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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信徒对僧伽内部抗争的态度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龙口明生 著 许洋主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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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信徒对僧伽内部抗争的态度
  /龙口明生 著 许洋主 译
  一、本稿是尝试特别以《摩诃僧祇律》为中心,说明诸律的特征,进而说明传持它们的教团的性格的一部分。
  僧伽内部发生诤论时,按照律藏规定的七灭诤法解决,但被视为僧伽的外部者的优婆塞、优婆夷即在家信徒,对出家众的纷诤,以什么态度对待呢?关于这点,拟比较诸律看看。首先不能不检讨所利用的文献的成立时期、成立地域,但在此姑且先就现形律藏的特征而论。
  二、在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所谓上座部系诸律,和大众部的僧祇律之间,可看出在家众的态度有很大的差异。在上座部系诸律中的拘睒弥犍度,有记述僧伽的纷诤和在家众的关系。
  巴利律大品第十说,拘睒弥的诸比丘之间,诤论不绝,世尊因此离开拘睒弥,前往舍卫城。拘睒弥的优婆塞,因为诸比丘发生诤论,以致世尊离去,这封他们很不利,而想:
  (我们对他们)敬礼、迎送、合掌、恭敬尊敬、尊重、奉事、供养、来也施食,如是,我们若不尊敬、不尊重、不奉事、不供养,则他们不得尊敬而离去,或还俗,或和世尊和好。(注2)
  那些比丘不得已而灭诤而前往舍卫城。一方面,给孤独居士听说,拘睒弥的比丘来到舍卫城,就向世尊质问,对对立的诸比丘应采取什么态度。对此,世尊答说:
  居士啊,你应该布施那(对立的)二群。对他们布施,从他们闻法,对其中如法说法的比丘等的见、忍、喜、执,你要欢喜。(注3)
  四分律的拘睒弥犍度的记述,和巴利律也非常一致,在舍卫城,世尊对阿难邠抵的质问答说:
  应听二部语如上。若有檀越布施,应分作二分。此亦是僧,彼亦是僧。居士,如破金杖为二,二俱是金。如是居士,布施物应分为二分。此亦是僧,彼亦是僧。(注4)
  五分律卷二十四羯磨法下也说:
  汝当听彼二众语。若如法如律如佛所教者,受其教诫。至于敬待供众,悉应平等。所以者何?譬如真金斯为二段,不得有异。(注5)
  巴利律、四分律同样强调,对对立的比丘双方应平等布施。
  十诵律的俱舍弥法也说,俱舍弥的诸贤者采取如下的态度:
  相语咸共轻贱,不复尊重、供养、赞叹,敬心转少。(注6)
  在舍卫城的世尊,对憍萨罗王波斯匿的质问说:
  是中有说非法者,不应敬重、供养。有说法者应供养。(注7)
  而关于说非法的比丘,则说:
  不应从受读诵经法,从问所疑。不应与衣钵、户钩、时药、时分药、七日药、尽形药。(注8)但表示,只有饮食物可给二群对立的比丘。
  以上四种律藏说,对斗诤的比丘全体,在家信徒团结起来,不给他们布施,但若信徒不布施,尤其不施食,则他们不可能在该地继续过出家生活,因此不得不选择离开该地,还俗,或停止诤论和合如初。在这个场合,在家信徒和僧伽的关系,不是在家信徒积极促使僧伽和合,或支持一方,而是与纷哗的僧伽全体对立。可是,从僧伽方面来说,在家信徒应采取的态度,即释尊在舍卫城对在家信徒指示,异于上述,是:在对立的二部众之中,应从如法之众闻法,但对非法之众也应平等布施。只有十诵律,如已述,表示饮食以外之物只供给如法的比丘众。
