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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佛教组织的多重社会属性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姚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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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佛教组织的多重社会属性
  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 姚南强
  60年前太虚大师所倡导的佛教改革从本质上讲是佛教的现代化,现代化中的一项重要转变是由传统的僧团转变为现代的佛教社团。但这里的“佛教组织”主要是指以寺庙场所为法人单位的僧伽团体,这里的“社会属性”是区别于其宗教属性,主要考察其与社会及其他系统的关系而言。世界上的每一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又特别与周围的事物发生种种复杂的联系,每一种联系即决定了该事物具有某一方面的属性,作为社会子系统的宗教,在与社会其他子系统的多种联系中形成了其多重属性。当代中国佛教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种复杂的关系,才能不迷失其本性、不丧失其慧命,才能在现代化中化现代。
  一、佛教组织的多重属性
  1.行政性与社团性
  50年代初成立的中国佛教协会及各省协会配合国家对佛教实施封闭的“内部行政事务的管理”,寺庙是其基层的一级宗教单位。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以来有所变化,政府逐步把宗教事务作为一种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进入法制化的轨道,新的《宗教事务条例》也规定宗教团体按“社会团体’’来登记,由此,佛教寺院及其各级协会也由纯行政单位而转为社会团体。有一种说法认为当代中国宗教组织“其有别于国家、市场的‘第三部门’社会特征,已渐渐浮现”。其实,我国实行的是“政教分离”,但这种分离中强调了国家对宗教的“指导”、“监督”、“控制”功能,宗教组织的行政性正是体现了国家的监控,而宗教组织的社团性则是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表现,这与经济领域中的“政企分开”还是有所区别的。在中国基督教有二会,其中有“三自”爱国会和教务委员会。佛教没有“三自”问题,故是二会合一,只有一个佛协,但作为基层组织,各个宗教的庙、院、观、堂也都具行政性和社团性二重属性,只是在近年来社团性更为凸现而已,至于佛协与寺庙也有某种上下属的行政关系,实际上是由当地佛协委派寺院主持的。在当代中国,真正独立于国家与市场的“第三部门”社团实际上并不多,各种社团总是或多或少、或与行政、或与市场、企业有牵连,宗教类社团也不例外。当然,“不依国主,不能弘法”,“护国佑民,辅佐王化”这本是中国佛教处理政教关系的一贯传统,所以对于这种社团中残存行政性的现象也不必过多指谪,也恐怕在很长一个阶段中会继续存在。
  2.经营性与公益性
  目前,相关的法规把寺庙等宗教场所归为“民办非企业组织”,也就是“民办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是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创办,以公益为目的,提供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应是其主要特征之一。宗教如果要在自己信众之外,对社会施加影响,就必须向社会提供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公益服务。公益性是现代社会中宗教与社会发生联系的主要渠道。
  但是“非企业”性、““非营利性”也不是绝对不容许宗教组织进行一定的经济经营,只是要限定在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当然这种“自身发展需要”是一种模糊的界定。作为宗教寺院其主要的经济来源应是信众的供奉,但不足的部分必须依靠自养,国家不可能拨款养庙。中国佛教历史上有农禅的传统,有所谓“一日不耕,一日不食”的说法。但在当代中国,土地已归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已无田可耕。要想自养只能走“商禅”、“工禅”之路。对此,太虚大师曾提出过佛教经济建设的思想:“佛教寺僧的经济建设,是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寺僧不联合开发其经济的源流,则所兴办事业将无力荷负久远。”并具体提出了三项计划,即山乡寺僧办农场、林场;城市寺僧办笋莱罐头工厂、僧服制作工厂、图书馆、印刷厂、商店等;还有是经忏服务。甚至提出主张办一全国的佛教银行。当代中国佛教的经营已远远超出太虚所提出的法物、经忏的范围了,但是只是经营而“非营利”,这似乎是自相矛盾的,经营的目的就是要获利,只是不要搞暴利,要取之有道。而且就国内的佛教寺庙而言,相当一部分是旅游场点,本身已溶人旅游经济中,也不可能脱离商品市场规律。
  3.神圣性与俗世性
