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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经济的发展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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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经济的发展
  隋唐佛教的繁荣发达,建立在强大的寺院经济基础上。隋唐寺院经济与南北朝相比,更有所发展。
  作为社会特殊阶层的僧侣,如何维持团体生活和保证寺院佛事活动,直接关系到佛教的组织形式和发展趋势;而统治者的经济政策,则在很大程度上对它形成制约。佛教传入中国之初,僧侣就被当作方外之宾,免除一切世俗义务,特别是兵役、劳役和赋税。逃避役赋,成了僧侣队伍不断扩大,并与皇权政治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历史上一再发生沙汰沙门和毁佛灭法事件,也根源于此。
  按佛教基本教义,僧侣应以乞食为生;寺院建立以后,则靠施主的布施维持。乞食中的高级僧侣可以往来于庙堂,作清客,任谋士,而大多数则游走江湖,贫困无着。寺院的生活相对稳定,但由于施主的穷通变化,贫富之差也相当明显。东晋末年,僧侣中出现经商、作工、行医、为巫等自谋生路的现象,遭到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北魏时期,采取确立浮图户和僧祇户的办法,使寺院同时成为社会的一种特殊经济实体。在南朝,梁武帝用“舍身”之类手段,为寺院经济的积累提供了条件。
  寺院经济的发展,使佛教对民众的吸引力,远远超出避役逃赋的消极目标。某些僧侣的权势熏天,富贵安适,到隋唐达到令人目眩心醉的地步,以至有“选官不如选佛”的谚语。贵族出身的净觉和尚,“不窥世典,门人与宣父中分;不受人爵,廪食与封君相比”。一个并不著名的僧侣怀信作《释门自镜录》,序其优裕生活道:
  至于逍遥广厦,顾步芳荫,体安轻软,身居闲逸。星光未旦,十利之精馔已陈;日彩方中,三德之珍羞总萃。不知耕获之顿弊,不识鼎饪之劬劳。……若乃悠悠四俗,茫茫九土,谁家非我之仓储,何人非余之子弟?……盱衡广殿,策杖闲庭,曳履清淡,披襟闲谑;避寒暑,择甘辛;呵斥童稚,征求捧汲……
  由于唐朝政府对佛教采取利用的政策,寺院和僧尼数字都有所增加,寺院规模不断扩大。寺院在建造、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僧尼日常生活费用的支出,需要强有力的经济背景。据载,五台山有金阁寺,铸铜为瓦,涂金于上,照耀山谷,计钱巨亿万。寺院在造像、写经以及举办各类法会方面的所费也十分惊人。上述广泛的耗资,除了帝王的赐予,贵族、官僚、士人乃至一般民众的资助,主要是通过寺院本身的土地经营、高利贷等世俗手段而实现。
  唐初实行均田制,僧尼获得依据均田制而受田的权益:“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大唐六典》卷三);“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唐会要》卷五九)。国家正式承认寺院经济属于社会经济的一种成分,而其免役免赋的特权并未取消。肃宗至德二年(757)敕曰:僧尼“既助国纳钱,不可更拘常格。其所有资财,能率十分,纳三分助国,余三分并任终身自荫,身没之后,亦任回授近亲。”(《通典》卷十一)结果是,寺院经济恶性膨胀,丁口急剧流入佛门,政府不得不三令五申,颁行度牒,限制度僧,而弘度始终不止,无籍僧尼大大超过国家可以统计的数量。安史之乱及其以后,国家不得不采用鬻卖度牒的方法,筹集军饷,充实国库。
