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佛学杂论>>正文内容

“八敬法”是否佛制再探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释传道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八敬法”是否佛制再探
  释传道
  有关“八敬法”问题,昭慧法师在民国八十八年(1999)曾发表〈佛教与女性──解构佛门男性沙文主义〉1一文,为比丘尼僧的处境发出不平之鸣,同时也挑战了一直以来佛门男权至上的权威。然真正引起佛教界全面注目,乃至沸沸扬扬的评论的,则是在九十年(2001)三月三十一日“人间佛教.薪火相传”──第二届印顺导师思想之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上,发表了“废除八敬法宣言”,而后由包括我在内的八位比丘、比丘尼及男女居士,逐条撕揭八敬法条文的具体行动而来。
  荡漾的余波,甚至累及年事已高的印顺导师,也被现代的上座比丘请出来,(这颇有声请大法官释宪的意味,但大法官的释宪如果不符合期望,可能连大法官都会有事!)企图以“八敬法是佛制”,来消弭废除八敬法的“杂音”。当时,我曾写下〈比丘尼僧的独立宣言──也谈八敬法之废除〉2一文,略抒己见。时光匆匆,眨眼又过了数年,在这一次国史馆访谈中,忆起当时的喧嚣扰攘,总觉得自己在经过这几年的教学相长,应该还有余话可说。虽不敢言对此一问题有什么新的发见,却觉得,或许可以循著导师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还原到那一个时空去看问题;从律典的集成,以及成立八敬法的因缘去探求线索。那末,对于八敬法的是否佛制,或许可以得到比较贴近真实的答案;而对于导师为了息诤所回覆中国佛教会的一句“八敬法是佛制”,也会有更深的理解。
  一、略说律典的集成
  依导师的研究:“‘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们)的主持影响下完成,成为全佛教界所公认。”3为了探寻这始作俑者,我们不得不细说从头,将时空拉回释尊灭后的王舍城五百结集。
  在王舍城五百结集中,头陀上座大迦叶取得了主导地位,不但决定了结集的地点──王舍城,也决定了结集者──“主要是大迦叶学团,优波离集团,及随从(释尊)游行(到拘尸那入灭的大)众中推选出来”4的五百比丘,由这五百比丘举行僧伽会议。在大会中,优波离与阿难先后担任会议的主持人,分别向大众诵出毗尼(律)与经(法),再经与会大众的共同审定,确定是佛制、是佛说;然后将一定的文句,编集成部类次第,以便忆持传诵(当时尚未有文字记录),于是而有诵经者(经师)、持律者(律师)的应运而生。然经律在不断的传诵中,也就不断的在继续结集(经)与抉择(律);而非五百结集即完成一切佛说经律的编集,这是导师所提出一般传统的误解5,我们不可不知。
  释尊涅槃以后,为了广大的法义与律制,能维持统一而传诵在佛弟子之间,以达“正法久住”、“梵行久住”的目的,结集佛说、佛制是绝对必要的;“但结集的倡议者,主持者,对于结集的成果如何,是有特殊关系的。”6王舍城结集,声闻经律一致的传说,是大迦叶听见一位比丘,因佛涅槃而发出如释重负、无复拘碍的言论所作的决定──导师说,这实在就是阿难传佛遗命:“小小戒可舍”的主张7。结集的动机是如此,结集的重心当然就是“以集毗尼为首要任务(出经为次要的)”。8
  那末,优波离在这次结集所诵出的毗尼(律),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呢?这“主要是称为‘戒经’的‘波罗提木叉’。出家弟子有了什么不合法,释尊就制立‘学处’(结戒),有一定的文句;弟子们传诵忆持,再犯了就要接受处分。”9这“是佛所制的成文法典”10,佛世为了因应“半月半月诵波罗提木叉的制度,可见早就有了编集。但波罗提木叉是因事立制,所以是不断增加,逐渐完成”的。11
  “此外,在原始结集的律典中,还有称为‘法随顺偈’,不违反于戒法的偈颂。……(这是将)僧团内所有的规制,如‘受戒’、‘安居’、‘布萨’等制度;衣、食、住等规定;犯罪者的处分办法(等不成文法),……随事类而标立项目,将一项一项的事(包括僧事名称的定义),编成偈颂。……这些‘法随顺偈’,为戒经以外,一切僧伽制度的纲目,称为摩得勒伽,意义为‘母’、‘本母’。依此标目而略作解说,成为广律中,称为‘犍度’、‘事’、‘法’(法是部类的通称)部分的根原。”12之所以不厌其烦的介绍这些,是因为透过这原始律典集成的了解,对于我们以下探求“八敬法”的成立与演变,将有莫大的助益。
  二、八敬法的成立与演变
