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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操杰大师造释:中观四百论释 第十一品 破时品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30日
来源:   作者:甲操杰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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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操杰大师造释:中观四百论释 第十一品 破时品

 

  (己)二(破时实有)分二:(一)标品名;(二)正释品文。

  (庚)一(标品名)

  示修菩萨瑜伽行四百论释善解心要论,破时品第十一。

  (庚)二(正释品文)分二:(一)破时体实有;(二)破能立。

  (辛)一(破时体实有)分三:(一)破过去未来实有;(二)观察有果无果而破;(三)破现在实有。

  (壬)一(破过去未来实有)分三:(一)破未来实有;(二)破过去实有;(三)别破未来。

  (癸)一(破未来实有)分四:(一)示许未来实有的违害;(二)破彼所答;(三)若未来实有应成现在;(四)若三世实有应非无常。

  (子)一(示许未来实有的违害)

  颂曰:瓶等在未来,即非有过现,未来过现有,便是未来无。

  吠耘多派等时论师说:常我以现量比量也不能成立,虽然无有常我合符正理,但是,常法并不是没有,因为时是常法故。由于虽然有水肥和种子等,但是现见芽和花等有时候生,有时候不生,由此理由即可比知另有别因,这个因就是“时”,所以离开三时中住的法以外,另有异体的常法,这种时法即以刹那、腊缚和须臾等所表显。答曰:这种说法不合正理,因为,若是离三世法以外另有异体的时法存在,那就必定可以现见,可是这种异体的时是不可能见的,这在前面破常品中已经破除故。为了表现未来的时非有实体的理,所以应当举未来的瓶来破未来实有,其余的过去、现在二时,当知也应如是类推。瓶等若在未来时,即非有过去的瓶,尔时亦应无有现在的瓶,因为在未来时若有过去和现在二时,那么,当来将生的因法即成过去和现在,从而时间就成了错乱;并且在一时中不可能有多种时故,什么原因呢?三时不能同时共有。是故在未来瓶的时中若有过去和现在的话,那么,过去和现在二时应当成为未来的时,因为汝许过现二时在未来故。未来的未来若是实有,必定在未来,如是三时都必定成未来。必定不可能有过去现在二时,这样,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建立未来,由此便是未来无有了。

  (子)二(破彼所答)

  颂曰:未来若已谢,而有未来体,此则恒未来,云何成过去。

  问曰:未来的瓶并非完全无有过去的瓶,因为在未来的体中有未来的分故,所以没有过失。答曰:在未来瓶的时候若瓶已经谢灭,而还有未来未来的体,那么,过去的瓶则应成未来,因为在未来瓶的时候有未来实体故。若许过去的瓶是未来,则应无有过去了。道理必定是这样的:假若过去的瓶已经谢灭,而有未来的体,此则恒应成未来,云何成过去呢?过去与未来是相违故。此等正理者,在瓶上若许未来有实体,而必定承认唯有未来,而无过去和现在,所以有过失。

  (子)三(未来实有应成现在)

  颂曰:法若在未来,现有未来相,应即为现在,如何名未来。

  若如时论者认为:未来的体是实有,那么,未来的瓶体则应成现在,为什么?法若在未来的时候,就表现有未来的相。法若有实体,己生未灭,应即为现在。若许已生未灭为现在实有,那么,如何名为未来呢?

  (子)四(若三世实有应非无常)

  颂曰:未来过去有,现有复何无,若一切时有,何缘彼无常。

  胜论师和毗婆沙师等,许三世实有,即未来时实有、过去时实有、现在时也是实有。若三世实有,那么,诸法复于何时当无呢?若一切时皆是实有,由何因缘彼三世法是无常耶?应非是无常法,因为汝许三世实有。若许三世实有,必定承认:前时有的,后时也有;后时有的,前时亦有。

  (癸)二(破过去实有)

  颂曰:过去若过去,如何成过去,过去不过去,如何成过去。

  若于未来时中没有未来的时体,则未来非是实有。过去时究竟有过去的实体呢,或没有过去的实体?若如第一,过去时若有过去的灭体,那么,如何能成为过去呢?应非过去,因为过去中有过去,已超越了过去时的体故;若如第二,过去法的体还不成就过去,那么,又如何能成为过去呢?应非过去,因为过去尚未过去,正起作用时,法体即是现在,而非过去故。

