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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欣德尊者译:小诵经注 二、学处注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9日
来源:   作者:玛欣德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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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欣德尊者译:小诵经注 二、学处注

 

  (学处诵的本母)

  如此显示了由《三归依》而进入(佛)教,为了显示已进入(教法)的在家居士[伍巴萨咖(upsaka)]或出家者首先应当学的诸学处(sikkhpada),已经列出了《学处诵》,现在这是为了解释该义的本母(mtik):【23】

  「这些由谁、何处、何时、为什么而说?及那方式,

  说了、做了确定,(并)从共同〔共通〕与不同〔差别〕(做确定)。

  我当说那自性罪与制罪,

  确定了那之后,(应当)从共通文句的辞和义,

  对一切(学处)共同的(文句)做解说。

  这时解说从前五(学处)的差别义理,

  从杀生开始,从单一等,

  同样地从所缘、受持、破、大罪,

  从方法、构成要素、等起、受、根、业,

  从离与从果所应知的抉择。

  从此应当(pg. 014)结合后五(学处)的结合,

  所应说不共的,以及所应知的低劣等。」

  在此,离杀生等这十学处是由世尊所说的,而非由弟子等(所说的);以及这些(学处)是在沙瓦提城(Svatth?舍卫城),接塔林给孤独园(开示的);在拉胡喇(Rhula-罗睺罗)尊者出家后(之时开示的)。

  (当世尊)从咖毕喇瓦土城(Kapilavatthu-迦毘罗卫)到达沙瓦提城,为了为诸沙马内拉(sma?era-沙弥)确立学处,(如)说:「那时,当世尊随意住了咖毕喇瓦土城之后,向沙瓦提城出发游行,以次第地游行,最后到了沙瓦提城。世尊就住在沙瓦提城,接塔林给孤独园那里。那时,……略……。那时,诸沙马内拉(心想):『我们有多少学处呢?有哪些学处是我们所应当学的呢?』他们将此事告诉世尊。(世尊说):『诸比库,我听许诸沙马内拉(受持)十学处,而且诸沙马内拉应学这些学【24】处:离杀生,……略……,离接受金银。』」

  当知,这:「他学受持诸学处(samdya sikkhati sikkhpadesu)」乃是随后的诸经(所诵的方式);而在归依所显示的诵法:「我受持离杀生学处(p角?tipt verama?isikkhpada samdiymi)」如此乃是后来所采用的传诵方式[语道]。

  到此如此乃是「这些由谁、何处、何时、为什么而说?及那方式」。

  (确定共同与不同)

  在这(十学处)当中,最初二(学处)和第四、第五(这四学处)是诸在家居士[伍巴萨咖]与诸沙马内拉所共同的常戒。将第七和第八(学处)合为一支,并除去一切(学处之中)的最后(第十学处),为诸在家居士的布萨戒,这一切(八学处)是与诸沙马内拉所共同的;而最后的(第十学处)只是属于诸沙马内拉的,这是不同的情况。如此乃是从共同〔共通〕与不同〔差别〕所应做的确定。

  这(十学处)中,由于杀生等一向由不善心所等起,所以最初五学处是自性罪;其余的(pg. 015)学处为制罪。如此乃是所应确定的自性罪与制罪。

  (解说共通的)

  当知由于当中的「我受持离学处(verama?isikkhpada samdiymi)」,乃是一切(学处)所共有的文句,因此(以下先)对这些共通文句的辞和义做解说:

  从辞-「离(verama??)」乃是压倒怨敌,即舍弃、除去、消灭怨敌使令不存在之义;或者(就如)有人藉由器具离怨敌。由「为(vi)」字诵成「威(ve)」字而成离;因此,这里有:「verama??sikkhpada(离学处和)virama??sikkhpadam(离学处)」两种诵法。

  应当学为「学(sikkh)」;由此路径为「处(pada)」。学的处为「学处」,即到达学的方法之涵义。或者(处)乃就「以依止根本来住立」而说的。只是离学处为「离学处」;或者以第二种(诵)法:virama??sikkhpada(离学处)。