  在说明之前,我们先要了解:“比丘尼律,并非出于比丘尼僧的结集,而成于比丘的上座们。……现存比丘尼的律部,是佛世的比丘尼制,通过上座们的裁定而形成的。这应该是与事实相去不远的结论。”13“在律部中,‘八敬法’出于‘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从‘杂诵跋渠’、‘杂事’中来的,也就是本于‘摩得勒伽’。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规制,而后被集录出来的。”14既然是出于犍度、本于摩得勒伽,那就是不成文法了,为何有些项目又出现在现存各部尼律的波罗提木叉──成文法典的“波逸提法”15之中呢?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虽说在王舍城结集大会中,大迦叶作出这样的决定:“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者,不得有违。如佛所教,应谨学之。”16然而上座部系的律师们,确乎是“在不断的增订‘波逸提法’。但所说的增订,并非一切创新,主要是将僧伽所习惯推行的成规,条文化而成为‘波罗提木叉’的一分。这可以举例说明的:杕‘八敬法’本不是‘波罗提木叉’,《僧祇律》本也还是这样。但在上座律中,增订了有关‘八敬法’的──‘见比丘不起立礼迎’、……这是八敬法化为学处的明证。……‘八敬法’与‘杂跋渠’的条文化,增编入‘波逸提法’,是上座部律的共同倾向。”17
  上面的引文,显然为我们解开了八敬法从不成文法演变到成文法典之迷。八敬法,的确是在流传中逐渐嬗变了,而且是从严而宽、先严后宽。这先严后宽的推论,可以从违犯敬法的处分演化得到证明,也就是八敬法的第五项(依《铜鍱律》):“犯尊(敬)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18。”这一项,《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尼律》,就只说是犯了“僧残”罪19,《五分律》则说犯“粗恶罪”,才要半月行摩那埵。20平川彰所作的《原始佛教之研究》,以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残”为合理;但是依据导师的比对:“‘犯尊法’,不只是《铜鍱律》所说,也是正量部《明了论》(“随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说。”21而这三部律,在导师的抉择是将其视为较古形的,因此导师得出这样的结论:
  “‘犯尊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虽不合于现存的比丘尼律,然应重行认识其古典的意义!凭借这一古义的启发,相信‘敬法’是女众在僧伽体制中的根本立场──尊敬比丘僧。……违犯敬法,是不承认比丘僧的摄导地位,这等于破坏僧伽体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众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认罪。”22“但这么一来,显然是过分严厉了!如见比丘来而没有起来礼迎,就要在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过分苛刻,而且也窒碍难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众中出罪的规定,渐演化而成为‘犯僧残’的处分。……八敬法也就渐化为学处,而编入‘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的‘波逸提’中,这是上座部律师的新学风。”23
  最希奇的,应该是《铜鍱律》既保存了“‘犯敬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罗提木叉的)‘波逸提’中,加入(五二)‘骂比丘’,(五六)‘无比丘住处安居’,(五七)‘不于二部众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请教诫人’──犯‘敬法’的新制。”24让导师不禁叹言:“古制与新制混合,不自觉的陷于矛盾!”25不过,倒也因此透露了一个线索,那就是:“从‘犯敬法’,本为二部众中行摩那埵(同于‘僧残’),而渐演化为‘波逸提’;属于‘僧残’与‘舍堕’26的,也转化为‘波逸提’而论;佛灭以来、比丘僧(比丘尼律的集成者)对比丘尼的管教,起初是异常严厉的,但在部派一再分化过程中(西元前二○○~一○○),显然已大为宽容。”27这个异常严厉的关键,我从导师著作的比对中,发见了王舍城结集的主导者──大迦叶,与此次结集“真正的成功者”28──优波离学团,嫌疑颇大!
