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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探受“迦絺那”仪式所得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释继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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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探受“迦絺那”仪式所得
  “五种权利”之内容、起源与演变
  中华佛学研究所 释继献
  中华佛学研究 第七期
  Chung-Hwa Buddhist Studies n.7
  中华佛学研究所
  Chung-Hwa Institute of Buddhist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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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对于比丘受“迦絺那”仪式后所享有的“五种权利”,学者往往解释为“某些戒条的豁免”或“暂时取消某些戒条”。本文即从五种权利的内容探讨究竟五种权利纯粹是某些戒的豁免,还是有戒条以外的特权或利益。另外,《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提到“迦絺那”意为“功德”,理由是“以坐夏有功,五利赏德也”,所以本文在探讨五种权利的内容后,接著考察五种权利是否在“赏”的观念下成立,分别从五种权利的制立原因和可能经过的演变进行考察。
  关键词:1.迦絺那 2.五种权利 3.开缘 4.五利赏德
  【目次】
  一、“五种权利”的内容
  《五分律》、《僧祇律》和《四分律》的“五种权利” 分析
  《十诵律》和《根有律》“五种权利”的分析
  《巴利律》的“五种权利”分析
  二、“五种权利”的起源与演变考
  (一)“五种权利”的制立原因考
  衣湿因缘
  长衣因缘
  (二)“五种权利”的演变过程研究
  不增实际利益的权利
  利益重叠的权利
  基本的权利
  同一部派的不同权利
  有实无名的权利
  非关戒条的权利
  三、结论
  对于比丘受“迦絺那”仪式后所享有的“五种权利”[1],学者往往解释为“某些戒条的豁免”[2]或“暂时取消某些戒条”[3]。本文即是探讨五种权利究竟纯粹是某些戒的豁免,还是有戒条以外的特权或利益。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必须先一一厘清各部律的五种权利的内容,因为律典本身没有解释五种权利的内容,而学者间则对五种权利有不同解释,尤其是在《十诵律》、《根有律》和《巴利律》方面。
  另外,《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提到“迦絺那”意为“功德”,理由是“以坐夏有功,五利赏德也”[4],所以本文在探讨五种权利的内容后,接著考察五种权利是否在“赏”的观念下成立,分别从五种权利的制立原因和可能经过的演变进行考察。
  一、“五种权利”的内容
  (一)《五分律》、《僧祇律》和《四分律》的“五种权利”分析
  《五分律》的五种权利是:别众食、数数食、不白余比丘行入聚落、畜长衣、离衣宿。[5] “别众食”和波逸提[6]法第32条有关,第32条是:“若比丘数数食,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病时、衣时、施衣时,是名因缘”。[7] “数数食”和波逸提法第31条有关,第31条是:“若比丘受别请众食,波逸提,除因缘。因缘者,病时、衣时、施衣时、作衣时、行路时、船上行时、大会时、沙门会时,是名因缘”[8] 。“不白余比丘行入聚落”和波逸提法第82条[9] 有关,第82条是:“若比丘受他请食,前食后食行诣余家,不近白余比丘,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衣时,是名因缘。”[10] “畜长衣”和尼萨耆波逸提[11] 法第1条有关,第1条是:“若比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已,长衣乃至十日,若过尼萨耆波逸提。”[12] “离衣宿”和尼萨耆波逸提法第2条有关,第2条是:“若比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已,三衣中离一一衣宿,过一夜,除僧羯磨,尼萨耆波逸提。”[13]
  《僧祇律》的五种权利是:别众食、处处食、食前食后行不白、畜长衣、离衣宿。[14] “别众食”和波逸提法第40条有关,第40条是:“若比丘别众食,除余时,波夜提。余时者,病时、衣时、行时、船上时、大众会时、外道施食时。”[15] “处处食”和波逸提法第32条有关,第32条是:“若比丘,处处食,除病时、衣时,波夜提。”[16] “食前食后行不白”和波逸提法第81条有关,第81条是:“若比丘同食处,食前食后不白善比丘,行至余处,除衣时,波夜提。”[17] “畜长衣”和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条有关,第1条是:“若比丘衣竟,迦絺那衣已舍,若得长衣,十日畜,若过者,尼萨耆波夜提。”[18] “离衣宿”和尼萨耆波逸提法第2条有关,第2条是:“若比丘衣竟,迦絺那衣已舍,三衣中若离一一衣余处宿,除僧羯磨,尼萨耆波夜提。”[19]
  《四分律》的五种权利是:有长衣、不失衣、别众食、展转食、食前食后不嘱比丘入聚落。[20] “有长衣”和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条有关:“若比丘衣已竟,迦絺那衣已出,畜长衣经十日,不净施得持,若过者,尼萨耆波逸提。”[21] “不失衣”和尼萨耆波逸提法第2条有关,第2条是:“若比丘衣已竟,迦絺那衣已出,比丘于三衣中,若离一一衣,异处宿经一夜,除僧羯磨,尼萨耆波逸提。”[22] “别众食”和波逸提法第33条有关,第33条是:“若比丘别众食,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施衣时、作衣时、道行时、船行时、大会时、沙门施食时,此是时。”[23] “展转食”和波逸提法第32条有关,第32条是:“若比丘展转食,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施衣时,此是时。”[24] “食前食后不嘱比丘入聚落”和波逸提法第42条[25] 有关,第42条是:“若比丘先受请已,若前食、后食行诣余家,不嘱余比丘,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此是时。”[26]
  由于各部律没有对五种权利加以说明,所以要理解五种权利的内容,还是得从律典的相关内容,尤其是戒条来理解。以下乃依据上文对三部律的每一项权利和相关戒条的推测,来说明每项权利的内容。
  这三部律的五种权利除了顺序不一,名称稍异,其内容完全一致。因为名称不一的关系,为了行文的方便,统一依《五分律》的命名,称为别众食、数数食、不白余比丘行入聚落、畜长衣、离衣宿。“别众食”是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一起受某人食物供养;“数数食”(同“处处食”、“展转食”)是在一处受食物供养后,又到别处受供养;“不白余比丘行入聚落”是在用餐前和用餐后去拜访居士家,不须告诉其他的比丘;“畜长衣”是保存多余的衣服;“离衣宿”是离开三衣中的其中一衣过一夜。[27]
  从上文对五种权利和相关的戒条的说明以及决定五种权利的定义来看,这三部律的五种权利是完全和戒条有关,没有关于戒条以外的特权。
  这里必须先说明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和五种权利相关的每一条戒都包含相关的权利在内。这又分成两种情形,一种是先说明戒条,再举出例外的情形,而相关权利是属于某种例外的结果,如:《五分律》的别众食戒,包含数种例外的情况,包括“衣时”和“作衣时”,而受迦絺那者所享第一种权利“别众食”,即是属于这一例外之中。换言之,为什么受迦絺那者得享“别众食”的权利?因为受迦絺那者,有五个月的作衣时间,而在作衣期间得别众食。
  另一种是在说明戒条时,先设下受此戒限定的条件,而得享相关的权利是因为不在限定以内,如:《五分律》的畜长衣戒,先说明在比丘作完三衣和已经舍迦絺那的情况下,这一戒才生效,反过来即表示在受迦絺那的情况下,得畜长衣。
