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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与自决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张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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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与自决
  /张大卿
  没有自觉,那有自决?自觉是自决的前提,自觉什么呢?自觉到自己的前途,须由自己抉择,他人不得以外力强制。就国籍而言,每个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国籍,人出生时,大半由出生地决定了国籍,长大后,他有权决定自己的国籍(可以移民归化),同时也有权利决定居住地的政治命运。“居民有权决定居住地的政治前途”,这个推论就是目前各方争论的“住民自决”问题。
  “住民自决”的观念渊源于主权在民的思想。主权在民的“民”,特指同意受国家统治权支配的“被统治者”而言,而非某一国家机关主观认定的“国民”。例如,台湾同胞不在中共统治辖区,中共政府所有的权力,也非基于台湾同胞的同意,因此,台湾同胞不是中共政权下的“被统治者”,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能主观认定的国民。同理可证,大陆同胞也非国民党政权下的被统治者,所以,也不是中华民国的国民。举此浅显而熟悉之例,旨在说明,一切主权必须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住民自决”的真谛,就是“被统治者”有权利决定其集体意志的行使。被统治者如何行使其集体意志,就是主权在民的内容。简单的说,“住民自决”就是:主权属于被统治者。
  “住民自决”的主张,和“主权在民”是一体两面,主张主权在民者,必然也主张住民自决;不主张住民自决而主张主权在民者,是不了解“主权在民”的。提出“住民自决”,并非纯粹是一种政治诉求,事实上,其更深广一层的自觉意义,尤为重要。毕竟,政治或任何主权都是为“人”而存在,不是“人”为政治而存在。“住民自决”的理念,可以回溯到人类存在本质的自觉。
  一、人文层面
  人类存在以自由为本质。有自由,人类向美、向善、向真的意志,才得以完全展开。展开自由意志,必须以不主宰他人意志为前提。“主宰”指的是,企图以武力或强制性约束力钳制威胁他人。只要人和人之间,存在有主宰和被主宰的关系,人的自由本质就受到侵犯。有这种侵犯,人即无法完全展开其向上的意志。当人自觉到人格的主体性时,其所以为人的自主性意义,就彰显出来。有如此的主体性自觉,人即不容许任何“主宰”式关系的存在,亦即能充分尊重他人的意志取舍,因而也能无条件的接受任何个体的“自决”(自己的前途由自己抉择)。人类文明的第一个人文精神,就是表现在这种“不主宰”的胸襟上。人类要避免创造力遭到阉割的命运,唯有实践“不主宰”的人文精神。不幸的是,人类史上有太多大家长作风(即令初衷是善意),自以为是地要塑造他人意志,并强制他人放弃自我取舍的意志。把自己主体性意志的满足,建立在另一主体性意志的扭曲上。人因而沉默地容许各种威胁生命、威胁工作、威胁财产、威胁家庭幸福的野蛮行为;强暴、斗殴、体罚、任意解雇以及无理的搜索、检查、逮捕、拘禁,甚至更残忍的秘密刑求和暗杀,都是典型“以力服人”的霸道作法。这些主宰式行为,来自“有我无他”的不容忍和贪婪,人和人的关系因而沦落为征服与被征服的权力斗争模式,人间之乐变成不得不建立在主宰他人意志之上。当人的行为变成以“追求主宰而逃避被主宰”为主要形式时,心境易变得荒谬虚无;当紧张焦虑与滥情耽溺的情绪,一跃而为意志的主宥力量时,人性即遭到严重扭曲。人不再自由,人类存在的整体本质失去意义,人变得荒谬无比。
  解决之道,就是要站起来反抗,反抗对主体性意志的任何压制,同时要发挥“不主宰”和“自律”(自我节制)的人文精神,俾使个体生命主体在互动中成长。尽管,展开生命意志的生命世界,有著重重无奈与冲击,但是,生命主体无可限量的挣扎韧性,却同时让我们感受到坚韧执著与同体悲情之美。
  当人专注细腻,无微不至的呵护自我意志时,生命主体之美,即以微微的笑靥,开展其充沛活力的一天。
  缺乏“不主宰”和“自律”的人文自觉,人即变得急躁散乱,种种不安的情绪,有一阵没一阵的侵袭而来,显出不必的紧张和焦虑烦恼。于是,人在感觉上变得自私、贪婪和神经质,在理智上变得虚无荒谬而是非不明,在意志上变得滥情耽溺而善恶不分,在行为上变得畏缩懦弱而冷漠公益,人类文明的人文层面,因而病恹恹、无生气,人的创造意志萎缩,社会生机贫弱无力。
  二、社会层面
