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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肇“空”论及其现代价值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王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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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肇“空”论及其现代价值
  王庆原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摘 要:僧肇的“空”,是“不真空”,即“性空”,具体包括“法空”、“智空”和“智法俱空”三层涵义。僧肇“空”论对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价值冲突在意识层面的消解,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僧肇;空;性空;意识;价值冲突;消解
  僧肇(385—414),京兆长安(今陕西西安)人,我国南北朝时最重要的佛教哲学家,中国化的佛教哲学体系的奠基人。僧肇的“空”,既不是“有”,也不是“无”,而是,“有”和“无”的辩证统一,是“不真空”,即“性空”,具体包括“法空”、“智空”和“智法俱空”三层涵义。僧肇“空论”及其蕴涵的宽容意识、死亡意识、超越意识和悲剧意识,对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价值冲突在意识层面的消解,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僧肇“空”论
  僧肇的主要著作均收入《肇论》一书,其“空”论思想主要反映在《不真空论》和《维摩诘经注》中。在《不真空论》的开篇中,僧肇就明确指出:“夫至虚无生者,盖是般若玄鉴之妙趣,有物之宗极者也。”“至虚无生”就是“空”,僧肇认为“空”是“有物之宗极者也”,是一切事物的本性、本质。如果“空”是纯“无”,显然,那它就无法解释·现实事物以及人自身的存在;如果“空”是纯“有”,那它就无法展开和显现自身,正如古希腊哲学家所说:“没有虚空就不能有运动”,既然无法展开和显现,也就无法为人所认识,因此,纯“有”也就成了纯“无”。所以,僧肇说:“自有则不有,自无则不无。”[1]由此僧肇认为,“空”既不是“有”也不是“无”,而是“非有非无”。具体而言,僧肇的“空”包括以下三层涵义。
  (——)“空’’是“法空’’。
  ‘‘法”,即“诸法”,是指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现象。僧肇说:“《摩诃衍论》云:‘诸法亦非有相,亦非无相’。”[2],说“诸法有相”,是指一切事物都有其事象,“事象既形”,就是一种存在,就不是“无”。然而,作为一种事象的存在,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有”。僧肇说:“《中观》云:‘物从因缘故不有;缘起故不无’。”也就是说,由于一切事物都是“因缘”而起的,有条件的,所以其自身不具有客观实在性,僧肇把这叫“不真”。僧肇认为,“不真,故空”。在僧肇看来,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作为事象存在的,而不是作为实体存在的。作为事象,它们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因此,是不真实的,即“空”。这个“空”,就是“法空”。
  (二)“空”是“智空”。
  “法空”还不是最高境界。僧肇说:“上空智空,下空法空也。直明法空,无以取定。故内引真智,外证法空也”。只有由内心的“智空”证得的“法空”才是“空”之真义。“智空”就是“性空”。僧肇针对当时社会上玄学家们“有无殊论,纷然交竞”的状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圣人乘千化而不变,履万感而常通者,以其即万物之自虚,不假虚而虚物也”。人和万物本是一体,而万物本是“自虚”的,并不需要借助于人的任何认识和想法,因此,?空”还要做到“空虚其怀”,而不妄想执着。他说:若能空虚其怀,则“虽复智周万物,未始为有。幽鉴无照,未始为无。故能齐天地为一旨”。这样的“空’’就是“‘睦空’’,即“智空’’。“智空”并不是先有“空”的想法,再去屏除“空”,这样还是有分别的,真正的“智空”,连“空”的想法也没有。僧肇说:“智之生也,起于分别,而诸法无相,故智无分别。智无分别,即智空也”,就是这个意思。
  (三)“空”是“智法俱空”。
  “法空”、“智空”,它们只是“一空”。僧肇说:“岂别有智空,假之以空法乎?然则智不分别法时,尔时智法俱同一空,无复异空,故曰以五分别为智空也”。事实上,说“法空”、“智空”,并不是说“法空”之外有一个“智空”,“智空”之外又有一个“法空”。“法空”、“智空”是一个“一而二、二而一”的东西,它们同属一“空”。值得注意的是,“智法俱空”并不是否定事物作为事象的存在,恰恰相反,它是在肯定事物作为事象存在的基础上,从事物存在的本性、本质来讲的。僧肇说:“以无分别为智空,故知法空,无复异空,虽云无异,而异相已形,异相已形,则分别是生矣。若智法无异空者,何由云以五分别为智空故知法空乎?问智空法空可分别耶?智法俱空,故单言一空则满足矣。”这也就是说,事物从其事象的存在来看是有差别的,但从其本性、本质来看是无差别的,“智法俱空”,同属“一空”。
  二、僧肇“空”论的现代价值
