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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白天鹅之死 检讨:人类的行为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王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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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白天鹅之死
  检讨:人类的行为
  王丽心
  2月3日《北京青年报》披露了河南省三门峡黄河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有从西伯利亚及北方其他地区飞临至此觅食栖居的白天鹅,因遭人毒害,有27只惨死,17只经多方抢救而幸免于难。
  据悉,当地桥头村一位7年无意发现河面上飘浮着两只白天鹅,他唤来了村民姚安双、姚建刚、乘汽车轮胎,将两只虽已死去,却依然依偎在一起的白天鹅打捞上岸,并立即报警。但不幸的消息接踵而来,死亡的白天鹅越来越多,警方接到群众举报迅速出击,现场侦查,沿路布控,适时,在310国道七里铺收费站附近查获一人。经过突间,犯罪嫌疑人赵不狮交街了其在四五公里长的草丛和沼泽地,播撒农药50公斤,为闹野鸭子,而白天鹅良农药罹遭毒害。
  根据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杀害白天鹅两只就要立案,6只为重大案件,10只或10只以上为特大案件。本案犯罪人赵石狮、贩卖白天鹅的朱揣光经批准冷以逮捕法办。
  就这次事件而看,指是个别人的违法行为,更多的群众及当地的前部门给予了积极地抢救保护,使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犯罪人赵石狮平时经常捕杀野鸭子而贩卖,竟因区区小利而杀生无数,这次克遭刑罚,是因果报应,真实不爽。
  如此看待这起案件,并不是孤立存在。
  北京曾发生过枪杀在玉渊潭湖面逗留白天鹅的事件;去年曾依法处绝了因倒卖大熊猫皮的罪犯。为什么残害野生动物的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又有多少不受保护的动物或没有被揭露出的事件该有多少呢?
  偿若再用“愚昧”诠释这罪恶之举,显然不是说明。我们有普法教育,上至《刑罚》、《民事讼诉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下有乡规民约。却有人竟敢不遵守“游戏规划”在法律与道德伦理面前做出轨“游戏”。
  人类凌驾于动物之上的强权思想本该检讨。
  “文艺复兴”以后,机压在人们头上的神圣光环逐渐被世俗生活所粉碎。人性自学得到了解放和张扬。人类开始破除在一头的宗教和力量的神秘性,提出“主体——客体”,二分的思维模式。按照这种理论,人永远是主体性的存在,其他生物都是遭到奴役支配的地位。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折磨动物,因为,它们认为道德只是对人而言才存在的,在人类生活之外并不存在道德关系。
  因此,各种舆论传达,各种导插教化,各种知识宣讲,使人们广泛有了动植物保护的意识,而对有些人则溥涛声依旧。
  为什么如此这般?我们认为是顺世的思想毒害了人们的心灵,他们恶行没有担当责罚,是因为忘记了地狱之门的存在。
  跨世纪的这个非常时代,面对着空前的文化解构与重整浪潮,道德的失控与重振局面并存的今天,挖掘宗教道德的内在价值,尤显重要。佛教界倡导“人间佛教”;政府当局提出了“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而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契合点——伦理,是文明进程赋予人类群体的共同标记,是人类社会有序发展的内在保障。
  “环保”,是媒体频每出现的热点,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生态平衡并没有根本性的解决方法,目前的行动只是延缓了地球的生物种群灭绝的速度。当人类面对这般困惑时,佛教界应该高举旗帜,以宗教伦理整治地球兴所带来的创伤,同时也使人们感受到佛法的重要作用。
  如果在拉近镜头,回放白天鹅事件,犯罪人受到法律的惩罚,因为他杀害了受国家保护的白天鹅。残害了不受保护的动物,是否可以心安理得了?非也!
  这里摘录几则佛法的业因果报要义,公告那些杀生灭瑞的人,躲得了法律制裁,逃不了因果之报。
  “但造三恶业,不修三善行,堕堆碑地狱,苦痛不可称。”
  ——《长阿含经》卷18
  “若诸众生,恶业同造,入阿鼻狱,受无量苦,经无量劫”。
  ——《楞严经》卷8
  “业道如释,重者先牵”。
  ——《业道经》
  “定业有二:一者报定,二者时定,或有报定而时不定,缘合则受,或三时受;所谓现受、生受、后受”。
  ——《涅槃经?师子吼菩萨品》
  佛教则把因果报应的理念作为表明个人责任的更重要的要素。但是,这种观念由于造成现在境遇的原因是自己无法回忆起来的前在的行为。因此,人的直接责任意识多少就会减弱。业的理念实际上起到这样一种警告的作用。如果人们现在不遵从道德要求,将来就会遭到报应。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它具有社会控制的有效功能。或者说,它可使人们养成自制的能力。
  因果律是佛教的根本要义之一。
  佛陀告诫人们:“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运用、奉持这个法则,在法律、道德的空隙之间,也会自觉护生、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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