  隋唐寺院经济大体有两种类型,首先是朝廷敕建的“国家大寺,如长安西明、慈恩等寺,除口分地外,别有敕赐田庄。所有供给,并是国家供养”(《法苑珠林·祭祠篇》)。隋开皇(581-600)中,诏赐少林寺地一百顷;武德八年(625),又“敕赐寺前地四十顷为常住田”(《金石萃编》卷七四)。唐高宗在赐给西明寺田园百顷之外,还配以“净人百房,车五十辆”(《全唐文》卷二五七)。开元十八年(730),经金仙公主奏请,将范阳某“麦田庄并果园一所及环山林麓”,“永充(云居寺)山门所用”(《金石萃编》卷八三)。在帝王的带动下,贵族官僚也争相以田地财产资助寺院,乃至将整个庄园舍为寺院。如隋司徒陈杲仁将他的“别业”舍入景星寺,该处“红沼夏溢,芰荷发而惠风香;绿田秋肥,霜露降而嘉禾熟”(《全唐文》卷九一五),是一个收入可观的田庄。唐代诗人王维,将辋川“别业”舍为清源寺,其中“草堂精舍,竹林果园齐备”(《王右丞集》卷十七)。因此,时人有这样的议论:“沙门盛洙泗之众,精舍丽王侯之居。既营之于爽垲,又资之以膏腴。擢修幢而耀日,拟甲第而当衢。王公大人助之以金帛,农商富族施之以田庐。”(《内德篇·辨惑》,《广弘明集》卷十五)
  这种在政治庇护下的寺院经济,作为封建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通过独立自主的经营,加入当时土地兼并行列,获得飞速发展。据记载,“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夺百姓”(《全唐文》卷十九)的事时有发生。如僧慧范“恃太平公主势,逼夺民产”(《资治通鉴》卷二一○)。又如贞元末(805),寺院与中贵结合,逼迫马畅施舍田园第宅,致使畅“晚年财产并尽。身殁之后,诸子无室可居,以至冻馁”(《旧唐书》卷一三四)。寺院经济与世俗庄园的同步发展,以至出现武则天时“所在公私田宅,多为僧有”(《资治通鉴》卷二○五);代宗时“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吏不能制”(《旧唐书》卷二一八)的局面。唐睿宗为昭成皇后追福,改建洛阳景云寺为昭成寺,此寺于河阴(河南荥阳与武陟之间)置有“僧朗谷果园庄”,从代宗广德二年(764)到德宗贞元二十一年(805)的四十一年中,施田买地及兼并周围土地计一千七百九十一亩。又据载,浙江天童寺有田一万三千亩,“跨三都五县,有庄三十六所”(《天童寺志》卷八);阿育王寺有田十顷,系“陆水膏腴之沃壤”(《金石萃编》卷一○八);山东长白山醴泉寺有庄园十五所(《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所谓“比置庄田,恣行吞并”,成为唐代特有的寺院经济格局。除了寺院所建庄园,还有僧侣私有庄园。如中唐僧人道标,“置田亩,岁收万斛”(《宋高僧传》卷十五);又有释圆规,“好治生,获园田之利,时谓之空门猗顿”(《宋高僧传》卷二○)。
  隋唐寺院庄园的经营,采取与世俗地主相似的方式。西明寺在受赐田百顷的同时,又配以净人百房,表明在寺院庄园中劳作的主要是依附农民。他们担负起田地耕作、果园管理、碾硙运营等劳动。此外,许多庄园还经营邸店(仓库)、店铺(商业)、车场(出租马车)等行业,以及无尽藏(主要为高利贷)金融事业。从敦煌出土的文献资料看,唐代寺院的高利贷经营范围很广,包括粮食、现金、布匹的发放,乃至典身入寺为奴。
  庄园式的寺院经济,是中国佛教宗派得以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持下,才能为创造发达的宗教哲学体系提供客观条件,培养出一大批有学问的僧俗弟子,组成比较稳固的、独立的教团。从这个意义上说,隋唐的许多大型寺院,也是国家重要的学术中心。
  但是,国立寺院即使再发达,也远不能满足与日俱增的佛教徒的需要。居士集资和僧侣自建的简陋寺院,大大超过国立寺院的数量。它们大都处在山野偏僻地区,介乎合法与非法之间,其成员多由各色逃亡的流民组成,经济情况与官寺迥然不同。其中禅宗寺院最具代表性。
