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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葬----中古佛教灵尸葬研究之一(1)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刘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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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葬----中古佛教灵尸葬研究之一(1)
  刘淑芬
  大陆杂志
  第九十六卷第一期
  页2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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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是笔者有关中古佛教灵尸葬的研究之一。从中古时期开始,由于佛教的盛行,佛教中和死亡有关的一些信仰和相关的仪式,如盂兰盆、十殿閰王信仰、以及埋葬方法等,也影响中国的社会。在埋葬方法方面,出现了火葬和露尸葬两种新的葬法;而在中国的露尸葬又有林葬石室痤窟两种。本文主要讨论林葬,前此学界所曾注意到中国中古时期的林葬,仅限隋代以后三阶教徒施行林葬;其实,早在三阶教出现之前,就有僧人施行林葬。至六世纪下半叶,林葬已成为部分僧人所采行的葬法之一。六世纪末叶以后,由于三阶教和林葬经典的影响,露尸葬更为行,实行者也从僧人扩及俗人。本文第二节首先探讨中古露尸葬的渊源,第三节讨论中国中古僧人的林葬,第四节叙述三阶教和林葬的发展,第五节则就三阶教的僧俗墓群,做区域性深入的讨论,第六节则探讨林葬所涉及的一些问题
  。
  关键词:林葬、露尸葬、中古佛教、三阶教
  一、前言
  从中古时期开始,由于佛教的盛行,佛教中和死亡有关的一些信仰和相关仪式(beliefs and rituuals;欧洲史学家常用"cult of the dead"这一词来形容),如盂兰盆会、十殿閰王信仰、以及埋葬方法等,也影响及中国的社会。其中,如盂兰盆会、十殿閰王信仰等仪式尚流传至今。关于盂兰盆会、十殿閰王信仰,中、外孛者已做了不少的研究,成果斐然。(注1)
  至于佛教对中国的埋葬方法的影响,则有火葬和露尸葬两类。前此已有一些学者做过中国火葬的研究,(注2)使得我们能对火葬有相当的认识;至于佛教的露尸葬,由于它仅流行于中古时期,后代不见其踪迹,学者也未曾加以注意,所以今人对它大都不甚清楚。然而,此一课题相当具有研究的价值,不仅由于这是一个尚未有人深入研究的领域,同时也因为如盂兰盆、十殿閰王信仰方面研究,仅能研究相关的经典,和根据少数的资料以探讨其信仰的特征;而佛教的露尸葬则有很多史料----包括佛教经典,诸《高僧传》,和许多塔铭和墓志,可以充分显示佛教仰和仪式传播和发展的过程。
  所谓的露尸葬,是指没有棺椁,而将死者的遗体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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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置于野外,或沈之于水中,让鸟兽虫鱼食用,在印度的露尸葬,包括了林葬和水葬;不过,就目前的文献所及,中国中古时期绝少施行水葬者。(注3)中国中古时期的露尸葬多为林葬,另外有一种形式“石室瘗窟”----即将遗体直接放置在石室或石窟之内。林葬和石室瘗窟虽然同为露尸葬,但两者稍有区别。林葬是直接将死者的遗体暴露在山林野地,石室瘗窟则是将尸体置于石窟或石室之中,略有掩蔽。暴尸的地点和方式不同;以暴尸的程度而言,林葬是最直接的,石室瘗窟则略逊一筹。关于两者的差别,笔者在<石室瘗窟----中国中古佛教露尸葬研究之二>一文,有较详细的叙述。(注4)
  通常在实施露尸葬,以遗体施给鸟兽虫蚁之后,有三种处理余骨方式:一是将林葬后残余的骨骸收埋、或起塔安置;如东晋僧人慧远灵骸松下,后来弟子收葬其余骨。(注5)二是将余骸火葬,再予以埋葬、或起塔供养;如隋代僧人通幽舍身之后,他的弟子火燎余骨,藏之于塔。(注6)三是火葬余骸之后,将骨骸遍洒在林野或水中,如隋代僧人昙延在林葬之后“余依法焚扬”。(注7)
