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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宗教信仰及其崇高地位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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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宗教信仰及其崇高地位
  宗教自由是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基本法》和有关法例保障。香港并存不同的宗教,如佛教、道教、孔教、天主教、基督教、回教、印度教、锡克教和犹太教,都拥有不少信众。很多主要宗教团体除了弘扬教义之外,还兴办学校和提供社会福利设施。
  由于香港的各宗教在推进香港的社会服务、调节社会矛盾、稳定社会机制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故香港的各个主要宗教,尤其是天主教和基督教在香港拥有很高的地位。
  港英政府出于维护殖民统治的重要,长期以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虽然在香港并没有专门的宗教法例,但任何宗教团体都可以根据立法局立案法团条例和公司法两个途径注册,自由从事任何合法的活动。为了使合法的宗教活动得到保护,当局还设有“邪教关注小组”,以随时取缔违反法例的邪教,维护宗教的声誉。
  在香港,宗教被纳入政府的咨询系统,政府由布政司署的政务总署所属的社区咨询科负责与宗教的联系。社区咨询科有责任听取各主要宗教团体对重要港事的意见,并负责处理有关涉及宗教庙宇、土地等方面的事宜。
  天主教和基督教在香港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在政府重大活动的正式礼仪上,香港基督教圣公会的会督以及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的排名,仅在港督,律政司、布政司和三军司令之下,而在行政局和立法局的首席议员之上。在香港政府的行政局、立法局、区域市政局、区议会等各级机构的非官守议员中,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徒占有席位的比例一直在22%——24%之间,其中在立法局中的天主教和基督教徒占到40%以上。这对一个天主教、基督教徒只占总人口不到10%的香港来说,比例不能说是不高。这一情况也表明,天主教和基督教在香港不仅有很高的社会地位,而且也实际上参与了对香港政治事务的咨询、决策和管理工作。
  香港的各种宗教享有高度的自由,具有极高的社会和政治地位,面对1997年香港的回归祖国,香港的宗教自然希望在回归后继续保持这一地位。对这一问题,199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九七”后香港的宗教自由做出了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也不会在香港设立机构,即不会干涉香港的宗教事务;内地与香港的宗教组织在“三互原则”(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下互相往来。因此,1997年后,香港的宗教事业可依法继续存在和发展。因香港宗教团体办的学校占香港社会团体办学的比例很大,因此,基本法还专门写明,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及其他学校,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由于特殊的环境和历史的原因,香港的宗教组织相对其它国家和地区来说,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联系交往更为广泛和密切。对此,基本法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香港宗教的现实情况,反映了宗教界的愿望,为“九七”后香港宗教继续服务社会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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