  基于这一原因──五种权利其实已包含在戒条中,所以笔者不把五种权利当作是对相关戒作的豁免,而只说某权利和某戒条相关。就目前这三部律的戒本而言,五种权利确实是已包含在戒条中,但制戒之初,也有可能不包含在内,如果不包含在内,五种权利即可当作是相关戒条的豁免,这牵涉到相关戒条的制立和受迦絺那因缘的出现,到底谁先谁后的问题,容后再谈。
  (二)《十诵律》和《根有律》“五种权利”的分析
  《十诵律》的〈迦絺那衣法〉没有述及受迦絺那的权利,只说“受迦絺那衣者,先衣尚不失,何况新衣”。[28] 什么是“先衣尚不失,何况新衣”,不易解读,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必定和衣服有关。
  另外,依《十诵律》的〈问上第五诵中八法初迦絺那衣法第一〉受迦絺那者,有九种权利,即:得至十夜、六夜、一夜;无有五因缘留僧伽梨;无有五因缘留雨浴衣;数数食;别众食;二时不白得入聚落。[29] “得至十夜”是关于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条:“若比丘三衣具足,讫迦絺那衣时,长衣乃至十日应畜,若过畜,尼萨耆波夜提。”[30] “[得至]六夜”可能和尼萨耆波逸提第27条[31] 相关,[32]第27条是:“若比丘夏三月过,有闰,未满八月,若阿兰若比丘,在阿兰若处住,意有疑恐怖畏难,若是比丘欲三衣中若一一衣著舍内,若有因缘出界故,离衣宿,极至六夜,若过宿,尼萨耆波夜提。”[33] “[得至]一夜”可能和尼萨耆波逸提法第2条有关,这第2条是:“若比丘三衣具足,讫迦絺那衣时,三衣中若离一一衣,余处宿,尼萨耆波夜提,除僧羯磨。”[34] 广律的条文和戒本略异,广律中有“乃至一夜宿”,[35] 较能显出其中的关系。“无有五因缘留僧伽梨”是什么意思?广律〈衣法〉中提到:
  佛在舍卫国,长老阿难,天雨时,祇林中留僧伽梨,著上下衣入舍卫城乞食。诸比丘以是事白佛,佛以是事集僧,集僧已,佛知故问阿难:“汝实天雨时,祇林中留僧伽梨,著上下衣入城乞食不?”阿难言:“实尔,世尊。”佛言:“何以故?”阿难言:“天雨故?”佛种种因缘赞戒、赞持戒,赞戒、赞持戒已,告诸比丘:“有五因缘听留僧伽梨。何等五?一有比丘住处、二若受迦絺那衣、三若天雨、四若欲雨、五若聚落外有施会,是为五因缘。复有五因缘留僧伽梨衣。何等五?一有比丘住处、二若受迦絺那衣、三若店肆施会、四市肆施会、五四衢道头,是为五因缘。”[36]
  所谓“留僧伽梨”是出外时,没有把僧伽梨带在身边或穿在身上,也就是只穿著上下二衣(五衣和七衣)出外。“五因缘”有两类,是各种可以留下僧伽梨的情况。[37] “无有五因缘留僧伽梨”意指即使没有五种因缘,也可能留僧伽梨。不过,五种因缘中有“若受迦絺那衣”因缘,可知受了迦絺那,即可留僧伽梨,“无有五因缘留僧伽梨”这一权利,其实只要说“得留僧伽梨”即可。实际上,这一权利是和尼萨耆波逸提法第2条相关,和“[得至]一夜”相同。这一点,从尼萨耆波逸提法第2条的制立因缘可以清楚看出。这第2条戒的制立因缘是因为六群比丘只穿著上、下二衣游行诸国,所以才制定这一戒。[38] 而戒条中规定受限的范围之一是已舍迦絺那者,即意味受迦絺那者,得著上下二衣。
  “无有五因缘留雨浴衣”又是什么意思?和雨浴衣相关的戒条只有两条,即尼萨耆波逸提法第28条和第87条。宫林昭彦认为是波逸提法第87条的免除,[39] 第87条是:“若比丘欲作雨浴衣,应料量,是中量,长六修伽陀磔手,广二修伽陀磔手半,若过作,波夜提。”[40] 乃限定雨浴衣的大小的戒条,而这一条戒的免除,等于雨浴衣的大小无限,并无关乎“留雨浴衣”。第28条是:“若比丘春残一月,比丘应求雨浴衣,半月应畜,若比丘春残一月内求雨浴衣,过半月畜,尼萨耆波夜提。”[41] 似乎也和“留雨浴衣”不相干。如果以上一权利“无有五因缘留僧伽梨”来推论,“无有五因缘留雨浴衣”是即使没有五种因缘,也可不穿著雨浴衣。这一推论,虽然无法在《十诵律》中找到证明,但《五分律》的〈衣法〉有一相关的资料:
  时诸比丘离雨浴衣,不知浴时应著何衣?以是白佛。佛言:“有五因缘得离雨浴衣:不雨、不疑雨、不渡水食、病时、作未成;有五因缘得留僧伽梨:雨时、疑雨、渡水食、病时、作未成。”[42]
  文中说到五项可以离雨浴衣的因缘,而且同时说到留僧伽梨的五因缘,虽所说因缘的内容和《十诵律》不一样,但可以肯定“留雨浴衣”的“留”是指“不携带”而不是“保留或蓄存”的意思。
  然而,不管怎么说,著雨浴衣的时间和受迦絺那的时间不同,若说受迦絺那者,可不穿雨浴衣,实在不通。这一权利的意思即难以理解,而《十诵律》是各部律中,唯一在五种权利中提到雨浴衣的律典,其原因更令人费解。
  “数数食”是关于波逸提法第31条:“若比丘数数食,波夜提,除因缘。因缘者,病时、布施衣时,是名因缘。”[43]
  “别众食”是关于波逸提法第36条:“若比丘,别众食,波逸提,除因缘。因缘者,病时、作衣时、欲道行时、欲船上行时、大会时、外道沙门施食时,是名因缘。”[44]
  “二时不白得入聚落”可能是一句,也有可能是“二时不白”和“得入聚落”两句。如果是前者,则“二时不白得入聚落”可能和波逸提法第81条有关,第81条是:“若比丘请食,食前、食前行至余家,波逸提。”[45] 那么“二时”是指“食前”和“食后”,即是第八和第九权利的差别。宫林昭彦认为“二时不白[得]入聚落”是波逸提第80条的免除,而所谓“二时”是“时”和“非时”。[46] 然而,第80条是:“若比丘非时入聚落,不白善比丘,波夜提,除因缘。”[47] 是指“非时”,按广律的解释是“非时者,过日中后至地未了,是中间名为非时”,[48] 并没有说“二时”。此外,以“时”和“非时”作为第八和第九权利的区别,也难说得通,因为“时”本身即是人人可以入聚落的时间,可来特权之有。
  如果将“二时不白得入聚落”解作二句,则“二时不白”是第八权利,是关于波逸提法第81条;“得入聚落”是第九权利,和波逸提法第80条相关,不过,这一可能性不大,因为“二时不白”、“得入聚落”的名称,和其余权利的命名不一致。
  《根有律》的第一组五种权利是:无过十日犯、无过一月犯、无过经宿离衣犯、唯著上下二衣得人间游行、得随意多畜长衣。[49]
  “无过十日犯”是关于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条:“若复苾刍作衣已竟,羯耻那衣复出,得长衣齐十日不分别应畜,若过畜者,泥萨只波逸底迦。”[50]
  “无过一月犯”是关于尼萨耆波逸提法第3条:“若复苾刍作衣已竟,羯耻那衣复出,得非时衣欲须应受,受已当疾成衣,若有望处求令满足,若不足者得畜经一月,若过者,泥萨只波逸底迦。”[51]
  “无过经宿离衣犯”是关于尼萨耆波逸提法第2条:“若复苾刍作衣已竟,羯耻那衣复出,于三衣中离一一衣界外宿,下至一夜,除众作法,泥萨只波逸底迦。”[52]
  “唯著上下二衣得人间游行”亦是和尼萨耆波逸提法第2条有关,从此戒制立因缘为诸比丘仅穿著上、下二衣游行人间可知。[53]
  “得随意多畜长衣”亦是和尼三耆波逸提法第1条有关。宫林昭彦认为“得随意多畜长衣”是尼萨耆波逸提法第7条的免除。[54] 尼萨耆波逸提法第7条是:“若复苾刍夺衣、失衣、烧衣、吹衣、漂衣,从非亲居士、居士妇乞衣,彼多施衣,苾刍若须,应受上下二衣,若过受者,泥萨只波逸底迦。”[55] 但这一条戒的前提是比丘在“夺衣、失衣、烧衣、吹衣、漂衣,从非亲居士、居士妇乞衣,彼多施衣”的情况,如果没有这前提,则不受这条戒限制。而假设“得随意多畜长衣”是这条戒的免除,那也只是说,如果比丘在“夺衣、失衣、烧衣、吹衣、漂衣,从非亲居士、居士妇乞衣,彼多施衣”的情况下,得多畜长衣,那么,这一权利的范围即非常的小。另外,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条中,已表示如果比丘未舍迦絺那,不受蓄长衣不得超过十日之限,而文中没有限定蓄长衣的数量,这一权利可能是关于这一方面的补充说明而已。
  第二组是:得别众食、得数数食、俗家不请得往受食、得随意多求衣、始从八月半至正月半时,经五个月所得财物,皆是羯耻那衣利养。[56]
  “得别众食”是关于波逸提法第36条:“若复苾刍别众食者,除余时,波逸底迦。余时者,病时、作衣时、道行时、船行时、大众食时、沙门施食时,此是时。”[57]
  “得数数食”是关于波逸提法第31条:“若复苾刍展转食者,除余时,波逸底迦。余时者,病时、作时、道行时、施衣时,此是时。”[58]
  “俗家不请得往受食”的意义难明,可能和戒条无关,但从梵本看,极可能跟戒条有关,虽然不知是关于哪条戒。梵本的两组五种权利如下:
