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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赵朴老逝世五周年——朴老在宗教理论、政策方面的贡献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徐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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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赵朴老逝世五周年

——朴老在宗教理论、政策方面的贡献

徐季良


  朴老(对赵朴初的尊称)离开我们已经五年了,他那慈祥的音容笑貌,仍时时浮现在我们眼前,人们深深的怀念他老人家。
  朴老不仅是佛学家、书法家、诗人,还是国内外著名的宗教理论家。关于宗教问题,他发表过不少文章,作过不少报告和讲话。在文章和讲话中,对有关宗教的理论、方针、政策的阐述见解精辟,对宗教理论和政策的完善、宗教工作的实践,具有非凡的贡献。
  朴老的学识、工作、为人,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赞赏。毛主席说朴老“懂得辩证法”(朱洪《赵朴初传》第68页,200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周恩来总理夸赞“赵朴初是国家的宝贝”(同上书,第49页);李维汉(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共中央统战部长)说“朴老学问大得很”,“我不懂(宗教),就请教他”,“我研究宗教五性,许多问题就要请教朴老”(同上书,第72页。)
  朴老在宗教理论和政策方面一些重要见解和论述,对宗教理论、政策的完善和宗教工作的实践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
  一、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朴老和宗教界其他领袖人物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被接受,体现在我国《刑法》第147条才有了这样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判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规定;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订后的《刑法》第251条为:“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判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基础,来制定、丰富和发展各项内外政策,以保证党的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如何向宗教信仰者宣传贯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关部门没有明确解释,宗教工作主管部门在向宗教信仰者作报告,只是照本宣科不觉得有何不妥。但要宗教信仰者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无异要求宗教信仰者放弃宗教信仰。这个问题朴老在中央向他征询意见时,明确提出意见,主要是“三不”,这个意见被写进了中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其全文表述是“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这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规定,这项政策,在贯彻四项基本原则过程中有力地保证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赢得了国内外宗教界和社会的普遍赞扬。这就是现在通常所说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宗教徒的要求。
  三、“粉碎‘四人帮’之初,‘左’的错误没有得到纠正。1977年和1978年,中国还处于徘徊状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8页)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宗教方面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上,一些“左”的错误言论如“年满18岁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号召“批判宗教神学”,针对宗教的所谓要“大力宣传无神论”,“扫除宗教迷信”,不加区别地要求宗教信徒也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等“左”的错误提法和做法仍流行于市,宗教方面的拨乱反正的任务相当艰巨。在这样的情况下,赵朴老对党对国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撰写《对宗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与体会》,于1981年1月发表在中央党校《理论动态》上,引起了中央和省、市党政领导的重视。当时中央统战部的最高领导读此文后,要求部里其他领导“好好学习”朴老的文章,考虑如何推进宗教方面拨乱反正的工作。朴老的文章分三个部分。文章开头就开宗明义提出:“近来,在宗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原则问题。一些颇为流传的提法,反映出宗教问题上左倾思想还远没有消除”。文章第一部分是“宗教工作的重要性”。以紧密联系实际的形式,详尽论述我国宗教的“五性”,朴老叫它为“宗教的五性论”,说这是五十年代开始提出来的。二十余年的实践,证明了它的正确并丰富了它的内容。它是我国无产阶级在宗教问题上长期实践的重要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对宗教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文章第二部分是“几个理论问题”。文章说:“要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把宗教工作做好,首先要求我们对马列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原理具有正确的、完整的理解。若干年来,有一些关于宗教问题的说法,尽管标榜着“马列主义”的名义和“科学”的名义,其实是很值得商榷的。”文章举例说:“林彪、‘四人帮’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大搞个人迷信,把领袖神化,……在政治上加以批判,这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但是,在宗教研究工作中,有的人却把林彪、‘四人帮’说成是‘有神论者’,把他们制造的‘个人崇拜’,说成是‘新宗教’,把它同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列在一起,作为‘宗教研究’的对象,提出要通过揭批林彪、‘四人帮’,批判‘宗教神学’、‘大力宣传无神论’,来扫除‘新宗教’和一些宗教迷信,并且布置在信教群众中开展批判宗教神学的活动,还宣称批判宗教神学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前提”。针对上述这套说法,文章以“什么是宗教?”“什么是宗教存在和消亡的条件?”“应当怎样看待和进行无神论宣传?”“怎样正确理解‘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详尽论述,具体批驳了上述那套“左”倾错误谬论。提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一语,不应看成是‘向宗教进军’的热情口号。文章第三部分,是“几个政策问题”。在这部分首先提出这样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者为什么要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呢?”文章以1980年6月14日《人民日报》发表的一篇题为“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文章为例,用一般人都能理解的事例,深入浅出的论述解答该文的诸如“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才有公民权”等错误观点进行纠正。对正确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起到积极作用。