  三、从王舍城结集看八敬法
  从印顺导师对八敬法演化的研究中发见:影响他抉择各部尼律的一个重要因子,是现存各部尼律集成的先后。导师“从比丘尼戒条数的多少,杂跋渠(比丘尼犍度)内容的广略”,判定各部尼律成立的先后,“应该是《僧祇律》(大众部)、《铜鍱律》(上座赤铜鍱部)、《四分律》(上座分别说系法藏部)与《十诵律》(上座说一切有部旧律),《五分律》(上座分别说系化地部)与《根有尼律》(上座说一切有部新律)。”29
  由此判定,也就发见了导师对于尼律的研究,是从尊重古典当中又加以抉择的,理由如上所说,因为后成立的,经过各部律师们的不断增订,波逸提法的数目越多了,而杂跋渠的内容也越形繁琐了30。所以成立早的律典,在导师是视为较近于古形的──至少也蕴含了某一层意义。
  对于各部律典一致的传说,导师是将其视为固有的;但各派不一致的,则认为“应加抉择”31!抉择哪些是固有的,哪些是增订的?增订的理由为何?或许我们也可以依据现存的律部,作进一步的推敲。
  现在,就让我们回到主题──“八敬法”,以下先依《铜鍱律》列出“八敬法”的内容:
  1.比丘尼受具足戒即使已经百岁,对于新受具足的比丘,仍要礼拜、迎接,以示尊敬。
  2.丘尼不得在附近没有比丘的地方,作三个月的夏安居。
  3.佛制:半月半月,“布萨”32“说波罗提木叉”。比丘尼先在尼僧中布萨说戒后,还要推派一位代表,到比丘僧处“请教诫”、“问布萨”。
  4.结束三个月的安居之后,比丘尼先在比丘尼僧中“自恣”──请别人举发自己的过失,以便发露而回复清净;第二天,还要再到比丘僧处举行自恣。
  5.犯尊(敬)法,要在二部众中行摩那埵。
  6.式叉摩那(学法女)学满二年的学法戒,先在比丘尼僧中受完具足戒,当日还要到比丘僧处,再受具足戒。
  7.比丘尼不得骂詈谗谤比丘。
  8.比丘尼不得说──举发比丘,或见或闻或疑的过失,而比丘却可以举发比丘尼。
  其中,2.3.4.6.这四项敬法,是各部律一致的,可信解为佛世比丘尼僧所遵行的“尊法”;“这是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与监护。在比丘僧来说,这是为了比丘尼僧的和乐清净,而负起道义上的监护义务。”33至于在各部律中也一致的第1项,以及各部略有出入的7、8两项,导师则解释为比丘尼对比丘僧“礼貌上的尊敬”。34四项“尊法”的具体事例(2.3.4.6.),加上三项礼貌上的尊敬(1.7.8.),以及一项违犯“尊法”的处分条款(5.),即合为“八尊(敬)法”。
  从“八敬法”的内容来看,它所象征的意义是什么呢?导师说:“这一比丘尼从属于比丘,必须服从比丘僧的优越权威的‘八敬法’,不是别的,是比丘尼在僧伽体制中的真相。”35但这种真相,是在佛世即已如此,或者佛灭以后才如此?甚或佛灭以后,部派分化才如此的呢?且回顾前文所引导师的论述来分判:
  “‘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们)的主持影响下完成,成为全佛教界所公认。”
  “佛灭以来,比丘僧(比丘尼律的集成者)对比丘尼的管教,起初是异常严厉的,但在部派一再分化过程中(西元前二○○~一○○),显然已大为宽容。”
  “在这次(王舍城)结集中,……对尼众,采取严厉管教的态度,树立尼众绝对尊敬男众的制度。”36
  “从释尊涅槃后,摩诃迦叶等上座比丘,对比丘尼出家所持的厌恶情绪,可以想见从‘尊法’而集成‘八尊法’的目的。‘尊法’已不是对比丘尼应有的监护(是否如法)与教育,而成为对比丘尼的严加管理,造成比丘对比丘尼的权威。”37
  依上文推敲起来,由“尊法”演变到“八尊(敬)法”,王舍城五百结集的确是很重要的一个关键;只是在传诵中,上座各部律师对于比丘尼尊敬比丘僧的规定略有出入。我想就举各部律中出入最大的一项敬法38:“比丘尼不得骂詈谗谤比丘”(依《铜鍱律》)为例,来探讨它与王舍城结集两大灵魂人物的相关性,以下就列出各部尼律所载此一敬法的内容(依导师所判尼律集成的先后顺序):39