  na dazāhaparama?(过十日,无[罪]), na māsaparama?(过一月,无[罪]), narātripravāsa?(一夜离[衣],无[罪]),sāntarottare?a cīvare?a janapada-cārikāprakrama?a?([得]穿著七衣和五衣游方),yāvadāpta? vikalpakacīvaradhāra?a?([得]随意多蓄长衣). naga?abhojana?(集体而食,无[罪]),na para?parabhojana?(连续受食,无[罪]), na kule?v animantritacārikā(去没有邀请的俗家[受食],无[罪]), yāvad āpta? cīvaraparye?a?am[得]随意多求衣,kārtikān māsād yāvat phālguno māso, trāntarād āst?taka?hi (nā) nā? lābha(从八月到正月之间[所得],是受迦絺那的利养).[59]
  在梵本中可以发现,有“na”(“无[罪]”)字样的权利,就是都是直接和戒条相关的,如各组五种权利的前三者。其它的则和戒条间接相关,如第一组的第四和第五权利,以及第二组的第四权利;或是无关,如第二组第五权利。[60] 如果这发现可靠,那么“去没有邀请的俗家[受食],无[罪]”,属于和戒条有关的权利。
  “得随意多求衣”的意思有两种可能,一是和“得随意多畜长衣”类似,也和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条间接相关,差别是从消极的“得蓄存”发挥其意,变成积极的“得寻求”;[61] 二是单纯的指比丘受迦絺那后,可以随意多向信众求衣。然而,不管是第一或第二种可能,依上述根据梵本的推论,这一权利应该和戒条没有直接的关系。
  “始从八月半至正月半时,经五个月所得财物,皆是羯耻那衣利养”,这一权利,与戒条无关。广律中没有关于这一权利的解释。从字面来解释,应该是指信徒在八月半至正月半之间(比丘受迦絺那的期间)布施的物品,属于诸受迦絺那比丘。
  藏本和梵本《迦絺那事》内容和汉译的内容相当,因此不再作说明。
  经上文的说明,可看出《十诵律》和《根有律》的“五种权利”并不是全都直接和戒条相关。综合来说,《十诵律》的九项权利中和戒条直接有关的只有七项,而第四项──“无有五因缘留僧伽梨”,和戒条只是间接的,而第五项──“无有五因缘留雨浴衣”,和戒条没有直接的关系,也有可能和戒条完全无关。《根有律》的两组权利中,只有第一组的第一、二、三项和第二组的第一、二项,跟戒条直接相关;第一组第四和第五项跟戒条间接相关;第二组第三项──“俗家不请,得往受食”可能和戒条有关;第二组第四项可能间接相关或是无关;第二组第五项则和戒条无关。既然如此,可以说把“五种权利”解释为戒条的豁免,并不适合用在这二部律上。
  (三)《巴利律》的“五种权利”分析
  《巴利律》的五种权利是:不嘱而往[余家](anāmantacāra)、离三衣而行(asamādānacāra)、别众食(ga?abhojana?)、尽受需要量之衣(yāvadatthacīvara?)、所得衣料,属于诸受[迦絺那]者(yoca tattha cīvaruppādo so nesa? bhavissati)。[62]
  “不嘱而往[余家]”是关于波逸提法第46条[63] :“若有比丘已经被邀请受食物供养,没有先通知[64] 在附近的比丘[65],在用餐前或用餐后拜访居士,除了正确时候,犯波逸提。在这一戒中,这是正确的时候:施衣时、作衣时,在这一戒中,这是正确的时候。”[66] 巴利语为:“Yo pana bhikkhu nimantito sabhatto samāno santa? bhikkhu? anāpucchā purebhatta? vā pacchābhatta? vā kulesu cāritta? āpajjeyya a??atra samayā, pācittiya?. Tatthāya? samayo, cīvaradānasamayo cīvarakārasamayo, aya? tattha samayo.”[67]
  “离三衣而宿”是关于尼萨耆波逸提法第2条:“当比丘作好衣服,已舍迦絺那时,如果比丘离开三衣,即使一个晚上,除了比丘们同意外,犯尼萨耆波逸提。”[68] 巴利语为:“Ni??hitacīvarasmi?bhikkhunā ubbhatasmi? ka?hine, ekarattam pi ce bhikkhu ticīvarena vippavaseyyaa??atra bhikkhusammutiyā, nissaggiya? pācittiya?.”[69]
  “别众食”是关于波逸提法第32条:“若结众受供养,除正确时候外,犯波逸提。在这戒中,这是正确时候:生病时、施衣时、作衣时、旅行时、乘船时、大众集会时、沙门施食时。在这戒中,这是正确时候。”[70] 巴利语作:“Ga?abhojanea??atra samayā, pācittiya?. Tatthāya? samayo, gilānasamayo, cīvaradānasamayo,cīvarakārasamayo, addhānagamanasamayo, nāvābhirūhanasamayo, mahāsamayo,sama?abhat-tasamayo, aya? tattha samayo.”[71]
  “尽受需要量之衣”是关于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条:“当比丘作好衣服,已舍迦絺那时,多余的衣服,最多应该保留[72] 十天,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的话,犯尼萨耆波逸提。”[73] 巴利语作:“Ni??hitacīvarasmi?bhikkhunā ubbhatasmi? ka?hine, dasāhaparama? atirekacīvara? atirekacīvara?dhāretabba?, ta? atikkāmayato nissaggiya? pācittiya?.”[74]
  “所得衣料,属于诸受[迦絺那]者”,这一权利的意义比较难解。平川彰认为和波逸提法第33条“数数食戒”相关,因为“数数食戒”的开缘包括“施衣时、作衣时”,即在施衣、作衣期间,比丘可连续接受供养,以便获得足够的衣服或布料,这一开缘和“别众食戒”以及“食前食后不嘱比丘入聚落戒”的开缘一致,后二者为五种权利的两种权利,所以“数数食戒”的开缘,应该也是五种权利之一,而且有可能就是这第五种权利。此外,《五分律》的五种权利包括数数食在内,也可助成这一可能性。[75] 不过,依笔者之见,如果这第五权利是“数数食”的话,那直接称为以此命名即可,不应是现在的名称。
  另外,宫林昭彦认为这第五种权利是尼萨耆波逸提法第三条月望衣戒[76] 的免除。[77]
  不过,Vajira?ā?avarorasa和Aggacitta Bhikkhu的解释中,都没有说这第五权利是哪一条戒的开缘。[78] 而Vajira?ā?avarorasa对这第五种权利的说明是:[79]
  在那里所获得的衣服,属于他们。而且,衣时(作衣时和施衣时)延长至冬季四月。[80]
  这一权利包含两方面,一是关于衣服或衣料的分配,另一是衣时的延长。
  关于衣服或衣料的分配。由于一寺院有客比丘(āgantuka)和常住比丘之分,如果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受迦絺那的情况,施主供养僧团的衣服或布料,应公平地分配给每位比丘──包括客比丘和常住比丘,如果数量太少,则依比丘的戒腊分配,戒腊高者先得到。但受迦絺那的比丘──必定是常住比丘,[81] 由于享有这第五权利,所以施主供养的衣服或衣料,则只在受迦絺那比丘间平均分配。如果常住比丘愿意和客比丘分享,客比丘则可获得衣服或衣料,但他们的获取,并非基于任何的权利。此外,第五权利只提及衣服或衣料,其他的物品,如食物,不在此权利范围内。[82]
  《根有律》第二组第五权利是“始从八月半至正月半时,经五个月所得财物,皆是羯耻那衣利养”,和Vajira?ā?avarorasa的解释极类似,[83] 所以,笔者认为《巴利律》的第五权利的内容应是如Vajira?ā?avarorasa和Aggacitta Bhikkhu所解说,且与戒条无关。
  二、“五种权利”的起源与演变考
  (一)“五种权利”的制立原因考
  为什么佛陀要制定五种权利?以下从迦絺那制立因缘来探讨。《五分律》和《僧祇律》的制立因缘和其它律典有异,《五分律》有两项因缘,一项是和其它律典一致的衣湿因缘,另一项是阿那律因缘,而《僧祇律》则只有俱睒弥王夫人因缘。[84]
  1.衣湿因缘
  首先,以衣湿因缘而言,比丘面对的问题是:
  道路遇泥雨,担衣重极,大疲极。[85]
  彼道路值天雨,衣服皆湿,僧伽梨重,疲极。[86]
  道中值雨,多泥水故,热风所恼,甚大疲极。[87]
  人间游行,擎持衣钵,路逢泥雨极遭辛苦,形体疲顿。[88]
  归纳起来,不外是因为下雨天赶路,衣服既湿且重,又路上多泥泞,不但路难走,还令衣服沾上泥污,倍添旅途的辛苦。简单的说比丘们的困难是:下雨天带著衣服赶路太辛苦。[89]
  佛陀了解比丘的难题后,说出的解决之道是:令比丘受迦絺那,其后得享五种权利。为什么要这样解决?
