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内明>> 综论>>正文内容

界定法师:漫说《中阿含》(卷三)~A 一、盐喻经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9日
来源:   作者:界定法师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返回目录

界定法师:漫说《中阿含》(卷三)~A 一、盐喻经

 

  漫说《中阿含》(三)

  (卷三)

  一、盐喻经

  说法地点:舍卫国祇园精舍

  参加人员:诸比丘

  经中大意:本经叙述世尊告诉诸比丘:随人所造之业,则受其报。如作不善业,而且不修身、戒、心、慧的话,就会受苦果而有地狱之报;如作恶业,而修身、戒、心、慧的话,则受轻微的苦果,现法之报。并用盐水、夺羊、负债等,去分别譬喻它们。

  这部经的说法地点仍是在祇园精舍,由此看来佛陀一生在祇园精舍讲法的时间还是比较长的,而且也说了很多部经典。这部经典也是和前面的一些经典一样,主要是讲善恶相报的问题。

  今天佛陀经比丘们讲经的主题是什么呢?是业与果报之间的关系。

  让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叫“业”。关于业的话题很多,也是为普通老百姓所经常挂在嘴边的一件事。“业”原为梵语,音译为“羯磨”,汉译为“造作”、“行为”之义,也就是我们众生的行为。这种行为从广义上讲,它包括身、口、意三种,但意念很难显露于外,也很细微,因此一般我们指身业与口业居多。但是事实上,在早期的佛教观点中,三业之中尤以意业为重,它突出了佛教以动机论为主的业论观点。与佛教大体同期产生的耆那教也讲究业的思想,但他们主张三业之中身业为最重,因为身业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可以观知结果的产生,可见二教对于“业”的不同论观。

  有一点需要指出,“业”的思想在印度自古有之,并不是佛教所独有,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它倒是印度思想的独特产物。“业”观在印度人中相当普及,被认为是招致生死轮回的一种原动力。佛教继承并发展了这种思想,认为“业”是各种苦果的最初因素,各种果报都是业力的终极显现。佛教认为一切万法无不基于因果之法,不仅众生的种种苦乐果报,其依报──世界的净秽等,都是由业招感的结果。

  业的种类很多。从大的方面划分,就是前面我所提到的身口意三种业。而身口等业又可依照表、无表的标准而加以区分。能表示自心之善等以令他人知晓之业,称为表业;不能表示自心之业,称为无表业。依《俱舍论》卷十三的说法,表业、无表业俱以色性为体,故身语二业各有之。意业非色,不能表示,故不称为表;无表故亦无无表。依据此说,业总有五门,即身表业、语表业、身无表业、语无表业、意业。

  此外,各种经论中将业分别为思业、思已业二种。“思业”是所谓心所之思,即意业;“思已业”又称思所起业,谓思之所作,即身语二业。此外,又可将业分为善业、恶业、无记业三种。

  关于业的感果,也有多种说法。综合而言,断道之有漏业具有五果,即异熟果、等流果、离系果、士用果、增上果。断道之无漏业唯有四果,即除去异熟果。其余非断道之有漏善及不善业亦有四果,即除去离系果。其余非断道之无漏及无记业唯有三果,即除去异熟与离系二果。一一诸业准之可分别其果。此外,业为感果之因,故称业因;牵引业之力,称为业力;业之作用,称为业用;系缚有情,令不自在,称为业缚、业系或业绳;其所感之果报,称为业果或业报。

  佛陀在这部经中的观点是:“随人所作业则受其报”,“不行梵行不得尽苦”,“修行梵行便得尽苦”。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任何人一旦造作了“业”,那么就会最终感受到果报。上面我们已经讲了,只要有业的产生,就会有果报的显现,无论你造的是善业、恶业还是无计业——关于无计业,我个人以观点一般是指那种无所谓好坏的业。事实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计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比如说,我肚子饿了,想吃饭,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个念头——“我该吃饭了”。这个念头,是一种本能反应,它无所谓好,也无所谓坏。比如说我生病了,我就到医生那儿,对医生说:“医生,您看我的病严重不?”,这句话也无所谓好坏。也就是说,无计业大多数都与我们的生活本能有关系。当然,严格来说,世界上没有纯粹的无计业,如果细细参究起来,无计业还是有善恶区分的,这就是涉及到认识问题的角度以及每个众生的深层动机问题,分析起来,就很是繁琐了。

  那么,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无计业会不会产生果报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根据佛陀所提出的这些观点,就可以得出,只要有“业”的产生,就会有果报的出现,这是大前提,而且这种前提是绝对真理,没有商量的余地。那么实际上,只要造业了,就会感招苦果,因此佛陀提出,我们要梵行,通过修梵行,而一步步达到灭尽苦恼的目的。对于这个问题,佛陀一共从六个方面,对此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并用水与盐的组合,来阐述业与果感的关系。

  1、假如有人作不善之业的话,必定会受到苦果地狱之报。

  佛陀对此分析是:假如我们不修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慧的话,那么我们的寿命就会非常地短。佛陀在此作了比喻:就好像我们用一两重的盐,投入在少水当中,欲使其水为咸,而不可以饮用那样。把较多的盐放入较少的水之中,这种水必然会很咸,根本无从下口,苦涩难咽。为什么不可以饮用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盐分多,水分少。如果一个人所做的恶业多,而善业少,那么等待他的报应肯定是地狱,这是毫无疑问的。