  我完全地拿取为「我受持(samdiymi)」;即是为了不违犯的目的,我保持不破、无斑点而说的。

  从义上,(所谓)的「离」乃欲界善心相应的离。【25】在《分别论》说:「在那离杀生之时,他远离、离、回避杀生,无所作、不作为、不违犯,破(恶之)桥」如此等方式。此离之名不但有欲界的离,也有出世间的离。然而,由于这里说的是「我受持」,所以所采用的受持并不适合用于那(出世间的)。因此(上面)说:「欲界善心相应的离。」

  「学」为三学──增上戒学、增上心学及增上慧学。然而,在此之义即:「(所谓的)学乃已达到离的戒,世间毘婆舍那,色、无色禅那,以及圣道」的目的。如说:「什么法是学?无论何时,当生起了欲界善心,喜俱智相应……略……在那时(pg. 016)有触……略……不散乱,这些法是学。什么法是学?无论何时,当投生色(界),他修道而离诸欲、离诸不善法,……略……初禅……略……第五禅而具足住,……略……不散乱,这些法是学。什么法是学?无论何时,当投生无色(界),……略……非想非非想处俱,……略……不散乱,这些法是学。什么法是学?无论何时,当他修出世间禅而出离,……略……不散乱,这些法是学。」

  在这些学之中的某一种(学),达到学之处的方法,或者(该学的)根本、依止、住立为「学处」。对此而说:「由依止于戒、住立于戒而修习、一再地修习七觉支」如此等的。

  如此乃是对共同的文句,从共通文句的辞和义所应做的解说。

  (解释前五学处)

  现在对所说的:「这时解说从前五(学处)的差别义理,从杀生……略……从离与从果所应知的抉择。」【26】这里可以这么说:「杀生(p角?tipta)」:此中,「生物(p角a-息生)」-是连结命根的蕴相续,或者执取那(蕴相续)所施设的有情。对那生物、存生物想,以杀思[心],运用身、语门中的一门,生起采取断那(生物)命根(的行动)为「杀生」。

  「不与取(adinndna)」-「不与」:为他人所拥有,当他人〔所有主〕随所欲为的使用时,是不适合处罚而且无罪的。对他人所拥有(物),他人所拥有想,运用身、语门中的一门,以盗思[心〕生起采取盗取的行动为不与取。

  「非梵行(abrahmacariya)」-以从事非正法原因的违犯之思〔心〕,运用身门,从事两两入罪的淫欲之非殊胜行。(pg. 017)

  「虚诳语(musvda)」-此中,「虚诳」:是由语或身的努力,致力于欺骗而破坏利益〔隐瞒实义〕者。以欺骗的目的,运用身、语门中的一门,以邪思[心]生起由身、语的努力而欺骗他人为「虚诳语」。

  「放逸原因的榖物酒、花果酒(和)酒精(sur-meraya-majja-pamda??hna)」:此中,「榖物酒(sur)」-有五种谷物酒:淀粉酒、饼酒、米酒、加入酵母的酒,以及(新鲜芥子等所)混合的酒。

  「花果酒(meraya)」-有五种花果酒:花酒、果酒、糖酒、(葡萄)甜酒,以及(新鲜余甘子、调味料等)混合的酒。

  「酒精(majja)」-只是前两种酒,以应醉之义为酒精;或者凡有其它任何会醉的,在喝了会狂、会放逸的,这称为酒精。

  「放逸原因」-凡是喝、吞咽那(酒)的思,从迷醉、放逸原因的该思,称为放逸原因。当知凡以吞咽的目的,运用身门,以思吞咽榖物酒、花果酒,为放逸原因的榖物酒、【27】花果酒(和)酒精。

  如此,到此乃是这(十学处)中,「从杀生开始(前五学处)所应知的抉择。」
  (抉择一性与多元性等)

  「从单一等」-这里(可能会有人问)说:那是指什么?所谓杀生的单一性是被杀者、屠杀者、方法、思等的单一?或是其它的不与取等多元的种种性?或者并非如此呢?这由什么而说的呢?

