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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西彭措堪布:自证抉要 第二课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来源:   作者:益西彭措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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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西彭措堪布:自证抉要 第二课

 

  《中观庄严论》云:“识者遮六尘,明了体而生,非尘自性者,此即自证识,一体无分者,三体非理故,以彼自证者,非有能所证。”

  对于这两颂,我们用问答的方式来解释。

  首先对方问难:你们安立的自证不合理。因为:所取的境相是识自己,能取或者能证知者也是识自己,两者是一体的缘故,应成自己的作用在自身上运转,显然不成立。

  对此分两步回答:第一颂从正面阐明自证识的体相,第二颂指出在一个自证识上并没有能证、所证、证知的别别三体。因此,我们所安立的自证识不是指能证和所证互相观待,而是识本身就是自明自知的体性,所以没有你们所出的过失。下面首先解释什么是自证识:

  所谓的识,是从遮遣色、声等非明知性的六尘(也就是无心色法)的体性而安立的,这样才能承许产生了明知体性的识。因为万法的体性只有两种:要么自身不是明知的体性,要由它以外的心识来证知,要么自身是明知的体性,不必借助其他来明知。从这里就非常明显地分判出色法和心法的体性差别。也就是无心的色法不能明知自己,需要借助他证识来明知。比如色尘要借助眼识,才证知是什么颜色、形状等;声音也要借助耳识,才证知音调的高低、大小等。而心识决定是明知的体性,不然就和色法一样了。这种不属于无心六尘体性的法,或者遮除了非明知体性的法,就是自证识。

  这样承许自证识,并没有“自作用在自体上运转而自相矛盾”的过失。因为我们说到了以自证为体性的识,所以不是以自身外他体的法来证知。因此,你说“在自证识上有所证的境、能证的心和自证别别三体”并不合理。

  识自己证知自己,并不是像斧头劈木头那样的运作,那是能作和所作成了对待的两个法,也就是在自己之外出现一个取自己的识,或者说所证知的境和能证知者是别别两个。如果像这样承许,那就成了他证。而我们所说的自证识,是指从它一生起的时候,就是自明的体性,而不是靠其他法来明知它。因此就确认到,这个自明或自证是识的本自体性,就像水是湿性那样,这已经透到了名言中心识的究竟体性。所以,在名言中安立自证极为恰当,并没有不合理处。

  是故,虽不必新立自作用于自心上转,然以此就“自明体性不自蔽,非成自蔽而知”,于此识可无害建立“自证”名言。

  这一句开示了能建立自证名言的关要。这唯一是从“心识是自明体性而非自蔽”这一点来建立自证的名言,并不需要新安立自己的作用在自体上运转。

  对方认为,一定要有一种能证者在所证境上运转的情形,才有所谓的证知。我们说,自证有它特别的安立方式,心识显现时它的自性就是自明,所以不必要安立什么能证者在所证境上证知的运作。如果你能明白这一点,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你宗认为,如果承许自证的话,就有自作用在自体上运转的过失。因为既然是运作,就有能作和所作的对待,这就和只是自己一个相违。如果承许“自”,就无法成立自作用在自身上运转;如果承许能证者和所证境对待而发生证知的运作,又成了他证,这就是自内相违。我们回答:不必建立自作用在自身上运转,因为心识最初生起的时候,就是自明的体性,不然就成了无心的色法。因此就安立为自证。

  这里,关键要明辨无心色法和心识的体性差别。瓶子等境没有心,所以都不是自明的体性。从来没有土木金石等,明了自己是什么样的体性。只有在这些境相中有了明了的心识,才能证知这些境是什么体性。这样就能决定无心色法的体性,只有靠自己之外的心识来证知它。而识自身并不像色法,明知它的体性不必要观待其他。如果需要观待其他,那就跟色法一样了。色法是无心,所以不能自明自知;心法跟色法不同,心法是自明的体性。这就是心法有别于色法的基本特性。

