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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操杰大师造释:中观四百论释 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30日
来源:   作者:甲操杰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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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操杰大师造释:中观四百论释 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

 

  (己)四(破根境实有)分二:(一)标品名;(二)正释品文。

  (庚)一(标品名)

  示修菩萨瑜伽行四百论释善解心要论,破根境品第十三。

  (庚)二(正释品文)分二:(一)广释破境实有的正理;(二)明实有空与如幻相同。

  (辛)一(广释破境实有的正理)分三:(一)破所取的根境实有;(二)破能取的有境(心心所)实有;(三)明无实体如幻是极为希有的原因。

  (壬)一(破所取的根境实有)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癸)一(总破)分二:(一)正破;(二)示其余理。

  (子)一(正破)分五:(一)破由根识现见瓶有自性相;(二)示由此理例破其余;(三)由见色门自相即成立见其他一切有大过失;(四)破唯色自相是现量境;(五)示彼能立与所立相同。

  (丑)一(破由根识现量瓶有自性相)

  颂曰:若见瓶色时,非能见一切,见真者谁说,瓶为可现见。

  问曰:前品说:“有智求胜德,亦爱他真理。”那么,什么是善说耶?答曰:是见一切法无自性。问曰:说一切法无自性,我们不能了解,若诸法无自性,应该是完全无有,犹如兔子的角是不能现见的;但是,瓶与青色等事完全能现见故,所以一切法唯独有自性。答曰:说现见瓶有自性,此不应理,因为若见瓶的色的心,定须见瓶一切分,但是,若由眼识见瓶的色时候,非能见瓶的一切支分故,谁说现见瓶亦是现见诸法的真实?“亦”字是指青色自相。瓶是依色香味触地水火风八极微体和合而假立瓶的名,所以瓶非是有自性;及非是由见瓶一部分即说见一切分故。如是若火等有自性,即有不观待薪而能恒常燃烧不息的过失。有些分辨师认为一一根名为现量,离开能取和合总体的分别识,许为现量,这就与正理和世间共许相违。识是刹那刹那不断地坏灭,应不是现量;新月明朗的现量境,是世间众人共许为现量,不许有境——心心所为现量故。如是由许根识现量,便许意识也成为现量,是不合理的。月称大疏中广辨此理,文繁且止。

  (丑)二(示由此理例破其余)

  颂曰:诸有胜慧人,随前所说义,于香味及触,一切类应遮。

  若许根识现见瓶与青色等有自性,诸有殊胜智慧的人,即可随前颂所说的正义来分别观察而破,并且于豆蔻花等的妙香、甘蔗的甜味及一切所触柔软等,许由根识现见有自性,这一切类均可照此遮遣。若许有为法谛实,则有见这一部分与不见另一分、和合与不和合,远近亲疏等差别皆有不能建立的过失。

  (丑)三(由见色自相即成立见其他一切有大过失)

  颂曰:若由见色故,便言见一切,由不见余故,色应名不见。

  问曰:瓶与色非是异体,是一体故,所以由于见色即见瓶的一切部分。答曰:设若由眼识见瓶的色故,便言见瓶的一切部分,那么,由于眼识不见瓶的其余香味等故,色应名不见。若许由见瓶的色一部分即见瓶的全部分,那么,不见瓶的香一部分,也应许不见瓶的全部分,所以眼识不能现见色自相。

  (丑)四(破唯色自相是现量境)

  颂曰:即唯于瓶色,亦非现见性,以彼有彼分,此分中分故。

  问曰:瓶虽然非现量境(整体),但由现见瓶的色(部分),以此类推瓶有自性也是现量成立。答曰:唯瓶色有自性,亦非现量境,因为以彼色中亦有彼分、此分和中分,是依许多支分和合假立为瓶的名故,所以现见诸法有自性,这是完全没有的。

  (丑)五(示彼能立与所立相同)

  颂曰:极微分有无,应审谛思察,引不成为证,义终不可成。

  如是若分析一一分,最后只剩极微,亦可用观察微尘有无方分的方式来观察极微,因为极微若是有前后等方分,那么,依靠众多分和合假立瓶名,则损坏了极微义不成其为极微。极微若是无有前后等方分,则应无所取,当成完全无有。是故由引极微不能成为诸法有自性的证据,因此所立瓶有自性,是现所量境的义理,始终不可能成立。

  (子)二(示其余理)