  2、假如有人作不善之业,那么必定会受苦果现法之报。

  佛陀对此的分析是:有一部分人,他虽然作了一些恶业,但是他修身、修戒、修心、修慧,故而其寿命极长。这种人虽然作了恶业,但是仰仗其修持之力,使其受到很多苦恼的煎熬,故而不会堕入地狱。就好像有人将一两重的盐,投入到恒河的水中,如果仅凭一两重的盐分,就想使恒河水变咸,那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其实很简单,因为盐份少,而恒河的淡水极多,一两盐对其无足轻重。但是少许的盐对恒河是不是一点影响都没有呢?不是的,故而这个人在现世中会遭到一些烦恼的侵扰,但无关大碍,寿命还是可以很长。

  3、假如有人作不善之业的话,必定会受苦果地狱之报。

  佛陀说,像这种人,不修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慧,故而其寿命极短,而且死后还会堕入地狱。释尊在这里作了一个比方:犹如有人,夺取他人之羊那样。什么叫夺他人之羊呢?这就是那些为富不仁者,或仗势欺人者,这些人有财富有权势,但是他们贪得无厌,对穷苦老百姓是巧取豪夺,敲诈盘剥。面对自己辛辛苦苦喂养长大的群羊被人牵走,可怜的百姓苦苦哀痛求,可是权势者却毫不理睬。佛陀对此的观点是:那些欺凌穷苦百姓者,对百姓敲诈勒索者,必然会遭受地狱之报。为什么?因为他们坏事做绝,他们不修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慧。这些人的寿命不仅很短促,而且死后也将深堕地狱。

  4、假如有人作不善之业,必受苦果现法之报。

  世尊认为,如果有人修身、修戒、修心、修慧,其寿命极长,因为他虽作恶业,然而籍修持之力,使其现世受轻微的苦果,不会堕入地狱。就好像有人偷窃他人之羊,结果羊群最终还是被羊群的主人发现并索要回去。但是这与上面的情况不太一样。偷窃羊群的,是一些穷苦的老百性,他们为衣食所迫,于是铤而走险,偷窃别人家的羊群以勉强度日;而羊群的主人,乃是那些有权有势的王族大户。他们发现羊群不见了,就报告官府,结果把偷羊的人捉住了,五花大绑,结果羊没有偷成功,反招来牢狱之灾。这些穷苦的人,他们造了不善之业,当然也会遭到一些果报,但是他们不会堕入地狱,因为他们曾经修身、修戒、修心乃至修慧,故而寿命很长,不会堕入地狱,但是他们要受到一些轻微的苦恼。

  5、假如有人作不善之业,必定会受苦果地狱之报。

  佛陀的观点是:这种人作不善之业,不修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慧,其寿命非常的短,而且会遭到地狱的果报。世尊在此所作的比喻说:譬如有一些贫穷人家,欠了主人五文钱,或者哪怕只欠了主人一文钱,结果被主人捆绑起来送到官府收押。为什么只欠了主人少许的钱就被主人捆绑起来乃至见官呢?因为这个人他不仅贫穷,而且没有势力,只好处处任人宰割。那么为什么会落到无钱无势的地步呢?因为他作了不善之业,他不修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慧,因此寿命非常地短促,死后也会堕入地狱。顺便说一下,从这段描述中使我想到了中国的一句古话,叫“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从佛教的观点上讲,“可怜”,是因为过去作恶的果报,因为过去他曾作过许多“可恨”之事;从现世来讲,很多人的确很可怜,撇开各种客观层面暂且不说,单单讲人的心理意识层面,这种人由于物质的“可怜“,却导到长了心理的“可恨”。比如说,我们面对可怜,往往会报以同情施以援手。可结果呢?这些可怜人却滥用了我们的可怜,把我的帮助视为一种义务,最终变成变本加厉,甚至到了可恨的地步。从现实来讲,有些国家级贫困县,国家以及各地人民都会积极帮扶,结果却成就了这些贫困县的惰性,从此不思进取,“等、靠、要”是他们的口头禅,“贫穷”成了他们的尚方宝剑。如此这般,不仅是“可怜”,更是“可恨”。

  6、有人作不善之业,必定会受苦果现法之报。

  佛陀认为,这些人曾经或正在修身、修戒、修心、修慧,其寿命极长。他们虽然有恶业缠身,使得他们在现世受到轻微的苦果,但是他们死后却不会堕入地狱。就好像有人,欠了别人很多钱,可是他却不会被债主捆绑起来,也不会被送官。因为负债人本身就很有钱,也很有势力,债主不担心他还钱,而且很多人还乐于借钱给他,因为借钱给他可以拿到更多的利息。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些人四处借钱,属于一种不善之业,当然会受到一定的果报,但是由于他们修身、修戒、修心、修慧,故而不仅寿命极长,而且也不会受到地狱的果报,因为他们所造的“业”非常轻微。

  以上便是佛陀为我们讲述的业与果报之间的各种关系。其实我们若细细品味,可以发掘出很多精髓出来,决不会像我这样泛泛而谈所能囊括的。从上面的一些分析中,我似乎隐约地体味出佛陀对于当时印度各种贫富差距的深刻担忧,以及对于为富不仁、民间疾苦的一些基本观点。对于这些,我想在以后的各文中,会结合其他经典,逐步加以探索。

  (界定 2008年11月24日于浙江普陀山)

返回目录

欢迎投稿:lianxiwo@fjdh.cn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