  迄今学界所曾注意到中国中古时期的露尸葬,仅限于隋代以后三阶教创始人信行禅师及其信徒所实施的林葬。(注8)事实上,中古时期施行露尸葬者不仅限于三阶教徒;早在三阶教出现之前,从第三世纪开始,就有僧人开始实行露尸葬----包括林葬和石室瘗窟两种形式;到了六世纪下半叶,林葬已成为部分僧人所采取的葬法之一。六世纪末叶以后,由于三阶教和林葬经典的影响,露尸葬更为流行,实行者也从僧人扩及俗人。
  本文所讨论的仅限于露尸葬中的林葬部分,第二节首先探讨中古露尸葬的渊源,第三节讨论中国中古僧人的林葬,第四节叙述三阶教和林葬的发展,第五节则就三阶教的僧俗塔墓群,做区域性深入的讨论,第六节则探讨林葬所涉及的一些问题。
  二、露施葬在印度的渊源
  中国中古露尸葬源自于印度。露尸葬原来就是印度的埋葬方式之一,佛经中也将它视为一种葬法,只有印度非佛教的诸外道苦行者才把它视为一种布施的行为和修行方法。佛教的教义非常强调布施,人的身体也是布施的项目之一;不过,佛经记载释迦牟尼所称述人身所作的布施,都是以活生生的血肉之躯所作的“生施”。至于宣称露尸葬法是一种布施“死施”,则见于中国所撰述的疑伪经典。
  (一)佛教的布施观
  佛教把布施视为修习菩萨行的方法之一,称之为“澶波罗蜜”,是六波罗蜜(“波罗蜜”是指能够解脱生死,到达涅槃彼岸之意)之首。这是因为透过布施,可以达到去除恶贪的目的,而布施又分为“法施”和“财施”,法施是以透过弘通佛法作为布施,而财施则是以自身的财物和身体给施众生。其中,财施中最高的层次是以身体作为布施。《佛说菩萨内习六波罗蜜经》(大·778):
  佛言欲学菩萨道者,当从此始,一数二随三止四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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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还六净。佛言:一数为檀波罗蜜,数息者神得上天。....问何以故,身应檀波罗蜜?佛言:人索头与头,索眼与眼,索肉与肉,投身饿虎,是为布施故,属檀波罗蜜。(注9)
  不过,佛经中所宣扬以自已身体布施属于“生施”,就是以活生生的血肉之躯施舍给众生,称之为“舍身波罗蜜”。《悲华经》卷九<檀波罗蜜品第五之二>,提及释迦牟尼的前世中,曾经以自己的生身肉体,用于喂食饥饿的人和鸟兽,称之为“舍身波罗蜜”。当时佛出生为大强力转轮圣王,有一千个儿子,都出家修道,其中只有六个儿子不肯出家,发菩心。王就问他们为何不能发菩心,六子说:如果能给我閰浮提(须弥山之南,人类住居之洲渚),就愿发阿多罗三藐三菩提心。因此,王就閰浮提分为六分,给与这六个儿子。然而,六王却互相攻伐,使得閰浮提内闹饥荒,因此人民和诸飞鸟禽兽都饱受饥饿之苦。转轮圣王目睹此景,便发愿施舍自己的肌体血肉,给施众生,于是在水爱护山自投其身,由于其愿力的缘故,化成肉山,众生都
  能饱啖满足,佛云:
  我于往昔,如是所愿,皆悉成就。于一一天下,舍身血肉,给施众生,悉令饱满。如是次第遍满十方,如恒河沙等诸佛世界,舍身血肉,给施众生,悉令满足。善男子,汝今当知,我于尔时,为檀波罗蜜,舍身布施,如是次第施于眼目,其聚满此閰浮提内,高至仞利天。善男子,是名如来略说舍身檀波罗蜜。(注10)
  此外,佛经中提及释迦牟尼的诸前世中,所行的都是生施,如舍身济虎、锯陀身施、月光王施头等。(注11)中国中古时期,有一些僧人受到佛经中布施观念的影响,而施身以词鸟兽。记载中古高僧行谊的诸《高僧传》中,特设<亡身篇>或<遗身篇>。其中,梁·慧皎的《高僧传》中记载了正传十一人,附见三人;唐·道宣的《续高僧传》正传十二人,附见二人;宋·赞宁《宋高僧传》中正传二十二人,附见二人,(注12)其中舍身以济鸟兽的高僧,也都是采行生施。如北周末年隐居在终南山的头陀普安,就常露身草莽,想施蚊虻豺虎“望存生舍,以祈本志”,后来“生舍”不成,死后方实行林葬(注13)又,隋炀帝大业初年,梓州(治所在今四川三台县)僧人绍阇梨先前曾露身“生施”,但虫鸟不食,而使得他非常失望,心想“生施”不成,“死施”大概也无法如愿,所以在临终前告诉弟子:“我欲露尸乞诸虫鸟,而彪嫌我身,生尚不食,岂死能尝?可焚之无余烬。”(注14)
  (二)、从“生施”到“死施”
  露尸葬(包括林葬和水葬),原本是印度----包括佛教和非佛教的葬俗,唐代玄奘在记述其西行经历的《大唐西域记》一书,卷二《印度总述》中就提及印度的殡葬法中有火葬,水葬和野葬,野葬休就