  (答):假如以单一为一性,当多个杀戮者杀一位被杀者;或一个杀戮者杀多位被杀者;或者以一种亲手等方法杀多位被杀者;或以一思令生起断多位被杀者命根的方法,则那时应只有一杀生罪。假如以众多为种种性,当一个杀戮者为了杀一位被杀者,采取一种方法,杀了多位被杀者;或者多个杀戮者为了(杀)得瓦达答(Devadatta-提婆达多)、杨尼呀达答(Ya∟adatta)、叟嘛达答(Somadatta)等多位,在采取多种方式时,只杀了得瓦达答〔提婆达多〕、杨尼呀达答或叟嘛达答一位;或以亲手等多种方法,杀了一位被杀者;或以多思令生起只采取一种方法来断一位被杀者的命根,则那时应有多杀(罪)。所以这两(种)都不适当。那些并不是由被杀者等以单一而成一性(或)以众多而成多元性,只是依照其它方式而成单一和种种性。

  应说杀生(以及)其余(的情况)。(可以这么)说(pg. 018):在杀生以一(或)众多对个别的被杀者、杀戮者等(而成)一或众多。是什么呢?以被杀者与杀戮者等相结合而以单一成一(罪);以二或那些其中之一而以众多成多(罪)。同样地,在多个杀戮者以多支箭、刀等或挖一陷坑的方法而杀了多位被杀者,则成多杀生(罪)。在一个杀戮者由一或多种方法,以一或多思生起那方法而杀了多位被杀者,也成了多杀生(罪)。在多个杀戮者,以如(上)所说的方式,由一或多种方法而杀了一位被杀者,也成了多杀生(罪);在不与取等也是同样的方式。

  如此乃是从单一等对所应知的抉择。【28】

  「从所缘」-此中,杀生以命根为所缘;不与取、非梵行,(与)放逸原因的谷物酒、花果酒(和)酒精以诸色法的色处等其中之一行(sa?khra)为所缘;在虚诳语,凡开始说那虚诳(语)者,从所转起以有情为所缘;在一(些情况),非梵行以有情为所缘;以及当不与取在盗取有情时,那时即以有情为所缘。而这里的有情乃就以行(sa?khra)而说的,而以非施设〔概念法〕(来说的)。

  如此乃是从所缘对所应知的抉择。

  「从受持」-沙马内拉〔沙弥〕只有在比库前受取了这离杀生学处等才成受持;而在家居士〔伍巴萨咖〕即使自己受取也成受持,在他人前受取也成受持;(五学处)一起受取也成受持,(五学处)各别受取(也成受持)的。然而是〔为〕什么呢?当知一起受取由一思而成一离,以作用而施设那些所制定的(学处);而各别受取由五思而成五离。

  如此乃是从受持对所应知的抉择。

  「从破」-此中,诸沙马内拉〔沙弥〕在(这五学处中)破了一(学处),则一切(学处)皆破,他们当处于他胜(的状态),但只有违犯的(学处)才成为业所系;而在家者在破了一(学处),只破了一(学处)。只(pg. 019)要再受那(条已破的学处),他就(再度)具足了五支戒。

  另外,在说:「各别各别地受持者,在破了一(学处),只有一(学处)破了。」假如以:「我受持具足五支的戒」,如此地一起受持了,在破了一(学处),则其余的一切学处都破了。为什么呢?由于破了所受持的〔未分开而受持〕(的缘故),但只有违犯的(学处)才成为业所系。

  如此乃是从破对所应知的抉择。

  「从大罪」-对无德行的畜生趣等生物,杀害小生物为小罪;(杀)大躯体者为大罪。为什么呢?由于加行〔努力〕大的缘故;即使加行相等,也由于对象大(而得大罪)。对有德行的人类等,杀害微德者为小罪;(杀害有)大德行者,【29】则为大罪。而且当知:(杀害对象的)身体、德行相等,在有烦恼时,以柔和的(方式)攻击为小罪;以粗重(的方式攻击)为小罪。在其余(的学处,)也是以同样的方式。然而在这些当中,只有放逸原因的谷物酒、花果酒(和)酒精为大罪,而不像杀生等(有小罪)。为什么呢?因为即使对人类,也会由导致疯狂的状态,而对圣法作障碍。