  以下试从五种权利来理解。虽各部律的五种权利不一致,但姑且先以各部律共有的三项权利──蓄长衣、离衣宿、别众食──而言,这些权利和比丘面对的难题有什么相干?相关的似乎只有离衣宿一项,因为雨天携衣行走不便,所以这一权利可以让比丘离三衣而行,减轻负担。[90] 至于其余的二项,以及各部律特有的权利,都难以发现它们和衣湿有关系。
  尤其《巴利律》的制立因缘所说的比丘是:
  tenakho pana samayena ti?samattā Pā?heyyakā bhikkhū sabbe āra??akā sabbe pi?apātikā sabbe pa?sukūlikā sabbe tecīvarikā[91]
  尔时,有波利邑比丘三十人,皆林下(阿兰若)住者,皆乞食者,皆著粪扫衣者,皆著三衣者。[92]
  林下住、行乞食、著弊衲衣(即粪扫衣)、但三衣,是十二头陀行(苦行)的其中四项,所以,这些比丘应是头陀行者。既然是苦行比丘,蓄长衣、别众食、食前食后不白而行诣余家等权利,对他们来说,是无法受用的,而能受用的唯有离衣宿一项。[93]
  从以上的资料看,衣湿因缘似乎只是“得离衣宿”的制立因缘。也就是说,若要解决诸比丘的难题,佛陀只需指示比丘得离衣宿即可,所以,笔者推论衣湿因缘可能不是五种权利唯一的制立因缘。
  2.长衣因缘
  以下再看《五分律》的阿那律因缘和《僧祇律》的俱睒弥王夫人因缘。这两部律的制立因缘同时也是尼萨耆波逸提法第一条长衣戒的制戒因缘,为行文方便,并称为长衣因缘。
  《五分律》的长衣戒的制戒因缘有三项,第一因缘是六群比丘蓄长衣,佛制若蓄长衣过一宿,犯尼萨耆波逸提;第二因缘是阿那律衣坏,因为担心无法在一日内作成新衣,将犯长衣戒,所以不敢作新衣;第三因缘是波利邑比丘道经泥水,担重衣往见佛陀,并白阿那律事,因此,佛制受迦絺那时得受五种权利,并制戒:若三衣竟、舍迦絺那,蓄长衣过一宿,犯尼萨耆波逸提;第四因缘是阿难获得二张“劫贝”(一种布料),打算留给舍利弗,但舍利弗不在,阿难恐犯蓄长衣,问佛,佛以舍利弗将于十日内回来,修订长衣戒为:过十日,犯尼萨耆波逸提。[94]
  这些因缘显示长衣戒的制订和修改的经过,其中第二和第三因缘也是迦絺那的因缘,可见这两项因缘造成佛陀制立受迦絺那得享五种权利,同时也修订了长衣戒。
  其实,其他和五种权利相关的戒条,理应在制立五种权利时,也是同时加以修订。可是为什么只在长衣戒有说明呢?以下再从《僧祇律》的长衣戒因缘讨论这一问题。
  《僧祇律》长衣戒的制戒因缘也有四项。第一因缘是有一摩诃罗比丘死后留下多衣,另二摩诃罗比丘请优波难陀为分衣,优波难陀趁机欺骗二人,占去大部分衣服;第二因缘是佛见难陀房内贮放大量衣服,乃制戒:若有长衣,只许留一宿;第三因缘是舍弥夫人布施一千五百张,诸比丘不受,担心来不及在一日内制成衣服,便犯长衣戒,于是佛陀允许比丘存放长衣至十日;第四因缘是毗舍离人布施衣物予诸比丘,比丘不受,施主乃请佛陀让比丘受施,佛修订戒为:若比丘衣已竟,迦絺那衣已舍,若得长衣,得至十日畜,过十日者,尼萨耆波夜提。[95]
  虽然这里的第三因缘和制立迦絺那的因缘在文句上稍有出入,但应是同一因缘,不同的是长衣戒第三因缘说到长衣满十日后,佛陀的指示是:
  有诸比丘长衣满十日,持是诸衣往白世尊:“此衣满十日,今当云何?”佛告比丘:“若知识比丘边作净施法,若复舍故受新,十日一易。”[96]
  迦絺那制立因缘则说:
  诸比丘长衣满十日,持是诸衣往白世尊:“此衣已满十日。”佛言:“从今已后,听受迦絺那衣。”[97]
  单从俱睒弥王夫人因缘来看,比丘蓄长衣满日十,佛即指示比丘得受迦絺那,得享五种权利,看起来,五种权利中,亦唯有得蓄长衣和制立因缘相关,这现象和衣湿因缘一样,不像是制立迦絺那的主要因缘,这一点,长衣戒的同一因缘可证明──佛指示衣满十日后,可行净施法,或舍旧衣受新衣。
  然而,为什么《五分律》和《僧祇律》会以长衣戒的因缘作制立迦絺那的因缘?这一问题,从《五分律》长衣戒的制立过程,可看出端倪。也许佛制立迦絺那是同时缘于阿那律因缘和衣湿因缘。阿那律因缘是担心来不及作衣的问题,所以佛制立迦絺那,受迦絺那者的“衣时”[98] 延长为五个月,在受迦絺那期间,可以蓄长衣。衣湿因缘则表示比丘需要“离衣宿”的方便,以免在下雨天赶路时,因衣的重量,加重旅途的辛苦,所以佛同时指示[99] 在受迦絺那时,得离衣宿。蓄长衣和离衣宿,加上“衣时”原有的方便:别众食、数数食、不白余比丘行入聚落,[100] 便成为“五种权利”。
  另外,从两方面可以看出这两项权利是较特别的。一是相关戒条的词句:“蓄长衣”和“离衣宿”权利的相关戒条是“若比丘衣竟,舍迦絺那衣已,……”词句的形式,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相关戒条是“……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衣时,是名因缘”[101] 的形式;二是相关戒条的类别:“蓄长衣”和“离衣宿”权利的相关戒条是属尼萨耆波逸提法,其余权利的相关戒条属波逸提法,或与戒条无关。[102]
  由上述讨论可以,长衣因缘是制立迦絺那的因缘之一,所以《五分律》保留了这一因缘,和衣湿因缘并存,《僧祇律》则只存长衣因缘。
  (二)“五种权利”的演变过程研究
  各部律五种权利的数量不同,有可能是某些律典把条数减少了,或是相对的增加了,也有可能是彼此一开始就设定不同的数量。宫林彦昭比对各部律的五种权利后,认为《十诵律》和《根有律》的权利项目较多,是因为这二部律把五权种利的范围扩大了。[103] 笔者亦赞成扩大的看法,同时推测《巴利律》的五权利可能经过修改。以下分述各扩大、修改的原因。
  1.不增实际利益的权利
  《五分律》、《僧祇律》和《四分律》的五种权利数量皆为五项,且内容相同,但从各部律本身的戒本来看,和受迦絺那权利相关的戒条,实际上还有一条,而和这条戒相关的权利,并没有被列入五种权利中。这一戒就是尼萨耆波逸提法第3 条:《五分律》作:“若比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已,得非时衣,若须应受,速作受持,若足者善,若不足,望更有得处,令具足成,乃至一月,若过,尼萨耆波逸提。”[104] 《僧祇律》为:“若比丘衣竟,迦絺那衣已舍,若得非时衣,比丘若须应取,疾作衣受,若不足,有望处为满故,听一月畜,若过者,足、不足,尼萨耆波夜提。”[105] 《四分律》称:“若比丘衣已竟,迦絺那衣已出,若比丘得非时衣,欲须便受,受已疾疾成衣,若足者善,若不足者得畜经一月,为满足故,若过者,尼萨耆波逸提。”[106] 《巴利律》是:“当比丘作好衣服,已舍迦絺那时,如果比丘得非时衣,比丘想要的话,可以接受,接受后,应尽快作好。如果这块布料不够,这位比丘最多只能存放这块布料一个月,以便将不够的部分补足。如果存放超过期限,即使是为了等待不够的部分,犯尼萨耆波逸提。”[107] 巴利语为:“Ni??hitacīvarasmi?bhikkhunā ubbhatasmi? ka?hine, bhikkhuno pan’eva akālacīvara? uppajjeyya,āka?khamānena bhikkhunā pa?iggahetabba?, pa?iggahetvā khippam eva kāretabba?.no c’assapāripūrī, māsaparaman tena bhikkhunā ta? cīvara? nikkhipitabba?, ūnassapāripūriyā satiyā paccāsāya. tato ce uttari? nikkhipeyya satiyā’pi paccāsāya,nissaggiya? pācittiya?.”[108]
  这一条戒的形式和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和第2条相同,都是以“如果比丘作成衣服,且已经舍迦絺那”为前提,为什这些律典的五种权利中没有相关的项目呢?笔者认为,如果把有的话,可以称为“得蓄非时衣过一月”,而既然受迦絺那即表示有五个月衣时,那这五个月中,根本不会有出现“非时衣”,自然不会需要提到非时衣可以存放多久的问题。以这几部律而言,五种权利等同于衣时的各项戒条放宽,而这些放宽中,与“非时衣”无关。
  各部律中唯《根有律》有关于这一条戒的权利──“无过一月犯”,极可能是《根有律》整理、扩大五种权利的项目时,因为此戒的形式、内容和迦絺那相关,而加进了这一权利。然而,尽管《根有律》增加了这一权利,对受迦絺那者而言,并没有添加实际的利益。
  2.利益重叠的权利
  《十诵律》和《根有律》的五种权利都有重复的现象。以《十诵律》而言,其第二权利“[得至]六夜”和第三权利“[得至]一夜”,都是和“离衣宿”有关,而从与第三权利相关的尼萨耆波逸提法第2条可以推知,比丘在受迦絺那期间(五个月内)可以离衣宿,所以,第二权利说“得离衣宿至六夜”,并没有增添实际权利,而只是把有关离衣宿限制的免除,纳入受迦絺那的权利中。此外,“无有五因缘留僧伽梨”这一权利,其实算在“离衣宿”的范围内,所以上述三项权利加起来,还不过是等于“得离衣宿”而已,如前所说,尼萨耆波逸提戒第2条中就蕴含这一权利。[109]
  再以《根有律》而言,第一组五种权利的第一项“无过十日犯”和第五项“得随意多畜长衣”是重复的内容,只要说其中一项,即可包含另一项的内容。第三项“无过经宿离衣犯”和第四项“唯著上下二衣得人间游行”也是如此。[110]
  这种名异实一的情形,很可能是为了不超出原有权利范围而作扩大的痕迹。当然也可推测别的律典把重叠的权利删除以达成精简化的目的。但是笔者倾向扩大的推测,因为相关戒条的用词可以为这一推测作佐证,以下是这一理由的说明。
  3.基本的权利
  从戒条来看,如前章第二节曾提到五种权利并不直接等于戒条的豁免,因为戒条文句中,可以推论出五种权利,如某戒在作衣时可豁免、某戒在舍迦絺那的情况下才施行,相关的内容集合起来,正等于受迦絺那的五种权利。[111] 这种能够推测出五种权利的戒条,在《五分律》是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2条、波逸提法第31、32、81条;《僧祇律》则是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2条、波逸提法第32、40、81条;《四分律》是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2条、波逸提法第31、32、42条;《巴利律》是尼萨耆波逸是法第1、2条、波逸提法第32、33、46条;《十诵律》和《根有律》有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和2条、波逸提法第31和36条。
  从上面所列戒条看,可以发现各部律的这类戒条,少则四条,多则五条,而且内容一致,除了《十诵律》和《根有律》少了波逸提法的“不白余比丘行入聚落戒”。[112] 《五分律》、《四分律》和《十诵律》的五种权利和各自的戒条一致;《巴利律》的五种权利中,没有关于“数数食”的项目;[113] 而《十诵律》和《根有律》的五种权利,除了相关于这些戒条的四项外,尚有其它的项目,这很可能表示《十诵律》和《根有律》的五种权利已经由这基本的四项扩大了。
  4.同一部派的不同权利
  胜友作的《根本萨婆多部律摄》[114] (下称《律摄》)有十种利之说。《律摄》是《根有律》的注释书。[115] 从二书的比较,可发现“五种权利”的改变。《律摄》所说十种利是:
  云何饶益?谓有十种:一、畜长衣得过十日;二、畜长衣得过一月;三、得离衣宿;四、得上下二衣随处游行;五、得多畜三衣;六、得别众食;七、得展转食;八、不受请得自往食;九、得非时入村不嘱授;十、得法学家随意受食。[116]
  《根有律》的两组五种权利是:
  张此衣时,有五胜利:一、无过十日犯;二、无过一月犯;三、无过经宿离衣犯;四、唯著上下二衣,得人间游行;五、得随意多畜长衣。复有五种饶益;一、得别众食;二、得数数食;三、俗家不请,得往受食;四、得随意多求衣;五、始从八月半至正月半时,经五个月所得财物,皆是羯耻那衣利养。