  四、关于中国“宗教的五性”。这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李维汉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观察、认识中国的民族、宗教问题的实践,得出我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的“五性论”,其后经党中央肯定成为党对宗教的重要理论。这个宗教的“五性论”,不是指宗教的本质属性,而是根据我国宗教的社会属性,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普遍性,又符合中国宗教的特殊性。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创新和发展。
  赵朴老对“五性论”有深入的理解和独到的见解,特别是联系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来理解宗教的“五性”。他提出“新中国成立四十年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肃清‘左’的流毒,进行拨乱反正,也已经十年了,我们还在一再呼吁落实宗教政策,由此可见,落实宗教政策的阻力和难度之大”。那么“问题的症结何在呢?就当前情况来说,我们认为一个是不少干部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宗教知识缺乏了解;一个是不少人只看到钱,只看到本单位的利益,缺乏整体观念,不能顾全大局。这两点是目前宗教政策难以认真落实、各方面关系难以真正理顺的根本原因。”由于此,朴老认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部有进行宗教政策再教育和系统学习宗教知识的必要。”他说“通过学习,全面了解和认识宗教的五性,这就是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我国有一亿左右信奉各种宗教,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每十个人当中就差不多有一个信仰宗教的,是否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是一个局部的小问题,了解这一点,就能加深对宗教群众性的理解和认识。我国一共有五十六个民族,有半数以上的民族全民信教,位于祖国边陲的藏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傣族等全民信教的民族所居住的地方,占我国领土一半以上,了解这些基本事实,就能加深对宗教的民族性的理解和认识。就国际而言,全世界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人口信仰各种宗教,有几十个国家将某一特定的宗教奉为国教。……放眼世界,多了解一点国外的宗教情况,就能加深对宗教的国际性的理解和认识。(笔者:宗教的民族性和国际性,在当今更显突出。“宗教信仰是维系民族信仰和文化传统的重要精神力量。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中,民族与宗教问题所引发的纠纷与局部战争层出不穷,不仅引发主权国家内部的动乱和国家之间的争端,而且已经成为国际强权政治集团推行霸权主义的借口和干预别国内政的工具”;“宗教本身就是一种国际现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更多地参与国际事务,走向世界,中国宗教界逐步走上国际舞台,更多地参与各项国际事务,并在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反对邪教、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宗教组织日益成为国际宗教大家庭中的一员。宗教界的国际交往,是国家外事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摘自《当代宗教研究》2000年第3期第5-6页,“党的民族工作研究”。后者摘自同上2002年第3期第18页,李平晔“对中国宗教发展态势的思考”。)宗教是信仰问题和思想问题,宗教是文化,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实体,不论国内国外,宗教同政治、经济、民族等重大问题有很密切的联系,总而言之,宗教问题并非某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我们要全面看问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宗教,这样做了,就能加深对宗教的复杂性的理解和认识。宗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宗教与人类同时起步,宗教还将伴随人类走向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我们若能虚怀若谷地探索一下这些问题,就能加深对宗教长期性的理解和认识。”“联系宗教的五性来看宗教工作,才能真正认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在全面认识宗教五性的基础上学习宗教政策,就能真正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正确性;在全面认识宗教五性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就能把政策落到实处。只有全面理解了宗教的五性,提高了对宗教五性的认识,才可以说是认识了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以上引自赵朴初1989年3月25日“在全国政协七届二次会议上的发言”)
  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朴老认为这个问题“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从理论上来说,它涉及什么是宗教,宗教的本质和社会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属于何种上层建筑范畴及其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等等一些理论‘禁区’,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创新,勇于突破条条框框,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作指导,从我国宗教的实际出发,正确地总结宗教工作的经验教训,进行研究探讨,得出科学结论。这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问题理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从实际上来说,它对端正干部的政策思想,加强和改善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使之适应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对运用和发挥宗教优势,团结全国各族广大的宗教徒,积极参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理论的基础的导向。”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的“宗教”概念。