  是林葬:
  送终殡葬,其仪有三:一曰火葬,积薪焚燎;二曰水葬,沈流漂散;三曰野葬,弃林□兽。(注15)
  《续高僧传》中则说印度有四种葬法,在上述的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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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葬之外,另有土葬。(注16)从佛经中的叙述,也可知林葬是印度的一种葬法。
  然而,印度的苦行者却把林葬这种葬法提升为一种修行的方法,认为这是一种布施----“施身”,和前面所提到佛教的生施一样,由此可获福报,或得以生天;如果愿生人间,也可获得快乐胜处。《佛本行集经》卷二十<观诸道异品第二十四>,记述释迦牟尼出身为净饭王之子,即悉达多太子,出家求道,在一处弃尸的树丛“尸陀林”,观查苦行者的行为,苦行师对他述说林葬舍身的功德:
  尔时菩萨遥见,去此坐处不远,有一丛树,如尸陀林。菩萨见已,告彼苦行诸师等:“言尊者但看彼地处所,名何苦行?....”其苦行师,又复更言:“仁者王子,然其彼处尸陀林者,四辈共同,无有简还,平等施身,福德之地,名为 旷野。此处地方,布施身者,不用苦力,速生天上;求世胜处,速得受乐。或有仁者,投身绝崖,或烧或施,而生天上。”(注17)
  可见苦行者把在弃尸在尸陀林中的施身,视同佛教中的生施一样,具有功德。
  所谓的“曼陀林”,又作“尸陀林”,“尸陀”梵文作sita,尸陀系音译;至于“林”字梵文作vana,系采意译;也有“寒林”。它原是中印度摩揭陀国王舍城北方森林的名称,为王舍城一般人民弃尸的场所,所以称为“尸陀林”,后来成为弃尸地的泛称,也就是林葬的场所。不过,悉达太子对于苦行师的这一番话,并不以为然:
  菩萨复言:“若当如是,修行行者,后来富贵,呜呼大痴!呜呼无常!而求后世。多有怨仇,求后富贵。呜呼大苦!还求大苦。彼等痴愚,无智之人,入大蛇口。”菩萨如是辩才之舌,向诸仙人,说解脱言,作微妙语。(注18)
  也就是说,释迦牟尼认为这并非修行的正确方法。就现有的文献而言,从印度诸外道的“死施”,如何转移到中国中古佛教僧俗信徒的舍身葬林,是一段空白。迄今所知,宣扬林葬死施的佛经,有《尸陀林经》和《佛说要行舍身经》。不过,这两部经典是中国撰述的疑伪经典,出现的时间较晚;又,《佛说要行舍身经》也被认为和三阶教有关,将在第四节中再予讨论。
  (三)僧行戒律与露尸葬
  在佛教的戒律中,系把林葬列做为僧家的葬法之一。从后来中国林葬僧人的背景看来,佛教的戒律中主张僧人要行头陀行、禅观静虑,都涉及僧人要在尸陀林中居止,对林葬有著某种程度的影响。
  1.戒律中所见的葬法
  佛教的戒律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僧人应该采行何种葬法。在律部的典籍中所提到僧人的葬法,有火葬和林葬两种。唐代僧人道宣很热斗戒律的研究,他发现律藏中所提到的葬法以林葬和火葬为多,但也有土葬。道宣《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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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大·1804)卷下之四,<赡病送终篇第二十六>:
  二明葬法。中国四葬:水葬投之江流,火葬焚之以火,土葬埋之岸劳(旁),林葬弃之中野、为雕虎所食。律中多明火、林二葬。亦有薶者。(注19)
  文中“中国”,是指印度。薶通埋,瘗也,也就是土葬。
  从律部的典籍看来,古代印度的火葬可能是下层阶级的葬法,实行火葬者都是王者、有钱的婆罗门、或者是富有的长者。如“胜光王信佛因缘”中,叙述了出身刹帝利种、灌顶之王的胜光王去世,“宜依盛礼,焚葬其身,时彼诸臣,如王所敕,备饰灵舆,送至寒林,焚烧事毕。”(注20)又如石砌城中有族望势力的婆罗门月子去世时是以“ 以杂色缯彩,严饰丧舆,送往尸林,如法烧已。” (注21)又例,波罗泥斯城中有一长者“其家巨富,财宝礼饶”,及他去世时,他的儿子以“种种缯彩,装饰其舆,送彼寒林,以火焚烧。”(注22)