  两者比较下,同样是十项权利,其中有八项相同,[117] 两项不同──就是《律摄》的第九、第十权利和《根有律》的第二组第四、第五权利。《根有律》的五种权利已在第四章解释过,而《律摄》的第九权利“得非时入村不嘱授”是关于波逸提法第81条:“若比丘非时入聚落,不嘱余苾刍,除余缘故,波逸底迦。”[118] 第十权利“得法学家随意受食”是关于波罗提提舍尼法[119] 第3条:“若复苾刍知是学家僧,与作学家羯磨,苾刍先不受请,便诣彼家自手受食食,是苾刍应还村外住处,诣诸苾刍所,各别告言:‘大德,我犯对说恶法,是不应为,今对说悔,是名对说法。’”[120]
  这里先不讨论为什么《律摄》会把这两条戒的豁免列为受迦絺那的权利,但看《律摄》和《根有律》的差异,可以说明其中必定有过变更。
  5.有实无名的权利
  《巴利律》第五权利是“所得衣料,属于诸受[迦絺那]者”,依第三节的推论,其内容包含了受迦絺那比丘对衣服或衣料的分配权和作衣时间的延长。
  如在前章所说,平川彰认为这一权利是和“数数食”相关,笔者虽不认同其推论的结果,但他的理由之一──《巴利律》的“数数食戒”中,有“衣时”的开缘──却透露出“数数食”应是受迦絺那衣比丘的权利之一,因为受迦絺那比丘有五个月的衣时,这期间可免持以“衣时”为开缘的诸戒。《巴利律》的“数数食戒”(波逸提法第33条)是:
  连续接受食物供养,除了正确的时候外,犯波逸提。在这戒中,这是正确的时候:生病时、施衣时[121] 、作衣时,在这戒中,这是正确的时候。[122]
  Para?parabhojane a??atra samayā, pācittiya?. Tatthāya? samayo gilānasamayo, cīvaradānasamayo, cīvarakārasamayo. Aya? tattha samayo.[123]
  而“别众食戒”的开缘是:“在这戒中,这是正确时候:生病时、施衣时、作衣时……”,以及“不嘱而往[余家]戒”的开缘:“在这一戒中,这是正确的时候:施衣时、作衣时,在这一戒中,这是正确的时候”,“数数食戒”一样,都有“施衣时”和“作衣时”的开缘。既然,受迦絺那表示延长衣时为五个月,而衣时的开缘──“别众食”和“不嘱而往[余家]”,同为受迦絺那的五种权利的项目,没有理由“数数食”不算在五种权利中。所以,笔者推测这一项权利是被替换了,而顶替这一权利的,正是现在的第五权利。关于第五权利,下文再讨论。
  6.非关戒条的权利
  从第四章的讨论结果,可以知道各部律中与戒条无关的权利只有《巴利律》的第五权利──“所得衣料,属于诸受[迦絺那]者”,和《根有律》的第二组第五权──“始从八月半至正月半时,经五个月所得财物,皆是羯耻那衣利养”,而且,除了这两部律,其余的各律的五种权利中都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权利,如此看来,这两部律的第五权利,有可能是后加的。
  这两部律的第五权利,是关于受迦絺那比丘对衣服或衣料(《根有律》应该还包括其它财物)的分配权。关于这分配权,其实各部律的“迦絺那犍度”中都没有相关的说明。不过,《十诵律.问上第五诵中八法初迦絺那衣法第一》中提到:
  问:“诸比丘受迦絺那衣已作十四日,客比丘来作十五日。若旧比丘随客比丘,是日作布萨。若是日得布施物,应属谁?”答:“一切。”“云何应分?”答:“等分,第四分与沙弥。”问:“若旧比丘受迦絺那衣已出界,客比丘来舍迦絺那衣,是日得施物,应属谁?”答:“或属安居比丘,或属现前比丘。”“何者属安居比丘?何者属现前比丘?”“若夏末月得,属安居比丘;余者属现前比丘。”[124]
  引文中讨论的是受迦絺那的常住比丘和客比丘对施物的分配问题。可见对《十诵律》而言,受迦絺那比丘有布施物的分配权,但罐有把这一权利列为“五种权利”之一。
  笔者认为可能其他的律典也有类似的分配权,但和《十诵律》一样没有被列入五种权利中,而后来《巴利律》和《根有律》基于对这项权利的重视,特别把它加入五种权利中,为维持“五种权利”的原有数量,《巴利律》删去了“数数食”权利。
  另外,从受迦絺那的实际利益看,《五分律》、《僧祇律》、《四分律》和《十诵律》的“五种权利”(即使《十诵律》实际上有九种权利),其实并没有包括受迦絺那的全部权利。因为除了上述的分配权,受迦絺那的比丘还享有延长“衣时”至五个月的益利。这一点在各部律的〈迦絺那揵度〉说得不明显,只说受迦絺那的时间为五个月,五个月间得享五种权利,而焦点几乎都放在五种权利上。事实上,从各部律对“衣时”的解释──“衣时者,无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125] 来看,显然这五个月即是衣时。
  其次,舍迦絺那的八项理由,也说明“作衣”是受迦絺那的重要目的。以下看Vajira?ā?avarorasa对《巴利律》舍迦絺那的八项理由之解释。[126] 整体而言,比丘必须舍迦絺那(即使尚未到五个月的期限),如果以下两项约束(palibodha)不存在:一、住所的约束(āvāsapalibodha)──比丘继续住在其安居的寺院,或暂时离去,但将在五个月内回来;二、作衣的约束(cīvarapalibodha)──比丘有意作衣。这两项约束中,只要其中一项尚存,则不须舍迦絺那。换言之,只要受迦絺那比丘不离开他的住处,不管作不作衣,或是只要受迦絺那比丘有意作衣,不管他在住处或出界外,他都享有受迦絺那的利益。而在舍迦絺那的八项理由中,除了决定不作衣或取得衣料的希望断绝,其余理由都有作衣完毕的成分在内。由此可见,制立迦絺那的目的之一,是要让比丘有足够的时间制作衣服。
  也即是说,“作衣的时间延长为五个月”,是受迦絺那比丘的利益。《巴利律》的第五权利,即包含这一利益在内。《巴利律》的“五种权利”,极可能是以周延受迦絺那的所有利益为目的而修订完成的。
  三、结论
  从第一节第一项的讨论,可以知道《五分律》、《僧祇律》、《四分律》的五种权利完全和戒条有关。至于是否是戒条的豁免,这只能说从现前的戒条来看,相关的戒条本身就已包含某些例外的情况,而五种权利就在这些例外当中,所以称为戒条的豁免,较不适合。也许在最初制戒的时候,没有包括某些例外的情形,这时称作“豁免”,才名副其实。第二项讨论《十诵律》和《根有律》,比较起来,这两部律的“五种权利”是较难解读的,其中某些权利的内容尚不明确,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根有律》的第二组第五权利和戒条无关,而《十诵律》的各项权利和《根有律》的其余权利,皆和戒条相关,并分为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二类。第三项的《巴利律》的五种权利,和戒条相关的有第一至第四权利,第五权利在学者间有不同的解释,但依较有说服力的资料看来──Vajira?ā?avarorasa和Aggacitta Bhikkhu的解释,这一权利应和戒条无关。
  逐一分析各部律的五种权利后,可以确定以“戒条的豁免或取消”来解释五种权利并不适当,因为并不是每一项权利都和戒条有关。而即使《五分律》、《僧祇律》以及《四分律》的各项权利都是直接和戒条相关,但以目前的戒条已包含相关权利而言,实在不须再说豁免或取消。
  第二节第一项讨论迦絺那的制立因缘的结果是:迦絺那的制立是衣湿因缘和长衣因缘的共同结果,“离衣宿”权利是来自衣湿因缘,而“蓄长衣”权利来自长衣因缘,其余基本的权利则是“衣时”的特权,因为受迦絺那后,得五个月的“衣时”。其次,第二项推论“五种权利”的演变如下:
  一、《根有律》和《十诵律》的“五种权利”应是经过扩大,因为在基本权利以外,还有不增加实际利益的权利,以及利益重叠的权利。
  二、此外,从同一部派的不同律典的五种权利之间的差异,也可以证明《根有律》或《律摄》的“五种权利”经过修改。
  三、《巴利律》的“五种权利”被修改过,即把“数数食”权利改为“所得衣料,属于诸受[迦絺那]者”权利。而修改的原因极可能是为了把五种权利以外,受迦絺那的其他利益囊括到五种权利中。
  所以,依制立因缘而来的“五种权利”,经过演变,已无法单纯的从制立因缘中看出每一项权利的来源。不过,基本的五种权利,其来源应是佛依据诸比丘的需要而制定,一如戒条的随犯而制那样,也随需要而立开缘,五种权利在制立之初应是五种开缘,不是一种赏赐。
  【参考资料】
  一、《大正新修大藏经》(台北:新文丰出版有限公司)
  第22册律部一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三十卷(刘宋.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译) No.1421
  《弥沙塞五分戒本》一卷(刘宋.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译) No.1422
  《摩诃僧祇律》四十卷(东晋.佛陀跋陀罗共法显译)No.1425
  《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一卷(东晋.佛陀跋陀罗译)No.1426
  《四分律》六十卷(姚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译)No.1428
  《四分律比丘戒本》一卷(后秦.佛陀耶舍译)No.1429
  《四分僧戒本》一卷(后秦.佛陀耶舍译)No.1430
  《昙无德律部杂羯磨》一卷No.1432
  第23册律部二
  《十诵律》六十一卷(后秦.弗若多罗共罗什译) No.1435
  《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一卷(姚秦.鸠摩罗什译)No.1436
  《大沙门百一羯磨法》一卷No.1438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九卷(失译)No.1440
  《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十卷(宋.僧伽跋摩译)No.1441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五十卷(唐.义净译) No.1442
  第24册律部三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羯耻那衣事》一卷(唐.义净译)No.1449
  《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十卷(唐.义净译)No.1453
  《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一卷(唐.义净译)No.1454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十四卷(胜友造,唐.义净译)No.1458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颂》三卷(唐.义净译)No.1459
  《律二十二明了论》一卷(弗陀多罗多造,陈.真谛译) No.1461
  《善见律毗婆沙》十八卷(萧齐.僧伽跋陀罗译)No.1462
  《毗尼母经》八卷(失译)No.1463
  第40册律疏部全论疏部一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十二卷(唐.道宣撰)No.1804
  《四皆律行事钞资持记》十六卷(宋.元照撰)No.1805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三卷(唐.道宣述)No.1806
  《四分律比丘戒本疏》二卷(唐.定宾撰)No.1807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二卷(唐.道宣集)No.1808
  二、巴利文献及其翻译
  Oldenberg, H
  1879~1883 Vinaya Pi?aka?.Vol. I~V (London: PaliText Society)
  Horner, I. B.
