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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组织与管理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圆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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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组织与管理问题的思考
  作者:圆持
  一、前言
  宗教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治、文化、经济等其它社会组成部分历来都是相依共存不可或缺的,对进入到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而言,将更加体现出宗教存在的积极意义。但在以往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中,宗教被视为意识形态的异己,被作为愚昧落后的力量而施加了各种“革命”手段。在此历史背景下,于宗教工作中宁左勿右的惯性影响尚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今年在中共十七大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的报告中提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又说“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于去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发挥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这些重要讲话,正面肯定了宗教积极的社会价值和作用,换言之,也即是肯定了宗教应有的社会职能,不再将宗教作为“革命”对象。这对宗教工作而言,可谓是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对佛教而言,则是重新调整自身存在的位置,相应地完善组织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契机。
  如何使“政教”关系有个良好的转变,这无疑是个大的课题,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有识之士来共同思考研究。本人在此在教言教,仅对佛教自身的组织建设和管理问题初步加以探讨,希望得到诸方家的批评指正。
  二、佛教组织现状的概况
  1. 机构设置
  就现有的佛教组织而言,其机构设置尚有待完善。以中国佛教协会为例,下设办公室、教务部、国际部、海外联络处、研究室等职能机构,虽相对完备,但离当前和今后佛教工作发展的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有待进一步完善。再以山东省佛教协会为例,其在省政府机关中,租用了一间约二十平米的办公室,只有一位副秘书长和财会、出纳负责日常工作,自然难以形成职能化的机构运转。全国其它省份的佛教组织机构类似山东的情况还有不少,即使有的机构表面看来较为完备,但往往不足以发挥实际作用。这既与佛教自身不注重组织建设有关,也与政府部门越俎代庖有密切关系。在佛教组织机构不能建立健全的情况下,相应的自我管理工作也就难以谈起了。
  2. 人事状况
  中国佛教协会和地方佛教协会组织机构的人事任用,主要取决于党政宗教管理部门。以中国佛教协会为例,本部和直属的中国佛学院、金陵刻经处,国家给予的正式编制名额分别是45名、49名、10名。在中国佛教协会和中国佛学院在编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中,非信仰者占95%,虽有少量僧人但都是编外人员,在编人员的工作档案关系直接归属于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此组织人事状况由来已久,为“革命党”时期加强对佛教直接管理的必然产物,虽一直作为讳莫如深的问题鲜有人直接面对,但在深入改革开放、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发挥宗教积极社会作用的今天,它对佛教组织机构正常发挥作用,以及对造就一支佛教自身的专业化管理队伍而言,可谓弊大于利。另外,在中国佛教协会设立的职能机构和隶属的单位:办公室、教务部、国际部、研究室、南京金陵刻经处、《佛教文化》杂志社、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海外联络处、《法音》杂志社、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中国佛学院等十一个机构单位中,只有后四个由具有佛教信仰的人任正职,而于整体上又由三名非信仰的副秘书长分管。对于这种现象,多年来僧人亦曾提出过应予改变的意见,但固有的模式一旦形成后比法定的规则还要牢固,以至今天故态依旧。至于各省市自治区佛教协会的组织人事状况,大都尚不如中国佛教协会。人类社会的历史经验说明,组织人事决定着成败;有什么样的组织人事就有什么样的管理。佛教现有的组织人事在严重不合理的状况下本身即是矛盾的聚合体,对佛教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难以避免地会大打折扣,进而也就决定了对发挥佛教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是极为不利的。
  3. 上下关系