  颂曰:一切成分色,复成为有分,故言说文字,此中亦非有。

  复次由有色根观察所取的境时,则应不知一切都是观待自己的有支分(整体)而成为支分色(支体),复又观待自己的支分而成为有支分。是故诸法唯是依自体支分假立为名,如是观察极微名的最终点,即是言说阿等文字,文字亦是此世间中唯有名言安立,亦非有实体。所以应当了知:凡是由因缘所生的一切法,唯有名言所表,全无实体。

  (癸)二(别破)分二:(一)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二)破意识取境有自性。

  (子)一(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分二:(一)破所见实有;(二)破所闻实有。

  (丑)一(破所见实有)分二:(一)破境实有;(二)破有境实有。

  (寅)一(破境实有)分二:(一)破内部;(二)破外部。

  (卯)一(破内部)分三:(一)由显色与形色所摄的色自相为眼识所取的境,观察显形二自相是一是异而破;(二)破由有四大种的因由便许为眼识所取的色境是实有,则眼识应当能取大种和所造色;(三)明彼所许有违害。

  (辰)一(由显色与形色所摄的色自相为根识所取的境,观察显形二自相是一是异而破)

  颂曰:离显色有形,云何取形色,即显取显色,何故不由身。

  问曰:由显色与形色所摄的瓶色自相,是由眼识所见,所以瓶子成为现见。答曰:显色与形色是异体耶,抑一体耶?设若离开显色另有长短等形色的异体,那么,眼识云何能取形色?应不能见,因为离开显色另有形色的异体故。设若形色即是显色,是有自性的一体,那么,取显色何故不由身识了别呢?如像身识在暗室中应能取长短等形,因为汝许显形色是一体故。

  (辰)二(破由有四大种的因由便许为眼识所取的色境是实有则眼识应当能取大种和所造色)

  颂曰:如离于色外,不见于色因,若如是二体,何故眼不取。

  问曰:色处是实有,因为有因色——四大种故。答曰:如离于果色以外,即不见于地等因色,因为因色是依果色而假安立,体性不异。若因色与果色是有自性的一体,因色与果色必定是一,彼因果二体,何故眼识不取呢?应当取,因为汝许因色与果色是一体故。

  (辰)三(明彼所许有违害)

  颂曰:见地名为坚,是身根所取,以是唯触中,乃可说名地。

  现见“地”名为坚性,而地大是由身根所取,所以唯是触尘中的差别,乃可说名为“地”,因为色处(果色)是眼识所取境;四大种(因色)是身识所取境,所以四大种与色处有不同的区别。若许因色与果色是实有,那么,它们彼此之间则无有关系,这样就会犯果色应成为无因的过失。

  (卯)二(破他部)

  颂曰:由所见生故,此瓶无少德,故如所见生,其有性非有。

  胜论师说:瓶非自体所见,亦非非所见,因为瓶具有所见的总相,所以成为现量所见。答曰:这不合理。瓶是由自因所见生呢,或不由自因所见生?若如第一,此瓶是由自因所见生者,此瓶所见的总相与余者有关,如是,现见应成无有少分的功德,因为所见是从自因生故。是故由此因由,如所见瓶非成他相生,这就与所见无关,并且不成为所见的瓶,其瓶有自性即成为非有自性。所以汝之所许,瓶既是现见实法,又是假者,任何时候也不合理。

  (寅)二(破有境实有)分五:(一)破眼能见色有自性;(二)破识是作者;(三)破眼是作者;(四)眼应观待眼为能见;(五)破三缘和合是能见色者。

  (卯)一(破眼见色有自性)

  颂曰:眼等皆大造,何眼见非余,故业果难思,牟尼真实说。

  问曰:现见色等境有自性,因为有能缘色等境的眼等根故。答曰:眼等根皆是大种所造色,任何色处唯由眼识能见,非是其余耳等根所能见故,所以眼不能有自性地见色,因为是大种所造色故,犹如耳根。问曰:假若没有眼等功能,则与经上所说的异熟相违。答曰:我们并未破眼等。问曰:为什么不破呢?答曰:我们只是破诸法有自性,对于缘起所摄的诸法,不但不破,自宗完全承认。通达真性的正理,不可思议,虽然诸法无有自性,但是,眼能见色,不能闻声,因为不能领受,是故当知业异熟果难可思议。必须承认唯由名言见色,不应以理智观察,因为理智是观察诸法有无自性,这是释迦牟尼真实而说。如经云:“有情异熟难思议,世间一切从因生。”

  (卯)二(破识是作者)