  很容易现量观察到,任何心识显现的当下,都具有自明的体性。因此,安立自证是识的自性最恰当了。

  比如看电视,显现的那些画面是无心的色法,不可能明知自己是什么形状、颜色,而观众的心识能够证知这个对境。心识自身不需要别的来明知,因为它不是色法,它本身就具有明知的体性,以这一点承许是自证。

  比如人们通常会说,灯自己照明自己,或者船夫自己把自己渡过了河。这意思是说,黑暗中的桌子、瓶子等由灯来照明,而灯自己不必要以其他来照明,因为它自己就是明了的体性。同样的,其他乘客要由船夫渡他们过河,而船夫是自己渡自己,不需要别人渡。与比喻类似,这里所谓的心识自明了,是一种名言的假立。从它一出生,它的体性就是明了来作自证的,并不是由第二者来证知它而说证的。所以,这不需要安立“自己在自身上运作”这件事。

  像灯光,它自身是明,不需要别的法来照明,这就叫自明。灯光不是作为所明的对象而被照明,因为所明的对象一定是被黑暗覆蔽,但灯光不是被黑暗覆蔽。我们说到的灯自明,并不是指在灯之外由一个能明者来照明它。像这样,仅仅是对于生起了明知自身这样的体性,称之为自证。

  如何呢?即如同对于现见瓶,立“知境”的名言,如是自相续中起何识以自己现见而知,对此为何不能立“自证”的名言?因此,“自证”这一点在世间中实为无欺无害而有。

  安立自证的名言如何呢?比如我们现在看见一个景泰蓝的花瓶,当时眼识明了地证知了它。它不是不现前的事,而是花瓶上的细节都清楚地证知了,对此就安立“知境”的名言。名言中就是按这样来安立,不必要细究。如果用胜义理去观察,当然安立不了。“名言中”就是说,只按现在的眼识怎么显现就怎么安立。

  同样的道理,非常简单,你自己心里起了什么样的识,你是自己现量了知的,对于这一点为什么不能安立“自证”的名言呢?因为它是现前的事,没有丝毫隐蔽,这不必要借助其他,最初现起的时候就自己知道。比如现在心里很郁闷,你心里很明确我很郁闷,因为感觉郁闷的心它本身自明自知,不必要借助其他法证知它。所以对于自证这件事,不必要做胜义中的观察,因为一观察就无法成立,单单按名言中你自己的心怎么起就怎么安立,怎么不能说自证呢?所以,单单“自证”这一点,在世间当中其实是无欺无害而有的。

  所谓的“无欺”,就是所说的情况没有欺骗性,是如实而说的。所谓的“无害”,是指名言之中不存在的事,当然会被名言量所害,而真正有显现的事情,永远不可能被名言量违害。

  然,观察以彼如何自证之义,除了仅是不观察世间共许之外,真实中何者也不可得。而不观察胜义中有否,从能如显现般安立名言的世间识而言,“自性明知自体”已生之故,称为“自证”。

  在观察“心识如何自证”时,应当分清真实中和名言中的情况。一方面要知道,所谓的自证除了只是不观察时世间的共许之外,真实中了不可得。什么缘故呢?因为如果你观察的话,承许自证谛实,那么这个证知就要有能证和所证别别两分。但独一的识上绝对没有两分,有两分就是假立了。因为在独一的自证识上没有两分,所以就安立不了自证。

  但是如果不去观察胜义中是否有自证,而仅仅从你当前的心识怎么显现,就那么安立名言的世间识来讲,当下“自心明了自体”这个现象已经发生的缘故,就称它为“自证”。也因此,在这种不观察仅仅如显现那样安立名言的时候,就可以假立自证,这是符合名言事实的。

  以下再细致地剖析,如何安立“自”和“证”的名言。

  对此,无有所作、能作及作三者异体故,安立“自”之名言;于此,有以心假立的所作、能作、运作三者故,定可说“证”。即:自他二宗都有“苦乐为所受”、“能受者是心”、“以心直接领受苦乐为运作”三者,在此前提下,谁也难以承认:于正领受乐等的彼心,所受乐等外有异体的能取心,及彼心外有异体的所取乐等。