  如此乃是从大罪对所应知的抉择。

  「从方法」-此中,杀生有:「亲手、命令、投掷、设陷阱〔固定的〕、明所成(与)神变所成」六种方法。

  此中,以身或身所系物而攻击为亲手的方法。这(亲手的方法)分成指定(和)未指定的两种(方法)。

  此中,指定的即攻击所指定者,只有当那(被指定的众生因此)而死,才成为业所系;未指定的是:「愿有(众生)死!」如此以攻击之缘凡有(众生)死,(即成为业所系)。而且这两种方式导致(众生)死,无论由当时的攻击,或由那(攻击)而后来生病(所致使其死亡),只在攻击的剎那即为业所系。以及为了杀死的目的而攻击之,在该(攻击)之时并未死,(后来)再以其它心攻击之,假如后来(被攻击者)因最初的攻击而死,只有那(第一次攻击)才成为业所縳;而在第二次的攻击并没有(犯)杀生。即使由两次(攻击)致死,也只在第一次的攻击成为业所縳;(若)两次(攻击)并没有死,则并没有杀生(罪)。以多个(杀戮者)攻击(pg. 020)一位(被害者),也只是以此方式,凡由攻击而死,那即成为业所縳。

  在决定了之后命令为命令的方式。应记得这里的业所縳,只在亲手的方法所说之方式。而且当知这里有六种决定:

  「对象、时、场所、武器、威仪,

  所做的差别」这六种命令的决定。【30】

  在这些当中,「对象」-为被杀的生物。

  「时」-为上午、下午等时,以及处在年轻等时。

  「场所」-为「村庄、城镇、丛林、阿兰若或十字路口」如此等。

  「武器」-为「剑、箭或矛」如此等。

  「威仪」-为「被杀者和杀戮者站立或坐着」如此等。

  「所做的差别」-为「贯穿、切断、分裂或刮贝秃刑」如此等。

  假如命令:「你杀(那众生)」,(被命令者)违约(所命令的)对象而杀了其他(众生),则命令者没有受业所縳。当(被命令者)未违约而杀了那对象,命令者在命令的剎那,而被命令者在(被杀者)死的剎那,两者都受业所縳。

  时等也是以此方式。

  「投掷的方法」-是指为了杀的目的以身或身所系物而投掷攻击(被害者)。这也有分成指定(和)未指定的两种(方法)。当知在此的业所縳即与先前所说的方式相同。

  「设陷阱〔不动的〕」-即为了杀戮的目的而挖陷坑、(放毒剌等在)凭靠处、(在其)近处安杀具,或提供药、毒、机关等。这也有从指定的(和)未指定的两种区分。当知在此的业所縳只和先前所说的方式相同。然而,这是差别:当陷坑是向他人租来或免费给与的,假如(受害者)由该因缘而死,只有地主受业所縳。而且如果他或其他人将那里(回填)使消失作成平地,或洗尘土者取走土尘,或掘根者掘了根而成为坑,(pg. 021)或者由于天下雨而生成泥泽,有某(众生)在那里陷入或因陷在泥泽而死,只有地主受业所縳。假如由(那而获得)所得,或者他人将(陷坑)挖得更宽广或更深,由那因缘有某(众生)死了,则双方都受业所縳;但若将根与根相连结,(或)在那里作成陆地,则他可脱(罪)。

  同样地,在(安置)凭靠物等,只要那些还运作着(而杀了众生),即受业所縳。

  「明所成(vijjmaya)的方法」-即为了杀(生)而诵明咒。

  「神变所成(iddhimaya)的方法」-即为了杀(生)而运用业报所生的神变,犹如持、敲打武器等。

  「不与取」是以亲手、命令等方法,运用偷盗取、强迫取、隐藏取、【31】遍计取、筹(kusa)取,当知只是依照如前所说的那些来区分。

  非梵行等三(学处)只有亲自的方法而已。

  如此乃是从方法对所应知的抉择。

  「从构成要素」-此中,「杀生」有五种构成要素:「是生物,生物想,现起杀心,努力,以及由该(攻击)而死。」

  「不与取」也有五(种构成要素):「是他(人)所有物,他(人)所有物想,现起盗心,努力,以及由该(努力)而取走可取之物。」

  「非梵行」有四种构成要素:「是侵犯〔可行淫〕的对象,现起从事(淫欲)的心,达到从事(性交)之缘的方式,以及受乐。」

  后面的两(学处)同样地(也有四种构成要素)。此中,当知「虚诳语」有四种构成要素:「是虚诳,对那对象现起欺骗的心,适当的努力,以及转起欺骗他(人)所能了知的表〔表示〕。」