  目前我国的佛教协会可分为“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四级。此四级佛教组织,于级别上虽有上下之分,但实际上并没有上下级的隶属或领导关系,用通常的说法即是条块分割。因为依据现行政策,佛教组织与寺院由属地管理。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二条的表述是:“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其中前面一句表明了中国佛教协会组织的属性,后面的“宗旨”是对前面组织属性的注释。第三条⑶的表述为:“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分会),在佛教事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各级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义务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尽管章程中规定了中国佛教协会的属性、宗旨和对地方的要求,但实际上对地方佛教协会并不具备实际制约的权限,同时也因属地管理的制度而难以实行。因此,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⑵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的规定也就不具备任何约束力,等于是一纸空谈。
  综上所述,佛教组织在如此一盘散沙的情况下,必然导致佛教事业难以一体统筹发展,各行其是和山头主义趋势日益严重,使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成为奢谈,难以更好地凝聚有效力量发挥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三、佛教组织管理功能的概况
  上段三点问题已注定了佛教组织管理功能的欠缺,以下则对直接的管理问题的概况略加总结。
  1. 管理对象的概况
  佛教事业是由佛协组织、寺院、僧众、信众、教育等五个主要方面组成的,这五个方面也就是应该管理的对象。就中国佛教协会而言,虽然对自身的下设机构可以直接管理,但在对省级佛教组织无权进行领导或管理的前提下,即使制订了如《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等规定,也最终难以落实或监督。甚至中国佛教协会会址所在的广济寺、中国佛学院院址所在的法源寺、供奉佛牙的灵光寺等在京的三座直属寺院,由于属地管理的制度,产权已然登记于北京市佛教协会名下,近年来曾遭北京方面收回管理权的威胁。再以佛教院校教材的编纂为例,虽1986年以来已开过三次专门会议协调,但至今尚未编出一本教材。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中国佛教协会自身缺乏专业化的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二是缺乏对地方佛教组织、寺院、院校等领导管理的权威。
  2. 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中国佛教协会和省级佛教协会由于属地管理的关系阻隔,加之组织机构中缺乏具有佛教信仰的专业队伍,因此,尽管寺院的管理权主要在市县级佛教组织手中,但由于没有佛教组织体系自身应有的领导或监督,以至造成了组织和寺院的管理效能低和混乱多的现状。
  佛教事业的“实体”主要在寺院,虽市县级佛教组织有相对多的领导或管理权,但往往大都又让位给了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以寺院方丈的任命为例,其决定权在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手中,这使得佛教组织的权威性不但降低了,而且对寺院管理施加间接影响的空间也变得无足轻重了。
  此外,寺院因政府主导发展旅游经济,各色商业势力竟相介入,佛教组织实施管理影响的可能性又进一步降低了。如北京的檀柘寺、戒台寺,河北承德的普宁寺,江苏无锡的灵山祥符寺,海南的南山寺、海上观音、博鳖禅寺,山东龙口的南山寺,甚至四大名山的众多寺院,几乎都是为商业和旅游服务的寺院,这对佛教肌体的健康和社会影响是严重的损害;对管理工作也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政府主导寺院为商业和旅游服务,对政治与佛教关系的良性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寺院的归属管理之混乱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政策原因造成的。当时对中国现有五大宗教的寺观教堂所有权作了三种划分:“天主教、基督教为教会所有制;伊斯兰教为集体所有制;佛教、道教为社会所有(国家所有)”。在此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寺院成了任人分享的“唐僧肉”。历史上保存下来的寺院,凡于一九四九年以后被党、政、军以及社会团体或居民占用的寺院,由党政部门允许恢复为活动场所的,可以归佛教组织和僧人管理;被社会各方面占用的寺院,即使产权落实在了佛教组织的名下,也不能成为活动场所及管理对象。于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占据寺院的社会各方纷纷利用佛教搞旅游服务牟取各自利益。如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将檀柘寺、戒台寺的二十年门票收益捆绑上市;海淀区政府控制的大觉寺租给了私人开了饭馆和茶馆;文化部强占的北京柏林寺作了房屋租赁生意。北京老城区登记在册的六百余座寺院中,真正归还给佛教作为活动场所的只有六座,其它都是在社会各方侵占中肆意使用。即使北京的法源寺虽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且已将主要的部分归还佛教了,但被有关单位和房管部门占据、经管的明清时期的寺产尚有近万平方米,其中大部分尚拥有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产权。在政府房管部门的控制下租赁给居民使用,不归还尚且罢了,竟然敢偷偷地将产权转移到其名下,对古老的寺产滥加拆改为小平房。今年九月初牛街房管所甚至将法源寺供奉神像的明代西跨院拆除,建成现代的红砖瓦房。这种行为发生于今天固然不可饶恕,但其根源正是因为错误的寺院归属权定位造成的。