  现在按名言中自心自己明知的这个现相来说,在这“心识自证”的现相上,并没有所作、能作和作三者别别异体的情况,因此可以安立“自”的名言。因为观察来观察去,就只有一个心,绝对没有像三个手指那样的“三”。因为三手指——拇指、食指、中指,在一者之外有另一者的体,这就叫别别他体的“三”。然而自证识只有一个识,它不是在能证的识以外有一个所证的识,不然就成他证了。所以,就这一个识上没有能作、所作、作三者异体的角度,安立为“自”。

  然而就在这一个心又有假立的能作、所作和作的三分,所以又可以说“证”。也就是无论自他哪一宗,都会说在这一个心上,既有苦乐的所受,又有一个能领受或者明知它的心,又有以这个心直接领受到苦乐的这一种运作。无论哪个人去观察自己的心,当下一个心上就有这样不同的三分。

  这里的关键在于,实有的意识没有办法安立不同的三分。因为一者有三,就不是实有的一,那就叫三分假立合成。然而假立的一却可以有三分不同,这很奇妙,因此就可以安立证知了。这种证知并不像一般所说的,自体于自体上运转,好像斧头劈柴那样两者对待的运作。自心一起来的时候,既有所明知的内容,又有一个明了的状况,而且这个心直接领受到苦乐的运作,一个识上有这三分,也因此可以安立“证”。

  在这个前提下,谁都难以承认针对正在领受苦乐的心,说在所受的乐等外有一个别别的能取心,或者在这样一个能取心之外,有一个别别的所取。也就是你当下的一个心,没有办法把它劈开成两份。就像正在牙疼的时候,一刹那就现这一个心。那个时候我左边的牙正疼得钻心,这是所领受的境相。而正发生这个境相的时候,有一个明了知道怎么疼的心。而且以这个心当时就在领受着这个牙疼,这就是“一识三分”。你不能说,在这个领受牙疼之外还有一个他体的能取的心,或者说在一个能领受牙疼的心之外,有一个别体的所取——疼痛。这样的话,就要安立一个识要有两个心,自己的心又是这样疼,自己的心又在这样领受,没办法这样承认。因为无论我们怎么观察,都没有两个心,只是一个心。

  为什么难以承认呢?下面讲出它的理由。

  即是:若乐等所受外别有独体之心,则应成无受之心;若取自心外另有异体的乐等所受,亦应成无心之受,如此应成等同数论、胜论诸师所许的乐等为内外之色。

  为什么没办法承认心和受是两个心呢?我们从两方面抉择:一、如果在受之外有一个单独的心,应成这个心是无受的心,但这跟受是遍行心所相违。也就是名言中安立有触、作意、受、想、思五种遍行心所,它们遍在一切心王、心所当中,与之相应。也就是说,任何心起来,它必然是一种具有受的心,从来没有脱开受的没有受的心。但如果你说,在受之外有一个别体的能取心,那这个心就脱离了受,它就成了无受的心了。

  然而我们要知道,心起来的时候心、受不二。也因此,在名言中把它安立成两分,一个叫心王,一个叫心所,心王与心所相应。但你千万不要理解成,好像有很多个不同的心。这个心起来的时候,作为它明了的这个方面,叫它“心”,而它有一个当下领受的苦乐,这个叫“受”。受和心本自不二,它并没有别的异体。这样,名言中在一个假立的心识上可以立不同的几分,实有的心识上无从安立。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要点。

  二、如果你在取自己的心外,有一个别体的乐等所受,那也成一个无心的、独立的受了。也就是这个受脱开了心,它成了自己独自成立了,那它不应该承许为心法。因为心归心、受归受,在这个心上没有那个受,那个受就成了心外的法。这样,就等同于数论、胜论外道诸师承许乐等是内外色法的体性。我们学《般若品》都清楚,数论派论师承许这个乐是一种外在的色法体性,胜论派承许乐是一种内在色法的体性。这都是说离开心另有一个受。

  如是,乐等与受彼之心虽非别异,然已有以亲受苦乐而明知,即学教派者和凡庸共许而以现见成立,对此说为“自证”哪里不合理呢?