  颂曰:智缘未有故,智非在见先,居后智唐捐,同时见无用。

  问曰:眼等有自性,因为有眼根的果识能见色故。答曰:眼识(智)非在见色之先而有,因为在见色之先生识的缘尚未有故。设若是先见色而眼识居后,那么,见色的眼识(智)应成唐捐,因为在眼识见色之先已有见故。设若分别与见及眼识同时有,那么生眼识而见的作用应成为无用,因为它们是彼此互不观待同时生故。

  (卯)三(破眼是作者)分三:(一)眼有见色的功能(行)则有大过;(二)见色后为见行法则无用;(三)眼若不至境而能自性见色眼则应见一切境。

  (辰)一(眼有见色的功能(行法)则有大过)

  颂曰:眼若行至境,色远见应迟,何不亦分明,照极远近色。

  问曰:眼是能见者。答曰:若由眼能见色,是至境见耶,或不至境见?若是至境见,那么,眼根见色时,假若要行至境见色,即对于极远处的色境,见时应当迟到。若是要由眼相触色境乃能见,那么,照见极近的色如眼上的药与治眼器等,何不亦可以同样的分明呢?应当分明,因为与眼相触而见故。

  (辰)二(见色后为见行法则无用)

  颂曰:若见色眼行,其行则无德,或名所欲见,言定则成妄。

  若是见色以后眼识方能行至色境,其行则无有一点功德,因为,为了见色而先己见故。倘若未见时,或名就所欲见,言论决定能见,应成虚妄,如像盲人不能见说有可见故。

  (辰)三(眼若不至境而能自性见色眼则应见一切境)

  颂曰:若不往而观,应见一切色,眼既无行动,无远亦无障。

  设若欲避免未见色而眼识去的过失,便许眼不往境而能自性地观色,那么,由此处的眼应当往极远、极近、有障碍和无障处见一切色境。眼既然无有行至境的动作而又能自性地见色,那就必定会有:无远境、无近境、有障碍境和无障碍境的区别故。

  (卯)四(眼应观待眼为能见)

  颂曰: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

  如闻木兰花和优昙花等的香味,先应有香的所依(花),然后嗅香;又如先见芝麻然后见油,所以一切有为法的本性,先应成为自己能见,然后方能说眼是能见实有自性。若要观待眼而又不舍其自体,那么,何故此眼根不能见于眼性?应不合理,因为彼眼根必须要观待眼方有作用,而不能舍弃能见的自体故。是故以眼根缘眼是为正量所破,如立量云:眼(有法)非自性地见色,因为自不见自故,譬如色不见色。

  (卯)五(破三缘和合是见色者)

  颂曰:眼中无有识,识中亦无见,色中二俱无,彼何能见色。

  问曰:有些眼虽然无有见色的功德,但是,由三缘和合(即根境识)即能见色。答曰:眼根是色。无有能了别色境的识,识亦无有能见色的作用,而见与识在所缘缘的色中则二俱无有,由此,彼根境识三缘和合如何能有自性地见色呢?应不能见,因为单一的根、境、识没有见色的功德,所以三缘和合也不能见故。

  (丑)二(破所闻实有)分三:(一)观察声音是否能说者而破;(二)观察与声相合是否取境而破;(三)明不取声初分的违害。

  (寅)一(观察声音是否能说者而破)

  颂曰:若声说而行,何不成说者,若不说而行,何缘生彼解。

  如不能有自性地见色,亦不能有自性地闻声,若是有自性地能闻声,那么,声识至不至所闻的境?若声识至所闻的境,那么,是声音往耳识境时,声生起而往呢,或无声而往?若声生起而往耳识,声与说而行至耳,由何因缘不成为说者呢?应当成为说者,如说某某天授即出声而行故。若承认是说者,那就应非是声。设若不说而行至耳识,由何缘因缘彼声音而生起了解呢?因为没有发出任何声音故。

  (寅)二(观察与声相合是否取境而破)

  颂曰:若至耳取声,声初由何取,声非单独至,如何能单取。

  设若音播要至耳根乃能取声,在至耳根之前的声音,最初是由何者来取?应无有取者,因为耳根既不能取,其余的眼根等亦不能取故。若许无有取者,那就应非是声,因为声要由九种因素乃能生,非是单独的能至耳根。声音既要具足九种因素,如何能单独的取声?若是单独能取,那么,与声和合性质相同的香等亦应能取声,所以像汝的主张,香也和声一样的必定与耳根相合。

  (寅)三(明不取声初分的违害)