  “宗教,特别是系统化的宗教,从其实在整体来说,除包括思想信仰系统这个宗教之为宗教的核心以外,还包括宗教文化和由同一信仰的人们结成的并具有相应物质形态的宗教社会实体。”“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许多论断,所使用的‘宗教’概念,是特指宗教思想信仰形态,而在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工作中所使用的‘宗教’概念大都是指宗教实在整体,在认识和实践中,把两种‘宗教’概念混同起来,是造成工作偏差一个重要的理论原因”。
  “宗教徒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这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政治条件。继承和发扬宗教的优良传统,整理和发扬宗教文化的精华,改革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宗教规章制度,宣扬宗教教义、教规、宗教道德以激励信仰宗教的人们爱国守法,拥护共产党和政府,止恶行善,为造福社会,利益人群作无私奉献,只有这样,宗教就可以运用自身的能动机制,经常不断地保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宗教制度和教条这个提法的标准不明确,哪些宗教制度和教条不适应社会主义,界限不好掌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容易重犯宗教制度改革扩大化的偏差。‘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提法也不确切,如果要求宗教徒这样做,宗教徒不会接受,因为他们对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只能信奉遵守,而不能利用,也不会赞同其中只有‘某些积极因素’;如果是要党和政府这样做那就很不合适,并会招致不良影响”。
  “我国的宗教,在建国之初的一段时期内,经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社会民主改革、社会政治运动的洗礼,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影响,成为中国宗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这就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四十多年来,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一支可以信赖,经受磨难考验的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力量。事实证明,宗教不仅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且从整体上看,从主要方面来说,已经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正是上述客观事实的理论概括。当然,还存在某些不适应的方面和因素,有一个进一步相适应的问题,应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提法。”
  “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包括思想信仰和宗教文化,有没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依据呢?这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其他宗教我没有多大的发言权,以佛教为例,佛教思想文化是能够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
  “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要求公民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五爱)。佛教教义中建设人间净土,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理想;众生平等的主张;报国土恩、报众生恩、普度众生的愿力,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的原则;慈悲喜舍;四摄六和的精神,广学多闻,难学能学,尽一切学的教诫;自利利他,广种福田的思想,禁止杀、盗、淫、妄等戒规,以及中国佛教的许多优良传统,都与‘四有’、‘五爱’的要求有相通之处,对信仰佛教的人们来说是实现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增上缘”。
  “从文化建设方面来说,社会主义文化是在继承传统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佛教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留下灿烂辉煌的文化遗产。至于藏语系佛教文化和巴利语系佛教文化,更分别是藏族、蒙族和傣族等好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佛教的诸行无常、诸法无我的世界观,缘起性空,如实观照的认识论,辩证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方法论,忘我利他、普度众生的人生观、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道德观,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的奉献精神以及佛教在哲学、文学艺术、伦理道德、自然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内所积累的丰硕成果,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在当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别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仍然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特殊的积极作用。”
  “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前提。党和政府切实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真正做到把宗教信仰作为公民的私事,从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和宗教的合法权益,这是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前提。为此,要加强宗教法制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宗教立法的宗旨,应当放在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这个基点上。要把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或《保护宗教法》或《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摆在宗教立法工作的首要地位。没有这样一个基本法,制订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就缺乏充分的立法依据,容易偏离宗教立法的基本宗旨。切忌出自短期行政行为的需要,制订具有长期适用的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以上数例,仅是赵朴老对我国宗教理论、政策方面论述的一小部分,即使上述论述对我国宗教理论的研究、政策的完善,至今仍有现实意义,值得我们深入学习,为做好宗教工作而继续努力。
  (以上引自1994年1月20日赵朴初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研讨会上的发言。见中国佛教协会综合研究室编《研究动态》1994年第1期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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