  没有高度的人文自觉(需同时表现在职业和日常生活),人就不能以不忧不惧的人格,大无畏、大自在地去建设社会伦理;社会的每一成员也无从享有“不虞匮乏,不虞恐惧”的社会环境。环顾周遭,不难清楚地察觉,到处存在著参与政治的“恐惧感”。上一代谆谆告诫年轻的一代:“不要插手过问政治”。一只听说几乎无所不在的政治怪手,可以在旦夕之间,扼杀一个政治参与者的生命,或摧毁他的工作、财产和一生幸福。这种对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和家庭幸福的威胁,不只存在于政治权力体系里,也存在于社会生产分配体系里,前者尤为严重。要求公平的权力、所得与财富分配,是人类实践民主政治社会的主要活力;一旦不这么要求,“民主”社会就失去成就动力。不幸的是,那只政治怪手经常地威胁著、钳制著人对公平分配的要求;“被统治者”因为心怀此种“政治恐惧感”,而不愿讨论社会问题,不敢参与政治活动;久而久之,被统治者对公权力或主权的行使,关心越来越淡;行使“同意权”和“监督权”的能力,也越来越不足。不虞恐惧民主参与,从此失去实践的必要动力,民主的内容(不虞匮乏的全民幸福)也因此无从达成。
  为重建社会生机,必须先除灭那造成“被统治者”普遍存有政治恐惧感的“政治怪手”。“免于恐惧”是做人的基本自由。连这点自由,都不具备,人跟待宰的家禽实在没有多少不同。一个人在饱受外力威胁下,很难有足够回转的自由抉择。当整个社会大部份成员,都同感这种外力“主宰性”的威胁时,这个社会不可能走在通往全民幸福的轨道上;当国家机关容许这种主宰性外力威胁“被统治者”时,被统治者不可能对这个国家机关有足够的认同,被统治者可以行使“不同意权”而收回主权。毕竟,一切国家机关必须直接或间接由被统治者产生,因为任何心智正常的被统治者,都不可能同意把统治权交给无理干涉自由以制造政治恐惧感的国家机关。人要能自在无长的关心公益、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人才是自由的、社会生机才是蓬勃的。为树立保障全民幸福的社会伦理,人必得和以国家立场自我标榜的主宰者对抗,只有完全消除政治恐惧感,社会脉搏才能够正常的跃动,否则,一参加民主运动或一提出“住民自决”,就被安上偏激份子的分离意识,这样下去,民意不可能有机会充分开展,人类群体之幸福也无从达成。
  三、生态层面
  由于缺乏自律和关心公益的人文精神,也由于缺乏自在无畏的址会参与风气,人变得自我孤立式的贪婪,只顾个体利润的创造和受益,而不顾群体赖以继往开来的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垃圾、噪音与各种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目前虽然已有广泛讨论,危机却未有好转趋势,原因值得进一步注意。生态环境,往往不只和工商界短期利益结合,同时也能吻合国家机关统治者的短期利益,不但如此,这些急功近利的本位市场,还能麻痹性地满足被统治者提高消费水平的现实欲求,生态保护推动所以有劲无力,就是因为有上述的微妙三角关系。补救之道,唯有强有力的人文精神重建和更深广的社会参与。
  生态保护运动,不以自在的人文精神(人格主体性的自觉)和无畏的社会参与为基础,不可能获致成就。因为,人面对生态破坏,很容易有“不见棺材不落泪”,得过且过的心态。在这种相当普遍的偏颇心态下,想单靠少数良心的登高一呼来维护生态环境,到头来终会发觉只是一厢情愿的痴心妄想。毕竟,现实社会有具势力因素,共同利益的结合,通常能演化为势力集中的集体意志,目前社会型态,可以说是由国家机关和工商机关两大势力分庭抗礼,其他势力或因共同利益欠明确、或因关心公益的人文精神不具足,力道相当微弱,当国家机关和工商机关又以短期利益相结合时,主张生态保护的势力,难免就显得雷声大而雨点小了。
  四、结语
  社会运动要面面俱到,不能只顾生态环境保护运动。社会运动要成功,不能不兼顾人文、社会、自然三大环境,因为这三大环境环环相扣,互相影响,任一环境维护运动的缺失,都足以反映另一环境维护运动的偏差。社会运动要从被统治者的自觉开始,被统治者要自觉到行使同意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不可轻易把主权交给满口国家利益,实际却搞家族利益的国家机关,也不可怠慢利润本位的工商机关而听任其缺乏自律的污染。人文精神的重建、广泛而深入的社会参与,都是被统治者要不断自觉的民主形式和内容。
  从事社会运动,与政治运动稍有不同,后者强调“自决”而跟著选举热潮起落,而选举又往往跟著社会强人对权力结构重新分配的要求打转,有时不免显得短视现实。社会运动奠基于人文精神,兼顾自觉与自决,目的不在追求权力,所追求的只是人所以为人的自主性自觉(由大自在人格到大无畏的要求公平的幸福保障),充其量,追求的只是影响力,变质为短视现实的机会较少,长期“大我”利益的前瞻性考虑居多,其影响力虽不及政治运动“浅显”但较为“深远”。要从事社会运动,我们需有这层基本认识,然后才谈得上长期坚持的毅力、悲天悯人的智慧和大无畏、义无反顾的勇气。
  (1989.12.《新雨月刊》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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