  《僧祇律》:无此项敬法;但在“波逸提”中,列有“不得呵骂比丘戒”。
  《铜鍱律》:除了此项敬法,在“波逸提”中,还有“不得呵骂比丘戒”。
  《十诵律》:无此项敬法。
  《四分律》:除了此项敬法,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的规定;并在“波逸提”中,列有“不得呵骂比丘戒”。
  《五分律》:除了此项敬法,也附有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的规定;并且别有“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戒”。
  从上所列,可知上座部律除《十诵律》(与大众部的《僧祇律》同)无此项敬法以外,其他的上座部律都有,并且别有其他尊敬比丘僧的规定。至于导师所判定、在尼律中集成最早的《僧祇律》,为何没有此一敬法,却独传“不得先受(财利)”敬法,我怀疑与其地域性有关;但这一部分尚待有心人来进一步探究。
  此项“不得骂詈谗谤比丘”的敬法,我从导师《华雨集》第三册的论述,大胆推测与王舍城结集的主导者大迦叶,以及毗尼的诵出者优波离,有相当程度的关联。为什么?依据导师的研究:“大迦叶出身于豪富的名族,生性为一女性的厌恶者。虽曾经勉强结婚,而过著有名无实的夫妇关系,后来就出家了。这是南传《小部》〈长老偈〉,北传有部《苾刍尼毗奈耶》等所一致传说的。也许是他的个性如此,所以在佛教中,与尼众的关系,十分不良好。他被尼众们说是‘外道’(《S》一六.一三;《杂含》三二.九○六;《十诵律》四○);说是‘小小比丘’(不是大龙象)(《十诵律》一二);说他的说法,‘如贩针儿于针师前卖’(这等于说:圣人门前卖字)(《S》一六.一○;《杂含》四一.一一四三);尼众故意为难,使他受到说不尽的困扰(《十诵律》,《根有律》等)。大迦叶无可奈何,只能说:‘我不责汝等,我责阿难’。大迦叶与尼众的关系,一向不良好,在这结集法会中,因阿难传述小小戒可舍,而不免将多年来的不平,一齐向阿难责怪一番。”40大有要是阿难不请佛度女众出家,自己就不会遭到尼众呵骂讥讽的意味!说不责比丘尼,却怪罪到阿难头上,并且在佛灭后,因阿难传佛遗命,而算起这笔二十年前的陈年旧帐。那末,为了解决切身的困扰,而为呵骂他的尼众立下严厉的规制,也是很可以理解的!
  再说到优波离:“优波离持律第一,对于戒,当然是清净不犯;谨严的风格,是可以想像到的。他与女众的关系,不知为了什么,也不大友好。传说他与持律者外出游行,尼众多沿路嗔骂他,使他乞食难得(《五分律》一八)。为了毁坏一座尼塔(或说是尼的兄长),为尼众所毁骂。好在事先避开,否则会被痛殴一顿(《铜鍱律.大分别波逸提》;《五分律》一三;《四分律》四七;《有部杂事》三三)。优波离与尼众的关系,与大迦叶一样,所以在结集大会上,大迦叶对阿难的连串责难,如小小戒可舍,度女众出家,优波离与大迦叶采取了一致的立场。”41
  由这些记载,可以想见这二位尊者当时的经验是多么的难堪了!纵使是已得漏尽的大阿罗汉,但(套一句导师的话:)二人毕竟还没成佛,所以“圣者们(一般人更不必说)的理智与情感,是多少矛盾的。”42在这种矛盾的情结下,再由自身经验出发,而订出对尼众严加管教,如不得呵骂谗谤比丘、不得说(举)比丘罪等敬法,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在重男轻女的古代社会,在二位圣者(乃至其学团比丘)的心中,是如此一致的认定:这些比丘尼知识差、眷属爱重、组织力差,他们是合该严加管理的!再加上有参与结集、同属保守律行者的五百比丘作为后盾,八敬法的成立,当然要“成为(当时)全佛教界所公认”了!据此以观部分尼律所列、摩诃波阇波提因八敬法得戒的传说,当不攻自破!理由是:此项传说不但违背释尊“因事立制”的毗尼原则,更徒留保守上座为压抑尼众地位而私为增订的荒谬遗痕!
