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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己及人”与“自他相换”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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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法师带大家讨论《菩提道次第略论》,昨晚(6月18日)讨论了“自他相换”的法门,这是一种将我的快乐与对方的痛苦相交换的法门:“是故说我乐与他苦换者,亦谓于自爱执见如怨仇,灭殷殷而作之自乐,于他爱执见为功德,灭弃舍他之苦已,为除彼苦殷殷而作”,也就是说,我愿意天下一切众生的苦尽皆消尽,并由我来代受其苦,同时也愿我的乐能普及一切众生,从而取代他们所受之苦,这样可以培养大慈大悲之心,并进而成就无上佛果。

  这法门,也让人想到了儒家的“由己及人”,孔子曾说过:“己欲利则利人,己欲达则达人”,同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样的思想,也见于基督教的《圣经》,在《马可福音(7:12)》中,耶稣基督说:“你要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怎样对待别人”。

  这一规则,成为了人类确立最基本道德准则的基础,对于“好”的(己欲利或己欲达),自己想要,也要以此为标准给予别人,对于“不好”的(己所不欲),自己不想要,也要以此为标准不要施加于他人。因为从这当中可以看到世界一切文明中,其伦理道德的建立,大体都以此原则为出发点,所以它又被称作道德金律,被称作普适伦理。

  “由己及人”的道德观,可以视之为“自他相换”的基础。然而,两者之间,却还是有着境界高低的差别。它们最根本的差别在于,前者是以“有我”为统摄的,而后者,则以“无我”为统摄。

  “由己及人”确立的标准,是以“我”为核心的,它告诉你要给别人什么,首先要想到什么是自己想要的和不想要的,然而才可以以此为标准,把自己想要的,施于人,而把自己不想要的,勿施于人。这里的关键是“我”,由我来确定要与不要,而这里面,还隐含着一个预设的前提,就是“我的要与不要”是合理的,所以它才能为标准的确立建起依据,而这个预设的前提,它的还有一个更前的预设前提,就是“我”是合理的,没有我则一切要与不要都无从谈起。因为“我”是合理的,所以“我执”也是合理的,所以“我执着的要与不要”也同样是合理的。并由此推己及人,才有了“己欲利则利人,己欲达则达人”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而对此,佛教并不反对,只是认为它不究竟,因为“我执是一切痛苦的根源”,所以“我执”不除,终归是有为世间法,难以走向终极解脱。佛教首倡慈悲,具体的体现就“无缘大慈”与“同体大悲”。 “无缘大慈”指的是,慈并不是以我执为标准而确立的,它连“我执”这个“缘”都没有,而“同体大悲”则指的是,“我”与“众生”原本一体,所以大悲无不周遍。

  所以“自他相换”,它的核心精神是“无我利他”。人一旦有“我”,我便有一个被自己所设定出来的界,“我”的范围便只能是一个狭小有限的界,人也只有先让自己破除“我” 的这个狭小有限,从而走向“无我”,才有可能包纳一切众生的苦难,并把一切爱无条件地施予众生,所以只有真正实现“无我”,你才可能真正达到 “利他”,由此可以看到“自他相换”的两个最基本要点,“无我”是基础,有此基础,“利他”才有可能。

  那么,“无我利他”,是不是已经达到了终极的“空性”?济法师在总结时开示:其实,真正的佛境界,是无我,也是无他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德行的圆满,其实有三个境界:

  其一:“有我有他”,这便是儒家与基督教由己及人的境界,因为“有我的要与不要”,由此推及“他人的要与不要”。它的标准是基于“我执”的合理,所以但它还是有为世间法。

  其二:“无我有他”,这便是《菩提道次第论》中的“自他相换”,其实质是把我的一切利益转化为他人的一切利益,在“无我”同时,达到真正的“利他”, 但它还不究竟,因为它还是“有他”的境界,“他执”可以视之为合理,但这已是由世间法走向出世间法的关键。

  其三:“无我无他”,这便真正契入“空性”,因为你已经觉悟到无论“我”与“他”都不是自性的存在,它本质是“空”。这时,才是真正的“无缘大慈”与“同体大悲”,“无缘”者,连“他执”之缘都没有,而“同体”者,“自他”原本一体空性。“无缘大慈”与“同体大悲”,才真正是无为出世间法,真正是佛菩萨的至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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