  如以上所说,在家信徒团结一致,被认为有某种程度的可能,但其集团和僧伽并没有密切的关连,他们毕竟是在僧伽之外,对纷诤的解决,不直接参与。
  三、其次就大众部的僧祇律而论,在出家在家的关系这方面,和上座部系诸律所说,有非常大的差异。僧祇律中也有相当于拘睒弥犍度的部分(注9),但极简略,关于在拘睒弥和舍卫城,在家人对斗诤比丘的态度,完全没有提到。但是,在此律,如下的记述在羯磨时,要让在家信徒出席,直接参与纷诤的解决——(在相当于拘睒弥犍度以外也)可看到。纷诤依照其内容分成相言诤、诽谤诤、罪诤、常所行事诤四种(注10),灭掉它的方法(灭诤法)有七种。灭相言诤事,用现前毗尼灭、多觅毗尼灭、布草毗尼灭三种中的任何一种。此中,于现前毗尼灭说在家人要参与。“现而毗尼”是叫出抗争的比丘,由现前僧伽来解决的方法,但还要选出“断事人”,该比丘对断事人的治罚“欢喜接受”,是事件解决的必要条件,在不遵从判定的场合,解决是不可能达成的。因此,要求成为断事人的比丘是备“身力、福德力、辩才力、无畏力。”(注11)在断事人没有这样的能力时,当求大德比丘共灭此事。若无大德比丘者当求多闻比丘。若无多闻者,当求阿练若比丘。
  在阿练若比丘也没有的场合,就要在家信徒担当裁判。在家信徒直接参与僧伽的诤事断灭,这点应注意。
  若无阿练若比丘者,当求大势力优婆塞。彼诤比丘见优婆塞已,心生惭愧,诤事易灭。若复无此优婆塞者,当求于王。若大臣有势力者,彼诤比丘见此豪势,心生敬畏,诤事易灭。(注13)
  在此只要求优婆塞、国王或大臣出席,期待诤论比丘看到他们会心生惭愧,诤事易灭。若尽管如此,还是不尊从断事人的裁定,则令优婆塞(国王或大臣)对他说:
  汝当随僧教不?若不随者,我当与汝白衣法,驱汝出聚落城邑。(注14)
  在能顺利地将纷诤平息的场合,若诤事的内容微不足道,则在优婆塞之前解决,若是“鄙秽事”,则在优婆塞离开现场后处理掉。
  此优婆塞虽然只有照僧伽的指示去做,但既然参加断事,就努力促使僧伽和合,他绝对不是装饰性的存在。
  其次就僧祇律卷二十六杂诵跋渠,所说的“异住”而论。此处所说的“异住”是被僧伽,若一部分比丘企图破僧,则其他诸比丘对他们说:
  长老,莫破僧。破僧罪重,堕恶道,入泥梨。我当与汝衣钵,授经诵经,问事教诫。(注15)
  使他们不想破僧。在尽管如此,还要被僧的场合,为僧伽主流的诸比丘,依赖“有势力的优婆塞”,以防止破僧。优婆塞对斗诤比丘这样说:
  尊者,莫破僧。破僧罪重,堕恶道,入泥梨中。我当与尊者衣钵病瘦汤药。若不乐修梵行者,可还俗。我当与汝妇,供给所须。(注16)
  在此,优婆塞也达成防止僧伽分裂的任务。有如何的效果,虽是疑问,但前面威胁说,要把斗诤比丘赶出聚落,这里则劝他们还俗。对僧伽而言,与其被分裂,不如要他们停止出家生活。在家信徒虽是站在布施的立场,但对僧伽相当大的影响力。若在家信徒劝告,也还要破僧,则僧伽将那些比丘驱出僧团。关于在家信徒对分裂的僧伽应有的态度,如所说“若于中布施故名良福田。” (注17)即使破僧,他们也还有比丘的资格,尚属于佛教僧团,在家信徒应给予布施。
  最后就比丘尼戒第百二十五波夜提而论。其条文如下:
  若比丘尼斗诤不和合住,众主不料理断灭者波夜提。(注18)
  在僧伽发生斗诤的场合,众主有令和合的责任,若不能灭诤,则当余众请有德比丘尼,若比丘,若优婆塞、优婆夷令灭。(注19)
  在此规定,优婆塞以及优婆夷——因为是比丘尼僧伽的场合——也为断灭僧伽的诤事而参加,在尽管如此纷诤也不平息的场合,也应花时间,等待事情自然收拾好。
  根据以上可知,在家信徒有时也参与僧伽的断事(注20)。僧伽内部的纷诤,是出家人之间的问题,因此,在家人当然没有决议权,但上述出家与在家的关系,完全不见于上座部系诸律,是僧祇律独有且值得注意的特征。与以下所引十诵律之文比较时,更加明白。
  有五事不应取诤。诤心不息,依恃官势,依恃白衣有势力,不倚僧,不依闼利吒比丘,是名不应取诤。
  有五事应取诤。诤心息,不恃官势,不恃白衣有势力者,依僧,依闼利吒比丘,是名五应取诤。