  Bookof the Discipline. Vol. I~VI (London: Pali Text Society)
  三、近代研究
  (一)中文著作
  李凤媚
  1999 《巴利律比丘戒研究》(嘉义:新雨杂志社)
  黄谨良译泰僧皇公柏耶跋折罗禅那婆罗娑亲王御辑
  1983 《戒律纲要》(高雄:正一善书出版社)
  奥智达比丘
  《古今咖提那》(太平:护法苑)(本书为Kathina Then And Now的中文译本)
  释自轩
  〈巴梵戒律原典与编译著概介〉(上)、(下)《佛教图书馆馆讯》(嘉义:伽耶山基金会图书资讯中心),第20期,页40~48;第23期,页50~72
  释见憨等译
  1997 《戒律在中国佛教的发展》上、下册(嘉义:香光书乡出版社)
  释圣严
  《律制生活》(台北:法鼓文化)
  (二)西文著作
  Bechert, Heinz
  1960 “Bcherbesprechungen: 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Ka?hinavastu”, Zeitschrift der Deutschen MorgenlandischenGesellschaft. Vol. 110, pp. 203~205
  1968 “Some Remarks on the Ka?hina Rite”The Journal of the Bihar Research Society, Vol. LIV, pp. 319~329
  Bhikkhu Aggacitta
  2001 Kathina Then and Now. Taiping: Sasanarakkha Buddhist Sanctuary
  Boltz, Judith M. & Salomon, Richard
  1988 “A New Fragment of the Ka?hinavastu of the Sarvāstivādavinaya”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Vol. 108, No. 4, pp. 539~544
  Dutt, Sukumar
  1988 BuddhistMonks and Monasteries of India. Delhi: MotilalBanarsidass
  1995 EarlyBuddhist Monachism,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lPublishers
  Holt, John C.
  1995 Discipline: The Canonical Buddhism of the Vinayapi?aka. Delhi: Motilal BanarsidassPublishers
  Kun, Chang
  1956 A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Ka?hinavastu. ’S-Gravenhaga: Moutan & Co.
  Misra, G. S. P.
  1972 The Ageof Vinaya: A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Study. New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l
  Pachow, W.
  1995 A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Prātimoksa (on the basis of its Chinese, Tibetan, Sanskrit and Pali Versions).Santiniketan: The Sino-Indian Cultural Society
  Prebish, Charles S.
  1994 A Survey of VinayaLiterature. Taipei: Jin Luen Publishing House
  Tso Sze-bong
  1982 TheTransformation of Buddhist Vinaya in China. AThesis Submitted for the Degree of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the AustralianNational University
  Vajira?ā?avarorasa, Somdetch Phra Mahā Sama?a Chao Krom Phrayā
  1969 TheEntrance to the Vinaya (Vinayamukha). Vol. I,Bangkok: Mahāmakut Rājavidyālaya Press
  1973 TheEntrance to the Vinaya (Vinayamukha). Vol. II,Bangkok: Mahāmakut Rājavidyālaya Press
  1984 TheEntrance to the Vinaya (Vinayamukha). Vol. III,Bangkok: Mahāmakut Rājavidyālaya Press
  (三)日文著作
  平川彰
  1980 《律藏ソ研究》(东京:山喜房)
  1993 《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V (东京:春秋社)
  1999 《比丘尼律ソ研究》(东京:春秋社)
  1998 《律藏ソ研究》II (东京:春秋社)
  2000 《原始佛教ソ教团组织》II (东京:春秋社)
  早岛镜正
  1964 《初期佛教シ社会生活》(东京:岩波书局)
  佐佐木教悟
  1985 《戒律シ僧伽》(京都:平乐寺书局)
  佐藤密雄
  1991 《律藏》(东京:厚德社)
  1993 《原始佛教教团ソ研究》(东京:山喜房)
  佐藤达玄
  1986 《中国佛教ズれんペ戒律ソ研究》(东京:木耳社)
  岩松浅夫
  1998 〈‘十诵律’“迦絺那衣法”ソ梵文断片シガソ复原〉《印度学佛教学研究》第47卷第1号,页120~125
  宫林昭彦
  〈‘南海寄内法伝’ズノヘホペ“夏安居”ズコゆサ〉《大正大学研究所纪要.人间学部.文学部》第79期,页1~22
  [1] “五种权利”在《五分律》和《四分律》都称为“五事”(T22, 1421, 153b2、T22, 1428, 877c29),《僧祇律》称为“五事利”(T22, 1425, 452a19-20),《根有律》称为“五胜利”和“五种饶益”(T24, 1449, 97b19,22),藏本《根有律》称为“phan yon lnga”(五功德),梵本《迦絺那事》称为 “pa?cānu?a?sā?”(五利益)(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Ka?hinavastu, p. 79、52),《巴利律》则仅称为 “pa?ca”(五)或 “pa?caka” (五事)(The Vinaya Pi?aka?, Vol. I, p. 254、265)。《十诵律》是汉译五部律中唯一没有提到五种权利的律典,只说“先衣尚不失,何况新衣!”(T23, 1435, 206c19-20),不过在〈问上第五诵中八法初迦絺那衣法第一〉中,说到“九种利”:“问:受迦絺那衣得几种利?答:得九种利。”(T23, 1435, 401b11-12) 本文为了方便行文和理解,统一称为“五种权利”。
  以下注文格式中,“T”表示《大正藏》,后面的数字及字母依序为册数、经号、页数、栏号和行数。
  [2] 参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页67;宫林昭彦〈‘南海寄内法伝’ズノヘホペ“夏安居”ズコゆサ〉,页12。
  以下注文格式中,“见”表示引用原文(若表示引述文意则写“参”),其后为作者(或编者、译者姓名)、书名(或篇名)以及页数。如果没有著、编、译者姓名,则列出版单位名称。其余的出版资料,列在“参考资料”中,请读者自行查阅。
  [3] 参Heinz Bechert, “Some Remarks on the Ka?hina Rite”, p. 321。
  [4] 见T40, 1804, 40b11。
  [5] 参T 22, 1421, 153b2-4。
  [6] “波逸提”意译“忏悔”、“堕”、“烧煮覆障”等;巴利语为pācittiyam,梵语为pācattikam, pātayantikā, pāyantikā,pāyattikā?等,又音译为“波夜提”、“波失提”、“贝夜提”、“波罗逸尼柯”、“波逸底柯”等。参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页49~54;《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7~18;《律藏ソ研究》,页179;李凤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页133,注2。为统一和避免歧义起见,本文一律作“波逸提”。
  [7] 见T22, 1422, 197b21-24。
  [8] 见T22, 1422, 197b23-24。
  [9] 宫林昭彦〈‘南海寄内法伝’ズノヘホペ“夏安居”ズコゆサ〉说“不白余比丘行入聚落”为波逸提第83条的免除(页13)。宫林昭彦的看法可能是配合“入聚落”的意思,因为第83条的条文为:“若比丘非时入聚落,不近白善比丘,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难时,是名因缘。”(T22, 1422, 198b16-18)既有“不白”又有“入聚落”,而第82条的条文中没有提到“入聚落”。然而,因为,一、这第三种权利的重点为“不白余比丘”而不是“非时”;二、这五种权利在各相关戒条中都是说明,如波逸提法第32、第31和第82条,都有说明“衣时”和“施衣时”是其开缘,而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和第2条则说“舍迦絺那衣已”,而波逸提第83条并没有类似的说明,三、《僧祇律》的五种权利中的“食前食后行不白”是关于波逸提法第81条,等同于《五分律》的波逸提第82条,所以,笔者主张“不白余比丘入聚落”是和波逸提第82条相关。
  [10] 见T22, 1422, 198b14-16。
  [11] “尼萨耆波逸提”意译“舍堕”或“舍忏”,巴利语为nissaggiya? pācittiyam,梵语为nissargikapācattikam,ni?sargikā pātayantikā, nai?sargikā pātayantikā, naisargikā pāyantikā,nai?sargikā? pāyattikā?,又音译为“尼萨祈波失提”、“尼萨耆贝逸提”、“尼萨耆波夜提”、“尼萨耆波罗逸尼柯”、“泥萨耆波逸底迦”。参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页47~55;《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5~9;《律藏ソ研究》,页179;李凤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页83,注4。为统一和避免歧义起见,本文一律作“尼萨耆波逸提”。
  [12] 见T22, 1422, 196a16-17。
  [13] 见T22, 1422, 196a17-19。
  [14] 参T22, 1425, 452a19-21。
  [15] 见T22, 1426, 552c23-26。
  [16] 见T22, 1426, 552c10。
  [17] 见T22, 1426, 553c18-19。
  [18] 见T22, 1426, 551a12-13。
  [19] 见T22, 1426, 551a14-15。
  [20] 参T22, 1428, 877c29-878a5。
  [21] 见T22, 1430, 1025a8-10。
  [22] 见T22, 1430, 1026c18-20。
  [23] 见T22, 1430, 1025a5-7。
  [24] 见T22, 1430, 1026c16-17。
  [25] 宫林昭彦上引文说“食前食后不嘱比丘入聚落”为波逸提第83条的免除(页13)。第83条是:“若比丘非时入聚落,不嘱余比丘者,波逸提。”(T22, 1430, 1028a16),这一戒应和五种权利无关,原因参注6。
  [26] 见T22, 1430, 1027a8-10。
  [27] 关于这五项权利的内容,尚有许多细节方面的问题,且各部律略有出入。详细的解说,可参平川彰《二百四十五戒ソ研究》III,页352~375、页493~504;《二百四十五戒ソ研究》II,页57~100。