  通过刚才的分析就知道,所受的苦乐和领受它的心,虽然没有别别两体,就是那么一个心,然而就在这一个心上,对于自身发生的苦乐有一个亲领受而明知。这样,无论是学教派者还是不学教派的凡庸都一致共许,是现量见到成立的,对此说为“自证”有什么不应理呢?

  若不承许彼,是说“无有直接亲领受乐等”呢,还是虽有领受然唯是他证领受呢?应仔细思量!

  如果你不承许这一点,那你的观点是说“没有直接亲领受这个乐等”呢,还是说“虽然有领受这个乐等,但唯一是乐等之外的一个其他识证知而领受”呢?你应该细细想这个问题。

  因为以理抉择的时候,你要么承许自证,要么不承许自证。不承许自证的时候,你一定要答复是我们的心没有亲自领受到乐等,还是虽然有领受乐等,但是心自己还不能领受,需要一个其他识来领受它呢?

  如此,凡是对一切尽所有的了知,认为“我明知了彼彼义”时,现出某种所知之相,此是就所作业或境分而安立名言;思量以何者了知时,认为是以此自心,此是从有境作者分而安立名言;心以彼彼无二方式明知而领受彼,此是按运作分而立名言。无有安立如此的所知、能知分的世间识,虽此点亦不容有,谁能说有如此情形?诚应审思!

  像这样,对于所有一切万法的了知,我们认为“我们现在知道了这个义、那个义”的时候,现出了某一种所知的相,这就是从所作业或者境这一分来安立名言的。

  我们思量,现在到底以谁来了知啊?这时候认为那是以我自己的心来了知它的,这是从有境作者这一分来安立名言。我的心知道这个义,那么以能领受这一分,将所领受的那一分以无二的方式明知而领受,这是从运作的方式这一分来立名言。所以,这三分仅仅是从一个明知境相的识的自体上安立的,并不是别别的三(如同三角形三点的三),而是无别的三。

  如果你说安立这样能知、所知分的世间识也不允许有,谁会说有这样的情况?总而言之,你一定要想想,是不是在一个假立的识上面可以安立不同的三分?虽然安立不同的三分,但不成为别别三体,这就是一个最关键的要点。如果你能认识这一点的话,那“自”和“证”并不矛盾。因为三者没有别别,所以称为“自”,因为有不同的三分,所以就可以安立“证”。

  这样你要仔细地问自己的心,当你出现了“我现在知道牙疼”这样一个心的时候,你要问:我这个心出来的时候,是不是呈现出一个牙疼的相?是有啊!它就很具体,是那种钻心的疼,这就是有一个所知的相,那就从境这一分来立名言,就叫它为所领受或者所证知。

  再问一问:当时我出现这个钻心的牙疼的时候,谁是明知的作者呢?那就是当时这个心啊!这样的话,就可以从作者这一分来立名言,叫它能领受者或能证知者。

  再自己问:那这个心是以什么方式证知这个境呢?是以不二的方式。不是像观众看电视那样的证知,也不是斧头劈柴那样的运作,那些都是心境对待的证知。我这是一种特殊的证知,它是能证和所证无有别体的方式或无二的方式,以这个能证领受的心,证知了所领受的境,这就是从运作的方式来立名,称它为“自证”。像这样,在一个识上假立有不同的能知、所知两分,谁说没有呢?