  以上所说的“白衣有势力者”或“官势”,与僧祇律所说的“有力势优婆塞、王、大臣”很相应。僧祇律记,我这些在家人消灭诤事。与此相反的,十诵律则极力避免让这些在家人干涉僧伽。此亦可认为是对大众部教团的状况的批判,在传持十诵律的有部教团的周边的教团,或在有部教团的内部,或许发生了欲使在家人参加裁决纷诤。此亦可认为是对这种情形的批判。
  四、在考虑大众部的立场及与对立的十诵律的记述时,谁都想像到此与见于阿育王碑之文(注22),即科三比法勒、三齐法勒、沙纳特法勒及小摩崖法勒的卢普的特文、诫破僧伽的记录的关系。冢本启祥博士已指出,先述僧祇律中“汝当随僧教不?若不随者,我当与汝白衣法,驱汝出聚落城邑”之文和法勒的类似(注23)。若在律文献内寻找接近法勒有关破僧伽的记录的部分,则与僧祇律完全对立的部分,可在十诵律寻找。但是,根据阿育王的法勒,地方大官和优婆塞是奉国王的命令,监视僧伽的分裂(注24),而根据僧祇律,优婆塞、国王、大臣等参加裁决纷诤,是出于僧伽的要求,主体在于僧伽。两者在内容上很类似,但基本立场殊异。兹将以上归纳如下:
  (一)上座系诸律的立场是,不让在家人参与,只由出家人解决纷诤。
  (二)僧只律的立场是,在难以解决的场合,招请在家人,令协助灭诤。
  (三)阿育王法勒的立场,不管僧伽喜欢或不喜欢,令优婆塞和地方大官监视。换言之,藉国家权力,防止破僧。
  虽知有以上三种与在家人有关的解决手段,但三者关系如何(也是使用的文献资料成立时期、地域的问题)?(一)和(二)的立场,由于部派不同,所以有同时代、同地域并存的可能,但(一)和(二)的立场和(三),不能毫无矛盾地并存若如阿育王法勒所记,在历史上被实行过,则律文献所说的(一)或(二)的立场只是原则,其相反的场合也会被想到。不然,或许也会并存于不同地域的同时代。或者假定前面检讨的律文献的部分成立于阿育王法勒以后,则在如法勒有关破僧伽的记录那样实行的场合,毫不抵抗地接受它的僧伽乃至教团规则会存在吗?等等问题产生,但这些只好等以后再论述。
  注1:参照佐藤密雄著《原始佛教教团の研究》305~7页。再者,有关僧伽的纷诤与在家者的关系,此记述以外,好像没有。
  注2:南传三、六一二页。Vinaya pitaka vo1. 1, p. 353。
  注3:南传三、六一五页。Vinaya pitaka vo1. 1, p. 355。
  注4:大正二二、八八三页中。
  注5:同一六○页下。
  注6:大正二三、二一五页下。
  注7:同 二一六页中。
  注8:同上。
  注9:大正二二、三三四页下~五页上。
  注10:同 三一七页中。参照佐藤雄著《原始佛教教团の研究》第五章。
  注11、12、13:大正二二、三二八页上。
  注14:同 三二八页中。
  注15、16、17:大正二二、四四一页上。
  注18:同 五四○页下。 Bhiksuni-Vinaya [ Tibetan Sanskrit words Series, vol.XII ]PP. 27-56.
  注19:同上。
  注20:在《僧袛律》,这个以外,其他有关连的记事,大正22.333页下~4页
  上,及大正二二、三二九页中、下。
  注21:大正二三、三六一页下,三六二页上。
  注22:宇井伯寿著《印度哲学研究》第四、三一○~九页。
  注23:《佐滕博士古稀记念佛教思想论丛》186页。冢本启祥著《ァッョ─?王》236页。
  注24:冢本启祥博士怀疑此见解(《初期佛教教团史の研究》529页)。
  (本文译自《佛教学印度学研究》第二十三卷.第二号.第413~417)
  (1991.3.《新雨月刊》第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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