  「放逸原因的谷物酒、花果酒(和)酒精」有这四(种构成有素):「谷物酒等其中之一,现起想要喝酒的心,从事适当的努力,以及已喝(酒)入(咽喉)。」

  如此乃是从构成要素对所应知的抉择。

  「从等起」-此中,杀生、不与取和虚诳语有从身、心,从语、心,和从身、语、心三等起。

  非梵行只有从身、心一等起。

  放逸原因的谷物酒、花果酒(和)酒精从身和从(身、)心二等起。

  如此乃是从等起对所应知的抉择。

  「从受」(pg. 022)-此中,「杀生」只有与苦受相应。

  「不与取」与三受其中之一受相应。

  「虚诳语」同样地(也是与三受其中之一受相应)。

  其它二(学处)为与乐或不苦不乐受相应。

  如此乃是从受对所应知的抉择。

  「从根」-此中,杀生为瞋、痴根;不与【32】取(和)虚诳语为贪、痴根或瞋、痴根;其它二(学处)为贪、痴根。

  如此乃是从根对所应知的抉择。

  「从业」-此中,杀生、不与取和非梵行为身业,而且只有(该身业)达到业道。

  虚诳语只有语业;凡所隐藏〔破坏〕的(实)义,只有该(业)达到业道,其它的只是业。

  放逸原因的谷物酒、花果酒(和)酒精只有身业。

  如此乃是从业对所应知的抉择。

  「从离」-此中,(可能会有人问)说:在离杀生等时,是从哪里离呢?

  (可以这么)说:只要还由受持而离时,他就使自己或他(人)离杀生等不善。

  (问):发勤了之后是什么?

  (答):只是从他所离的;而且当他已得离时,(他就离先前)所说种类的不善。

  (问):发勤了之后是什么?

  (答):只是杀生等所说的所缘。

  有些人说:在发勤〔确定〕了谷物酒、花果酒(和)酒精的诸行后,他离放逸原因的谷物酒、花果酒(和)酒精。在发勤了可以偷取和欺骗的有情诸行后,(他离)不与取和虚诳语。在发勤了有情之后,(他离)杀生和非梵行。

  对此,有其他人持如此的见解:「假如如此的话,当在思念一事时,他可能做余事;而且他可能不知道他所舍弃(的事)。」

  不喜欢(那主张的人)他们说:「他只舍弃在发勤之后离自己的杀生等不善。」

  (本论主答):那是不适当的。为什么呢?因为那并没有现在和外在。在《分别论》的〈学处诵〉(说):「五学处有多少善?……略……有多少无诤?」在问了之后(说):「只有善,有(可能)与乐受相应……。」在如此转起时回答:「现在所缘」和「外在所缘」。由此而说现在(和)外在的所缘性。因此那「在发勤之后离自己的杀生等不善」是不适当的。

  而(那反对者)所说的:「当在思(pg. 023)念一事时,他可能做余事,而且他可能不知道他所舍弃(的事)」,(对此,我们可以)说:由于在转起时作用尚未完成,所以说:「当在思念一事【33】时,他可能做余事,或者他不知道他所舍弃(的事)。」

  「发勤后不死,舍断一切恶,

  住立道圣人,于此显示有。」

  如此乃是从离对所应知的抉择。

  「从果」-这杀生等一切(学处)在次生当投生恶趣之果,以及(即使)投生善趣则有不可喜、不可爱、不可意之果报;在现世〔现法〕则生起怖畏等果。而且「杀生者当轻快地导致在人类短寿的一切果报。」以如此等方式。

  如此乃是从果对所应知的抉择。

  再者,此中的离杀生等也有从等起、受、根、业、果对所应知的抉择。

  此是这里的阐述:「(等起)」-这一切(学处)的离有四种等起:从身,从身、心,从语、心,(和)从身、语、心(等起)。

  「(从受)」-一切(学处的离)与乐受相应,或与不苦不乐受相应。

  「(从根)」-(一切学处的离)为无贪、无瞋根,或无贪、无瞋、无痴根。

  「(从业)」-此中,四(学处的离)为身业;离虚诳语为语业;而在道的剎那和心等起一切都是意业。

  「(从果)」-此中,离杀生有:肢体具足,(身)高、宽广〔周围〕具足,速度成就,足善安立,优美、柔软、明净、勇敢、大力,语明了,受世间喜爱,其众不破,无畏惧,不被迫害,被他攻击不死,眷属〔随从〕无量,善姿容,善外形,少病、无忧愁,与所喜爱、可意者相处而不别离,长寿,如此等果。

