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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文化与我国的宗教政策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杜仕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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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文化与我国的宗教政策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作者:杜仕菊
  和合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其显著特征。中华民族讲求和合、兼容并包的文化传统,铸就了中国人对宗教宽容的理性精神,形成了中国宗教多元通和模式与人文、宗教和谐共存的格局。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进一步发扬我国和合文化的优良传统,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推动中国宗教多元通和模式的深人发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和合文化对我国宗教政策的影响
  和合文化包含了十分丰富的内容。“和合”之“和”,主要指和谐、和平、祥和, “合”指结合、融合、合作。其所强调的“和而不同”的观点,是在承认不同事物之矛盾、差异的前提下,把彼此不同的事物统一于一个相互依存的“和合体”中,并在不同事物“和合”的过程中,取长补短,使之达到最佳组合,由此促进新事物的产生,推动事物的发展。
  受和合文化的影响,我国古代的各种思想文化,在保持自己特色的同时,相互吸收与融合,从而形成了多元共存、和睦相处、相互借鉴与共同发展的格局,并由此推动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也正是由于“和合”精神的影响,历代统治者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基本上都能采取一种宽容理性的态度,由此形成了政教和谐、教教和谐以及宗教与社会和谐的良好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同时借鉴和吸收我国历史上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有效方法,逐步形成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则。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包含着深刻而丰富的和谐理念与和谐要求,既体现了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深刻认识和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与发展,也体现了我们党在宗教工作方面对我国传统和合文化的继承与创新。以“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则来说,就突出体现了传统和合文化所蕴含的“和而不同、求同存异、和衷共济”的思想精髓。在这里,“同”是指“政治之同”,表现为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和政治目标上是相同的。“异”是指 “信仰之异”,表现为党和政府与信仰群众在’根本利益和政治目标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有彼此不同的信仰,而且还要互相尊重、宽容。
  党的十七大在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同时,进一步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把它明确为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这从一个方面表明我们党在处理与宗教关系的基本原则上,从过去较为被动的“同中存异”的阶段,进人到了积极主动地“异中求同”的新阶段,更加全面地理解宗教的社会作用,更多地着眼于宗教的积极面,着眼于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因素,从而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新型的和谐关系,是一种积极的、生动的、有机的和谐关系。
  二、在宗教工作中树立和合理念,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宗教的和谐稳定功能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宗教不仅是我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实生活仍然具有重要影响。在宗教工作中树立和强化“和合”理念,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妥善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努力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弘扬中华文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宗教经典、教义,宗教道德、艺术中积累着人类生命繁衍的文化信息,渗透着历史积淀的体验和哲理,孕育着民族优秀文化因素,镌刻着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轨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蕴涵着丰富的和谐思想资源,可以也应该为和谐文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宗教的心理调适功能,有助于增强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宗教作为精神信仰,可以成为信教群众的精神寄托。它把种种事件纳人信仰的解释模式之中,并从超越现实的彼岸给予“合理化”的解释,从而使人们的精神痛苦和情绪扰乱被内在地消除,使得人们在精神和行为上达到一种有益的适度状态,这就是宗教的心理调适功能。在现实世界中,宗教往往通过对世俗价值的扬弃、对神圣价值的推崇、对因果报应的企盼、对美好来世的向往,来缓解人们对功名利禄的执著;从而使人们把原来的不平衡调节到相对平衡的心理状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某些自然灾害、生老病死等给人们带来了物质上、精神上、肉体上的不幸和痛苦,当一部分群众不能正确解释、对待这些痛苦时,仍会到宗教中去寻找庇护,求得心理平衡。而宗教中有关舍其自信而信他,舍其自力而靠他力的信仰力量,有助于人们消除恐惧,慰藉心灵,它以超越现实的方式增强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提高了人们应付各种现实问题的心理强度,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宗教的社会组织功能,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凝聚力,从而增进社会的稳定。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而且是包括信教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一种社会实体。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各种宗教都形成了各自比较稳固的组织体系、典章制度、经典教义和活动方式,形成了一批专门的宗教教职人员,通过各种宗教组织联系广大信教群众,进行社会整合和社会控制。
  第三、宗教的道德约束功能,有利于调节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早在原始社会,道德规范就以宗教禁忌的形式出现。宗教伦理中包含了许多人类社会世代相传的、对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对调节人际关系都极有价值的普遍的道德准则。其中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符相通的宗教伦理,可以通过其自身对社会假恶丑现象的贬抑,和对真善美价值的推崇,调节相应人群的社会行为、社会活动,进而调整社会伦理关系,有助于社会公德面貌的改善。例如宗教戒律不杀生、不偷盗、不妄语、不邪淫,帮助穷人、病人、残疾人,照顾孤儿寡母,买卖公平,孝敬父母,诚恳待人等,这些严于律己、福利社会、利益人民、爱护生灵等道德规范,在内涵上与我们提倡的 “五讲”、“四美”、“三热爱”的道德规范是相协调、相一致的,对人们有极大的道德教育和约束作用,两者可以互相补充、相得益彰。
  第四、宗教的交往功能,有利于加强交流与合作。宗教是一种共同的信仰,凝聚力极强,往往用信仰的纽带把教徒联系在一起,使他们彼此认同,并把各自的文化带给对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好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保证。党和政府通过宗教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与广大信教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宗教界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增进了解,沟通感情,促进合作,加强团结,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为维护、巩固和发展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宗教界的国际友好交往,可以与国外宗教界人士和宗教信徒开展联系,增进了解,加强合作。这对于宣传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对外友好交往,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促进科学文化的交流等,都有积极作用。
  总之,在宗教工作中树立“和合”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宗教工作中的必然要求,在思维方式上有助于纠正过去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上过分强调“斗争”的偏差,在实践上有利于化解宗教矛盾,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广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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