“五百人为旅,二千五百人为师。”此谓小小奸寇抄掠者。若成师旅,自依擅兴律:“连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徒三年。”
  参考资料:
  1、《大唐故三藏玄奘法师行状》,[唐]冥祥著
  2、《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唐]慧立本.彦悰笺
  3、《隋唐五代史》,王仲荤著,上海人民出版社
  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编纂
  5、《唐会要》[宋]王溥编纂
  6、《新唐书》[宋]欧阳修、宋祁编纂
  7、《出入境边防检查》,刘殿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8、《边防检查学》,曹岩华主编,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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