  此复如同梦境、眩翳显现、分别意前的总相也有现似蓝色相之识。对此思量,则以现起“蓝色之相”、“能取彼之识”、“以彼明知彼”此三者之相故,依次可分为能受、所受和领受三分,然而真实义中不应有此三异体,仅识自己现似蓝色之相故,成立自证。

  在此引导你的心入自证。也就是这世间之中明显有三类现相,可以成立自证:一、在梦境里;二、在眩翳的显现中;三、分别意前的总相,也会变现好似有一种蓝色相的识。你对于这个带蓝色相的识去思量的话,那在你的心中会现起三方面的相。

  比如说在梦里见到了一片蓝天。当时梦中只是一个第六意识,没有别的东西。那么在当刹那的这一个第六意识上面,它带有一个蓝色的相,你就对这个识去观察:这里既有蓝色的现相,又有一个当时领受蓝色的心,还有以这个心了知那个蓝色,一定有这三方面的相。如果没有蓝色的天空,那就没有境相了,不成为心。如果没有一个明知境相的识,那也不知道那个蓝。如果没有当时明了地去证知这个蓝,也没有当时心识的一个运作。这样就能从正反面决定,确实梦中的一个识上面,依次可以分出所领受境、能领受识以及这识领受这境三分。

  但是真实义当中,不应该有这三分别别,因为它是唯一的一个识,只是自己的识显现出一个蓝色的相。你的识当下一出来的时候,它就有一个境相,这个境相里有一个明知者,而且有对这个境相的明知。这三者在真实中,并不是别别独立的三个体,以这个缘故成立自证。其他眩翳显现和分别意前的总相也都是如此。

  譬如说眩翳患者在自己的眼前见到一片蓝色,其实这不是当时识之外的蓝色,而识一出现的时候,它就呈现出一个蓝色的境相,而且有明知它的识以及对它的明知。这并不是离开心识之外有个蓝相,也不是脱开蓝相之外有一个独体的识,这两者本来不可分的。也就是一个识上具有三分体性,所以这个由眩翳变现蓝色相的识也是自证。

  其他分别意前的总相,你坐在这儿闭上眼睛,你会浮现出一个蓝色来。那么这肯定不是识外的境,它当时起了这样一个识的时候,就带有这个境相。在这个识上,既有所领受的蓝色,也有一个能领受识,也由于这个识会有一种对蓝色的明知。虽然有这样不同的三分,但其实不是别别脱离的三个体,只是这个识自己呈现出蓝色的相,因此成立是自证。

  未如是了知而以粗心向内观视“心如何自证自己”时,尚现不出所证、能证二者之故,何况成立所作、能作及作三者异体,既连不同分亦无别别故,遂以为“心如何自证呢?”即不能自证。

  如果你没有像这样认识到“一识三分”,只是一个很粗略的心向内观察一下:我这个心怎么来证知自己呀?在同一个心上怎么也现不出能证、所证的不同两分,连两分都现不出来,何况成立能作、所作、作三者别别异体?既然连别别的不同分都没有,那怎么以心来自证自取?以“此”来证知“彼”的运作又怎么成立呢?所谓的证知,不是一定要有一个能证和所证对待吗?以此能证来证知彼所证吗?这样才有一个证的运作!如果分不出两分,那当然没办法成立自己证知。

  驳斥:此心太粗!于彼若有所证、能证异体,岂是自证?适成他证!凡有彼彼境相的一个识体上,有由世间名言假立的能作、所作及作三分,唯是心粗故,不知如何趣入观察。如何有之理,具如上文所述。

  驳斥:你的心太粗了!如果对于这个“自证”的现象来说,有别别他体的所证和能证的话,那就是以所证之外的另一个心去证知了,哪里是自证呢?恰好成为他证了!所以,所谓的自证决不会是能所对待的这种证。但是,凡是有境相的一个心识的自体上,有由世间名言假立的能作、所作、运作这三分,只是你心太粗的缘故,不晓得在一个识上怎么来观察它有不同的三分。其实,一个识上如何会有不同三分的道理,在上面已经做过很详细的解释了。

  总而言之,此自证实为现量成立,然被宗派观察染污而未生定解之故,只是不取自证的名字而已。

  总的来说,自证就是各个人的心上现量成立的。但是如果心被宗派观察染污了,会一直认为没有自证。所以说到这些的时候,对此反而产生疑惑不生定解。

  对那些从来没学过这些宗派的人,他不要别人教,自己的心自己知道,谁都不怀疑。然而你经过了一些宗派观察的污染之后,你就开始拒绝承许这些事,然后你还会带着一些非理的犹豫。而一谈到自证的时候,你还有不接受、不承认的心,或者半信半疑,不能生起定解。