  [28] 见T23, 1435, 206c19-20。
  [29] 见T23, 1435, 401b12-14。
  [30] 见T23, 1436, 472c5-6。
  [31] 依戒本是第27条,依广律是第26条。参T23, 1435, 57b18。
  [32] 参宫林昭彦上引文,页14。
  [33] 见T23, 1436, 473c27-474a2。广律的条文略有出入:“若比丘三月过,未至八月,未满岁,若阿练儿比丘,在阿练儿处住,有疑怖畏,是比丘欲三衣中随一一衣著界外家中,此比丘有因缘出界外,离衣宿齐六宿,过是宿者,尼萨耆波夜提。”(T23, 1435, 57b1-5)
  [34] 见T23, 1436, 472c7-9。
  [35] 广律的条文为:“若比丘衣竟,舍迦絺那衣已,三衣中若离一衣,乃至一夜宿,尼萨耆波逸提,除僧羯磨。”(T23, 1435, 31b28-31c1)
  [36]见T23, 1435, 198b14-25。
  [37]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只有一类“五因缘”,且内容和《十诵律》所说不尽相同:“有五因缘听留大衣,一、处有苾刍并有门扇;二、疑天雨;三、渡江河恐有倾覆;四、在羯耻那衣时中;五、得离衣法。”(T24,1458, 554b6-8)大衣即僧伽梨的意译。
  [38] 参T23, 1435, 31b11。
  [39] 参宫林昭彦上引文,页14。
  [40] 参T23, 1436, 476b12-14。
  [41] 见T23, 1436, 474a3-5。
  [42] 见T22, 1421, 143c29-144a4
  [43] 见T23, 1436, 474c16-17。
  [44] 见T23, 1436, 474c29-475a2。
  [45] 见T23, 1436, 476a26。
  [46] 参宫林昭彦上引文,页14。
  [47] 见T23, 1436, 476a24-25。
  [48] 见T23, 1435, 123b12-13。
  [49] 参T24, 1449, 97b20-c2。
  [50] 见T24, 1454, 502b29-c2。
  [51] 见T24, 1454, 502c4-7。
  [52] 见T24, 1454, 502c2-4。
  [53] 参T23, 1442, 712b9。
  [54] 宫林昭彦上引文,页14。
  [55] 见T24, 1454, 506c13-16。
  [56] 参T24, 1449, 97b20-c2。
  [57] 见T24, 1454, 504c12-14。
  [58] 见T24, 1454, 504c1-2。
  [59] 见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of the Ka?hinavastu, p. 52。汉译部分参考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Ka?hinavastu, p. 66;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羯耻那衣事》,T24, 1449, 97b20-26。笔者把“na xx”译成“xx,无[罪]”是参考Kun Chang的英译,按义净的译法是“无xx犯”,译成白话是“没有xx得过失”或“不犯xx过失”,两种译法意义虽一样,但文法的逻辑上不同。
  [60] 藏译《根有律》两组五种权利:zhag bcu las thal na ma yin pa(过十日,无[罪]);zla ba las thal na ma yin pa(过一月,无[罪]); nub mo bral na ma yin pa(一夜离[衣],无[罪]); bla gos mthang gos dang bcas pa’i chos gos kyis ljongs rgyun ’groba([得]穿著七衣和五衣游方); chos gos rung ba ma yin pa ji tsam ’dod pa ’chang ba na ma yin pa(随意多蓄长衣,无[罪]). tshogs shing za na ma yin pa(集体而食,无[罪]); yangyang za na ma yin pa(连续受食,无[罪]); khyim rnams su mgron duma bos par ’gro na ma yin pa(去没有邀请的俗家[受食],无[罪]); ji tsam ’dod pa’i chos btsal ba([得]随意多求衣); ston zla ’bring pa nas dpyid zla ra ba’i bar gyi nang der drabrkyang bting ba rnams kyi rnyed pa yin(从八月到正月之间[所获]是受迦絺那的财物). (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of the Ka?hinavastu, p. 79。汉译部分参考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Ka?hinavastu, p. 66;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羯耻那衣事》,T24, 1449, 97b20-26)
  第一组的第五权利的译法和梵本不同,梵本没有等同“无[罪]”的词。这一点使藏译无法助成正文中依梵本而立的推论。
  [61] 《巴利律》的第四权利是“尽受需要量之衣”,其亦是被动的“受”,而非主动的“寻求”。参本文第一节第三项。
  [62] 见The VinayaPi?aka?, Vol. I, p. 254。
  [63] 宫林昭彦上引文说“[食前食后]不嘱[比丘]而入聚落”为波逸提第85条的免除(页13),应该是误会。参注9。
  [64] “anāpucchā”一词,Vajira?ā?avarorasa译作“没有通知”(without informing)(The Entrance to the Vinaya(Vinayamukha), Vol. I, p. 162),李凤媚译作“没有告诉”(《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页193),Horner译作“没有请求许可”(no having asked (for permission))(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 p. 365)。按这条戒的意思,应该只需要单纯的通知某比丘即可,而不需要请求某比丘的许可,某比丘似乎也没有不充许的权利,所以译作“通知”较恰当。
  [65] “在附近的比丘”是译自“santa? bhikkhu?”, santa?是√as (有、存在)的现在分词,有“现有的”的意思。参李凤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页193。
  [66] 此译参考李凤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页193;Vajira?ā?avarorasa, The Entrance to the Vinaya (Vinayamukha),Vol. I, p. 162;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496;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 p. 365。
  [67] 见TheVinaya Pi?aka?, Vol. IV,p. 100;另参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496。
  [68] 此译参考李凤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页84;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页81;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 p. 4~5。
  [69] 见TheVinaya Pi?aka?, Vol. III,p. 199;另参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496。
  [70] 此译参考李凤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页173;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359;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 p. 308。
  [71] 见TheVinaya Pi?aka?, Vol. IV,p. 75;另参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359。
  [72] “保留”一词译自“dhāretabba?”, Horner译作“穿著”(be worn)(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Vol. II, p. 365),不大合适,因为 “atirekacīcara?”(这里译作“多余的衣服”,汉译律典译为“长衣”)可以是衣服,也可以指布料,而“穿著”并不适合用在布料上。参李凤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页83;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页72。
  [73] 此译参考李凤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页81;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63;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 p. 4~5。
  [74] 见TheVinaya Pi?aka?, Vol. III,p. 196;另参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63。
  [75] 参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页68~69。
  [76] “月望衣戒”为尼萨耆波逸提法第三条:“当比丘作好衣服,已舍迦絺那时,如果比丘得非时衣,比丘想要的话,可以接受,接受后,应尽快作好。如果这块布料不够,这位比丘最多只能存放这块布料一个月,以便将不够的部分补足。如果存放超过期限,即使是为了等待不够的部分,犯尼萨耆波逸提。”(此译参考李凤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页86;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106;The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p. 25~26。)原文作:“Ni??hitacīvarasmi?bhikkhunā ubbhatasmi? ka?hine, bhikkhuno pan’eva akālacīvara? uppajjeyya,āka?khamānena bhikkhunā pa?iggahetabba?, pa?iggahetvā khippam eva kāretabba?. No c’assa pāripūrī,māsaparaman tena bhikkhunā ta? cīvara? nikkhipitabba?, ūnassa pāripūriyā satiyāpaccāsāya. Tato ce uttari? nikkhipeyya satiyā’pi paccāsāya, nissaggiya? pācittiya?. ” (TheVinaya Pi?aka?, Vol. III,p. 203;另参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106)
  [77] 宫林昭彦〈‘南海寄内法伝’ズノヘホペ“夏安居”ズコゆサ〉,页13。
  [78] 参Aggacitta Bhikkhu, Kathina Thenand Now, p. 86。