  火葬是上层阶级的葬法,可能牵涉到火葬需要众多的木材;更讲究的还以香木为薪,用牛乳来灭火。如《十诵律》(大·1435)中提到释迦牟尼涅槃时,就是如此:
  (大迦叶)又告诸人言:更以天新绵□,好缠佛身。以新香油,灌满金棺,安措佛身,而阖棺盖。更积一切众香杂薪,以为大□。大迦叶告诸力士,汝自知时,诸力士主即燃香薪大□。....尔时佛身燃尽,大迦叶思惟言,当云何灭火,即念应以牛乳灭之。....是时大迦叶即取此乳以灭是火。(注23)
  又,《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大·1450)中,也叙述了昔时贤劫中人寿二万岁时,有佛世尊号曰迦摄如来,当他入于涅槃时,其时的国王吉利枳,就“积诸香木,而用焚烧;复以香乳,洒火令灭。”(注24)
  或许因为印度火葬是上层阶级的葬法,因此,佛教中圣人如释迦、轮王是采行火葬的。此外,火葬也是罗汉的葬法。
  至于僧人,有采行火葬者,也有实行林葬的,在《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大·1451)里,便提到有比丘火葬的例子:
  缘在王舍城,时有苾刍名曰本胜,身死之后,舁至尸林,以火”焚葬。(注25)
  在《十诵律》中,有比丘死后林葬的例子,《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大·1805):
  葬法中初科,前列四法,水葬饲鱼龟,林葬济禽兽,律下次引文,证诸部文中,但无水葬。阇维即火葬。《十诵》:比丘有病,念言死后僧分我钱,逐置羔中啜之。后死持弃林中,鸟啄腹破,故钱出也。(注26)
  又,戒律中提倡薄葬,可能也是促吏僧人采行林葬的原因之一。《佛说目连问戒律中五百轻重事》(大·1483)中,提到比丘死时,埋葬物不得超过五钱:
  问:比丘死,后人与买棺木衣服葬埋,与者犯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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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答曰:白僧与泥洹僧,僧祇支自覆,自余应入僧师物。一切不得埋,埋过五钱者犯弃。(注27)
  总之,佛教戒律中并没有特别指示僧人应该采取何种葬法,僧人的采行林葬可能和佛教的修行方法,特别是修禅与头陀行有关。
  2.禅法、头陀行与尸陀林
  佛教戒律中教导僧人的修行中,修禅和头陀行都涉及尸陀林这个地点;而我考察中国中古时期实行林葬的僧人的生平和背景时,发现他们大都是禅僧。
  修禅是僧人修行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而尸陀林则是禅思静虑理想的地点之一。王舍城的一位佑识比丘在教导名叫做小军的比丘时,提及世尊的教诲,说比丘应该作的事是禅思和读诵;后来小军便到尸陀林中去坐禅,而得以断除诸惑,得到正果:
  然世尊说苾刍有二种应作事,所谓禅思读诵。汝今桨何?白言:“失乐静虑。”答曰:“甚善。”依法而教。时彼便往至寒林中弃尸之处,策励勤修,断诸结惑,证无生法,得阿罗汉果,离三界染。(注28)
  尸陀林是修习禅观中“不净观”最好的地点,佛陀为门徒说不净观,赞叹修习不净观的功德。(注29)在律部的典籍中有云若用自心力或求教于有德之人,仍不能祛除烦恼者“当往尸林,独居兰若,修不净观,为四住念住,无常等想。”(注30)《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1421)中,也有比丘在尸陀林修习不净观的记载:“有诸比丘往冢间观死尸,从足至头,作不净观。”(注31)
  又,佛教戒律认为:僧人为了去除贪欲之心,应该在春、夏二季中行头陀行,而头陀行的内容之一就是在尸陀林住。头陀,梵文dhuta,意即修治身心、弃舍贪欲,也称作“头陀行”、“头陀事”、“头陀功德”,主要是指去除衣服、饮食、住处三方面贪欲,有所谓的“十二头陀行”。这十二个修行项目中、包括:在阿兰若处住、常行乞食、次第乞食、受一食法、节量食、过午不得饮浆、著弊纳衣、但三衣、在冢间住、在树下坐、在露地坐、但坐不卧。(注32)僧人的戒律中,头陀是很重要的,这是因为释迦牟尼教导弟子随道行、舍世乐,以去除贪欲为第一要务,而所谓的十二头陀行就是针对除贪欲的修
  行方法。《大智度论》(大·1509)云:“佛意令弟子随道行、舍世乐,故赞十二头陀。是佛意常以头陀为本,有因缘不得已而听余事。”(注33)《四分律》中也屡屡提到佛陀赞叹称说头陀少欲知足、乐出离者。(注34)