  四、从“八敬法”看释尊“小小戒可舍”的遗命
  在释尊灭后的五百结集中,上座比丘们藉由“八敬法”的制立,建立起对比丘尼僧管教的权威,同时,也藉由对阿难传佛遗命“小小戒可舍”的否定,来表达重律轻法的立场。大迦叶与优波离因为与尼众关系不佳的这一点共同,加上大迦叶亦素与舍利弗、目犍连、阿难等重于法义论议的学风不合(所以几度拒绝了释尊要他为众说法的请求),而优波离自身又是头陀苦行的同情者,于是这二人一拍即合,在比丘与比丘尼僧、重法学系与重律学系的对立之中,取得了全面性的胜利!但也从此影响了往后佛教的整个走向!
  讲到这些,还是不能不引述导师的精辟立论:
  “释尊因犯制戒,是发生了问题,才集合大众而制为学处(戒)。其中重要的,如不净行,大妄语等,一经发现,立刻集众制定,不得再犯。有些当时只呵责几句,以后又有类似的情形发生,觉得有禁止必要,于是集众制定。要知道,‘毗尼中结戒法,是世界中实(《智度论》一)’;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制的,多数有关于衣食行住医药等问题;是为了僧伽清净和乐,社会尊敬信仰而制立的。所以如时代不同,环境不同,人不同,有些戒法,就必需有所改变。就是释尊在世,对于亲自制定的学处(戒),或是一制,再制;或是一开,再开;或是制了又开,开了又制。因为不这样,戒法就不免窒碍难行。所以如戒法(学处)固定化,势必不能适应而失去戒法的意义。释尊是一切智者,深深理会到这些情形,所以将‘小小戒可舍’的重任,交给僧伽,以便在时地机宜的必要下,僧伽可集议处理小小戒;这才能适应实际,不致窒碍难通。但苦行与重戒者,以为舍小小戒,就是破坏戒法(这与违犯敬法,就是破坏僧伽体制,是同一基调),不要一切戒法,只是为了便于个人的任意为非。这与释尊‘小小戒可舍’的见地,距离实在太远,也难怪他们坚决反对了!”43
  “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但真正受持,又有实际上的困难,这可怎么办呢?所以“二千多年来的佛教界,只容许以述为作,私为改写(否则各家律典,从何而来差别)”44,“不过非说是‘佛说’不可”45,而且“每一部派,都以自宗传诵的经律为原始结集”46,这真令人无所适从!“释尊所制的戒律,本是适应通变而活泼泼的;等到成为固定了的,僵化了的教条,就影响到佛法的正常开展。追究起来,不能不说是由于拒绝‘小小戒可舍’的如来遗命所引起的。”47过分逾扬自己所宗仰的律行,将戒法、律制的地位与重要性无限的上纲,哪里知道“重视律制是对的,但一成不变而难以适应,对律制是未必有利的。”48反观重法一派所发展成的大众部,原本站在律重根本的立场,也渐渐的对律制采取随宜通融的态度,甚至“不重小小戒而达到漠视‘依法摄僧’的精神”49。形成这截然不同的两种极端,不免是佛法发展中的一大遗憾!
  还记得我赴美弘法时,认识有很多信徒都是早期的留学生,后来在那里落地生根的。他们告诉我,在他们那个年代,美国白人的种族歧视远比现在来得严重,白人瞧不起黑人和有色人种也就罢了,连黑人都瞧不起有色人种;有时走在路上,还得提防被打劫、被修理。一直到出现了一位功夫影星李小龙,这种心境才为之改变,他们走在路上不但不再害怕,还抬头挺胸、虎虎有风,俨然是身怀绝技的李小龙化身!
  我想,人在现实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时,借助外力来壮大自己是可以理解的,就算是虚张声势吧!至少也弥补了自己在某一方面的缺乏自信。但现代的比丘们,应当不需要藉“八敬法”取得优于比丘尼众的地位,来壮大自己吧?导师所说也许是没错的,“八敬法是佛制”,可是从上文所述,我想我们都应当对所谓的“佛制”,重新加以定义:“是佛制”,却非佛所亲制,而是佛世比丘尼所行的四项“尊法”,在王舍城结集时,经上座们的裁定而合为八项,这八项统统视为“佛制”(就如结集出来的经法,统统被视为佛说一般)。
  当前的台湾佛教,问题重重,也许我们更应当正视的是:隐藏在“八敬法是佛制”背后、律制的融古适今问题。释尊灭后“小小戒可舍”的遗命,被上座比丘们给扭曲了,导师在他著作的诸多篇章中,为此作了平反;我寄望当今台湾佛教真诚为法的比丘、比丘尼僧们,能够破除男尊女卑的两性不平权迷思,在依于释尊律制精神的基础上,以实际行动“来共同筹商、决议,舍去不适用的(也应该增些新的规制)”50,让释尊“依法摄僧”的精神在现代复活,从而建立真正依律而住的僧团!