  离不与取有:大财富,财、谷丰富,无量财产,生出未起的财产,已生起的财产坚固,所欲之财迅速获得,财产不与王、贼、水、火、不喜爱的继承者【34】所共 (pg. 024) ,得不共财,世间最上〔首领〕,无所不知,乐住,如此等(果)。

  离非梵行有:没有仇敌,一切人所喜爱,获得食物、饮料、衣服、住处等,躺卧快乐,醒觉快乐,解脱苦界的怖畏,不会生为女性或不能男,不忿怒、不掩饰、不惊慌、不下向(使丢脸),女人、男子互相喜爱,诸根圆满,特相圆满,无疑惑、无为、乐住,无怖畏处,无离别喜爱,如此等(果)。

  离虚诳语有:诸根明净,语词清晰、甜美,牙齿平置纯(白),(齿)不太粗、不太细〔瘦〕、不太短、不太长、乐触,口有青莲花香,随从恭敬听闻,言语受欢迎,舌如莲花、青莲花辫一般柔软、红薄,不掉举、不轻躁,如此等(果)。

  离放逸原因的谷物酒、花果酒(和)酒精有:速知过去、未来、现在所应做的事,常现起(正)念,不疯狂、具有智、不懒惰、不愚钝、不羊哑、不迷醉、不放逸、不愚痴、无怖畏、无激愤、无嫉妬、语谛实,无离间、粗恶语、杂秽语,日夜无懒惰,知恩、感恩、不悭悋、具施舍、持戒、正直、不忿怒、有惭意、有愧、见正直、大慧、具慧、智贤、善巧利害〔有利与不利〕,如此等果。

  如此乃是离杀生等,从等起、受、根、业、果对所应知的抉择。

  (解释后五学处)

  现在对所说的:「从此应当结合后五(学处)的结合,所应说不共的以及所应知的低劣等」,这是(pg. 025)对该义的解说:对(之前)所结合的前五学处【35】之解释,当取那(方式)来结合后五学处。此是这里的结合:

  「(从所缘)」-就如前(五)学处的所缘,放逸原因的谷物酒、花果酒(和)酒精以色处等其中之一行(sa?khra)为所缘;这里的非时食(viklabhojana)也是同样的(以色处等其中之一行为所缘)。当知一切(学处)的所缘区分也是以此方式。

  「从受持」-就如前(五学处)沙马内拉〔沙弥〕或在家居士〔伍巴萨咖〕由(谁为)受而成受持,而这(后五学处)也是同样的(方式)。

  「从构成要素」-就如在杀生等所说的构成要素之区分;同样地,这里的非时食也有四种构成要素:「非时,时药〔(yvaklika)主食及副食品;一般食物〕,吞咽,未疯狂。」

  当知其余(学处)的构成要素之区分也是依照此(方式)。

  「从等起」-就如在放逸原因的谷物酒、花果酒(和)酒精那里的等起:从身和从身、心二等起;同样地,这里的非时食(也有从身和从身、心二等起)。当知一切(学处)的等起也是以此方式。

  「(从受)」-就如在不与取那里的受与三受其中之一受相应;这里的非时食也是同样地(与三受其中之一受相应)。当知一切(学处)的受相应也是以此方式。

  「(从根)」-就如在非梵行那里为贪、痴根;这里的非时食和次二(学处)也是如此(为贪、痴根)。当知一切(学处)根的区分也是以此方式。

  「(从业)」-就如在杀生等那里为身业;这里的非时食等也是如此(为身业);而接受金银有身业、语业或(意业),而在身门等所转起者只是存在的方式,则(不是)业道。

  「(从离)」-就如那里的离为离自己或他(人)的杀生等不善;而此处(的离为离)非时食等不善或善的一方。

  「(从等起)」-就如前五离有四等起:从身,从身、心,从语、心,从身、语、心(四等起);「(从受)」-一切与乐受相应或与不苦不乐受相应;「(从根)」-无贪、无瞋根或无贪、无瞋、无痴根;「(从果)」-以及一切(离)产生各种可意的果(报);这里(的后五离)也是同样的(方式)。(到此为):「从此应当结合后五(学处)的结合」。