  头陀行中和居处有关的是在阿兰若、在冢间(尸陀林)住、在树下坐和在露地坐四项,为的是要除去对屋宇房舍和淫佚的贪欲。《菩萨戒本疏》(大·1814),卷下,第七<随时头陀戒>:
  于饮食中,有美食贪及多食贪,能障修善;为欲断除美食贪,故常期今食,次第乞食。....为欲断除屋宇故,常居树下,迥露冢间。又为欲断除淫佚贪故,常住冢间。....当知此中若依乞食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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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唯有十二。若依乞食有差别,性便有十三。(注35)
  因为在以上四个场所中,系以尸陀林最能去除人的贪欲放逸之心,所以成为一个修行的场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大·1442,<入王宫门学处第八十二之一>:
  佛在室罗伐城逝多林给孤独园,尔时世尊告诸苾刍曰:汝当于兰若、檥下、或空室中、或山崖坎窟、或草、内、或居露地、或在尸林、或余林中、或住边房、受□弊卧具,向如是处,简息外缘,端心静虑,求断烦恼。勿为放逸,后置忧悔。此即是我真诚教诫。
  律部的典籍也常提及释迦牟尼在尸陀林中修行居止之事,《摩诃僧祇律》(大·1425)便屡称“佛住王舍城尸陀林中”。(注36)
  在尸陀林中修行,被视为精进的修行。《四分律》(大·1428)中提及瞻婆城中有一长者子,名叫守笼那,他出家后“往温水河边尸陀林中住,勤行精进,经行之处,血流污地,如屠杀处。”(注37)又,瞻婆城中有一者长子,名叫首罗那,因其富有,人称“首罗那二十亿”,他出家后“于尸陀林精进经行,足伤流血。”(注38)
  无论是陀头行,或者是在尸陀林中修禅,可能都有僧人在其间世,就露尸在尸陀林。从第三世纪以后,有一些中国采石室痤葬这种露尸葬的僧人,就是在石窟中或石室中修行的期间圆寂,后来就葬在石室中。(注39)从诸《高僧传》,可知林葬的僧人中也有行头陀者,而以禅僧居多数。戒律、修观和头陀行都应和后来中国僧人采取此一葬法有关。
  三、中国中古僧人的林葬
  文献和石刻史料显示:中国从第三世纪开始,就有僧人在死后实施露尸葬。中古僧人的露尸葬中,以石室瘗窟出现得较早;在第三世纪时就有僧人以石室瘗葬,到五世纪末才有僧人舍身林葬。从三世纪末至第五世纪末,几个坐化于修禅石室的头陀僧,可显示出习禅、头陀行和露尸葬的关连。(注40)
  (一)五至六世纪僧人的林葬
  见诸于文献,最早施行林葬的僧人是东晋时代著名的僧人慧远,他的采行林葬,显示出戒律和禅法的双重的影响。慧远很重视戒律和禅法,先是,他有感于南方“禅法无闻,律藏残缺”,于是遣令弟子法净、法领等人,远寻众经,携得梵本归来,用以传译。(注41)此外,他也致力于搜寻律藏,并且补足了《十诵律》。原先,鸠摩罗什和弗若多罗共译《十诵律》,才完成三分之二,弗若多罗便告弃世。慧远深憾它的不齐全,后来听说能诵此经的昙摩流支来华,便派遣弟子请他在关中译出其他部分,使《十诵律》完备无缺。(注41)此外 ,他也致力于搜寻律藏,并且补足了《十诵经》。原先,鸠摩罗什和弗若多罗共译《十诵经》,才完成三分之二,弗若多罗便告弃世。慧远深憾他的不齐全,后来听说能诵此经的昙摩流支来华便派遣弟子请他在关中译出其他部分,使《十诵经》完备无缺。(注42)
  慧远不仅重视律典,他本人更是躬身实践,即使在病危时也没有丝毫的松懈。佛教的律典对于僧人有许多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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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与规定,其中也包括僧人的用药的<医药法>。晋安帝义熙十二年(416)八月六日,慧远病危疾笃,耆年的大德僧人请他饮用鼓酒、米汁,他都不肯饮。后来,再请他饮蜜水浆,他命令律师查阅经书,看此浆是否可合乎律典的规定,就在尚未查完半数的经卷的当儿,慧远阖然而逝。(注43)
  除了上述慧远重视佛家戒律的事实外,<高僧传·慧远传>记载“他内通佛典,外善群书”,对儒家经典十分熟习,曾经讲《丧服经》,当时名人雷次宗、宗炳都执卷承旨。不过,他对僧人的丧礼,则遵从佛家的规制:“远以凡夫之情难割,乃制七日展哀,遗命使露骸松下,既而弟子收葬。”(注44)
