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宗教研究>> 综合研究>>正文内容

发挥宗教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4日
来源:不详   作者:司法臣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发挥宗教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司法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与,理所当然也包括宗教界在内。宗教作为一种信仰和社会现象,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宗教关系作为社会政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关系,在广大民族地区有着重要影响和作用。如何深刻把握并努力实践宗教工作基本原则、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如何挖掘教义教规中积极的思想资源,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发挥宗教服务社会的功能,为建设新农村(牧区)服务?这不仅是时代和社会向宗教界提出的崭新课题,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入宗教工作部门思考的重大问题。
  一、发挥宗教界在新农村(牧区)建设中积极作用的特殊现实意义
  宗教的民族性,使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经常结合在一起,对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影响,特别是宗教作为一种惯性极强的精神文化,往往处在民族文化的核心,蕴藏着巨大的精神力量,并可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民族和睦、宗教和顺就会产生推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动力。反之,就会爆发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宁的巨大力量。以青海省为例,青海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的省份,全省共有54 个民族成分。有6 个自治州、7 个自治县、30 个少数民族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81.5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土地面积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98%。信教群众222.3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41.65 %。全省有寺观教堂2130 座,宗教教职人员29614 人。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到,宗教作为一种信仰,在青海省有着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切实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满足他们的精神需要,才能真正把他们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增强党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信教群众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建设新农村(牧区)伟大工程上来,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发挥宗教界在新农村(牧区)建设中积极作用的可行性
  在建设新农村(牧区)伟大工程中,宗教界能否积极参与并发挥积极作用,取决于宗教是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及其程度。我们之所以说宗教能够在新农村(牧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状况,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对宗教来说也不例外。宗教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就要与时俱进,把握时代脉搏,跟上时代步伐,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这是相适应的理论基础。
  2、在我国,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虽然不同,但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3、宗教的社会功能具有双重性,其本身的一些积极因素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与我们所倡导的精神文明是合拍的。同时,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宗教界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积累了可以借鉴的经验。这是相适应的自身条件。4、我们党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并长期坚持,得到了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坚决拥护。这是相适应的政策保障。5、我们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为中国最广大人民谋幸福的和谐社会。我国宗教自古就有追求社会祥和、和睦、和善的优良传统。这是相适应的共同要求。6、广大信教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的强烈要求为宗教界服务新农村(牧区)建设提供了群众基础,宗教界也希望通过参与建设新农村(牧区)来实现他们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良好愿望,这是相适应最现实的一致性。
  三、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发挥宗教界在新农村(牧区)建设中积极作用的关键环节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涉及宗教和宗教工作的根本问题,也是发挥宗教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建设中积极作用的关键。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探索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途径、新方法,在宗教界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某些不能适应的地方,宗教领域中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同时,在党政机关中存在有些干部对宗教政策和法规不够了解,对宗教工作不够重视,以至造成工作上的失误等问题。要发挥宗教界在新农村(牧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就要解决这些问题。党和政府作为引导相适应的主导方面:一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要强化依法管理,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三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对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四要加大对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引导力度。同时,宗教界人士要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要面向现实,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为社会广做善事,为国家多做贡献;要加强宗教内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重点提高宗教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解决问题和自觉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能力。
  四、发挥宗教界在建设新农村(牧区)中积极作用的途径
  发挥宗教界在建设新农村(牧区)中积极作用的途径主要有:
  1、发扬爱国爱教优良传统,参与乡风文明建设。爱国爱教是宗教界的优良传统,也是党和政府的基本要求。乡风文明是建设新农村(牧区)的重要内容。宗教界人士可以按照乡村文明建设规划,积极参与乡风文明建设,带头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决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有效地营造以维护祖国统一为荣、以分裂祖国统一为耻,以维护民族团结为荣、以破坏民族团结为耻的良好氛围。结合各自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伦理道德要求,将社会主义荣辱观融会到解经、讲道、宣教的内容,劝人行善,止人作恶,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形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家庭和睦、团结友爱的文明村风。
  2、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发展农村(牧区)
  经济,是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共同愿望和共同责任。宗教界人士参与经济建设大有可为,通过他们的影响,提高信教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建设的积极性,增强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的信心。
  3、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服务。宗教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许多优秀成果。
  积极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积极因素,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努力使宗教思想、宗教文化、宗教道德观念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协调,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适应。
  通过多讲各宗教教义中爱国、守法、和谐、平等、团结、宽容、公正、慈悲、行善、求知及其它优良传统和基本精神,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标,开阔视野,丰富知识,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4、调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是新农村(牧区)建设的重要政治保障。协助政府有效化解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是爱国宗教界人士的重要责任。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处理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同样的话语,由他们说出来,群众更容易接受;同样的工作,由他们到群众中去组织和开展,有时比干部去做效果更明显。特别是群众情绪比较激烈、矛盾可能趋于激化的时候,由他们站出来说话,群众比较能够听得进去,效果更好。
  总之,只要宗教界积极主动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拥护党的领导,发挥自身优势,就能在新农村(牧区)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作者单位为青海省宗教局)(摘自《中国宗教》2007.1)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