  对「所应说不共的,以及所应知的低劣等」为:此中,【36】「非时食(viklabhojana)」-是指超过正午而食;超过这所允许的时间而食,因此称为非时食。(pg. 026)从那非时而食。

  「观(听)跳舞、歌唱、音乐、表演(nacca-g?ta-vdita-vis?kadassana)」:此中,「跳舞(nacca)」-即凡某种舞蹈。

  「歌唱(g?ta)」-即凡某种歌谣。

  「音乐(vdita)」-即凡某种音乐。

  「观看表演(vis?kadassana)」-乃是生起烦恼之缘,破坏善(法一)边的观看表演;或者观看表演的形况为观看表演。

  观(听)跳舞、歌唱、音乐和表演为观(听)跳舞、歌唱、音乐、表演。

  当中的观(听)表演当取在《梵网经》所说的方式,在那里说:「或如有些尊敬的沙门、婆罗门食用信施的食物,他们住于不适宜的观看表演,这即是:『舞蹈、歌唱、音乐、舞台戏、民谣、鼓掌乐、铙钹乐、鼓乐、小丑戏、铁丸戏、竹戏、洗(骨)戏、斗象、斗马、斗水牛、斗牡牛、斗山羊、斗牡羊、斗鸡、斗鹌鹑、斗狗、棍斗、拳击、摔角、演习、点兵、布阵、阅兵,或如此(种类等)』,沙门苟答马离如此观看表演。」

  或者依所说的义为:跳舞、歌唱、音乐为表演,而成跳舞、歌唱、音乐的表演;观看那些为观看跳舞、歌唱、音乐表演。因此观看跳舞、歌唱、音乐表演应说为「观听」。就如在:「他是邪见者,其见颠倒」如此等,并非由眼门转起,因取境而说「见」;如此即使有听而只说「观看」。(如果)想要看(表演),在前往了而观看,如此在这里即成为违犯。(假如自己)在站立、坐着、躺卧处(有表演从自己的方向)来或去到达视域而看见了,即使有烦恼也没有违犯。而且在此当知将法编成歌是不适合的,而将歌编成【37】法则是可以的。

  「(戴持、涂抹、庄严原因的花鬘、香、涂香)」-戴持等应依花鬘等的名称而结合。

  此中,「花鬘(ml)」-即凡任何种类的花(环)。

  「涂香(vilepana)」-即凡任何为了涂香捣碎后所准备的。

  其余的香粉、(香)烟等一切种类的香为「香(gandha)」。

  那一切(香油和香)为了涂抹(和)庄严的目的是不允许(使用)的;而为了当药的目的则是可以(使用)的。而且为了供养运持而接受,没有任何方式是不适宜的。

  「(﹙坐、卧﹚高、大坐卧具)」:「高坐卧具(uccsayana)」-乃就超过(尺)量而说。

  「大坐卧具(mahsayana)」-为不允许的床和不允许的敷具。只要受用那(高、大)两(种坐卧具)(pg. 027),没有任何方式是适宜的。

  「(接受金、银)」:「金(jtar?pa)」-即黄金。

  「银(rajata)」-即货币、铜钱、木钱、胶钱等,凡通用的(货币),这些都(属于)金、银两者。

  以任何方式接受那(金银)为接受,没有任何方式那(接受金钱)是可以的。

  如此为所应说不共的。

  又这十学处以低劣的欲、心、精进、观而受持为低劣的;以中等的(欲、心、精进、观而受持)为中等的;以殊胜的(欲、心、精进、观而受持)为殊胜的。或者被爱、见、慢所染污为低劣的;未被染污为中等的;在各处以慧摄益者,则是殊胜的。以智不相应善心而受持为低劣的;以有行〔怂恿(sa?khrika)〕智相应(善心而受持)为中等的;以无行〔怂恿〕智相应(善心而受持)为殊胜的。

  如此为所应知的低劣等。

  到此为先前的:「由谁、何处、何时、为什么」等,乃是为了解释〈学处诵〉所列出的六偈本母,该义已经阐明了。

  《小诵经》的注释-《阐明胜义》

  《学处》的解释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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