  另外,从梁朝山阴云门寺僧人智顺的例子,也可看出林葬和戒律的关系。当智顺病重之时,好几天不曾进食;有一天,他忽然要求吃斋饮,他的弟子昙和因为他绝谷日久,便偷偷用半合米杂煮斋饮,给食用。他吃了以后,觉察不对,便吐了出来,同时要求以水漱口,并且将昙和永远逐出寺门。由此可见,他的戒行精严。武帝天监六年(507),智顺迁化,“遗命露骸空地,以施虫鸟”;不过,他的门人不忍心将他林葬,于是把他葬在云门山寺之侧,(注45)他终究能达成舍身的愿望。
  五世纪不半叶,宋后废帝元征元年(473)九月,岷山(今四川松藩县北)通云寺僧人硕公(名邵硕)去世,也是采取林葬。他在临终前嘱咐道人法进:“可露吾骸”,后来就依他所言,将他尸体露置在寺院后的野地,予以林葬。(注46)
  另外,梁武帝天监三年(504),曾经有一段时期在湘州麓山寺“专业禅道”的荆州僧人慧球,也是“遗命露骸松下”;不过,他的弟子不忍心如此处理他的后事,他也未能达成死后林舍身的愿望。(注47)
  注释
  注1 研究这两个问题的学者很多,仅举一、二例:如真锅广济,《地藏菩萨·研究》(京都,三密堂书店,1987年重版)StephenF.Teiser,The Scripture on the ten Kings(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94),Stephen F.Teiser,The Ghost Festival in Medieveal China(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杜斗威,《敦煌本佛说十王经校录研究》(甘肃教育出版社,1989)。
  注2 如:宫崎市定,<中国火葬考>,收入:《冢本善隆博士颂寿纪念佛教史学论文集》(京都:冢本博士颂寿念会,1961)。黄敏枝,<中国的火葬习俗>,收入:傅乐成教授纪念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傅乐成教授纪念论文集·中国史新论》(台北。1985)。那波利贞,火葬法·支那流传·就··>,《支那学》,一卷七期,徐苹芳,<宋元时代的火葬>,《文物参考资料》九(1956)。
  注3 《续高僧传》(大·2060),(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五十卷),卷二十七,<遗身篇传论>中说印度的四种葬法中,“东夏所传,惟闻林、土;水火两设,世罕其踪。”六八五中。在《续高僧传》中仅有一个僧人水葬的例子,卷十七,习禅二,<隋相州邺下释玄景传>:“又曰:‘吾当去矣,当愿生世为善2识。’遂终于所住。即大业二年六月也。自生常立愿,沈骸水中。及其没后,遵用前旨。葬于紫陌河深滢之中。三日往观,所沈之处,返成沙坟,极高峻而水分两派,道俗异其雅瑞,传迹于今。”五六九下。
  注4 <石室瘗窟----中国中古露尸葬的研究之二>,待刊稿;初稿曾在“史学、社会与变迁学术研讨会”(台北,1997年5月2-4日)中宣读。
  注5 梁·慧皎撰、汤用彤校注,《高僧传》(北京,中华书局,1992),卷六,义解三,<晋卢山释慧远传>,221-222。
  注6 《续高僧传》,卷二十一,<隋西京延兴寺释通幽传>,510上。
  注7 同前书,卷八,<隋京师延兴寺释昙延传>,489中。
  注8 常盘大定,<三阶教·母胎····宝山寺>,《宗教研究》,新第四卷(1927)。
  注9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十七卷,714中、下。
  注10 同前书,第三卷,226上、中。
  注11 《贤愚经》(大·202)<摩诃萨埵以身施虎品第二>,<锯陀身施品第十五>、<月光王头施品第三十>,《大正新修大藏经》,第四卷,352-353、363-367、387-390。
  注12 水尾现诚,<戒律·上··见·舍身>,《印度学佛教学研究》,十四卷二期。
  注13 《续高僧传》,卷二十七,遗身七,<隋京师郊南逸僧释普安传>,681上。
  注14 同前书,卷二十七,<唐梓州沙门绍阇梨传>,648上、中。
  注15 玄奘、辨机原著,季羡林等校注,《大唐西域记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第二次印刷),208。