  (癸)三(别破未来差别)分二:(一)破毗婆沙师等所许;(二)破经部师等所许。

  (子)一(破毗婆沙师等所许)分五:(一)观察未来有生、无生而破;(二)若过现二时实有即应非无常;(三)示未来法实有则有大过;(四)未来实有则有生已再生过;(五)破瑜伽师有愿智故现见未来法实有。

  (丑)一(观察未来有生、无生而破)分二:(一)正破;(二)破彼所答。

  (寅)一(正破)

  颂曰:未来若有生,如何非现在;未来若无生,如何非常住。

  毗婆沙师等许瓶与未来同体。未来的瓶若已生,如何非是现在?应是现在,因为生已尚未灭故。未来若无有生,那么,未来的瓶如何非是常住?应当是常住,因为诸法未生故。

  (寅)二(破彼所答)

  颂曰:若未来无生,坏故非常者,过去既无坏,如何谓为常。

  问曰:未来虽然未生,但是,由于因缘具备即能成为现在,所以不成常法。答曰:若未来法虽然无有生,但是,后由因缘而有坏灭,故若未来的瓶是无常者;过去瓶既然无有坏灭,你何谓过去瓶非常法耶?应当是常法,因为彼是有法又未曾坏灭故。

  (丑)二(若过现二时实有即应非无常)

  颂曰:过去与现在,皆不成无常,除斯二趣外,第三亦非有。

  若如汝所许过现二时是常,如何有无常法耶?因为过去法已经坏灭则不可能有灭法故;现在的无常法若是实有,后来即与灭法有关,所以灭法亦应成无常的过失。除斯过去与现在二时以外,第三未来亦非有未来的无常法,所以说诸法有实体者,由于没有无常,因此许有时法则不合理。

  (丑)三(示未来法实有则有大过)

  颂曰:若后生诸行,先已有定性,说有定性人,应非是邪执。

  问曰:未来法是实有,因为先有法体,若遇因缘而后即生故。若先无有实体,其后决定无生,如像石女儿。答曰:若法先有实体然后生诸行,在生起之前先已有定性,是故说诸法有定性不变的这些人,对许诸法不由人力造作、无因、诸法无因而有自性的人(即定命论者,他们认为世间一切事物皆是由命理或以前注定的),应非是邪执;但是彼等说法,完全是邪执颠倒,因为与现见或未见等事,完全相违故。

  (丑)四(未来实有则有生已再生过)

  颂曰:若法因缘生,即非先有体,先有而生者,生已复应生。

  未来法若有实体,即不由因缘而生,若法由因缘而生,那么,即非在生起之先而有实体;设若先有实体而后生起者,应成生已复生、生而无用、唯从因生因的过失,永远无有生果的机会故。

  (丑)五(破瑜伽师有愿智故则现见未来法实有)分三:(一)正破;(二)未来实有则无须防止新起不善;(三)无常与生之前而有相违。

  (寅)一(正破)

  颂曰:若见未来有,何不见无法,既现有未来,应不说为远。

  问曰:未来法是实有,因为有瑜伽师由愿智力缘未来法是有故;如来授记未来诸事将来能如是实现故;石女儿是无有的,所以就不能现见故。答曰:在未生起以前的时候若现见未来的有体法是实有,那么,汝如何不见未来的无体法呢(凡未来的法均可说为无体)?应当现见,因为见未来无法与不见未来无法应无有区别故,所以汝许过去和未来法有实体,即有过失。我们许三世皆是缘起无自性,所以没有汝所犯的这些过失,因为诸佛现在即能现观未来无数劫的诸法将生起故。现观未来时的佛智,虽然现见未来法在未来时中,但是,不成毕竟无和常住不变,因为诸法成就自果时即成过去而不住第二刹那故。诸佛现观现在诸法,同时定能现观过去和未来法,虽然未来时是无体法,总之皆能现量观察故。如是诸瑜伽师的愿智对于将来的所愿虽未现见,但是,如像梦中真实所见并不相违。例如麦种子直到未生芽时,名为未来芽,不应说芽体即是未来,因为芽是属于现在。应知过去,现在二时也可用此例推论。诸佛现观三世诸法,自宗应该承认,不应只以所化众生对佛的信心意乐而许佛有如斯功德。又诸敌论者既然现见未来法实有,那就应该不说未来法为远,应当说是现在,因为汝许未来有实体故(未来法实有则不新生而恒时皆有,所以未来就成了现在)。

