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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25日中国佛教协会公布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戒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4日
来源:宝莲禅寺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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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7月25日 为了贯彻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精神,实施《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的建议,中国佛教协会公布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戒实施暂行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和各汉传佛教寺院遵照执行。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戒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中国佛教协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中有关传戒法事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行传戒法会,须经本会统筹安排、审批;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的教务领导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如法进行;必要时,本会指派专人指导、检查工作。
  第三条 寺院传授三坛大戒,全国每年掌握在五起左右。
  第四条 传授三坛大戒的新戒人数,每期规定在三百人以内;居士五戒、菩萨戒不得与比丘、比丘尼戒同期传授。
  第五条 传戒寺院所需戒牒由本会印制并统一编号颁发。
  二、传戒寺院资格的认定
  第六条 寺院僧团健全,道风纯正,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具有相当规模,方有资格申请传授三坛大戒。
  第七条 经批准可以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在举行传戒法会前,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商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提前半年将传戒的时间、地点、人数、组织传戒法会的人员(包括三师七证),详细向本会申报,在得到本会正式批文后,方可举行传戒活动。
  第八条 传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戒期不得少于四周。传授比丘尼戒时,有条件的寺院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三、传戒人员资格的审定
  第九条 三师七证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省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充当三师七证。
  四、受戒人员资格的审定
  第十条 受戒人员,必须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六根具足,身体健康(包括无生理缺陷)。
  第十一条 受戒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出家后在寺院修学达一年以上,年龄在20至59岁之间;年满60岁以上,除增戒、补戒者,一般不得授予比丘、比丘尼戒法。
  第十二条 受戒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剃度师开的号条和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经甄别鉴定合格,方可允许进堂受戒。
  第十三条 经获准进堂受戒的人员,务须背诵《朝暮课诵》和《毗尼日用》,理解受戒的意义,否则取消登坛资格。
  第十四条 受戒人员,以定居戒坛所在省的寺院沙弥(尼)为主,外省要求受戒的人员,必须由所在地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的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五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以及外国朋友入境求戒者,除具备境内受戒人员的条件外,还须持有合法的护照,以及该国或该地区有关团体、组织的介绍信,经省佛教协会商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后,方可接受入坛。
  五、附则
  第十六条 凡违犯本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者,视为非法传戒,本会及省佛教协会不予承认,不发给戒牒;凡不符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没有资格传授三坛大戒;凡不符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没有资格充当三师七证;凡不符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者,没有资格求授三坛大戒。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佛教协会
  199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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