  禅林经济的兴起,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禅僧谋求为自己建立稳定的传法基地和经济基础,开始于四祖道信,至五祖弘忍而取得相当的成功。此后,禅宗势力及于全国,足以与所有国立寺院的诸大宗派相抗衡。他们聚居的人数,动辄成百上千,居处多为自造的茅茨岩穴,甚至见不到可以崇奉的诸佛偶像。经过安史之乱,禅宗在南方得到急速发展,引起朝廷和地方官僚的注目。唐武宗会昌灭佛,给旧式寺院经济以致命的打击,大寺院及其经济体系破坏殆尽。与此同时,可以为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另一类寺院经济体制却保存完好。这就是禅林经济,它属于隋唐寺院经济的另一种类型。
  八世纪中叶,道一在湖南、江西一带提倡农禅结合的佛教生活,影响很大,他的门徒散居南方山林,竞建禅院,自谋生计。怀海制定“上下均力”的“普请法”,同时重整佛教清规戒律,成为其他禅寺争相效仿的楷模。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经营方法,也开始渗透到其它寺院。九世纪中叶,江南禅林经济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其性质也出现重大变化,类似于世俗地主庄园的经营方式普遍形成。据禅宗典籍记载,较早的禅林庄园是普愿的池州南泉庄。唐末著名的有义存在福州的雪峰庄,智孚在信州的鹅湖庄,道膺在洪州的麦庄等。庄园的主管僧称“庄主”,他的主要职责是“视田界至,修理庄舍,提督农务,抚安庄佃;些少事故,随时消弭”(《敕修百丈清规》)。这种租佃经营,是把土地出租给契约佃农,直接收取地租。如庐山东林寺出租荆州田亩,“收其租入”(《全唐文》卷七二一);大沩同庆寺,“僧多而地广,佃户仅千余家”(《五代史补》卷三)。禅林经济完全世俗地主化了。从唐末五代到两宋,随着禅林庄园经济的壮大,大规模的寺院又纷纷创建和繁荣起来,禅宗独盛的局面已经形成。
  尽管禅林经济与前述的传统大寺院经济均属封建地主经济,但前者始终以独立的自我经营为主,在经济上极少、甚或不依附国家的资助或官僚的布施,加上远离城邑闹市,所以表现在教派风格上,往往游离于当前严酷的政治斗争之外,同当权者保持一种疏散的,时而不合作的态度。这种超然的境界,对于失意落魄者,或一时需要心理平衡的士大夫,有相当大的吸引力。而这类人士的广泛参与,又使禅宗思想发生演变,从而加速佛教思想文化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融合。
  隋唐寺院经济的繁荣,也造成了与世俗地主利益的矛盾。唐初傅奕在他的反佛理由中,已经提到这一点,并列举了许多事实。此后,几乎历朝都有以此为由排斥佛教的。武则天在位时,狄仁杰指出,寺院“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旧唐书》卷八九),无益于国计民生。李峤也说,佛教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利益带来了严重危害:“今丁皆出家,兵悉入道,征行租赋,何以补之?”(《旧唐书》卷九四)中宗时,辛替否认为:“今天下之寺盖无其数,一寺当陛下一宫,壮丽之甚矣,用度过之矣。是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旧唐书》卷八九)天宝(742-756)以后,这种矛盾更为突出起来。德宗时彭偃指出,僧尼不耕而食,不织而衣,所费极大。所以他建议,令僧尼“就役输课”,与百姓同,“窃料其所出,不下今之租赋三分之一。然则陛下之国富矣,苍生之害除矣”(《旧唐书》卷一二七)。结果未予施行。杨炎将当时国家财政收入受困原因,也部分地归之于佛教。他说:“凡富人多丁者,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旧唐书》卷一一八)于是而制定两税法,据地出租,随户杂徭,推及寺院。但由于寺院僧尼不在户籍,只限于纳税,依然享受免役特权。这种情况,直到宋代规定一切寺院必须缴纳助役钱和免丁钱,才有重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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