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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学说——与人为善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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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篇 之 佛教学说——与人为善
  佛教与人为善的人本思想(4)
  根据佛教缘起的说法,任何个人、任何事物都不能脱离各种条件而独立存在,万事万物都是互相影响、互相关联的。人生社会,就是一个互相关联的缘起之网。个人的存在,是缘起于众的,不能离开众人而孤立。众与已,己与众,是互助生存的。众人是自己生活的来源,而自己是构成众人的一分子。个人的健全与精进,能够促使社会的繁荣与进步。而繁荣与进步的社会,也可以促成个人健全与精进。反过来说:个人的懦弱与堕落,会使社会退化与腐败。而退化与腐败的社会,也会使个人懦弱与堕落。所以,要将自己融人于社会,随着社会的需要而改变自己,变成社会需要的人。任何现实的个人都是个体性存在,有着自己特殊的利益和欲求,这是构成人们行为最深刻的内在动因。只有当上述特殊的利益和欲求得到满足之后,人们才能正常地生存与发展。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然而,人又是社会性存在,他总是生存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巾,对他人和他物有着必然的依赖性,同时,他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也因为这种关系而必将与他人发生冲突。道德的作用正是协调人际关系,缓和或解决利益冲突。这就需要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时有高度的道德自觉,进行自我约束,把他人的利益满足作为自己利益满足的前提条件。然而,现实中个人利益的冲动、刺激使得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时难以避免地带上个人好恶的情感,这种情感时常妨害人们的行为以及对事物判断的公正性,伦理上称之为“私”,都主张对它进行遏制。
  佛教认为人生是缘起的,而缘起的人生,便是互助的人生。所以,人生的意义,并不在于求个人的享受,而在于求个人的健全,以谋全体社会的大幸福。因此佛教提倡破除小我之私,以满足他人的利益作为行为的中心和出发点,在人类的共同完善中实现自己的完善。当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牺牲个人利益。以“修诸行法,不为自身,但欲广利群生,冤亲平等,普令断恶,备修万行,速提菩提”。并主动关怀他人,为他人和社会公众谋福利。“或平治坑堑,开通道路,或造立船筏,兴置桥梁,或于要道建造亭台,或在路旁栽植华果,济往来之疲乏,备人畜之所行。六度门中,深发弘扬之志;八福田内,普运慈济之心。……或施食给浆,病缘汤药,住处衣服,一切所需。安乐有情,是诸佛之家业;抚绥沈溺,乃大士之常仪”。佛教提倡根据众生的需要给予他们快乐。“谓依真起用,广利群生,众生根器不等,受解万差,乐欲不同,应机授法,应病与药,令得服行”。还要将自己的修行与救度众生紧密联系在一起,“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与一切众生同忧同乐。在利他之中实现自利,在觉他之中完成自觉。
  佛教提倡集体主义,突出人的社会价值。融入社会的目的,是为了领导社会,感化社会。日本蹬道元禅师这样解释:“初使自己同于他,后则使他同于自己。”但是,将自己融人社会,并不等于随着与社会的融合而失掉了自己,而是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才有能力度化众生。一个道德素质低的人不可能通过自己的影响促进他人达到自己所不能达到的高度。如果我们能够将个人融于大众,我们的家庭生活、社会人际关系就会非常和谐,大家就会运用共同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去推动社会的发展。
  三、佛教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
  佛教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佛教对于人和自然的关系的处理,是把人看做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以对自然的欣赏和尊重,生活于自然境界中。“天地与我同根,万物与我一体”。佛教认为人和自然体现为相互融合的关系,“不知心境本如何,触目遇缘无障碍”,在这种和谐无碍的境界中,人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对自然不是征服者,改造自然,人本身就是自然之景。
  佛教强调一切众生性相平等的观念,不但认为人类是平等的人类,而且人与众生,如如之性,本自平等。佛教将凡有血肉与具有灵知之性的生物,乃至天人之际,一律称为众生,大家在本性的道体上,本来都应该是平等的。“即心是佛,上至诸佛,下至蠢动生灵,皆有佛性,同一心体”。所以,人和所有的生灵万物都是平等关系,人不应该以非礼的恶意侵害他人,更不应该为自私而残害一切众生,而应以慈悲之心对待万物。因此,人类应该学会尊重生命,尊重自然界,应该制止伤害生命和自然界的行为,特别是战争和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人类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应该生态化。佛教对自然的这种看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非常有价值的生态观念。为当代生态伦理提供了理论资源,美国哲学家日·罗尔斯顿在《尊重生命:禅宗能帮我们建立一门环境伦理学吗?》中就探讨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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