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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安:从国家宗教局职能看中国政教关系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4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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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美国宗教联合代表团座谈时的讲话

在北京的金秋季节,有幸接待来自大洋彼岸的老友新朋,感到非常高效。请允许我代表国家宗教局,对美国宗教联合代表团的来访表示热烈欢迎!

去年 9 月,应美国基督教森林山浸信会教会、合作浸信会团契和浸信会宗教自由联合委员会的邀请,我以顾问身份参加中国宗教中青年领袖代表团赴美访问。在亚特兰大和华盛顿特区,我们与美国政界、商界、智库、宗教界、学术界进行多宗教、跨领域的对话,虽然看法各异、争论不断,但有机会直接聆听,直面讨论,毕竟非常难得,彼此都很珍惜,是一次成功的沟通之旅。一年以后的今天,美国宗教联合代表团应邀来华访问,给我们提供了继续我们之间话题的机会,希望通过更加深入的对话,进一步增进彼此间的理解。

今天我们讨论的重点是政教关系问题。这是双方都很关注、又有较大分歧的一个问题。记得去年访美期间,不少美国朋友对我供职的机构和我所从事的工作感到好奇,同时又很不理解。他们告诉我,美国没有宗教局,中国政府设立宗教局是不是为了控制宗教?我告诉他们,美国不是没有宗教机构,美国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和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这两个机构,在世界上就很有些名气。不过,中国的宗教机构只负责处理自己国内的事情,而美国的宗教机构专管世界上其他各国的事情。今天各位朋友既然来到了国家宗教局办公的地方,我就从国家宗教局的职能以及所做的工作谈起,由此来透视中国的政教关系。

国家宗教局是国务院负责联系宗教界、处理宗教事务的职能机构,其职责主要有六项:

一是贯彻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宗教的一项基本政策。国家宗教局要向全社会宣传宗教信仰自由理念,正确对待信教者,消除歧视现象,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听取宗教界意见基础上,制定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措施,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施行;要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是联络沟通。国家宗教局是政府与宗教界进行联络和沟通的主要渠道。中央政府制定有关宗教的政策,由国家宗教局与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意愿。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国家宗教局负责反映并给予反馈。

三是协调关系。国家宗教局在社会上倡导宗教和谐的良好风尚,促进宗教与宗教之间、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以及信仰不同宗教者之间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出面调解宗教组织与社会其他方面发生的矛盾,支持宗教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鼓励各宗教之间进行对话和交流,增进了解和理解,维护多元一体、共生共长的局面。

四是依法管理。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利用宗教从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履行依法管理职能时,要规范自身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不能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五是积极引导。国家宗教局鼓励信教公民参加国家建设,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现世幸福生活,以美好行为见证信仰。支持宗教界致力于引导人心向善、促进社会和谐的努力,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是提供服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遇到实际困难需要政府帮助时,国家宗教局会尽量提供相应的支持,如涉及政府其他管理部门,会通过沟通和协商的方式,给予适当的便利。

从上述国家宗教局职能的介绍,可以了解到中国政教关系的大致面貌。中国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一直在探索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匹配、为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供制度保障的政教关系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一种新型政教关系模式开始成型,可以概括成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政教分离。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第二,各教平等。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

第三,依法管理。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

第四,政治参与。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社会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以上中国政教关系模式的四个特点说明,中国处理政教关系的目标,是在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基础上,努力追求政教关系的和谐,实现政教之间的良性互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确立了三大理念:

一是信仰上互相尊重。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主张无神论,但并不因此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全体公民,而是赋予公民自主选择信仰宗教的权利,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并在法律上给予有力保护。广大信教者也尊重执政党的信仰,拥护执政党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愿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践行自己的信仰、建设美好的家园。这就叫求同存异,和而不同。

二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中国共产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得到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广泛支持。宗教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政府的管理,同各族人民一道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各宗教本着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精神,坚决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由此,中国共产党同宗教界在爱国主义基础上建立起了政治上的紧密合作关系。

三是行为上法律至上。中国是一个世俗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执政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一切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都不能超越法律享有特权。

众所周知,政教分离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保障,现代国家将此作为处理政教关系的价值取向。但在联系更加紧密、关系更趋复杂的现代社会,政教分离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绝对的政教分离是不存在的。美国至今还在争论,所谓政教分离,到底是在政教之间砌一堵墙?还是织一张网?就说明了这个道理。欧美各国都主张政教分离,但由于传统差异和国情不同,政教关系呈现出多元形态,并没有一种普适模式。中国在处理政教关系上的探索,要充分考虑适合本国文化传统和现实情况,同时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形成符合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政教关系模式,既实行政教分离,又促进政教关系和谐,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前不久,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第 64 届联大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中指出:“倡导开放包容精神,使不同文明和发展模式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在对待宗教问题上,考虑到世界各国文化传统、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存在差异,在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的途径、处理政教关系的模式上,也应当以开放包容的精神,开展对话,互相借鉴,扩大共识,增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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