  颂曰:声乃至未闻,应非是声性;无声后成声,此定不应理。

  问曰:假若不取声的初分有何过失?答曰:有损害声性的过失。声音乃至未闻之间,应非是声性,因为还不是耳根的境故,犹如香等。问曰:若是听闻应名为声。答曰:若最初无有声性,而后来成为声性,那么,香等也应听闻,因为最初无有声性故,所以汝许诸有为法常住(常法则不应先无而后有),此决定不应道理。如经云:“譬如有木及丝弦,琴师手动三和合,能出琵琶箜篌声,彼等美音从何出?是故智者应观察,彼从何来往何去,一一方隅遍寻求,声音来去不可得。”

  (子)二(破意识取境有自性)

  颂曰:心若离诸根,去亦应无用,设如是命者,应常无有心。

  问曰:心能至境而取,所以意识取境是自性有。答曰:不合道理,因为耳识和耳根不能同至境,根唯住于身故。耳识等心能离开诸根而至境去,那么,见闻等亦应无作用,如像盲人没有取境的功能故。设若是这样,命者——我法,应恒常无有心。若以这些正理观察,便知境和根识取境的功能无有自性了。

  (壬)二(破能取的有境(心所)实有)分二:(一)明想蕴的相;(二)破想蕴实有。

  (癸)一(明想蕴的相)

  颂曰:令心妄取尘,依先见如焰,妄立诸法义,是想蕴应知。

  问曰:根境等若是无有自性,那么,观察根境各各不同的想蕴应当无有。答曰:若以正理观察,想蕴虽然无有自性,但是,它在世俗名言中并非无有,因为令心妄取色等尘境,必须先依所见的境,然后由意识取各各不同的境像,譬如阳焰,虽然完全无有水的性质,但是它能生起有水的想蕴。由于能取各各境像不同,便妄安立诸法各各不同形相心所法,应知这就是想蕴。所以诸法唯由想念而安立名言,完全无有自性。

  (癸)二(破想蕴实有)

  颂曰:眼色等为缘,如幻生诸识,若执为实有,幻喻不应成。

  问曰:想蕴若无有自性,则一切法都不能建立。答曰:应无此过,因为,诸法虽然无有自性,但是,由于依眼色等为缘,就能如幻的生起诸意识故。若诸法有便执为实有自性,那么说如幻的喻则不应成立,犹如世间真正的女人等事,就不能称为如幻。

  (壬)三(明无实体如幻是极为希有的原因)

  颂曰:世间诸所有,无不皆难测,根境理同然,智者何惊异。

  问曰:既说诸根不能取境,又说依眼色等为缘能生眼识,这真是希有难测了。答曰:这并不是唯独希有的因,若以理智观察胜义谛时,都不应说有种子灭生苗和不灭生苗等事;若观察世俗时,依靠种子而又能生苗等;是故,世间大地上诸所有事,一切皆是如幻而有,无不皆难测量。尔时通达根境无自性的理,也与此同然,因此,智者有何惊异的呢?这是一切有为法共有的现象故。

  (辛)二(明实有空与如幻相同)

  颂曰:诸法如火轮,变化梦幻事;水月彗星响,阳焰及浮云。

  如上所说,诸法虽然无自性,但有因果作用,是故诸缘起法,犹如有火棍迅速转动的旋火轮;如由三昧力变化的美女;如梦中的身体虽然无实,但能引起贪爱我的颠倒邪因;犹如幻师变化的少女等事,虽然不实,但有迷惑心情的作用;如水中月;如彗星(雾);如山峦丛林;如依空谷响的回声,能引颠倒识生;犹如阳焰,能引错乱分别的识起;以及远处浮云,见似大山等像。当知一切器世间的所有现象,也与比喻相同,虽然诸法自性空,而有一切因果现象等作用。如经(《三摩地王经》即《月灯三昧经》)云:“譬如有童女,夜卧梦产子,生欣死忧戚,诸法亦复然。如幻作多身,谓男女象马,是相非真实,诸法亦复然。如净虚空月,影现于清池,非月形入水,诸法亦复然。如人在山谷,歌哭言笑响,闻声不可得,诸法亦复然。譬如春日中,辉光所焚炙,阳焰状如水,诸法亦复然。见野马如水,愚者欲趣饮,无实可救渴,诸法亦复然。如虚空无云,忽然起阴曀,知从何所出,诸法亦复然。如焰寻香城,如幻事如梦,观行相空寂,诸法亦复然。”

  总摄颂曰:

  三有虚妄如幻城,由业幻师而转动,

  如寻香女幻歌舞,追逐阳焰甚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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