  关于宗教本身的圣俗关系已有很多研究,其实这种圣俗关系也体现在宗教组织上。从组织目标讲,宗教组织有超越世俗功利的神圣目标,这应该是主体,但又不能完全超脱世俗功利。这是因为,一方面佛教寺庙是僧伽聚住的场所,是供奉诸佛的圣殿,是弘法、行法、修法的圣地,总之,是信众心目中神圣的“三宝殿”,行使着超凡人圣的宗教事务。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俗世社会中的一个场所单位,处在社会大系统中,从空间看总是与城乡社区、乡村为邻,要接受国家法制管理,要法人登记、要接受年检,乃至要进行消防安检等。寺庙的组织机构也是科层制的,寺院每天要面对一大堆的俗世事务:政治、经济、公关等等,这就是它的世俗性。特别是制度化的宗教,一旦形成它的社会组织实体,就会引生相应的利益关联,已不可能完全超越俗世的功利。
  此外,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景点,寺院又具有历史性、文化性。藏传佛 教中的寺院又是该地区的精神中心,并由此而衍生出其他的属性,这些恐赘而不述了。
  二、多重属性的社会根源
  佛教寺院这种多重社会属性一方面是源于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和社会性,如神圣性和俗世性。但在中国还与文化传统和当代国情相关,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复杂性。
  对宗教实施行政管理是中国的传统。从汉代董仲舒的“独尊儒学”以来,两千年中,儒学一直是官方的主导意识形态,而带有宗教色彩的“儒教”祭祀则是“国家”宗教。而我们现代所称之为宗教的佛、道、基督、伊斯兰诸教都不过是一种民间宗教、私人信仰,其合法性是由国家来鉴定的。国家对宗教实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某一宗教在某一朝代地位的高下,首先要符合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近代。
  当代中国尽管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取代儒学成为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另一方面,佛教等各大宗教取得了合法地位,但政教关系的基本格局仍无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强调的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相适应”。
  国家对宗教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还与当代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有关。上世纪末“东欧剧变”后,中国成为世界上仅剩的社会主义大国,出于意识形态上的对立,西方敌对势力强化了对中国的渗透、分化攻势。尽管中国正在崛起,但在总体上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在全球化、走向开放的时代,世界各国间的相互影响和渗透不可避免,但主要是强者对弱者的渗透,弱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抵御外来的不良渗透,就有必要加强自我控制。这也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党和国家一再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从当今世界来看,宗教的意识形态正成为国际斗争中国家的一种软实力,无论是西方基督教的普世主义还是东方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与政治的联系从来没有像今天那么明显,现在某些学者提出的所谓宗教的非政治化和非意识形态化的观点,如果不是自欺欺人的鸵鸟政策,就是书生意气的理想化。
  至于对佛教(包括其他宗教)经营性的种种争议(如少林寺办武校)问题,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在宗教经济内的反应,其利或弊都离不开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不成熟的大背景,只有整个社会经济都已走上良性运行之时,宗教经济才会中规中矩!
  三、余 论
  前述的三对属性,在一定条件下,每对属性内部都是有矛盾的。如近年来,对一些名寺的现代经营方式,舆论颇有争议,而对佛教与政府较密切的关系也褒贬不一。当然从宗教界自身而言,总是希望淡化政治色彩,多一点独立性、自主性;既希望广开财源,也愿意还报社会;也希望强化神圣性、淡化俗世性等,以改善宗教的自身形象。这其中有些是经过宗教界自身的努力是可以有所改善的,而有些却有待于社会大环境的进一完善来解决,特别是社会法制的健全。而社会法制的形成实际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只是对社会力量结构格局的法律认可而已,国家在其中只是扮演了仲裁者和调节者的角色。所以,宗教在社会中地位的改善,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宗教界团结其他志士仁人一道去争取,迄今为止,我们宗教界缺乏这种自觉意识,特别需要僧俗两界共同的努力和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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