  (寅)二(未来实有则无须防止新起不善)

  颂曰:未来法若有,修戒等唐捐;若少有所为,果则非先有。

  未来法若是实有,那么,就无须亲近善知识听闻正法、成熟善根和守护律仪等事,也应当有善果,若有这样的果法,那么,汝为了希求未来妙果而修戒等事,应成唐捐,因为汝许未作而有故。设若为了成办善果要少有所为,那么,未来的果法则非先有实体,要待修持善业而感妙果故。

  (寅)三(无常与未生之先而有相违)

  颂曰:诸行既无常,果则非恒有;若有初有后,世共许非常。

  诸行既然许是无常,那一切有为法皆是无常,如是果在未生之前则非恒有,因为无常法与未生之前而有是相违故。诸法若有新生起之初,和成就自果时,即成为过去而不住第二刹那,世间人共许它是无常。

  (子)二(破经部师等所许)

  颂曰:应非勤解脱,解脱无未来,是则无贪者,应亦起贪惑。

  若如经部师等说:“未来法完全无有”。那么,为断未来的烦恼和苦果,应非由精进修习圣道而得解脱,因此汝许未来法完全无有故。如像已得解脱的阿罗汉。由无有未来的烦恼等,则无须为断未来的烦恼和苦果而起精勤。若是未来法无有,是则所依补特伽罗和识等无贪者,亦应生起能依贪惑,若起贪惑则应成无因而生,这样就对已离欲的阿罗汉应亦生起贪惑故。亦应的“亦”字,表示未来法非无。

  (壬)二(观察有果无果而破)

  颂曰:若执果先有,造宫舍严具,柱等则唐捐,果先无亦尔。

  数论师说:未来无体法没有生的功能故;由因中有果的功能体性,故没有从一切生一切的过失。若如有部师许三世实有等,执果法所生之先己有。若如经部师等虽然许有为法是实有,但执果在未来先无。若如彼等所许而为造宫舍、庄严、工具、柱等果,则应成唐捐。有些说未来果法本来有故;另有许造家舍果未来是无体,如石女儿相同故,所以他们对说缘起性空者不但没有寻得过失的机会,而且性空师善于成立一切法。彼等诸师不了解有学圣者的根本智,不见瓶等诸缘生法为有和见为非有二者的差别;由于不善了知建立自宗名言量,故发生种种错乱,因此以自宗的二谛量则能善巧成立一切法义。

  (壬)三(破现在实有)

  颂曰:诸法有转变,意亦不能缘,虽尔无智人,妄计有现在。

  问曰:虽然已破过去和未来,但现在是实有,由于现在法实有,所以未来法亦是实有,因为由自性未来的酪位转变为现在的酪位故,因此现在法是实有。答曰:汝许的自性是色法,它的体性是常,能由乳位转变为酪位,便执诸法实有转变,是不合理的。如是转变就是意识亦不能缘,何况前五识岂能缘它最微细之处吗?现在与现在的因全能转变是不可得。虽然如是,唯尔等对真实义愚昧无智慧的人,乃妄计实有现在。此处应加广破数论师所许。

  (辛)二(破能立)分二:(一)破时的因——有为法实有;(二)破念过去的能立因。

  (壬)一(破时的因——有为法实有)分五:(一)观察有为法住不住而破;(二)观察时有住无住而破;(三)观察有为法与无常一异而破;(四)观察住与无常力之大小而破;(五)破住与无常同时俱有。

  (癸)一(观察有为法住不住而破)分二:(一)正破;(二)成立住无自性的能立因。

  (子)一(正破)

  颂曰:无常何有住,住无有何体,初若有住者,后应无变衰。

  问曰:时是实有,因为有安立时的因——有为法故,从缘有为法就能了别有时,非是时自己能表显,所以时是实有。答曰:时的因体——有为无常云何实有呢?应非实有,因为有为法非有自性的住故,云何说有为法是有自性的住呢?因为有为法数数被无常所吞食故。又最初设若实有住者,后来就应当无有变衰。有为法不应是刹那变坏,因为有为法若是实有,就不可能坏灭故。

  (子)二(成立住无自性的能立因)