  僧肇“空”论对我们以冷静达观的态度,面对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价值冲突,消除不同价值之间的隔阂,缓解价值冲突引起的矛盾和困惑,实现不同价值之间的沟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价值”,“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需要是价值的本质。价值冲突包括“价值实在的冲突和价值观念的冲突”,是指“同一主体的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或“不同主体在某些相同价值上的冲突”。[3]据此,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为:经济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冲突碰撞,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的对抗;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冲突,民族主义与文化全球化的对峙,大众文化的泛滥和精英文化的没落,人与自我价值的异化。[4],
  《易经》里说:“龙战于野,其血玄黄”。“玄黄”,就是驳杂,是阴阳相战的结果。而阴阳无法顺利地沟通、转换,是其冲突、相战的原因。《易经》说:“龙战于野,其道穷也”,[5]就是这个意思。我们认为,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市场经济体制的尚未完善,导致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无法协调;不同观念、文明之间的隔阂,无法很好地沟通和对话;人的本真自我的迷失。这些,是我国当前社会价值冲突产生的现实原因。
  “人是天地的心”,[6]是天地之一点灵明。一切社会关系最终总是聚焦到人身上。因此,价值冲突在其现实上总是通过人的冲突表现出来的。所以,我们认为,价值冲突的消解首先要从人的意识层面上做起。在这里,僧肇“空”论及其蕴涵的宽容意识、死亡意识、超越意识和悲剧意识,给予我们以无比丰富的启示。
  (一)要有宽容意识,实现不同价值的共生共存。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现象都是一种事象的存在,“空”是“诸法”的本质、本性。一切事象都是“非有非无”,是“有”和“无”的辩证统一。简单地说,每样事物的存在都是一种展开和显现自己的存在,唯有在展开和显现中,事物才能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流,也才能存在。人也是如此,从生存论的角度看,人与万物,与他人是一体的。因此,他们在价值上是平等的,都有其存在的价值。所以,无论是经济价值,还是精神价值;是人的价值,还是自然价值;是自己的价值,还是他人的价值;是个体价值,还是集体价值,都是一体的。丧失了一方,另一方也就不复存在。因此,我们要有宽容意识,让不同的价值共同存在,互相生成。
  (二)要有死亡意识,实现人自身的价值。人作为一种事象的存在,就是一种有限性的存在,有“生”必有“死”,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死”;也就没有“生”。每个人拥有的具体价值不一样,但在价值的有限性这一点上则是一致的。动物和其它事物没有意识,意识不到“死”,自然也体验不到“生”的价值。正因为人能意识到“死”,才能领会“生”,也才能更好地实现“生”的价值。这样一来,“死”也就是有价值的,正是通过对“死”的领悟,我们才更好地领悟了“生”。从这个意义上说,“死”的价值,也正是“生”的价值。因此,我们要有死亡意识。
  (三)要有超越意识,实现不同文化的交融。“空”是“智空”,即“性空”。人的任何认识和想法,任何观念、文化同样不具有绝对的价值。“有无殊论,纷然交竞”,说的都不是绝对真理。因此,我们也可以说,“虽复智周万物,未始为有。幽鉴无照,未始为无”,意识不到这一点,连仅有的相对价值也将丧失。没有孤立的价值。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现代文明;是民族文化,还是全球文化;是大众文化,还是精英文化,都是在相互比较中才有价值。每一种文化都有其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人的观念也是一样。因此,正确的态度不是用一种文化去取代所有其他的文化,用一种观念去取代所有其他的观念,而是应当让不同的文化、不同的观念相互融合、互相交融,各自从对方吸取有益的因素,从而不断超越自身,发展和完善自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对待不同文化、不同观念,我们要有超越意识。
  (四)要有悲剧意识,实现主导价值的重建。悲剧意识,就是人对自己处境和未来的一种危机感。“空”是“智法俱空”,即“一空”。“智法俱空”不是‘‘无’’,而是‘‘无分别”,“问智空、法空可分别耶?智、法俱空,故单言一空则满足矣”,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放在时间、历史的视野中,我们也可以说,这个“无分别”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新的统一体的完成。我们提倡不同价值的共存,并不是提倡一种价值相对主义。价值相对主义的本质是自我中心主义,这种观点看似激进,实则是不思进取,是一种抱残守缺的保守态度。我们认为,不同价值的共存,并不排斥可以有一种主导价值。正因为如此,我们提倡要有悲剧意识,也就是要有危机感,我们要以改革开放的态度,积极吸取其它不同价值和不同文化的合理因素,从而维护我们国家自身的价值和我们的民族文化,力争使我们的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在新的条件下发挥出旺盛的生命力,以此来实现主导价值的重建。
  参考文献:
  [1]僧肇.维摩诘经注[A].石峻等编.中国佛教思想资料选编第一卷[C], 北京:中华书局,1981.167-188.
  [2]僧肇.不真空论[A].石峻等编.中国佛教思想资料选编第一卷[C]. 北京:中华书局,1981.144-146.
  [3]江传月.对国内价值冲突研究的几点意见[J].理论界,2005.(1)
  [4]孙璐.论全球化时代的价值冲突[J].河南社会科学,2004.(3)
  [5]周易·上经.
  [6]王阳明.传习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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