  以这个缘故,你们只是不取自证的名字而已,其实你们心上出现的现相就叫“自证”。只不过现在你学了宗派之后,你非常拒绝用“自证”这个词。

  亦即:若内照细察而思量,于自心中所现的彼彼一切,不必前后轮番而自明知并无疑惑,此即自证现量。

  也就是说,你只要往里面内照细察而思量一下:在我心中显现的这一切,不必要前后轮番,当它正起的时候,自己直接就能明知它,没有任何疑惑,这就叫“自证现量”。无论你心里起什么念头、有什么感受,当它正起的时候,不必要前后轮番,不必要借助其他识,或者推理、譬喻等,直接是什么、心就明知什么,这就是自证现量。

  本来如此仍说无有自证,犹如手中持物竟说没持而诳言般,值得稀奇!

  本来心上的状况就是这样,心一起来自己就证知了,不会被蒙蔽。实际就是这样的情况,你仍然还说没有自证,就像手里已经抓到了东西,还说没抓到东西那样,这也太稀奇了!意思是说,你的心一起来,自己是证知的,非常明了。不必要其他的识去证知它,不必要延续到后面才知道,也不必要借助别的什么方式。而你仍然还说自己不证知,这不就像自己手里已经拿到了东西,还说没拿到一样吗?你这样矢口否认,也太稀奇了!你也太固执了吧!

  如是“义虽现量成立,然不立彼名”亦有别例。

  因此,虽然现量承认这种义,但一直不立这个名字,也是有一些特例的。

  即如:虽现见无有“共总”之牛,然胜论诸师以恶慧仍许牛上具有“共总”;

  就像虽然现量见到根本没有什么“共总”的牛,但是胜论师还是以恶慧承许牛上一定有一个“共总”。

  所谓“共总”,就是在一切不同种类的牛上面提出的一个共相名言的牛。但是,这只是个假立。实际上,任何青牛、白牛等身上没有这样一个“共总”的牛。虽然没有,但你还可以不安立没有而说有。你们如果硬要这样的话,那你就跟所谓的胜论师等是同一类型了。明明有的你不承认,明明没有的你可以承认,随你们的便吧!

  受本是心之自体,以自证领受,然数论师等许为色体。

  又像受本来是心的体性,是以自己的心证知而领受的,但是数论师等却承许受等是色法的体性。这明明是现量成立,是你自己的心领受到苦、乐,你的心不领受的话,哪里有什么苦、乐受?所以,苦、乐受不可能是心之外的法。这是现量成立的事。一般老百姓也知道,牙疼是自己的心疼。自己的心很忧伤、郁闷、兴奋、轻安等,这不都是自己的心在领受吗?哪里是心外的法?然而数论师硬是不承认,他说这是色法上承认的。就像这样,现量中明明有的事情你可以不承认,这是我们管不了的。

  如是,诸外道众亦说不容有自证故,名言中是否有自证乃以理成立之故,仅仅以教作破立无有意义。

  所以,就连外道们也说不可能有自证。因此,判断名言中有没有自证,我们一定要用正理成立,仅仅以教来作破立,没有什么意义。因为不仅是内道的教里面会说到“无有自证”这四个字,连外道里也说到“无有自证”。你仅仅凭教来说,那是不是外道的教也成圣教了?所以,你仅仅凭教中“无有自证”这四个字来作破立,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一定要就事论事,以正理去观察、衡量名言中到底有没有。意思是说,我们双方现在不要谈这个教的问题,我们唯一看,如果你正理能成立自证,那名言中就不可否认。如果正理成立不了,那当然说有自证也只是一种乱说。但现在自证是以正理成立,绝无名言量的违害,所以你们为什么不承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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