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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赵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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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赵昕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命题,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基础、实现党执政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在理论上的又一重大创新。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客观认识我国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运用其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在更深的层面和更广的领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积极的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内涵是“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要求各方面关系协调、各项事业均衡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们依法行为、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安定祥千口。我国宗教的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了这些要求。中国的传统文化主张以和为贵、求同存异、兼容并蓄。受其熏陶和影响,我国五大宗教有崇尚和谐、褒扬和平的传统。如佛教是和平的宗教,始终致力于提倡平等、推崇慈悲、净化人心和反对战争;道教崇尚自然,强调珍爱生命,追求人的自身、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伊斯兰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提倡仁慈、宽容、善良、诚信千口公平正义;天主教强调要彼此相爱、爱人如己;基督教强调爱是本源,倡导关爱一切生命等。与世界上许多国家民族宗教尖锐对立:中突相比,我国历史上极少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发生大规模的纠纷或争斗,更没有发生西方中世纪那样野蛮的宗教战争。长期以来,我国各宗教互相吸纳融通,形成了多元共存、和睦相处、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格局。信教与不信教的群众也处于一种和谐的关系之中,各行其道,彼此尊重,相安无事。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们可以因势利导和发挥宗教教义中的这些积极因素,组织和引导宗教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努力。反过来,社会和谐了,也为宗教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宗教从自身的实际出发,能够在哪些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呢?
  第一、反映社情民意,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我国有1亿多信教群众,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阶层和群体,有的民族甚至全民族信教。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时期,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需要加强沟通和疏导,以激发人的活力。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可以发挥密切联系信教群众的优势,深入了解他们最为关心的热门话题,充分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广泛集中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建议,通过适当的途径及时反映上去,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团结的工作,努力配合、积极支持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体谅包容、求同存异、畅所欲言、增进共识的氛围,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团结各方面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第二、开展慈善活动,为弘扬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发挥助力作用。宗教界历来有乐善好施、善行善举的传统,既造福群众,又回报社会。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宗教界在党和政府的组织引导下,积极在社会上开展捐资助学、抗击灾害、修桥铺路、扶危济困、施医送药和帮老扶幼等慈善活动,献爱心、办好事,为在全社会形成互相关爱的好风气,建立真诚互助的人际关系贡献力量。
  第三、保护生态环境,发挥服务社会的作用。生态环境作为人们活动的空间,与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有直接的关系。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中国大陆30处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中,与宗教有直接关系的就有12处。这说明宗教不仅有生态保护的智慧,而且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一些地区过度开发资源,不注重环境保护,生态不断恶化,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宗教界利用各种形式积极投身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有益的野生动植物等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宣传增强生态意识和环保观念,协助党和政府推进环境保护,不仅功在当代,而且利在千秋。
  第四,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发挥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和“西化”、 “分化”的图谋不断加剧,不仅严重危害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也对我国宗教的正常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干扰。如果不进行抵御,听之任之,那将国家解体、民无宁日,宗教也将走上极端主义的绝路。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引导信教群众旗帜鲜明地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颠覆活动,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贡献。
  第五、自我约束,发挥维护社会生活安定团结的作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宗教界应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尽可能缩小和克服其消极的影响,不断提高自觉接受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政策的范围,加强自我约束,使宗教活动有序地进行,不为社会增添不和谐的因素。要结合社会主义法制道德教育,引导信教群众顾大局、识大体,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正确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妥善处理自己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局面,促一方太平。
  第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良好国际环境的作用。宗教活动是世界性的,我国宗教界遵循“友好、和平、合作、发展”的宗旨,积极参与世界和平事业,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不断发展宗教领域的对外友好合作,并不断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让世界充分了解中国宗教的情况,以减少误解。这不仅使我国宗教在世界上的影响不断扩大、地位不断提高,而且争取了国际舆论,从宗教的角度,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作者为复旦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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