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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有为法与无为法观念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姚卫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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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的有为法与无为法观念
  姚卫群
  
  (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摘 要:有为法和无为法是佛教对一切事物或一切现象进行分类时所使用的基本概念。这两个概念既涉及佛教对自然现象的主要看法,也涉及佛教对其宗教最高目的的典型表述。佛教在其发展的各主要阶段都曾诠释这两个概念。不同时期的佛教对它们的论述有相同处与不同处。进行这方面的比较研究对理解佛教理论的特色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佛教;佛教哲学;印度宗教;有为法;无为法
  
  中图分类号:B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05)01-0133-07
  佛教关于有为法和无为法的观念涉及该教理论体系的基础,牵扯到佛教立论的出发点。从这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佛教最初思想的形成以及佛教后来理论发展的趋向,值得进行深入思考。
  一、 有为与无为观念的基本含义
  "有为"(samskrta)与"无为"(asamskrta)在佛教中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有为指有造作,有作为;无为指无造作,无作为。佛教在对事物进行分类时划分出了两大类。一类称为有为法(samskrta dharma);另一类称为无为法(asamskrta dharma)。有为法指有造作,有生灭,有因缘关系的事物;无为法指无造作,无生灭,无因缘关系的事物。
  在佛教文献中,对有为或有为法及对无为或无为法的论述不少。例如,慧远在《大乘义章》卷第二中说?quot;为是集起造作之义,法有为作故名有为。"这是说,所谓"为"指集起或造作,能被集起和造作的事物称为有为法。《大乘义章》卷第二中列举了一些具体情况说明有为或有为法:如"将因对果",指一切因缘都能集果,能有所为,所以称为有为;"据果对因",指有为果报都由因生,由于有此因,所以称为有为。此外,有为法的具体情况还有一些。《大乘义章》卷第二中也列举了一些具体情况来说明无为或无为法:如
  "虚空无为",指虚无形质,空无有碍的形态;"数灭无为",指依靠智慧等而断灭烦恼;"非数灭无为",指不依赖于智慧等而显现的灭的状态,即由于事物产生的条件缺失,因而毕竟不生,不生之灭也是一种清净状态。无为法中的"数灭无为"后来多译为"择灭无为","非数灭无为"后来多译为"非择灭无为"。
  关于有为法,佛典中除了提到有因果关系这种特性外,较常进行的概括是所谓"三有为相"或"四有为相"(或称"有为三相"或"有为四相")。三有为相通常指有为法的三种特征,即:生相、灭相、住异相。无著在《显扬圣教论》卷第十四中说:"三有为相由众同分一生所摄,谓初生时取为生相,最后死时取为灭相,于二中间相续住时取为住异。如是建立三有为相。"此中的"住异相",佛教中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指持续(住)和变化(异)的结合,另一种认为指在持续中的变化。四有为相指生、住、异、灭。玄奘编译的《成唯识论》卷第二中说:"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
  关于无为法,佛典中的描述完全与有为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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