  注16 《续高僧传》,卷二十七,遗身篇,传论,685上,中。
  注17 《佛本行集经》(大·190);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经》第四十卷,145中、下。
  注18 同上。
  注19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四十卷,145中、下。
  注20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大·1451;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二十四卷),卷八,第二门第四子摄颂之余,胜光王信佛因缘,239上。
  注21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大·1442),收入:《大正新修 大藏经》,第二十三卷,709上。
  注22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大·1450),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二十四卷,137中。
  注23 《十诵律》(大·1435),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二十四卷,137中。
  注24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二十四卷,137中。
  注25 同前书,第二十四卷,336上、中。
  注26 同前书,第四十卷,413上。
  注27 同前书,第二十四卷,989下。
  注28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二十三卷,656上。
  注29 《四分律》(大·1428),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二十二卷,254中、下。
  注30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大·1458),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二十四卷,608中。
  注31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二十二卷,134中。
  注32 《望月佛教大辞典》,2335、3758。
  注33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二十五卷,538下。
  注34 《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二十二卷,594上、958下、983中。
  注35 同前书,第四十卷,683上。
  注36 同前书,二十二卷,415上、481上。
  注37 同前袙,第二十二卷,844中。
  注38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1421),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经》第二十二卷,146上。
  注39 <石室痤窟──中国中古佛教露尸葬研究之二>。
  注40 同前文。
  注41 汤用彤,《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台北,鼎文书局,1976),<宋初南方之禅法>条云:“卢山慧远重禅法,曾使弟子往西或域求禅经戒律。”772。
  注42 《高僧传》 ,卷六,义解三,<晋卢山释慧远传>,217-218。
  注43 同前注,221。
  注44 同前注,221-222。
  注45 《高僧传》,卷八,义解五,<梁山阴云门山寺僧智顺传>,336。
  注46 同前书,卷十,神异下,<宋岷山通云寺邵硕>,389。
  注47 同前书,,八义五,<梁荆州释慧球传>,3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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