  [79] 他不再说明前四种权利,因为已经在相关的戒条中解释过了。唯独第五权利和戒条无关,所以才需要额外解说。他对前四种权利和各别相应戒条的说明,和笔者上文所列相同,即第一权利是波逸提法第46条、第二权权利是尼萨耆波逸提法第2条、第五权利是波逸提法第32条、第四权利是尼萨耆波逸提法第1条。(Vajira?ā?avarorasa, The Entrance to theVinaya (Vinayamukha), Vol. III, p. 88~89)
  [80] “Cloth which accrues inthat place belongs to all of them. Also the cīvara-kāla (time for making up and receiving robes) isextended over the whole four months of hemanta (thewinter season).”参Vajira?ā?avarorasa, The Entrance to theVinaya (Vinayamukha), Vol. III, p. 88~89。
  [81] 常住比丘指的是在此寺院安居的比丘。受迦絺那的比丘如果离开其安居的寺院,且不打算在五个月内回去,则算是舍迦絺那。(Aggacitta Bhikkhu, Kathina Thenand Now, pp. 87~88)。
  [82] 参Vajira?ā?avarorasa, The Entrance to theVinaya (Vinayamukha), Vol. III, p. 89;Aggacitta Bhikkhu, Kathina Thenand Now, pp. 86~87。
  [83] 不过《根有律》所说的“财物”,可能包括衣服或布料以外的钱财、物品。藏本的用词是“rnyed pa”,有财产、获利、物资的意思。(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Ka?hinavastu, p. 52;Sarat Chandra Das, A Tibeta-English Dictionary, p. 498)
  [84] 《五分律》的制立因缘是:“佛在舍卫城,尔时诸比丘三衣中,若须一一衣,于僧中取。时阿那律衣坏,诸比丘语言:‘大德可于僧中取物作。’答言:‘世尊不听畜长衣,我作不能使一日成,恐犯长衣罪。’”(T22, 1421, 153a19-22)
  《僧祇律》的制立因缘是:“佛住俱睒弥瞿师罗园,为诸天、世人之所供养。尔时俱睒弥王夫人以五百张顝奉上世尊,佛告阿难:‘汝持是与诸比丘。’诸比丘不受,语阿难言:‘世尊不听畜长衣,用是为?浣染未竟,已不如法。’阿难以是因缘具白世尊。佛告阿难:‘从今已后,长衣听十日畜。’诸比丘长衣满十日,持是诸衣往白世尊:‘此衣已满十日。’佛言:“从今已后,听受迦絺那衣。”(T22, 1425, 452a7-15)
  [85] 见T22, 1421, 153a28。
  [86] 见T22, 1428, 877c7-8。
  [87] 见T23, 1435, 207c15-16。
  [88] 见T24, 1449, 97b17-18。
  [89] John C. Holt提出因为比丘衣湿,造成形象不整,所以佛陀规定信众布施衣料予僧团,此举象征信众希望僧团的外表一如内在般清净无染。(John C. Hol, Discipline: TheCanonical Buddhism of Vinayapi?aka, p. 135)笔者认为“形象不整”并不是主要的原因。
  [90] 迦絺那的制立因缘和“离衣宿”权利的密切关系,《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说:“若张衣已,虽出界外,所有三衣,尚无离过,何况余衣!”可资证明。(T24, 1453, 473c)
  [91] 见TheVinaya Pi?aka?, Vol. I,p. 253。
  [92] 参《汉译南传大藏经.律藏三》,页333;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Vol. IV, p. 351
  [93] 感谢Aggacitta Bhikkhu 提供意见。
  [94] 参T22, 1421, 23a-b。
  [95] 参T22, 1425, 291b-292a。
  [96] 见T22, 1425, 292a16-19。
  [97] 见T22, 1425, 452a13-15。
  [98] 笔者所说“衣时”包含“作衣时”和“施衣时”,各部律的用词定义,有点出入,但从时间看是一致的。如:
  《五分律》:“衣时者,受迦絺那衣时;舍迦絺那衣已,名非衣时。”(T22, 1421, 33c27-28)
  《僧祇律》:“衣时者,若无迦絺那衣,得至八月十五日;有迦絺那衣,得至腊月十五日。”(T22, 1425, 322b4-6)、“衣时者,无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T22, 1425,353c8-9)
  《四分律》:“衣时者,自恣竟,不受迦絺那衣,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T22, 1428, 631b11-12)、“施衣者,自恣竟,无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T22, 1428,657a23-24)、“作衣时者,自恣竟,无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乃至衣上作马齿一缝。施衣者,自恣竟,无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及余所施食及衣。”(T22, 1428, 658c14-18)
  《十诵律》:“衣时者,若有住处,不受迦絺那衣,夏末一月;若受迦絺那衣,住处,夏末一月及冬四月。”(T23, 1435, 58c1-19)
  《根有律》:“何谓施衣时?谓不张羯耻那衣,一月;若张羯耻那衣,五月。是谓为时,过此非时。”(T23, 1442, 754c23-25)
  [99] 汉译如《五分律》:“从今听诸比丘受迦絺那衣”(T22, 1421, 153b1-2)、《僧祇律》:“从今已后,听受迦絺那衣”(T22, 1425,452a14-15)、《十诵律》:“从今听诸比丘安居自恣竟,和合一处受迦絺那衣”(T23, 1435, 18-19)、《根有律》“听诸苾刍张羯耻那衣”(T24, 1449, 18-19),都译为“听”,是“允许”的意思。虽不肯定“听”原文是什么,但依文脉看,佛陀并不是允许比丘们的什么要求,而比丘也没有要求什么,只是表示他们的情况,由佛陀制定解决的方法,所以,说佛陀“指示”比丘怎么行事,较为适当。对于梵语“anujānāmi”,Bechert认为应该译为“指示/命令”(order / command),而不是“允许”(allow)。(Heinz Bechert, “Some Remarks on the Ka?hina Rite”, p. 321)
  [100] 这些是基本的权利。参本文第二节第二项之2.3“基本权利”。
  [101] 各部律戒条的词句大同小异,这里姑且以《五分律》为例。
  [102] 参本文第一节。
  [103] 参宫林彦昭上引文,页16。
  [104] 见T22, 1422, 196a19-22。
  [105] 见T22, 1426, 551a16-17。
  [106] 见T22, 1430, 1025a11-14。
  [107] 此译参考李凤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页86;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106;The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p. 25~26。
  [108] 见TheVinaya Pi?aka?, Vol. III,p. 203;另参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106。
  [109] 以上各权利的定义和相关的解释,参本文第一节第二项。
  [110] 同上。
  [111] 同在这五部律中,还有一条是关于“非时衣”的尼萨耆波逸提法第3条,如上文(本章第二节第一项理由)所论,虽从戒条中可推论出“未舍迦絺那者,蓄非时衣过一月,不犯”,但受迦絺那者,有五个月的“衣时”,也就不可能出现“非时衣”,所以,除了《根有律》之外,其它律典的五种权利中都没有相关的项目。
  [112] 这一条等于《五分律》和《僧祇律》的波逸提法第81条、《四分律》的波逸提法第41条、《巴利律》的波逸提法第46条。此外,应留意的是,这里不是说《十诵律》和《根有律》没有“不白余比丘行入聚落戒”,而是说它们的这一戒的文句,没有提到衣时(或作衣、或施衣时)的例外,乃至关于迦絺那的内容。《十诵律》的这一戒是:“若比丘请食,食前食后行至余家,波夜提。”(T23, 1436, 476a26)《根有律》则是:“若复苾刍受食家请,食前、食后行诣余家,不嘱授者,波逸底迦。”(T24, 1454, 506a10-11)同属波逸提法第81条。
  [113] 参本项之2.5“有名无实的权利”。
  [114] 唐.义净译,T24, 1458, 525a~617a。
  [115] 参平川彰《律藏ソ研究》,页259。
  [116] 见T24, 1458, 552c14-19。
  [117] 《律摄》的“畜长衣得过一月”,和《根有律》“无过一月犯”,是否相同?从戒条来看,《律摄》和《根有律》的尼萨耆波逸提法第3条同名“一月衣学处”,是关于“非时衣”的戒条,戒条文句相同:“若复苾刍作衣已竟,羯耻那衣复出,得非时衣,欲须应受,受已当疾成衣,若有望处求令满足,若不足者,得畜经一月,若过者泥萨只波逸底迦。”(T23, 1442, 715a;T24, 1458, 555c)不过《律摄》的制戒因缘为“时诸苾刍多畜长衣”,而《根有律》因缘为“时诸苾刍多畜衣”,可能是这一差别,《律摄》才有“畜长衣得过一月”之说,其实际的内容,应和《根有律》相同。
  [118] 见T24, 1458, 602b12-13。
  [119] “波罗提提舍尼”意译为“悔过”、“对说”。巴利语是pā?idesaniya, 梵语是pratide?anīya、prātidezanika。又译作“波罗底提舍尼”、“波胝提舍尼”、“波梨提舍尼”等。参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V,页383~384;《律藏ソ研究》,页179。
  [120] 见T24, 1458, 602b1-5。
  [121] “施衣时”译自“cīvaradānasamayo”,是指施主布施衣服或衣料的时候。Vajira?ā?avarorasa译为 “an occasion of giving robes” (The Entrance to the Vinaya (Vinayamukha), Vol. I, p. 150),而I. B. Horner则译作 “a time of giving robes”。(The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p. 318) 唯李凤媚译作“接受衣服时”,可能是因为从上下文看,“生病时”和“施衣时”都是以比丘的立场说,所以顺此立场而译。(《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页176)
  [122] 此译参考李凤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页176;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369;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 p. 318;Vajira?ā?avarorasa, The Entrance to theVinaya (Vinayamukha), Vol. I, p. 150。
  [123] 见TheVinaya Pi?aka?, Vol. IV,p. 77;另参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页369。
  [124] 见T 23.1435.402a10-18。
  [125] 参注94,这里以《僧祇律》词句为例。
  [126] 由于各部律舍迦絺那的理由有差异,而且有些含义不甚明了,若要一一分析,颇占篇幅,又非关本章主题,所以姑且以Vajira?ā?avarorasa的解释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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