  注释:
  1.昭慧法师,《律学今诠》,页335~388。
  2.《弘誓》双月刊53期(90.10出刊);《妙心杂志》66期(90.11出刊)。
  3.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409。
  4.印顺导师,《华雨集》第三册,页49。
  5.同注3.,页19~20。
  6.同注4.,页37。
  7.同注4.,页38~39。
  8.同注4.,页55。
  9.印顺导师,《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180。
  10.同注4.,页40。
  11.同注4.,页40。
  12.同注9.,页181。
  13.同注3.,页401。
  14.同注3.,页407~408。
  15.波罗提木叉(戒经),最初是集为“五部”的,这五部经是戒经的原始部类,原始的组织形态。以下就依印顺导师《原
  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136~137略作解说:(一)波罗夷:译义为“他胜处”、“堕不如”,为最严重的罪行。犯波
  罗夷者,将被驱出僧伽以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资格,不能再在僧伽中,共享应得的权利,尽应尽的义务。
  (二)僧伽婆尸沙:译义为“僧残”。犯这类罪的,要暂时“别住”于僧伽边缘,受六夜“摩那埵”的处分。别住期间,
  短期褫夺应有的权利;等期满,还要在二十清净比丘僧中出罪清净,才能回复在僧伽中的固有地位。(三)波逸提:译义
  为“堕”。犯这类罪的,应于僧伽中“作白”(报告),得僧伽同意,然后到离僧伽不远处,向一位清净比丘发露出罪。
  (四)波罗提提舍尼,译义为对说。犯这类罪的,不必在僧中,只要对一比丘,承认自己的过失就可以。(五)众学法:
  意指应当学的事。《僧祇律》作“越毗尼”,《十诵律》名为“突吉罗”(恶作);违犯者不要在僧中,也不要对人
  说,只要自己“心悔念学”,就可以清净了。
  16.《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22.191下)。上座部诸律都同有此说。
  17.同注3.,页424~425。
  18.摩那埵:为犯僧残罪的处分(六夜行摩那埵)。需暂时“别住”僧伽边缘,这期间,等于短期褫夺应有的权利,并且要
  为众僧作苦役,如清理塔、僧房、浴厕等清洁工作;虽入僧中,亦不得与他人谈论。
  19.请参见注15.。
  20.同注3.,页405。
  21.同注3.,页408。
  22.同注3.,页408。
  23.同注3.,页409~410。
  24.同注3.,页410。
  25.同注3.,页410。
  26.尼萨耆波逸提,译为“舍堕”,所犯的罪,同于波逸提,请参见注15.。
  27.同注3.,页426。
  28.同注4.,页55。
  29.同注3.,页429。
  30.同注3.,页424~429。
  31.同注4.,页105。
  32.布萨,源于吠陀以来的祭法,佛陀时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于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举行布萨集会的习惯,佛
  教也就适应而成立了布萨制。在佛的指导下,布萨更成为有深刻意义的僧伽布萨:每月二次,半月半月(阴历十五或十
  四,三十或二十九日),为一定区域内的比丘举行会议,在会议中,比丘们若有毁犯,就要先出罪清净,而后说波罗提
  木叉(戒)。
  33.同注9.,页193。
  34.同注9.,页193。
  35.同注3.,页407。
  36.同注4.,页55。
  37.同注9.,页193。
  38.同注3.,页405。
  39.同注3.,页405~406。
  40.同注4.,页102。
  41.同注4.,页52。
  42.同注4.,页107。
  43.同注4.,页94。
  44.同注4.,页95。
  45.同注9.,页182。
  46.同注3.,页19。
  47.同注4.,页95~96。
  48.同注9.,页182。
  49.同注9.,页183。
  50.同注9.,页182。
  《妙心法雨》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lianxiwo@fjdh.cn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