  颂曰:譬如无一识,能了于二义;如是无一义,二识所能知。

  住是无有自性,譬如无有一识在一刹那时,能了于前后二刹那相同的二种义相。如是也无有于一时一义,以前后二刹那识所能了知,因为刹那生灭故。问曰:那么,若如汝的所许即与对法经所说相违,如经云:“当知色等五境,而一一境以二识能缘。”答曰:若不许刹那坏灭,即非是佛弟子,若许刹那坏灭,那么,前刹那的眼识所缘缘,就不可能为后刹那生起意识的所缘缘,因为经义是说:眼识缘色,清晰明了,然后意识生起,尚未明了之际,所以二识能缘一一境并无过失。

  (癸)二(观察有住无住而破)

  颂曰:时若有余住,住则不成识;无住住无故,后灭亦非有。

  问曰:住有实体,因为它是现在时的能相故。答曰:时与住是异,若彼此实有联系,必定有能依所依。设若离时以外另有其余能依异体的住,那么,住则不成为时,因为有自性的时与住是相违故。假若时中无有住,由于无有住故,而最后坏灭亦非有。由于时非实有而住,所以住是现在的能相,不合道理。

  (癸)三(观察有为法与无常一异已而破)

  颂曰:法与无常异,法则非无常;法与无常一,法应非有住。

  问曰:住有实体,因为有住的无常故。答曰:若有为法与无常是异体,那么,有为法则应非无常,若许有为法非是无常,即应是常。有为法与无常若是一体,那么,凡是无常即唯是有为法,因此有为法即应非是有自性的住了。

  (癸)四(观察住与无常力之大小而破)分三:(一)无常若比住力小其后不应见为大;(二)无常力若大则一切时中应无有住;(三)无常力大则应先常后无常。

  (子)一(无常若比住力小其后不应见为大)

  颂曰:无常初即劣,住力定应强;此二复何缘,后见成颠倒。

  问曰:若在住的时候住的力就大,而无常力就小,力小的无常不能摧坏力大的住。答曰:那么,对于此住与无常二法,复有何缘,后来现见成为无常,相反的无常力大呢?应不现见。在住的时候,无常力最初既然微劣,住力决定应强大,住性力既然强大,那么,对于住法谁也不能损坏故。(住法既被无常力所损,可见无常力比住力强大。)

  (子)二(无常力若大则不应有住)

  颂曰:若遍诸法体,无常力非劣,应都无有住,或一切皆常。

  设若无常力非劣,在一切时处遍诸有为法体,那么,一切有为法,应都无有自性的住,因为摧毁住的无常遍一切时处故。或者一切有为法皆应是常,因为汝许无常力小而住力有自性的强大故。

  (子)三(无常为大则应先常后无常)

  颂曰: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或彼法先常,后乃非常住。

  又无常与无常的所相——有为法是同时俱起,抑后有“时”?设若无常的所相对于能相不错乱,常中应恒有无常法,那么,住相就应恒常无自性。或者彼无常法应先已成为常,然后乃成非常住的无常法。如是初刹那生起若住第二刹那,此法当成常住,但是,决定无有一有为法亦常亦无常共存。

  (癸)五(破住与无常同时俱有)

  颂曰:若法无常俱,而定有住者,无常相应妄,或住相应虚。

  设若许有为法的能相——无常,互不错乱,有为法住的住与不住的无常同时俱有,而有为法决定实有住者,那么,有为法是无常相应当相反的——即常,或者有自性的住,相应当成为虚妄故。若许有为法虚妄无实体,无常与住则能同时俱有;若有为法有实体。则不可能同时和合俱有了。

  (壬)二(破念过去的能立因)

  颂曰:已见法不现,非后能生心,故唯虚妄念,缘虚妄境生。

  问曰:时是实有,因为依过去的行上有过去的时故。设若无有过去世,那就不应有忆念过去生的事,如佛说:“我于过去世中曾作如是如是事”呢?答曰:此成立时有实体的因,完全没有意义。“念”是缘过去领纳的境,过去已经见过的法今后不再现见,非有后来能生起再缘前世境的心,而见现在同过去的相似境,便生起贪念,故名为“念”。是故唯由虚妄不实的幻化念,而缘虚妄颠倒的境,心念生起颠倒错乱,并非实有念体。但是,我们并不破过去的缘起心念,并且自宗决定承认有念。

  总摄颂曰:

  不知相续刹那法,便说时常三世实;

  欲知诸法如幻化,应善观察三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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