  又如陕西扶风县法门寺,作为供奉佛指舍利的佛教圣地享誉世界。该寺地宫珍藏着佛指及唐朝皇室供奉的各种法物珍宝,“文革”时造反派挖掘地宫毁坏其中的珍藏,寺僧良卿采取了当场自之焚的方式吓阻了造反派,从而使地宫完好保存下来。法门寺地宫于1987年保护性挖掘后寺院得到了恢复,为地方旅游经济带来了巨大好处。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近二十年来实际控制着佛指舍利,为了利于佛指舍利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正在于法门寺后面建一座占地3000亩的“法门寺文化景区”,其中建一座148米高(比现在法门寺明代塔高出100米)的“合之十舍利塔”,将佛指真身舍利置于其中,以更好地售票供人朝拜参观。这种行为既破坏了现在法门寺的文物保护环境,又剥夺了法门寺作为供奉佛指舍利的核心价值功能。对此侵犯佛教的行为,虽遭到法门寺僧众和省内外佛教界的抵制和反对,但省领导召集会议指示:“不允许越级上访;不允许报道”,以便通过压服的手段造成既成事实。这种滥加利用佛教的行为既失去了基本的公正,又何益于和谐?!
  从乡村到城镇,政府、公司、个人或利用遗存下来的古老寺院,或修复一些历史上曾被毁坏的寺院,大搞旅游服务牟取经济利益,有些则招募一些或真或假的僧人为其支撑门面。
  以上这些问题严重侵犯了佛教的利益,也恶化了社会空气,已形成了日益严重的社会政治和利益矛盾。对佛教自身而言,不能不说是佛教管理工作的痼疾;对社会而言,不能不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毒瘤。其作为“左”的路线的遗患,党政部门有责任建立必要的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彻底解决。
  3. 管理工作的展望
  佛教组织的实际状况和管理问题,是由以往政治环境条件造成的,时至今日已与社会和佛教自身的发展要求形成了巨大矛盾,若不尽快加以改变,必将造成更严重的不良后果。
  佛教在传承民族文化、净化社会人心等方面历来都是有其积极的价值和作用的,这些已然成为不争的事实。随着近三十年来佛教的恢复,在基础已定的情况下必将走向复兴的历史时期,此复兴也必然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积极力量。因此,如何使佛教的复兴与民族的复兴有机地结合起来,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的应有之义。将佛教作为负责的社会一份子,它在如此伟大的时代潮流中无疑是会大有作为的;但若无良好的组织建设为保障,无得力的管理措施为手段,而只是做政治表面文章,开会做宣传是无任何意义的。从中央领导人近年来提出的“还政于民”的执政理念来说,以笔者目前的理解,是否可以说佛教的组织和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尚且有待于“还教于教”呢?
  四、结语
  “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是以政治为本位并须相应地采取积极措施的事情;“发挥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是以宗教为本位并须相应地采取有效措施的事情。这两种关系充分说明,佛教与社会是唇齿相依的,只有和谐发展才是共同的出路。因此,为了改变现状,更加有利于佛教事业健康发展,为社会和谐作贡献,谨提如下七条建议,供在座诸位和政府参考:
  第一、因应时代需要,重新考量和安排佛教组织的上下关系,使之有利于整合佛教资源,更好地为社会和谐和两个文明发展作贡献;
  第二、佛教组织机构的人事任用应当实现信仰化和专业化;
  第三、为利于佛教组织管理工作各得其所并落到实处,应考虑各级佛教协会对各级开放寺院进行分级管理的措施;
  第四、各级佛教组织以分管的寺院为基础,建立完善的制度,加强对僧人的管理,同时,尤其要对寺院的方丈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加以选拔与监督;
  第五、完善信众组织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积极推进“对佛教的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阐释”工作,尽快形成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促进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理论体系依据;
  第七、尽快改善以往党政宗教管理部门在佛教管理上随意的和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方式方法,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还教于教。
  作者简介:
  圆持法师:中国佛教协会图书文物馆常务副馆长
  (本文为作者在2007年重庆“宗教与法治——宗教组织的管理”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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