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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宗教事务的管理及其现代启示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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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宗教事务的管理及其现代启示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  周奇
  唐代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疆域拓展、文化昌盛,它的许多治国安邦之道为后人所借鉴。唐代也是中国古代宗教最为兴盛的时代。宗教的兴盛自然有其深刻和复杂的原因,其中,唐朝对宗教的成功管理当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研究唐代的宗教管理,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 唐代的宗教事务管理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更是一种社会实体。在古代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宗教有其独特的调适甚至控制社会的能力,对于这种能力唐代统治者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因此对所存在的各派宗教,唐朝统治者也并非一味扶助和放任,而是采取各种行政措施,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健全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将宗教事务纳入国家管理体制之中首先,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处理宗教事务。
  唐初由鸿胪寺崇玄署管理佛道教事务。武则天以后,僧尼的管理权归尚书省礼部的祠部,道教由宗正寺管辖,两个部门的长官均由俗人担任。中唐以后,对僧道的管理大权转归功德使,祠部只是负责度牒的发放。在地方虽各寺观由僧、道负责管理,但他们的任命权却在祠部。唐代的僧(道)官制度与以前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僧道的主要管理权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常设官署,各级官吏被赋予检查僧道活动的权力,形成了以俗官为主,僧官为辅的局面。
  其次,实行僧道度牒制度和籍帐制度。为控制僧道人数,唐政府实行度牒制度。具体的程序是:先从师精勤修学,然后经师推举,由政府批准得度。两京度僧道时,需御史一人临场,最后才可领取尚书省祠部发行的度牒,成为政府承认的合法僧道。还俗或死后,则要将度牒归还官府,严禁转让。为对僧道进行统一管理,掌握总体情况,唐还建立了专门的僧道户籍,和民户一样,三年一造。户籍一式三份,分送州、县和祠部,以备不时检查。另外,唐代全国的寺观数量和寺观规模受到国家的限制,不是可以任意建立的。对于建寺立观需要经过批准,不然就不能建立。
  第三,严格控制寺观经济。佛道的基层组织为寺观。唐代立国之后,鉴于以往独立的寺观经济严重影响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与国家在经济利益上发生冲突的经验教训,便制定了许多法令、法规,来加强对寺观经济的限制。如均田制规定: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此。这样寺观占田的多少均由政府控制,既给予其维持生活的必备之资,又限制了其势力的过分膨胀。后来,随着均田制的崩溃,朝廷不能以控制土地来限制寺观的经济发展,但取消了对寺观的税收蠲免,只是保留免除部分徭役。可以看出:唐代的宗教管理先是将寺观占田纳入国家授田范围,后又通过废除蠲免的税收来控制寺观经济在国家经济所能允许的范围内。
  (二)通过专门立法,确立法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敕等,其中律、令、格、式是一般法典,较为长久行用。如《唐令》 中就有专门关于僧道的条目,目的就是要用国家制定的世俗礼法制约僧道。如前所述的关于僧道授田的《田令》,还有关于僧道隶属机构和僧道管理的机构的规定,如《唐令》中的《职员令》。对于僧道违反法律,唐代法律规定了各种处罚,如《唐律疏议》规定: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其中对僧道违反法令做出规定和处罚最集中的法律是唐代的《道僧格》。《道僧格》是唐代的宗教法,它依据佛教的内律,参照俗法制定而成。《道僧格》渊源于北魏的僧制,历经几朝的演变,于贞观年间正式为国家制定颁布的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它的出现改变了历代国家对僧道的管理缺乏法理依据的局面,改变了以前或以宗教组织自己管理自身,或用俗法管理宗教组织引起矛盾的尴尬局面。这些与唐代中央集权的加强有关。《道僧格》的出现还对日本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日本大宝和养老律令仿《道僧格》制定《僧尼令》二十七条。
  (三)妥善处理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纵观唐代的宗教管理,对佛道二教或尊崇,或贬抑,大多是出于政治目的,与中国自古以来的“神道设教”思想相合拍。至于对待儒释道三者的关系,在唐代以儒教为本的政策未曾改变。这种政策早在唐初就定下了。武德七年(624),唐高祖“命博士徐旷讲《孝经》、沙门慧乘讲《心经》、道士刘进喜讲《老子》、博士陆德明随方立义,遍析其要。帝曰:“三人者诚辨矣,然德明一举则蔽”。这种三教论衡的事情在唐代出现很频繁,统治者就是以儒家学说统率佛、道思想,使之符合儒学的基本规范,三教合流。从此可以看出统治者希望处理好三家的关系,以便更好为其统治服务。在宗教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佛道有阶段性的或轻或重,这和皇帝个人信仰有关。不过唐前期,由于国家安定,封建统治者比较开明,各项法令制度贯彻执行得比较好,使佛道按照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正常地发展。“安史之乱”
  以后,唐前期制定的有关法令制度大都遭到破坏,特别是佛教的寺院经济在迅速地膨胀,政府的财政收入、政治统治受到直接威胁,宗教和世俗社会的矛盾也因此而尖锐起来了。
  二、唐代经验的现代启示对唐代宗教政策进行反思,可以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第一,对宗教事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虽然唐代大部分时期对宗教事务实行了有效的管理,但不能忽略唐代后期,政府对宗教的纵容与管理失控所带来的后果。
  在此,我们可以吸取的教训便是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建国以来,我国陆续制订了一批法律、法规,使宗教事务的管理有法可依。其根本任务在于用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教徒正常的宗教生活。一切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要依法登记,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庙、宫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制造事端。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还要支持宗教团体独立自主地办好教务,要支持和鼓励他们搞好自身建设,并通过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规范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以利于宗教团体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各宗教间要平等、和睦。唐代,特别是到后期,宗教方面的管理往往以统治者的好恶为出发点,宗教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就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和破坏。
  中国是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信仰某种宗教,宗教影响深入到这些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要处理好宗教与民族发展的关系,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在致力于提高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要正确处理各种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教派之间的矛盾、问题。坚持一切宗教和教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某一宗教或某一教派居于统治地位,政府应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使各宗教平等友好地相处,为宗教和睦,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当前中国要实现各宗教平等、和睦,首要条件是切实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是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仍需要人们做出极大的努力。在工作中要坚决纠正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现象,使所有宗教及其信教群众感到党和政府在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不仅是一种承诺,更是确确实实地实行了。只有这样,各宗教团体和广大信教群众才能对其所处的社会制度及经济发展采取认同的态度,才能努力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同时,也只有各宗教间的平等、和睦,才能积极发挥宗教对社会的稳定作用。  (摘自《中国宗教》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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